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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陳添輝所指導 吳美玉的 不動產登記糾紛處理機制之研究 (2017),提出土地鑑界費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動產登記、登記簿冊沿革、權利書狀沿革、不動產爭議、不動產調處、不動產仲裁、不動產訴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蔡佳蒨的 不動產仲介契約爭議問題之研究 (2015),提出因為有 仲介契約、居間契約、仲介人、雙方委託、忠實義務、附隨義務、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約款、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重點而找出了 土地鑑界費用的解答。

最後網站何謂鑑界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則補充:何謂鑑界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發布單位: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 土地實地界址因人為因素或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界標移動,湮沒或遺失造成經界不明,由權利人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土地鑑界費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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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土地鑑界費用的問題,作者漂亮家居編輯部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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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糾紛處理機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土地鑑界費用的問題,作者吳美玉 這樣論述:

我國人民傳統的觀念是「有土斯有財」,自古以來不動產即是人民重要的資產,人民擁有之財產權須要仰賴土地登記制度內容的確實,才能保障權益,杜絕糾紛。 近年來社會經濟發展快速,都市地區不動產更是價值高昂,不動產因具有資金化功能,衍生不動產權利人容易為己身權益產生爭執,且不動產糾紛的形成原因日趨複雜,法律規定眾多;為保障民眾權益,民國90年增定土地法第34條之2,規定各縣市政府地政局須設置「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專為處理不動產糾紛。期能透過調處機制,解決複雜的不動產糾紛問題,以避免訟爭,增加社會成本。 糾紛如能迅速化解,不動產即不至於陷在爭議中而不能自由處理,糾紛能夠解套,不動產才能活化

,促進土地的開發利用,不至荒廢,影響社會進步。 但近幾年來不動產訴訟案件,仍為法院案件中最大宗,地政機關所作的調處功效仍未有效解決不動產糾紛。 不動產因登記產生糾紛時,處理糾紛之機制,是以地政機關的調處、民間的仲裁制度,或須透過法院訴訟制度才能解決,是本論文要探討的重點。

不動產仲介契約爭議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土地鑑界費用的問題,作者蔡佳蒨 這樣論述:

仲介契約在不動產買賣上應用十分廣泛,惟並非我國民法規範之典型契約,應如何適用民法典型契約之相關規定產生許多爭議。首要問題是仲介契約之性質與類型為何,本文將比較仲介契約與居間契約之特點後,認為仲介契約原則上核心範圍係屬居間契約。其次,仲介人處於買賣交易雙方間將產生利益衝突,而仲介契約中有兩種類型的利益衝突:其一是仲介人處於賣方、買方間,買賣雙方因為契約角色的對立所產生的利益衝突,連帶影響仲介人對於買賣雙方所應負之行為義務,此點在仲介人同時為買賣雙方委託、代理時更顯嚴重;其二是仲介人如以企業經營者之角色,為確保報酬請求權的實現,預先擬定仲介契約條款,因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地位不對等而產生之利益衝

突。在仲介人處於賣方、買方間而面對之利益衝突部分,本文以忠實義務角度切入,確認仲介人之行為準則,並希望透過仲介人所負之調查及報告義務,減少仲介人立於交易間面對雙方而生之利益衝突。而民法本於誠信原則即可推導出附隨義務的存在,忠實義務與附隨義務雖是二種不同法系所衍生,內涵卻非截然不同。忠實義務在我國民法上雖未明文規定,但可透過我國民法第148條關於誠信原則之規範而具體實現於契約之附隨義務中,而在我國民法上覓得適用依據。而在仲介人以企業經營者之身分,預先擬定仲介契約條款時,首先須仲介契約是否適用消保法。其次則須注意與仲介人之報酬請求權直接相關之直接交易禁止約款、違約視為完成交易約款以及朋分解約定金約

款之效力為何。除此之外,斡旋金制度即屬為因應仲介人為確保報酬請求權之需求而衍生出之制度。但斡旋金之性質與效力在實務與學說上皆有爭議,且其與要約書制度之比較,亦值討論。除此之外,賣方與買方因為不動產買賣契約發生糾紛,且仲介人就此糾紛亦有涉入時,賣方與仲介人之責任牽涉到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與民法之關係。又於賣方與仲介人均需對買方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情況下,二人所負是否為連帶債務,實有討論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