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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田園城市 和臉譜所出版 。

國立中央大學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楊君仁所指導 吳尊傑的 家族控制企業下董事會構成員忠實義務之研究:以比較法為中心 (2018),提出如何查詢名下是否有土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忠實義務規範、家族控制股東、大同五次經營權爭奪戰、家族控制企業之所有權結構、家族董事會、法人否定說、家族治理、公司治理、專業守門人責任、家族辦公室、公司守門人、整體公平審查法、少數股東代位訴訟機制、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反向揭開公司面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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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如何查詢名下是否有土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意外的現代性:臺灣現代建築論述文集

為了解決如何查詢名下是否有土地的問題,作者吳光庭 這樣論述:

「沒有人,就沒有建築。」 一本探討1945年後迄今, 台灣當代建築與都市發展過程的專書   「我堅信人與建築相互關聯的信念。   建築的產生其實是被置於廣泛定義的社會需求下形成,   而建築所需的創作則是在這基礎上形成適切、滿足以當下為基礎後,   面向未來時代性的回應。」──吳光庭   作者吳光庭以臺灣當代建築研究策展概念來寫作這本書。既是策展,就必須透過研究結果,轉化形成觀者及作者的思維,構成良性正面的社會互動。因此,書中所形成的研究觀點,可深入於其他篇章的文字論述之中,而文中的案例說明,更是建築之所以為真實的重點所在。這個觀點在本書各篇文中均成為論述/論證的重要基礎,也成為

理解台灣當代建築及都市發展的脈絡索引。   全書以五個部分構成,分別以「意外的現代性」、「誰的公共」、「來自他鄉的訊息」、「現代建築的華麗反身」以及「借鏡真實」談論了臺灣建築發展歷程、空間規劃的公共性、地域建築的發展與城鄉發展政策的深入討論、六○年代臺灣現代主義建築脈絡的爬梳、以及臺灣近年來建築策展的親身經驗與觀察等內容。

家族控制企業下董事會構成員忠實義務之研究:以比較法為中心

為了解決如何查詢名下是否有土地的問題,作者吳尊傑 這樣論述:

  依據本文調研相關資料顯示,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家族企業佔全部上市櫃股份有限公司之約百分之七十強(不含非上市櫃公司約占全部註冊公司數量之百分之九十以上)。本研究之第一章,將作為貫穿往後章節之透過闡明現行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忠實義務規範,即自公元兩千年立法通過後,學說實務所面臨之窘境為何?蓋「忠實義務」一詞乃是師法自美國法制,故本研究實有必要對美國歷來猶關忠實義務之重要判決進行整理,望能歸納出當中的原理原則。此外,若此法制對於我國臺灣地區中小企業普遍存在家族控制股東之情況下,對少數股東事後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三項、二十三條第一項以及第二一四條提起代位訴訟時,會否造成甚麼不利的影響?在在都值得本研

究進一步深入探討。除此之外,如何事前即締造家族企業之良治,唯在於避免事後提起相關代位訴訟之緩不濟急,是故誠以「大同五次經營權爭奪戰」為家族治理之非典型案型,藉以提倡事前家族良治的模型來減低事後少數股東與家族控制股東間法律訟爭之機率;最後提出本研究對臺灣地區未來公司法將何去何從之個人建議。  本研究之第二章,一來務先令讀者透徹家族企業外觀與內在之梗概:從家族控制企業之始,再到家族控制企業之所有權結構,爾後分別從關係企業、交叉持股、交叉董事、轉投資特殊目的公司以及雙層股權結構來觀察家族企業中複雜的控制權與所有權問題。二0一八年公司法修法放寬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如此在可預期

的未來,當非公開發行家族公司或公開發行之家族企業透過非上市櫃股份有限公司或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來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時,對非控制股東權益會造成如何之影響?順此問題意識而下,本文亦將從家族控制企業下董事會構成員中觀察,探討現行臺灣法制及相關實務見解之認定標準,分別為理論上家族董事會的概念與現實中家族董事會的模型進行比較;在此模型之下,控制股東與關係企業集團因治理而產生特定議題,尤其是在現行法無文規範契約上關係企業的情況下,家族關係企業集團最終得以形塑其獨有控制股東與少數股東間之利害叢生的衝突結構,最後本研究將從法人學說來梳理家族企業法人之本質,主張現階段應以「法人否定說」來否定家族企業之法人格。 

 本研究之第三章,家族治理與公司治理應如何調和?從公司治理的本質出發、再從家族控制企業成員的代理成本中觀察、亦從家族控制企業成員利益最大化中觀察以及臺灣大同公司歷次經營權爭奪戰中觀察家族治理。蓋現階段我國臺灣地區家族企業普遍存在控制股東的情況下,非家族成員之股東如何能被公平對待?其次,藉由二0一八年公司法修正通過條文針對非公發公司得為表決權拘束契約之規定,本文將會重新省思其對非家族股東權利之影響。最後,運用晚近相關公司法學者所提倡之專業守門人責任規範,來思考如何建構會計師、律師、證券分析師等資本市場守門人來推動家族企業之良治;基此,本文建議引進內嵌式家族辦公室,以其來作為捍衛家族企業之公司守門

人,進一步調控家族企業之內在和外在風險因子。  本研究之第四章,係比較臺灣與美國法制下對董事忠實義務之規範,分別從信託法和美國判例法的角度,來逐一檢視忠實關係之構成要件、其內涵、其之誕生史以及臺灣移殖此法制後之心路歷程。忠實義務在Smith案後相關概念之形成與發展,有關忠實義務之重要判決,依次為1993年的Cede & Co. v. Technicolor Inc.案、1996年In re Caremark代位訴訟案、2006年的In re Walt Disney Co.代位訴訟案以及Stone v.Ritter案;其次,依據德拉瓦州判例法,當股東起訴請求被告董事違反對公司或股東的受託義務時,

法院即需對董事之違反受託義務之行為依最嚴格的標準進行司法審查,稱之為「整體公平審查法」(Entire Fairness Review);爾後,本研究將從1983年Weinberger v. UOP 案以及In re Cox Communications 案等判決,去深入剖析整體公平審查法之起源與演進過程;最後,即運用比較法的方法,來進一步檢視控制股東應如何公平對待少數股東的權利。  本研究之第五章,為檢討現行臺灣地區法制對少數股東相關私權救濟機制,是否完善?當中尤以家族控制股東與少數股東間因私有化而有之衝突為甚。本文比較二0一八年公司法修法前後之對少數股東代位訴訟機制之變化情況後,再依修法前研

究者對健全少數股東救濟機制之相關建議:即就訴訟標的數額核定問題與降低代表訴訟門檻等問題,提出相關可供參考之建議,本研究除評釋前人所提之建議外,更將試圖提出個人見解。即在美國法下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在本次公司法修法後,是否有被進一步運用的空間?傳統來說,美國法上的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在實務上得已被適用的情況,如當股東濫用公司法人格地位時,此時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能否被「揭穿」? 惟往往是在與公司產生非自願債權債務時,方得被「揭穿」;例外的情形,縱使是「自願債權人」,也得被揭穿公司面紗原則,相關案例隨後探討。值得一提的是,一九八六年的Laya案中,法院首次定出十九個判斷控制股東是否濫用其「控制力」的因素,值得

我國臺灣地區日後修法增訂公司法第八條之一時援引此判決先例,最後,本文會就引進反向揭開公司面紗原則進行可行性分析,並提出本文見解:即現行法除可以債權代位說來揭穿公司面紗外,更能以少數股權直接訴訟說為之。  本研究之第六章乃結論暨修法建議,將透過大同公司一封告股東公開信來思考公司法相關條文日後將如何往保障家族企業少數股東權益方向進行修正。

生命結業式:一本幫助家人及自己面對臨終、做好後事準備的實用手冊

為了解決如何查詢名下是否有土地的問題,作者臉譜編輯室企畫製作 這樣論述:

◎國內第一本從臨終到往生的生命結業式實用圖解事典。◎用圖解(插畫)方式介紹各種殯葬流程、用品、靈堂布置以及相關行政手續的申請。◎內附8幅特別繪製、詮釋生命的溫馨彩圖◎孫越、曾昭旭、呂應鐘、鈕則誠教授、單國璽天主教樞機主教等人真誠推薦 你曾經因為來不及跟家人討論後事而感到遺憾?你曾經經歷或看到好友在悲痛之餘還要為繁雜後事傷神?你希望能為自己或家人從容如願的準備好生命結業式? 沒有人可以選擇來的方式,但是卻可以規畫走的身影!在歸零之前,我們已經做好準備。  太多人在處理親人或摯友的後事時,帶著深深的遺憾。為了不讓自責繼續發生,為了讓家人或自己可以依照個人所願的方式跟大家告別,為了在悲痛之餘還能從容

順利處理完所有相關行政事宜,以及隨著社會的開放,單身人口、少子化、老年社會來臨的趨勢,身為開明的現代人,需要一本了解如何妥善選擇、處理生命結業式的工具書,以幫助自己及家人從容完善的打理好身後事。   本書除了介紹人往生後應該辦理哪些行政手續、如何妥善面對遺產繼承、保護自身權益……,也包括土葬、火葬、樹葬、海葬的方式,道教、佛教、基督教和天主教的殯葬禮俗,以及如何選擇葬儀公司、簽訂生前契約注意事項,另外還有殯葬用品介紹與參加喪禮應注意的禮儀。最後蒐錄了提供器官/大體捐贈管道、寵物葬禮相關訊息、死亡登記相關項目,以及殯葬作業相關申請表格範例等,是一本相當實用的工具書。 聽聽他們的生命觀專文一:生

命竟然如此簡單 ~ 呂應鐘教授 專文二:有盼望的結束式 ~ 孫越先生 專文三:死亡問題本質上是生命問題 ~ 曾昭旭教授  Chapter 1 從歸零那刻開始A往生後該做的事 B如何妥善處理遺產繼承問題 C贈與稅和遺產稅 D訂立有效遺囑  Chapter 2 各宗教的殯葬禮俗A道教殯葬禮儀習俗篇B佛教殯葬禮儀習俗篇C基督教殯葬禮儀習俗篇D天主教殯葬禮儀習俗篇 Chapter 3後事該委託誰A如何選擇B過來人經驗談C預防殯葬糾紛的七個注意事項 Chapter 4 殯葬用品與相關禮儀A認識殯葬用品B參加喪禮的禮節 【附錄】.寵物葬禮.殯葬管理單位.台北市殯葬管理處殯葬設施使用申請書.台北市殯葬管理處

數灑葬申請書.死亡登記項目.大體、器官捐贈單位 生命竟然如此簡單   2000年8月21日是我生命中最重大轉折的一天。   當天上午去醫院看檢驗報告,醫師告訴我罹患了「鼻腔淋巴癌」,必須住院治療,一時我腦袋全空。帶著生平第一次落寞的心情,拖著腳步走出醫院,看著灰藍的天空,實在不知如何是好。 在回家的路上,我的思緒極亂,宛如在什麼都沒準備的情況下就要到另一個地方,總是覺得那麼不對頭。回到家,家人都上班去了,空蕩蕩的屋子,一個人坐在沙發上沉思,想到住院後經過詳細檢查,不知醫生會怎麼說?說我還有三個月或半年?或說只要做個治療就會好轉?或真的是誤診?不知道。   於是開始想到遺產處理的事:現在的房

子雖在自己名下,到時候就讓太太、兒子處理吧;汽車、電腦、手機等當然就交給兒子們了,讓他們拿去用;家中以及放在學校研究室的藏書不少,就捐給學校圖書館,或是請學校找個小房間,在門口掛個「呂應鐘老師紀念圖書室」吧。   想到這裡,就想不出還有什麼可以交代安排的事情,努力地想,還是想不出有什麼重要的。似乎人生一下子好像變得很簡單,屈屈數件就解決完畢,那為何每個人整天都在忙碌?到底在忙些什麼?我不在世了,執教的學校再找一位老師就是了;任何一位大企業家過世了,他的企業王國也不會垮掉。當年民族救星過世,全國民眾如喪考妣,台灣不但沒有動亂,之後反而發展得更快速。 有哪一個人的生命重如泰山?非要他不可?想到這裡

,搖搖頭,生命就是如此簡單嗎?突然,腦中閃現:「如果老天爺就是現在要我回去,我有什麼法子抗拒?我是不是應該認了呢?」想著想著,實在有點不甘心。 想到「不甘心」,突然,一陣豁達之情油然而起,我有什麼不甘心?自己不是在研究佛典嗎?佛家不是要人「看開」、「放下」,我自己正在用科學理論研究《心經》,不是說「五蘊皆空」、「不生不滅,不增不減」嗎?我的寫作計畫裡不是要寫一本《心經宇宙生命學》嗎?怎麼連自己都看不開、放不下? 於是,我抬起頭來,對自己說:「老天爺如果要我早點回去,我就回去!」因為生命就是如此的簡單,根本不算什麼!我一時體悟了,頓時就感覺到自己非常有魄力,浩氣十足,看開了一切,也放下了一切,心

情非常輕鬆。   自從有了「老天爺要我早點回去,我就回去」這樣的豪思之後,我整個心情完全開朗起來,我不怕了,既然腫瘤是長在自己體內,就要視它為自己的一份子,雖然它是帶有敵意的存在體內,想辦法吞噬我們,但是,我已經看開了,不怕它了。 想到多年前有位通靈者說我是「帶任務來的」,如果讓我親身體驗癌症治療之苦是我的任務之一,我當然就要努力去完成,不可對不起老天爺。也許這是老天爺的意思,要我   深入了解癌症,然後發揮多年寫作的功力,將自己治療的經驗寫下來,提供給其他罹癌的同胞參考,讓更多人能夠免於癌症的恐懼,甚至於克服腫瘤,恢復健康身體。 所以,生命真的很簡單,我只體會到生命輕如鴻毛,沒有重如泰山的感

覺,重點是:要把這一世的角色努力演好,就是如此簡單。面臨死亡事件時不用恐懼,因為老天爺都已經安排好了。 呂應鐘 中華殯葬教育學會副理事長 死亡問題本質上是生命問題   凡人都一定有過怕死的情緒,但死又是生命的必然終點,或早晚必然會發生的客觀事實,則怕死豈不就是一個無解的困惑了嗎?或說:希望可以不死,豈不就是一個永不會實現的虛妄願望了嗎? 其實,這困惑的癥結在於對所謂「死」有了不自覺的歧義。因為人們所怕的死,並不是指形軀肉身的銷亡(若然,就真的無解了),而是指人生未了的債務。   所以這樣說,乃是因為形軀之死絕對在人生的領域之外,是我們永不會有的經驗,也是我們永遠無所知的領域。對永無所知之事

,我們又有什麼資格對它起好惡迎拒之情呢?乃因在我們死前一剎那,都仍在生的狀態,自有生之事可做、該做。等真的兩腿一伸,呼吸、心跳、腦波停止,那已經完全與我無關了,我又有什麼懼怕可言呢?總之,人的所有情緒、所有問題,都是生的課題,與死無關。所以就連「怕死」的情緒與困惑,也該從生活中去找答案,而不必牽扯到死後的未知世界。 原來,人所怕的死,事實上是指我們以往生命史中所有失落經驗的總集合、總象徵。包括失落了錢財、名譽、權位、親人、健康,或做事不成功的失敗,或所願未遂的失望等等。這都構成了生命自我的打擊、挫折、受傷,這些創傷經驗遂構成生命史上的幽暗部分。   對這些打擊,我們最誠實、最剛健、最好的態度或

對應之道,就是立刻面對這創傷事實去做真誠的反省,找到心理受創的緣由(推到最後,無不是由人生觀、價值觀的偏差而來),湧現恍然有悟的智慧,從而療癒創傷、撤銷受創的假相,回復生命的健康與心靈的自信。若然,不只生命的幽暗被照明,更可以積極地成全生命自我的實現。人如果一直都能這樣剛健地活著,死亡的陰影、怕死的情緒是不會發生的,這可以說是釜底抽薪之道。   但事實上由於心理初受打擊時,難以避免的脆弱,人往往不能在第一時間就重整自我,而難免起逃避之心。總以為來日方長,以後再說,卻不知就此欠下人生的債務,而且日復一日,舊債未了,新債又生,重重累積,乃至稱債多不愁,實則已在心頭布下愈益沉重的陰影與負擔了。這負

擔沉重的情緒,即總稱為怕死。乃因若一旦面臨死亡迫近、來日無多的境況(例如得知罹患末期癌症),所有未了的債務都會霎時湧上心頭,讓人深感時不我與,遂自然生出不甘心就此死去的怕死之心。而人若真到此絕境,真的是很悲慘的,真的只餘最後的安慰(不要擔心,我們會替你了,或者上帝會赦免你)與勉勵(勇敢走這最後一程,我們會為你助唸)了。 所以,面對死亡問題,最好是未雨綢繆,趁年輕精神旺盛、心地清明之時,好好做人。凡事憑良心,有過就反省。當我們自 曾昭旭 淡江大學中文系教授 有盼望的結束式   若你曾參加過基督徒所舉行的安息禮拜或追思禮拜,就會有所感動。而且更會覺得我們的生命是有期盼的;因為參加安息禮拜的親友們

,會在哀傷中,藉著那些詩歌、慰詞、對逝者的感謝,以及傳道人根據《聖經》所講的信息,讓與會的人,在主裡都能受到了慰藉。知道那位曾與我們相親相愛的人,雖然是暫時離開了我們,但此時此刻的他早已安睡在耶穌的懷抱中。   基督信仰講的是「關係合好」。上帝愛每一個人,無論你是誰,無論我們的過去是如何,祂要我們在耶穌裡與祂合好,與他人和好,與自己合好,也就是要愛人如己。 日前,我去醫院回診的時候,那位在醫院裡工作的王姊妹,也是我多年為病人禱告的夥伴。她要我自己看過病後,隨她去關懷一位臨終的老人及她的家屬。   我們去了那間病房的那一床。這位病危的老人,是個自己在病床上向家人提出要找牧師為她受洗的臨終病患,

醫生已經通知她的孩子們,說老人家可能在這一半天就會走了,讓家人有心理準備。我即速的開始,對著帶氧氣面罩的老姊妹說話並為她禱告,求愛我們的主耶穌在這時刻與這一家人同在,請陪伴她們,安慰她們,賜平安給這個家庭。求主帶他們一起走過這段與親人哀傷告別的路程。我們感謝主已經赦免了這位老人家在過去有意與無意所犯過的罪,此刻有主耶穌陪伴著,暫時要與自己親愛的家人別離,請帶著老人家去那沒有苦痛、哀傷、流淚,而好得無比的地方。我以〈詩篇二十三篇〉,繼續為她們全家禱告,老人在我們有聲無聲的禱告中走完了她的一生。桌上的生理監視器發出了長長的聲音,螢幕上也出現了長長一條線。經驗告訴我們,老人家已結束了她肉體上的一切痛

。在場的每個人也都相信,老人家走了,老人的靈魂已安息在主耶穌的懷抱中。他日,在天上全家都能一起相聚,永永遠遠的相聚!這就是沒有盼望中的一種盼望,一種有確據的盼望。故此,我常用「論到睡了的人,我們不願弟兄們不知道,恐怕你們憂傷,像那些沒指望的人一樣。我們若信耶穌死而復活了,那已經在耶穌裡睡了的人,上帝也必將他與耶穌一同帶來……。」   《聖經》中的話,去安慰那些哀慟的人! 我有一份摯友為他的父親舉行追思禮拜的通知(訃聞)。文中除了敘述他與父親的深厚感情外,並寫著「……當時我站在他的床邊,陪他走完最後一段旅程。父親大去之前已臥病五個月,這樣的結束對他的肉體而言應該是一種解脫,對他的靈魂而言,更是一

次喬遷。……因為您是我尊敬的親朋師友,一向關懷我,所以我將這不幸的消息告訴您,如果時間方便,請參加○月○○日星期○下午四點半的追思禮拜……。」   這份文件保存了至少有二十年了,我將它夾在那本厚重的《聖經啟導本》中作為紀念。對朋友,對那位暫時離別的老人的紀念。 我年老之後,常需要去殯儀館向朋友送別。當然自己也會想到,總有那麼一天,自己也是會,躺在那裡,硬挺挺的,沒了知覺,靜靜地躺著,靜靜地,最後任人去火化,最後屬於物質的部分,無論是土葬、樹葬還是海葬,好像已經沒那麼重要了。可是我知道,在我要離開這世界上的一切的一切時,主耶穌除了會安慰我的家人、朋友及工作夥伴們外,也會張開祂的雙臂將我抱入祂的懷

中。因主就是愛的源頭,負責到底。我信! 孫越 終身義工 七個必須預防的殯葬糾紛面對生命大事,多一分關心,可以少一分日後的遺憾與無奈,千萬不要因為事情還沒有發生,或者朋友介紹的關係,而輕忽了自身或家屬的權益,讓殯葬糾紛在不了解的模糊地帶中產生。 為了管理殯葬禮儀服務業與殯葬設施經營業,政府於民國91年7月17日公布施行殯葬管理條例,希望以符合環保、永續經營、創新升級、優質服務的精神來規範業者,同時符合公眾的需求尊嚴與利益。然而,法規的制定,往往會因為時代的變化,而衍生出與當下實況落差的問題,因此立法單位必須隨著社會的脈動,更新更貼近人民權益、公平原則的法令。在此之前建議民眾,要多了解現行的

法律規範,在法律規定不完善,抑或公權力未能嚴格執行的狀況下,盡可能的保護自身的權益。 以下針對幾種常見的殯葬糾紛提出說明,建議讀者在做臨終準備時,能多加留意。 私人墓地 1. 注意買到的權利範圍購買私人墓地,一般只會買到使用權,而沒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權,於是很容易產生糾紛,因為土地所有者,可能隨時會要求收回,而且賣方也可能只是原有土地的承租人或是共有人,不是土地的完全所有人。因此,建議購買私人墓地時,要清楚了解買到的權利範圍有哪些,包括是否可以永久使用,或者在一定年限就須遷移,以及簽約人是否為地主……等細節。2. 確定真正擁有的墓地面積可使用的墓地面積範圍,除了參考風水、地理師的說法,建議還是要

能有其他的丈量依據,以免因為買賣認知的差距,而影響後續要進行的事項,更何況這也關乎到價格的合理性。3. 了解墓地設施內容買賣墓地的費用,要確定包括的項目有哪些,例如地上設施費用(墓碑、墓地布置物……)是屬於外加還是內含、周圍栽種植物的種類和數量,以免之後到墓園祭拜時,發現和當初協定的內容不符,而造成困擾。 納骨塔 4. 留意選購的位置購買納骨塔時,除了要到現場確定選擇的位置,也要留意周遭的空間和環境,如果當初看中的就是寬敞、無遮敝的優點,或是有其他因素的位置考量,建議在訂定購買塔位契約時,就要註明清楚,以免因為塔位需求增多,或是未來時空條件的改變,影響直接或間接的權益。5. 了解塔位之外的費用

簽訂合約時,要明白支付費用的權益範圍包括哪些,管理費及未來的祭拜禮儀費用等是否涵蓋在內。 生前契約 6. 確定業者的交付信託情況根據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提供生前契約服務的業者,必須將75%的收費金額提撥信託,而且要在網路上公布,讓消費者可以查詢到自己繳交金額呈報信託的狀況,如發現信託的提撥金額和繳款比例不符,消費者就得向業者反應,以免影響之後的權益。生前契約的處理狀況,一般都是業者履行殯葬服務後,憑單據等證明文件向信託銀行請款,萬一發生業者因解散、清算、破產或撤銷設立登記等情況而無法履約時,銀行和法院會指定合適的代理人承受,或依結算日之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和原本業者所提供之最新提撥明細,在信託財產

餘額內,按比例分配給各生前契約買受人。另外,如果銀行和業者的信託方式,是採取「自益信託」,也就是信託專戶的受益人為業者本身,則表示業者有隨時終止信託的權利,在這部分,消費者要仔細評估、了解自身的相關權益。7. 要充分了解合約規則消費者在簽訂生前契約之前,可以先參閱內政部網站所提供的「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逐項了解契約範例中之應記載事項與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自身權益。面對多層次傳銷手法,更要注意其中的買賣,以免發生類似新聞報導的糾紛事件,白白浪費辛苦的血汗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