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段地號查詢系統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另外網站地政資訊查詢-新北市政府也說明:實價登錄資訊查詢. 地政資訊易找查(含新舊地建號、分割合併地建號查詢). 非都市土地編定資料查詢(地圖版). 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 行政區段代碼查詢. 案件辦理情形查詢.

逢甲大學 建設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周天穎、陳美心所指導 蔡鎮宇的 時空地籍資料模型建置可行性研究 (2021),提出地段地號查詢系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地籍資料、時空、資料模型。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土地管理學系 何彥陞所指導 潘鴻任的 都市更新與文化資產保存之調合 -以文萌樓及俞大維故居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都市更新、文化資產、容積移轉、容積獎勵的重點而找出了 地段地號查詢系統的解答。

最後網站臺中市空間地圖查詢系統則補充:地段 定位. 地號. 母號. 子號. 定位. 關閉. ×. DTM專區. 坡度查詢. 以坐標查詢坡度資訊. 坡向查詢. 以坐標查詢坡向資訊. 平均坡度查詢. 以多邊形坐標WKT查詢平均坡度. 分級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地段地號查詢系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時空地籍資料模型建置可行性研究

為了解決地段地號查詢系統的問題,作者蔡鎮宇 這樣論述:

土地的生命週期(Life Cycle)從該筆土地第一次登記開始,除了基本標示資料外,也伴隨了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的登載。這些資訊也將伴隨時間的前進,而有著不同變化。除了權屬這些屬性資料外,土地定著的空間範圍,也是一件重要的事。土地登載的地籍圖資,關係著人民財產與權利。如何讓人們與業務管理單位可以隨時且便利地在不影響現有的地政系統正常作業下掌握特定時間、特定空間的地籍樣貌與權屬就是本研究的重點。我國地籍資料庫只保存當下現況的登記資料,相關異動資料僅能透過其他登記事項以及異動索引檔來進行軌跡追朔。其他登記事項僅記錄異動軌跡,必須再藉由異動索引檔登載文字內容之文字剖析及語意分析抓取時間,進行資料關聯組

合,並非直接可以進行查詢判斷的內容。土地買賣、繼承、分割、合併與設定,地籍登載以及土地圖形隨時都在異動著,凡走過就必須得留下痕跡。當行政處分是相對於地號時,某種意義層面是針對當下地號所代表的空間範圍。不能因為土地的分割與合併,而滅失了特定時間點該地號所代表之空間範圍。本次研究範圍內地籍資料庫中登記主檔與土地登記相關的資料表有土地標示部、土地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權利人、管理者、權利標的、代碼檔以及異動索引等,為權屬資料及異動時序之資料表來源;以複丈測量的界址坐標、經界線、宗地、地中地、地段屬性、地號區間以及對位處理參數,為空間資料之資料表來源。資料表皆設計「生效時間戳」及「滅失時

間戳」二欄位,作為時序比對之用。有滅失時間戳的資料列,生效時間戳欄位一定要有值。滅失時間戳的值一定大於或等於生效時間戳的值。每一筆資料列一定會有生效時間戳,但不一定會有滅失時間戳。資料新增時,以登記日期作為新增資料生效時間戳。資料異動時,以登記日期前一天作為該筆資料滅失時間戳,而非真的修改或刪除;此時再以異動後資訊新增一筆資料並以登記日期作為生效時間戳。空間部分,配合現行地政複丈測量登載原則,坐標值以TWD97二度分帶-中央經線121度(EPSG:3826)作為登載記錄標準。基於時空混合資料模型的概念,先快照一份地籍資料庫做為圖資轉換來源的基底。於此快照資料庫內,先檢視其他登記事項,以釐清各別

標的物的變化歷程。接著比對異動索引,找出各變化歷程的時間點。為了方便後續此時空地籍資料模型之查詢、分析與應用,將合併部分資料表內容。例如將管理者,直接合併於所有權部;權利標的則直接合併於他項權利部。空間部分仍以土地標示部為主體來關聯土地圖形;屬性部分則是以土地標示來關聯土地所有權,再由土地所有權來關聯土地他項權利部上述三資料表則各自關聯其他登記事項。考量不需二次查詢即可提供資料,故資料轉換設計上會直接將代碼內容轉換寫入,而非寫入代碼值。此時也會將複丈測量資料表中界址點、經界線、宗地關係、地段屬性等描述資訊,轉換組合成空間資料類型(geometry)寫入空間資料表。有了初版基底資料後,便開始監控

及比對異動索引資料。當有初版轉換日期後的異動日期時,便進行登記日期及登記原因之判釋。當符合關注之異動資料時,觸發異動資料擷取、轉換相關資料及圖形。

都市更新與文化資產保存之調合 -以文萌樓及俞大維故居為例

為了解決地段地號查詢系統的問題,作者潘鴻任 這樣論述:

文化資產是體現一國所經歷各個時代所留下的產物,在本質上所有的文化資產都是獨特,具有不可被替代性的,因任一文化資產遭到破壞如火災、人為刻意的拆除後皆無法再次呈現當年所留下的原貌,都市更新是當前台灣改善環境市容的主要方式,都市更新事業的實施能帶來大量的不動產商機如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的運用,也是實施者願意投入大量時間與成本的主要原因,容積移轉的引入,是政府因應古蹟保存,造成所有權人權利的耗損,以容積移轉作為補償方式,而容積獎勵的使用則是以其所帶來的誘因,促使實施者在進行都市更新時,以保存文化資產換取獎勵,在我國都市更新進行時,常與文化資產有所接觸,在過往多數案例,文化資產對都市更新常處於劣勢,如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對於文化資產保存之規範似乎不夠詳實,而到底文化資產與都市更新是零和,或是能所調合的,是本研究探討之問題。 本文透過文獻分析法及個案研究法來彙整都市更新與文化資產兩者,並分析台灣在都市更新與文化資產所實行的政策與法律基礎,及兩者之情況與所可能發生之問題,歸納以及了解都市更新與文化資產。 本文發現都市更新與文化資產遇上一些問題,如在劃定都市更新單元時,發現範圍內有文化資產,在文化資產的保存措施不夠充足,及在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階段,也對於文化資產的相關保存措施不夠完善,本研究希望提出可能解決方式,以達到文化資產保存又不影響都市更新進行之改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