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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Oops!!地政!Season2】土地參考資訊檔大解密線上查詢真 ...也說明: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智庫雲端所出版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兩岸高階主管經營管理境外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陳建良、張眾卓所指導 詹豐澤的 房地產賣方、買方及仲介三方之自用及投資策略解析:以台中市為例 (2020),提出土地所有權狀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房地產投資、房地產買賣、房地產仲介。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陳惠馨所指導 黃宥寧的 論父母與成年子女不動產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 (2018),提出因為有 借名登記、不動產、成年子女、家產、同居共財的重點而找出了 土地所有權狀查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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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土地所有權狀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房地產買賣Q&A

為了解決土地所有權狀查詢的問題,作者陳冠融 這樣論述:

房地產買賣的相關問題, 與繼承房地產應該注意的細節, 這本書通通告訴你!   購買預售屋提早過戶,難道真的對買方比較有保障?   父子之間不能買賣房屋?   繼承得到的房子反而還要多繳稅,所以最好都不要繼承?   謬論一 單憑房屋權狀就可證明賣方為屋主,並與之簽訂買賣契約?   A:錯。因房屋權狀有可能偽造,簽約前應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謄本,確認所有權人及產權狀況,以確保權益。   謬論二 房東售屋時,承租人可以向其主張優先購買權?   A:不可以。依法承租人無優先購買權,僅能依民法第425條規定,向新屋主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此即為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謬論三 承買人可以將買

進後尚未完成移轉登記的房子,再出售予他人?   A:不可以。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者,會被科處罰鍰。   謬論四 房子已設定有抵押權,承買人能主張產權不清而解除契約?   A:不行。因所有權與抵押權是各為獨立的物權,抵押權的存在,不影響所有權的移轉。   謬論五 已登記之不動產,登記機關可以自行塗銷?   A:不可以。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   是否覺得房屋買賣離您很遙遠?但事實上房地產除了買賣還會因為很多原因跟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這本書囊括了關於不動產的登記、買賣、移轉、繼承、稅賦等問題,試圖將這些複雜的問題轉化成淺顯易懂的文字

,讓讀者能快速瞭解並獲得解決方法。  

房地產賣方、買方及仲介三方之自用及投資策略解析:以台中市為例

為了解決土地所有權狀查詢的問題,作者詹豐澤 這樣論述:

本論文透過訪談房仲業高階經理人之方式,以賣方、買方及仲介三方觀點之解析,探究房地產自用及投資策略。受訪對象皆對於房地產具相當的瞭解;並在這塊領域,已從事房地產仲介至少15年以上。此外,受訪對象本身也有創業經營房地產仲介公司,目前個人服務對象多為金字塔頂端企業主、老闆以及各領域頂尖專業人士為主。因此,對於受訪的問題,皆能提供獨到與具有經驗的見解。 房地產買賣除非是跟建商買預售屋、或親友、中人介紹,否則有八成左右都是靠仲介成交,故想投資房地產,仲介願不願意相互配合為核心要點。其中,投資房地產需清楚的瞭解並向仲介表達自己的需求;另外,投資案件務必親臨現場看屋。最後,與仲介維持良好關係、提供足

額甚致於更加優渥的仲介費相當重要。掌握相關要點,即可源源不絕獲得獲利可觀的投資案件。

房仲勝經(新版)精要

為了解決土地所有權狀查詢的問題,作者張欣民,范世華 這樣論述:

  「沒看過這本書,別說你是專業的房仲人!沒看過這本書,別說你了解房仲!」   房仲是一種融合資訊與專業的服務業,決勝關鍵就在資訊的落差。   「消費者」如果知道仲介都在想什麼?   「房仲人」如果知道同業都在想什麼?   千萬獲利/千萬業績,到手就會是你的!   結合房地產界的兩大名師,彙整所有不動產與房仲相關的專業資訊,讓您徹底了解台灣房仲市場商機之版圖,一次滿足房仲從業人員對於產業、商機、競爭、行銷、生涯目標……等所有專業及所需的知識。      不論是已入行的房仲從業人員、或是正想入門房仲產業的新鮮人,本書絕對是針對房仲業界人士所編著,唯一也是最完整的房仲實用寶

典。一般想要買賣房屋與房仲過招的消費者,也須知己知彼,藉由本書了解房市(標的)與房仲(通路)之專業領域,讓您在買屋或賣屋時,更能得心應手,安心買賣好房子。  

論父母與成年子女不動產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

為了解決土地所有權狀查詢的問題,作者黃宥寧 這樣論述:

本論文旨在探討「父母與成年子女之間的不動產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按借名登記係一法無明文直接規定,乃由學說及實務見解賦予其獨立法律地位之法律概念,而父母與成年子女雖屬特定親屬身分,但民法體系卻將雙方之間有關借名登記的財產互動關係,定位為基於契約自由而產生的一般私法行為,與常民的法意識想像有所不同。緣此,本文先以法釋義學研究方法,整理有關父母與成年子女間不動產借名登記的法律概念,掌握法律規範上對於父母與成年子女間財產互動的預設想像,再以法實證學研究方法,透過判決分析,觀察法律實務運作上,如何處理父母與成年子女間對於不動產借名登記的爭訟案件。本文發現,以父母與成年子女間不動產借名登記這個法律行為而言

,法理和法律實務運作出現不一致的落差,造成當代法社會的失序。為了瞭解規範和實務運作之間的落差源自何處,本文利用法制史研究方法,整理父母與子女財產關係之法制沿革,因此體認臺灣社會對於財產的法制觀點,係從傳統中華文化慣行的家產制,演變成繼受自西方法律精神的個人財產制,在此過程中,常民法意識同時深受文化與規範制度的交錯影響,導致當前的臺灣社會中,仍有部分家庭成員在傳統中華法文化與現代法規範精神中游移。因此,有關父母與成年子女間不動產借名登記爭訟案件的解決之道,或許不在於只是單純地研析借名登記的適法性,或是借名登記關係下,出名人處分行為究竟屬於有權處分、無權處分還是折衷說,而是嘗試開啟一個法律文化的對

話平臺,探詢兼容傳統法文化及現行法制精神的多元觀點,發展出適合臺灣社會的法制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