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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土地買賣移轉過程中,土地承買人應注意那些事項? - 新竹縣政府也說明:(3)該筆土地上如設定有抵押權登記,可先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塗銷該抵押權,或保留部分 ... 抵押權後再支付,以免支付後出賣人未清償抵押權人而致土地被抵押權人聲請拍賣。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左岸文化 和左岸文化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葛克昌、黃源盛所指導 施奕的 租稅國家之東方表達―以兩岸稅法為中心 (2019),提出土地被設定可以買賣嗎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租稅國家、稅法、兩岸、中華法系、儒家法家、所得稅、財產稅、消費稅、租稅優惠。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黃健彰所指導 鄧文明的 不動產租賃之默示更新 (2017),提出因為有 租賃、默示更新、法定更新、民法第451條、土地法第100條、土地法第103條、土地法第109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0條、農業發展條例第21條的重點而找出了 土地被設定可以買賣嗎的解答。

最後網站共同持有土地的任一方可以未經同意而向銀行設定抵押貸款嗎則補充:註腳. 請參照民法第819條第2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共有物」代表整筆土地。 進階補充:若對方拿土地法34條之1來抗辯,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土地被設定可以買賣嗎,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只是房子:社會住宅城市生活新關係

為了解決土地被設定可以買賣嗎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 ★ ★ 認識臺灣社會住宅的首選入門讀物 ★ ★ ★ 附錄社會住宅資訊圖解,掌握社會住宅關鍵知識、深入了解社會住宅 社會住宅能做的,遠比提供一個便宜的殼多更多, 不只是居住政策,更是社會合作、共享價值的社會實驗。   公部門與民間倡議團體,如何共同發動一場關於居住的社會實驗   都市規劃者x市政府住宅部門xNGO共同策劃,紀錄耗時11年的臺灣社會住宅運動   ▋為什麼我們需要社會住宅?   多年來以都市經濟發展為首的價值導向,造成住宅資源過度炒作、房價租金不斷創新高。即使過去的住宅政策提供了平價住宅、整建住宅與國民住宅,也都無法有效緩解都市居住的高成本。直到社會住宅的出現,以只租不

售、合理租金、弱勢優先為原則翻轉既有的住宅體制,將照顧社會弱勢、資源重分配納入都市規劃的政策發展方向。   社會住宅的誕生,回應了我們「居住權不應視為個人的責任,而是生而為人的權力」。   ▋什麼才是好社宅?   社會住宅除了合理租金、免於歧視、好居住品質之外,也是都市整體發展的一部分,例如:建築設計與鄰里融合,增加硬體公共服務設施(如長照、托嬰),同時發展軟體配套機制,從「共同生活」的角度出發,試圖照顧到社會各階層的的生活需求。   社會住宅不是孤島,應該回應社會需求與挑戰,讓人們住得起、住得好、有溫度的「生活」在一起。   ▋為什麼社會住宅不是居住正義的全部,卻可能成為住宅政策的領

頭羊?   居住正義的願景是讓每個人擁有多元且可負擔的居住「選擇」。   想要買房、買得起房的人,能在政策監管下以合理價格購屋;想要租房的人,能有穩定的租期租金保障;買不起也租不到的人,能住進社會住宅得到庇護與支持;不喜歡市場上的物件,也能以合作住宅打造屬於自己的最適解!   政府以社會住宅為首,為居住市場提供新的選項,讓我們看見社會住宅裡發展的新居住生活,藉此鬆動舊有思維,破除「居住」=「購屋」的邏輯,區分「居住權」與「所有權」的差異,帶領我們開始思考所謂「好居住」之於我們每一個人的真正意義。   唯有社會真確地了解與體認這些新的居住價值,「住者適其屋」的盼望才有被落實的可能。   新

一波的社會住宅思潮已經不只是蓋房子給人住,   更從「要不要蓋」的思考方向轉為「要如何經營理想生活」,   深入到「經營管理」,涵蓋制度層面。   臺灣社宅的現況是什麼呢?   本書將打開社會住宅的大門,帶你一窺在臺北生活的一群人,   面對著環境與社會的挑戰,如何經營理想生活。   2022年是臺灣社會住宅運動十一週年,本書以平實的採訪紀錄,帶你從社會住宅的真實故事中,看見目前的成果與侷限,同時也收錄東亞與歐洲社宅先進國的案例與反思,進一步與臺灣現況對話,提出未來的可能與想像。 本書特色   ■ 全彩圖文特輯,深入淺出的資訊圖解,快速了解社會住宅關鍵知識   ■ 認識社會住宅發展的歷

史脈絡,開箱臺灣社宅第一線生活場景   ■ 從現有的臺灣社會住宅計畫,展望臺灣社宅軟體機制的下一步   ■ 收錄日本、香港、歐洲……等國際社宅案例,看見先行者如何做到共治營造、多元混居、照顧支持、物業管理 好評推薦   【專家/學者】陳東升─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專文推薦)   【專家/NGO】呂秉怡─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 (書腰推薦)   【專家/NGO】彭揚凱─OURs 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召集人 (書腰推薦)   【專家/建築師】張清華─九典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主持建築師(創辦人) (書腰推薦)   【專家/學者】黃麗玲─國立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副教授 (書

腰推薦)   【專家/學者】龔書章─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建築研究所教授、臺灣建築師 (書腰推薦)   【媒體】羅惠珍─旅法記者、《巴黎不出售》作者 (書腰推薦)   依照姓氏筆畫排序   呂秉怡(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   不僅是殼,社宅更蘊藏豐富的社會能量,需藉社會性計畫及住民參與來激發。青創更是啟動社宅靈魂及動能的關鍵催化劑。   陳東升(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社會住宅創造的不只是土地空間財產權的差異,而是一種新的生活價值和社會制度。   藉由社會住宅維護居住基本權利、建置社會團結共同體、促進合作經濟發展,期盼從社會住宅出發走到真實的烏托邦。   張清華(九典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主持

建築師)   不只是房子,也不只是居住而已。政府可以做的原來不只是這樣,還可很多樣。   不只是硬體建設,居住更是永續的經營。有了居住者的參與,有了經營,有了故事。這故事書是一本正在你我周圍的社會進行式。   彭揚凱(OURs 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召集人)   《不只是房子:社會住宅城市生活新關係》這本書,藉由國際案例與臺北在地經驗的參照敘述,生動且精準的點出社宅「不只是房子」的必要、可能及想像。關注居住與社宅議題的朋友們,推薦各位仔細一讀!   黃麗玲(國立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副教授)   臺灣的社會住宅是運動倡議者、規劃師與建築師,以及政府等多方共同學習,結合

國際交流與在地創新的成果!   羅惠珍(旅法記者、《巴黎不出售》作者)   這是第一本臺灣社會住宅書寫,內容是社宅住民的生活日常和心路歷程,因為真實、貼近,讓人想一口氣讀完。   龔書章(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建築研究所教授、臺灣建築師)   這是一本屬於我們共同面向自己城市未來的集體創作!本書多層次且深刻地討論社會住宅並不能只談住宅硬體本身,而是得重現一個完整的創新機制,涵蓋著更寬廣的社會責任、社區服務,以及公共利益,才得以建立一個進步、共享的社區群體和宜居城市。  

土地被設定可以買賣嗎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60923夢想街57號 好市多進駐等於房市利多?預售、新成、中古、公寓挑哪個好?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VcJm9aNSJDI

【好市多促進中壢房市分析】

答:基本上像這種「大賣場」進駐,一定是趁生活機能還不是那麼樣成熟、完善時就會進駐,因為附近相對點燈率比較低,房價、租金、土地取得成本也都相對會比較便宜。如果是在人潮密集之處,再進駐,那就來不及了,東西也無法薄利多銷。例如:內湖五期的好市多也是如此。反觀中壢也是如此,那附近的空屋率也是相較整個中壢來講是偏高的。

【現在的時間點,買什麼划算?】

答:......↓
第一-價格取向
其他條件都一樣的情況下,挑新成屋,特別是預售屋,因為建商在這樣現在這樣的景氣下推案,都會有比較大的「賣不掉、銷售期拉長」的心理壓力,以前賣一間就少一間,現在是擔心價格在可口也未必能賣掉,所以現在建商推的案子多半會以「最短時間之內完銷」為第一目標,其次才是「價格」。
因此,在這樣的前提下,新成屋、預售屋價格極有可能出現比周邊中古屋還來的便宜的情況發生!在比價效應下,未來周邊的中古屋也就不得不跟著降價了。所以如果從置產、投資角度切入,房子越新越好。

第二-一定要是接近滿分的好房子
如果擔心資產縮水的話,在各方面條件都差不多,只有屋齡新舊的不同,當然是選新的。可是如果是在蛋黃區、大安、信義、大直,一些土地取得成本已經很貴的地方,就算是新房子,可能也會因為地點、房型格局、基地過小等等,導致有明顯的抗性,反而中古屋社區評價優,住戶們共識極高,選中古屋就是不錯的選擇。

舉例1:內湖區有一個新建案,豪宅規格、大樓外觀也很氣派,而且建商也很願意讓價,可是基地位置在山坡地可能有土石流的疑慮,然後景觀看出去雖然樹景一片、鳥語花香,但也看得到福地景觀,像這樣子情況,如果附近有中古屋,格局、採光等等其他條件也都不錯,而且還沒有福地景觀,那當然就選中古屋了。

舉例2:在房市盤整期,房子再便宜,也都還是會被市場質疑,像是基河國宅,房市最高檔與現在的實價登錄相比,差距將近快三成。所以記得,無論新舊,一定要買「缺點最少的好房子」,其次才是價格。

【砍價絕招】

A.實價登錄再砍價法
答:基本上現在多數人都是這樣來砍價的,實價登錄往下出價已經是相當普遍的談價法,多半只要有誠意出售的屋主,心態大約都會是「最高紀錄的八折、最新紀錄的95折」為成交區間。
B.銀行估價砍價法
答1:實務上的觀察是,現在銀行都會估得比較高喔!?因為銀行都是參考已經成交的時價登錄,而現在買家出價,都是低於實價登錄,成交價也是低於實價登錄,所以只要是自住型的買家,現在進場其實都是相對比較可以安心的。

答2:銀行估價砍價法,比較適合用「豪宅」。

2-1.因為總價越高,下修壓力/幅度比較明顯,銀行會評估得更保守、謹慎。

2-2.現在「豪宅限貸令」仍然是沒有解除的,對「財力證明雄厚」的「首購族」而言,6999萬的房子最高可以貸到八五成,也就是5949萬,但只要多1萬變成7000萬,最多只能貸六成,也就是4200萬,一來一回就要想辦法多準備1749元的自備款。

2-3.所以如果你是豪宅買家,「自備款多」,可能其實沒那麼在意銀行可以貸多少,可是你想買的房子總價超過7000萬,那你就很適合用「銀行估價砍價法」,假裝自己籌錢很辛苦,跟賣方多議一點價。
C.東扣西扣砍價法(扣車位、扣管理費...)+房屋謄本算屋主買價算出屋主利潤

答:
【車位砍價法】

不管任何一個地方,車位都有一個「固定的“行情”」,請注意,重點在“行情”這兩個字,很多仲介都會跟你說:「車位是『死豬仔價』,通常沒有人會砍車位價錢,車位價格該是多少就是多少,只能針對房屋價格去砍價。」但是,
1.一樣是坡道平面,因為坡度的不同,有的社區無法停低底盤的跑車,消費者知道嗎?
2.還有一樣是車位,B1、B2、B3的價格,應該是一樣的嗎?
3.同樣樓層的車位,你是靠邊邊牆壁、夾在中間車門很難開,跟你單獨在空曠角落、動線好停、車門好開,價格應該一樣嗎?
4.有的機械車位是上中下三層輪動式的,有些機械車位位置在中間/平面層,簡直跟平面車位沒啥兩樣,有的車位在下層有限高不能停休旅車,一樣是機械車位,價格應該一樣嗎?
所以,請記得,車位價格不是死豬仔價,不是固定價,而是固定行情,可以參考行情,依照車位好不好停,再做一些加加減減。說不定又殺了50萬。

【扣管理費】

豪宅社區的管理費一坪動輒200元以上,中午屋目前平均落在100元上下,有些一層一戶、獨棟、有游泳池的,管理費特別貴,長久下來養房的成本就差很大!像這次的故事主角,就是利用「他們認為合理、他們可以負擔的」管理費是多少,與想要購買的標的物去做10年、20年的累積計算,然後將這些多出來的養房成本,放進斡旋談判議價裡面。

【房屋謄本算屋主買價、算出屋主利潤】

答1:其實這一招比較無效,因為屋主當初買得便宜,難道就要便宜賣給你嗎?那屋主當初買貴了,你是否願意用比較貴的價錢承接呢?不過基本上還是秉持一個原則,民國101年之後取得的,因為成本較高,而且是屋主賺多少的問題,應該賠多少的問題,所以會比較難殺價。

答2:從謄本算出屋主成本,前提是
2-1屋主是在101年6月以前購買的房子,實價登錄查不到,再用此招。
2-2必須要有貸款。
2-3屋主設定抵押的類別是「最高限額抵押」。如果只是「一般的抵押權」,就代表當初屋主自備款比較多,並沒有把房子的價值完全給貸出來。
2-4通常銀行都是「成交價的八成」去做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換言之,如果你在謄本看見設定1200萬,加個兩成上去,就代表屋主當初大約是用1440萬去購買這間房子。而設定1200萬打八折等於960萬,大約是屋主「實貸」的金額。

【斡旋絕招不藏步】

1.交易安全:有太多案例層出不窮了,有些房仲一心只想成交,有些買家對於自己的財力證明過於自負,每隔一段時間就會發生「貸款貸不到買家要的成數,籌不出自備款,只能解約,而被賣家沒收訂金。」的慘劇,所以在斡旋的一開始,我們會建議消費者,在出價談之前,請算清楚自己到底有多少自備款,然後記得在斡旋書上註明「如果貸款未達?成,買家可主張無條件解約」等字樣來自保。

2.不要斤斤計較服務費,買賣房子是三方面的事情,絕對不是只是買賣雙方的事情而已,試想三國時代:劉、孫、曹,其中的兩方只要真心團結合作,第三方必死無疑!

所以,買家可以用力跟屋主砍價,賣家如果不甘心當然也可以堅持不讓價,請記得很重要的一件事情「服務費,多給,也只是多給1~2%,少給,也只是少給1~2%」,我們會建議消費者訂出一個目標、級距,如果價格滿意,服務費給滿%,把「服務費」放進談判技巧裡面。只要利用服務費,讓房仲替你賣命!或許你多給了1~2%服務費,我絕對相信,房仲幫你砍的價錢絕對不止1~2%。

(以上部分內容,出自陳泰原的新書《一眼看穿房仲賣屋手法》。)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171393914

租稅國家之東方表達―以兩岸稅法為中心

為了解決土地被設定可以買賣嗎的問題,作者施奕 這樣論述:

自租稅國家之理論於二十世紀初被提出,租稅國也成為了從統治工具出發的,以財政為基礎的新國體概念,其與法治國、社會國都成為了現代憲政國家的核心。隨著現代稅法理念於清末隨西法東漸而傳入,民主憲法、現代稅法乃至現代租稅國家亦在中華大地上漸漸落地開花,雖然兩岸在各自發展前進的過程中都經歷了波折,但在70年後,即便仍有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之涇渭,現代租稅國卻已然成為兩岸不約而同之憲政型態。1949年兩岸分治以來,台灣繼承民國所奠定的法治精神,將經濟發展與法治建設結合起來,不僅在經濟上以亞洲四小龍的全新姿態出現在世界舞臺上,在稅法上也格外注重公平,並有規劃地逐步走向理想的「以所得稅為中心的稅制」;而大陸卻在

30年的時間中陷於非稅論和所有者國家的泥潭,直到1978年之後,才隨著解放思想、改革開放的春風揭開了新時期的大幕。與已經走過這段路的台灣相同,大陸在這一時期也以一種「以(稅收)優惠促(改革)開放」的做法,試圖通過稅收這樣一種工具與世界接軌,從而引進外資,受到外商企業的影響,舊時重利輕稅的做法也漸漸退出了歷史,計劃經濟占主導地位的經濟面貌也得到了改變,1994年的分稅制更是以稅為中心徹底為中央與地方關係劃上濃墨重彩的一筆。稅法之演繹,既需要動態的法視角--從法的適用、法的解釋的角度去觀察,又不能脫離歷史文化、經濟、時代的環境。稅法理念作為研究稅法的根本原理,當然的成為了研究稅法的最基本出發點,整

個國家、民族長期以來對於稅的理解和認識,將必然對稅法的發展造成影響。在未來兩岸稅法的建構中,雖然西方的現代稅法理念仍將佔據主流,但來源於中國古代幾千年國家與人民的稅實踐歷史的中國古代治稅思想也應當佔有一席之地。就像諾斯(North)以對1790年至 1860年美國的經濟增長的研究為基礎而建構出其制度變遷的理論一樣,七十年以來兩岸稅制變革與稅法建構,為我們帶來了研究稅法最好的藍本,也真實的給我們提供了一個資料庫。另一方面,在稅法的解讀中,我們應當注重現代稅法原則的建設,並以其作為出發點,指導稅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建設,既加強稅法與民法、行政法、刑法之間的聯繫,又注重於保持稅法的本質特色。在具體的

稅法實踐中,直接稅中的所得稅與間接稅中以VAT為核心的現代消費稅在這幾十年的發展中,莫不成為世界各國稅法的聚焦點--既希望所得稅能更好的承載其公平分配的內涵,又希望藉由消費稅為現代社會國籌集更多的財政收入。但即便是被視為對公平稅負、均平財富最為有效的所得稅,在具體的實踐中也仍然存在著諸多問題,從最基礎的所得概念的發展變化上,我們可以管窺全豹的把握整個所得稅制度建設中的歷史演進;藉由消費稅經濟本質的認識,也更能理解完善稅收實體法的重要性,在對兩岸所得稅發展歷程的整體梳理中,我們也更能讀出所得稅與社會與人民的緊密關聯。消費稅,尤其是八十年代後期VAT在全球的迅猛發展,不僅在事實上衝擊了傳統所得稅佔

據的主導地位,甚至在理論上也圍繞其特質而有了突破性的進展,在未來稅法的建構中,如何順應時代潮流採取合適的制度設計,將其收歸至量能平等之稅法本質特色下,也是一個非常值得思考的問題。同時,財產稅作為另一個體現納稅人負擔能力的古老稅種,在租稅國家中既有可能也有必要成為社會公平正義的必要補充,如何在制度設計上平衡其實質公平和稽征便利性,設定其在中央地方間分配的合理性亦是租稅國家必須妥善因應的問題。而稅收優惠,這一現代國家運用最廣泛的管制誘導工具,如台灣規範性的獎勵投資條例等系統性立法,以及大陸散見於各規定辦法的靈活措施,在各自70年的歷史進程中都發揮了重要作用。在高速發展和勞動力紅利的浪潮退去之後,稅

收優惠雖然將繼續存在,但是我們也有理由的期待它,在這個新時期的公共財政、民主財政呼求之下,從經濟上做一個華麗的轉身,發揮更多的社會作用,從而在國家與人民之間架起平等自由民主之橋。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權利也是一切法律的中心,稅法作為現代國家對人民侵擾最為頻繁的干預法,即便本文沒有從憲法的角度演繹稅法權利,但是最終仍然希望落腳到最基本的權利上。惟有正確的認識人民在稅法上享有的基本權利,稅收法治才會真正得到重視,稅收公平才會持續得到保障,由此成長出的稅法之樹方能萬古長青,由此蒙蔭之現代租稅國才能真正獲得永生。

不只是房子:社會住宅城市生活新關係【博客來獨家贈品版】

為了解決土地被設定可以買賣嗎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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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尺寸:14.5 X 10 cm   材質:橡膠、磁片   ▋為什麼我們需要社會住宅?   多年來以都市經濟發展為首的價值導向,造成住宅資源過度炒作、房價租金不斷創新高。即使過去的住宅政策提供了平價住宅、整建住宅與國民住宅,也都無法有效緩解都市居住的高成本。直到社會住宅的出現,以只租不售、合理租金、弱勢優先為原則翻轉既有的住宅體制,將照顧社會弱勢、資源重分配納入都市規劃的政策發展方向。   社會住宅的誕生,回應了我們「居住權不應視為個人的責任,而是生而為人的權力」。   ▋什麼才是好社宅?   社會住宅除了合理租金、免於歧視、好居住品質之外,也是都市整體發展的一部分,例如:建築設

計與鄰里融合,增加硬體公共服務設施(如長照、托嬰),同時發展軟體配套機制,從「共同生活」的角度出發,試圖照顧到社會各階層的的生活需求。   社會住宅不是孤島,應該回應社會需求與挑戰,讓人們住得起、住得好、有溫度的「生活」在一起。   ▋為什麼社會住宅不是居住正義的全部,卻可能成為住宅政策的領頭羊?   居住正義的願景是讓每個人擁有多元且可負擔的居住「選擇」。   想要買房、買得起房的人,能在政策監管下以合理價格購屋;想要租房的人,能有穩定的租期租金保障;買不起也租不到的人,能住進社會住宅得到庇護與支持;不喜歡市場上的物件,也能以合作住宅打造屬於自己的最適解!   政府以社會住宅為首,為居

住市場提供新的選項,讓我們看見社會住宅裡發展的新居住生活,藉此鬆動舊有思維,破除「居住」=「購屋」的邏輯,區分「居住權」與「所有權」的差異,帶領我們開始思考所謂「好居住」之於我們每一個人的真正意義。   唯有社會真確地了解與體認這些新的居住價值,「住者適其屋」的盼望才有被落實的可能。   新一波的社會住宅思潮已經不只是蓋房子給人住,   更從「要不要蓋」的思考方向轉為「要如何經營理想生活」,   深入到「經營管理」,涵蓋制度層面。   臺灣社宅的現況是什麼呢?   本書將打開社會住宅的大門,帶你一窺在臺北生活的一群人,   面對著環境與社會的挑戰,如何經營理想生活。   2022年是臺

灣社會住宅運動十一週年,本書以平實的採訪紀錄,帶你從社會住宅的真實故事中,看見目前的成果與侷限,同時也收錄東亞與歐洲社宅先進國的案例與反思,進一步與臺灣現況對話,提出未來的可能與想像。 本書特色   ■ 全彩圖文特輯,深入淺出的資訊圖解,快速了解社會住宅關鍵知識   ■ 認識社會住宅發展的歷史脈絡,開箱臺灣社宅第一線生活場景   ■ 從現有的臺灣社會住宅計畫,展望臺灣社宅軟體機制的下一步   ■ 收錄日本、香港、歐洲……等國際社宅案例,看見先行者如何做到共治營造、多元混居、照顧支持、物業管理 好評推薦   【專家/學者】陳東升─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專文推薦)   【專家/NGO

】呂秉怡─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 (書腰推薦)   【專家/NGO】彭揚凱─OURs 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召集人 (書腰推薦)   【專家/建築師】張清華─九典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主持建築師(創辦人) (書腰推薦)   【專家/學者】黃麗玲─國立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副教授 (書腰推薦)   【專家/學者】龔書章─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建築研究所教授、臺灣建築師 (書腰推薦)   【媒體】羅惠珍─旅法記者、《巴黎不出售》作者 (書腰推薦)   依照姓氏筆畫排序   呂秉怡(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   不僅是殼,社宅更蘊藏豐富的社會能量,需藉社會性計畫及住民參與來激發。青創更是啟動社宅

靈魂及動能的關鍵催化劑。   陳東升(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社會住宅創造的不只是土地空間財產權的差異,而是一種新的生活價值和社會制度。   藉由社會住宅維護居住基本權利、建置社會團結共同體、促進合作經濟發展,期盼從社會住宅出發走到真實的烏托邦。   張清華(九典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主持建築師)   不只是房子,也不只是居住而已。政府可以做的原來不只是這樣,還可很多樣。   不只是硬體建設,居住更是永續的經營。有了居住者的參與,有了經營,有了故事。這故事書是一本正在你我周圍的社會進行式。   彭揚凱(OURs 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召集人)   《不只是房子:社會

住宅城市生活新關係》這本書,藉由國際案例與臺北在地經驗的參照敘述,生動且精準的點出社宅「不只是房子」的必要、可能及想像。關注居住與社宅議題的朋友們,推薦各位仔細一讀!   黃麗玲(國立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副教授)   臺灣的社會住宅是運動倡議者、規劃師與建築師,以及政府等多方共同學習,結合國際交流與在地創新的成果!   羅惠珍(旅法記者、《巴黎不出售》作者)   這是第一本臺灣社會住宅書寫,內容是社宅住民的生活日常和心路歷程,因為真實、貼近,讓人想一口氣讀完。   龔書章(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建築研究所教授、臺灣建築師)   這是一本屬於我們共同面向自己城市未來的集體創作!本書多層次且深

刻地討論社會住宅並不能只談住宅硬體本身,而是得重現一個完整的創新機制,涵蓋著更寬廣的社會責任、社區服務,以及公共利益,才得以建立一個進步、共享的社區群體和宜居城市。  

不動產租賃之默示更新

為了解決土地被設定可以買賣嗎的問題,作者鄧文明 這樣論述:

民法第451條「租賃期限之默示更新」規定,使本應消滅之租賃關係,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因法律規定而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再經土地法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適用後,出租人之任意終止的權利受到相當限制,其向來是實務判決上重要的法律議題,卻鮮有對此鉅細靡遺之論述。本論文即是針對不動產租賃之默示更新為核心主軸,進行法律解釋,除我國實務與學說見解外,並於相關處參酌日本學者之意見,再提出本文分析。 第二章探討「默示更新之規範意旨」。為避免租賃期限屆滿後,雙方當事人有「違反誠信原則之出爾反爾行為」,或出租人有「權利消極行使型之濫用行為」,立法者使用「擬制默示之擬制性法條」,就原租賃契約視為以不

定期限繼續契約。 第三章剖析「默示更新之構成要件」。首先就「租賃期限屆滿後」,分成房屋租賃、基地租賃與耕地租賃等三種特種租賃類型為研究對象。其次就「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包含本人及第三人非獨立之共同使用收益及其方法。最後就「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歸納整理出相當期間之判斷與反對意思之態樣,並提出客觀情事與一般觀念之綜合考量。 第四章論述「默示更新之法律效果」。除了「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其應解釋為租賃期限之更新及擔保之存續與否法律效果外;關於出租人「終止租賃契約收回租賃物之限制」,亦一併加以闡述分析;並綜觀「民法第451條與土地法規之扞格」。 第五章總結全文,

並提出本文「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