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補繳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地價稅補繳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建良寫的 多階段行政處分論 和陳清秀的 稅法各論(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也說明:補發稅單; 房屋稅; 牌照稅; 免稅; 發票捐贈; 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報稅; 電子發票; 線上申辦; 娛樂稅; 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雲端發票; 使用牌照稅; 契稅; 印花稅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詹鎮榮所指導 林素真的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制中之租稅優惠 (2021),提出地價稅補繳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私協力、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租稅優惠、量能課稅原則、公告地價、房屋標準單價。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信華所指導 林啟裕的 租稅「漏稅罰」與「行為罰」合憲性之研究-以裁罰態樣及額度為中心- (2013),提出因為有 行為罰、漏稅罰、合理最高額限制、個案過苛、裁罰態樣的重點而找出了 地價稅補繳的解答。

最後網站稅務會計(精) - 第 10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但其補繳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稽四八之一)自動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地價稅補繳,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多階段行政處分論

為了解決地價稅補繳的問題,作者李建良 這樣論述:

  本書從行政程序構造與行政法律關係的視角,反思「多階段處分」與「多階段程序」的學理概念與司法實踐。思維方法與論述取徑,不由法律概念及比較法入手,而是以本國法規定與裁判為分析素材,探索此等概念所涉之行政法律關係,集中思考行政訴訟的程序標的與審查範圍、行政權責與權限分配等實質問題,並形成案例類型,從中篩選論點、建立思維體系,最後再佐以比較法進行綜合分析,期有助於臺灣行政法學的深化與續造。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制中之租稅優惠

為了解決地價稅補繳的問題,作者林素真 這樣論述:

隨著國家的行政任務不斷增加,但卻面臨政府財政拮据、人員專業度不足及法規的限制等難題。故應運而生公私協力之行為模式,即藉由公、私部門共同合作,成立夥伴關係來達成行政任務。而民間參與基礎公共建設是我國目前最常採用的公私協力類型。基礎公共設施的建置,攸關人民生活品質的好壞,以及產業與經濟發展,具公益性。一個規劃完備的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可以減緩政府財政負擔、讓民眾享受更多高品質公共設施服務,亦能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故公共建設投資之重要性不可言喻。而我國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中訂有多元促進措施。立法者藉由政策工具,引導人民協力行政任務之達成,稅捐優惠是眾多政策工具中,可達到影響行為效果的重要工具之一。

促進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投資,符合促進公共利益之目的,以租稅優惠為誘因,有其正當性基礎。而租稅負擔因公權力的干預,不僅破壞量能平等原則亦破壞自由競爭秩序,故誘導性租稅(=租稅優惠)政策必須要有重大公益為前提,才適足以合理化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是以,租稅優惠的啟動應事前審慎評估並適時調整,且稅式支出屬國家隱藏性支出,亦應強化事後稽核機制。本文之研究重點,探討租稅優惠規範及實務判決以地方稅為主,經觀察我國地方稅之租稅優惠,近年不動產稅基大幅調高,其租稅優惠政策已不具誘因,特提出修法建議。探究因可歸責於民間機構之事由,致投資契約終止,對已享租稅優惠之補繳公平性問題,並進一步說明民間機構不服促參案件

多階段行政處分之救濟。另為減少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稅務爭議案件,建議將是類案件,納入預先核釋制度之適用範圍,以降低其稅務風險,俾利提高投資意願。

稅法各論(下)

為了解決地價稅補繳的問題,作者陳清秀 這樣論述:

  一、本書對於財產稅法、交易稅法、特別消費稅法以及關稅法等進行理論體系分析探討,可使讀者理解各項稅法的基本概念以及其背後之基本法理,並培養讀者解決稅法問題之能力。   二、本書可作為大學講授稅法教科書,亦可供法官、律師以及實務界人士辦案之參考,並可作為準備國家考試稅法科目之參考用書,具有理論及實用價值。  

租稅「漏稅罰」與「行為罰」合憲性之研究-以裁罰態樣及額度為中心-

為了解決地價稅補繳的問題,作者林啟裕 這樣論述:

我國目前之稅制係採「分稅立法」之法制,綜覽我國各稅法,雖各稅目功能及規範範圍各異,惟其編制體例卻相當一致,由「租稅主體」開展,依序為「租稅客體」、「減免範圍」、「稅率」、「稽徵程序」、「租稅救濟」、「罰則」及「附則」,而以作者對於稅法的認識,前述各編制體例中,「罰則」在整個租稅法體系中占有相當重要之地位 ,試想,一部立法者已就主體、客體、減免範圍、稅率、程序及救濟為完善考量之租稅法典,若漏未規定「罰則」或所訂「罰則」無法達到嚇阻及處罰之目的,整部租稅法典將形同虛設。綜觀大法官歷來針對租稅秩序法所作成之解釋,除將租稅秩序法區分為「行為罰」與「漏稅罰」外,自釋字第327號以降,大法官即不斷以「未

設合理最高額之限制」及「裁法造成個案過苛」宣告「行為罰」違憲,並在後續解釋中一再闡明「既曰行為罰,其法定處罰的裁量範圍自當遵守本院釋字第327號、第356號......,行為罰應有合理最高額之限制解釋,以使處罰不逾越必要程度。」,但何謂合理最高額?裁罰設最高額限制是否與平等原則有違?裁罰設最高額限制是否與租稅處罰目的有違?何以「租稅漏稅罰」無此問題 ?實有其深入探討及釐清之必要。再者,「行為罰」須設「合理最高額之限制」若為大法官確定且不可動搖之見解,則明確區別租稅罰則中,何者為「行為罰」 ?何者為「漏稅罰」 ?當為首要之務,本文嘗試區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