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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銷抵押權費用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江中信寫的 都市更新叢書II: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和吳博文的 商事法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抵押品、信貸清償流程與證明介紹 - 汽車貸款也說明:到銀行申請清償證明 2.到當地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 3.確認塗銷抵押權是否完成 房屋貸款塗銷需要請代書來辦理嗎?需要費用嗎? 房貸塗銷不一定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詹氏 和三民所出版 。

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陳添輝所指導 陳亞民的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研究 (2014),提出塗銷抵押權費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114號判決、從屬性之最大緩和化。

而第二篇論文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陳介山所指導 潘宣宇的 論民事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之競合與相互關係之研究 (2011),提出因為有 保證人、抵押人、擔保的重點而找出了 塗銷抵押權費用的解答。

最後網站抵押權,擔保些什麼?(農委會)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則補充:如果位次在前的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之後,抵押物已無剩餘價值,第二胎的抵押權人就什麼都拿不到,設定的抵押權還被一併塗銷。所以,魏奶奶問她的姪兒房屋以前有沒有設定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塗銷抵押權費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更新叢書II: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為了解決塗銷抵押權費用的問題,作者江中信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本書特色   本書近390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機制逐條白話解說   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輔以完整函釋分類   著重實務操作,兼顧官方、實施者與地主觀點   旁徵博引,相關函釋與會議紀錄最完整   引用資料與出處文號最正確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艱澀法規不再難懂   近140頁,8篇專題深入解說權利變換原理與機制   穿插13個爭點思考,可作為延伸課題演練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完整呈現

實務與理論全貌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研究

為了解決塗銷抵押權費用的問題,作者陳亞民 這樣論述:

為符合我國現階段社會、經濟之需要,且確實能因應未來10年甚至百年之經濟發展,以及資本市場之蓬勃發展、金融交易模式之不斷推陳出新,最高限額抵押權於2007年3月28日納入民法物權編,而正式法制化。 然而最高限額抵押權規制對我國民法而言,終究係新制之植入,因此,甚多部分似與既有普通抵押權規定,出現立法論上以及法解釋論上之扞挌與摩擦,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之不確定性,以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獨立性,即是其中最為明顯部分。因此,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得以為獨立之客體,而由其權利人獨自加以處分,究竟是否可行,在實際運作時將發生何種立法論上、解釋論上之問題與瓶頸,似都有待學說及實務應加以面對之問題。除此之外,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意義、特性、要件及效力等為何,亦均係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核心。 再者,最高限額抵押權於約定之確定期日屆至時,擔保債權之範圍即告確定,經清算結果,債權人如仍有約定之債務未獲清償,固得就擔保之不動產實行強制執行以求償,惟現行規定真能防免抵押權人以不正當之方法蒐集無擔保債權、票據債權列入擔保範圍,使得後一次序之抵押權人或一般債權人就抵押物應負擔之擔保程度陷於無預測之可能,對於後一次序之抵押權人或一般債權人即有保護欠週之弊害,仍有待考驗。 本文除就前開之問題予以探討外,並就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取得及其效力等予以詳細論述,同時就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114號判決認為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

因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無基本契約(一定之法律關係)為擔保債權發生之基礎關係,難認屬有效之見解,專章就1.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制度?2.最高限額抵押權從屬於一定範圍之法律關係?3.本件陳劉石妹(係前開判決之債務人)因繼承關係而來之保證債務,是否包括在最高限額抵押權範圍內?等問題,就學者意見與實務見解加以探討。 因此,本文係先探討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源起(日本與我國)、論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114號判決、最高限額抵押權法制化前學者見解、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意義、成文化、特性,接著說明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取得、效力、最高限額抵押權內容之變更及處分,再依序就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準共有、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最高

限額抵押權實行及消滅,暨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114號判決之問題處理予以論述。 最後本文擬從法制面與實務面,提出建議,包括:1.最高限額抵押權所約定之最高限額,應注意於債務人、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間取得平衡,避免不當之約定而發生弊端,且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時點,於結算擔保債權金額總額時,宜建立機制,從嚴審查、認定擔保債權總額,以防免抵押權人或債務人製造假債權,侵害後次序抵押權人與一般債權人之權益;2.最高法院前開66年台上字第1097號判例意旨,易誤導實務界認為最高法院承認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係屬有效,已如前述,因此,為有效落實民法第881條之1第2項之立法意旨,亦即否定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本

文認為該判例是否仍有繼續予以維持之必要,抑或予以變更補充說明,使該判例之意旨更臻明確,以資適用,仍有待實務界之努力;3.依民法第881條之1第1項規定,並該條立法意旨,固明文否定當事人間設定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惟實務上見解,認為不因契約有「一切債權」或「其他一切債務」之記載,即可逕認均係擔保債權之範圍,且考量當事人於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時,受制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約束,債務人與抵押人往往居於劣勢,因此,於個案上是否係屬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認定,極具重要性,於實務上應探求當事人所訂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約定內容或與銀行之業務往來是否有關係判定之,以保護通常居於經濟弱勢之債務人;4.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立

必須從屬於一定範圍之法律關係,即當事人間必須存在基本契約或基礎法律關係,否則即有違抵押權之本質,且唯有如此,始符合民法第881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立法意旨,此於適用上,尤應注意。 期盼藉由本文之論述,讓各界能瞭解最高限額抵押權與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制度,以及其問題之所在與如何處理所衍生之問題,避免不必要之爭議發生。

商事法

為了解決塗銷抵押權費用的問題,作者吳博文 這樣論述:

  本書內容涵蓋最新修法資料、實務見解及學者意見,以及商事法中重要法律概念之名詞釋義,如公司法之「黃金表決權」、「複數表決權」、「累積投票制」、「深石原則」或報載所稱之「肥貓條款」、「大同條款」、「SOGO條款」等,方便讀者瞭解商事法特有之名詞。   本書特色     本書於編排方式上,特色如下:     一、公司法:公司法於107年大幅修正,本書對於該次修正條文及內容均予以標示,有助於讀者於閱讀內文時即可掌握修法內容。     二、票據法:為幫助讀者釐清票據各種關係及票據概念,多有例示說明,並以圖表解說,使讀者易於瞭解、準備與記憶。     三、保險

法:保險法於100年至109年多次修正,故針對近年重要修法依年份就修正條文及內容予以標示,俾利讀者學習。     四、海商法:對於重要觀念採比較論述,並闡明立法理由及精神。109年最高法院大法庭台大上字第980號裁定亦收錄在內,掌握最新實務見解。

論民事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之競合與相互關係之研究

為了解決塗銷抵押權費用的問題,作者潘宣宇 這樣論述:

有論者認,物上保證人與民事保證人之性質不同,民事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原則上無類推適用之餘地。 本文以為,民事保證人中的普通民事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中的一般抵押權,前者隸屬於民法債篇,後者隸屬於民法物權,兩者光就其所在章節不同,就已造成其從成立到實行再到消滅這些程序當中有極大的不同,例如債篇才有的契約自由原則、物權篇才有的物權法定主義,但就這兩種擔保制度,依其目的及從屬性而言,卻似乎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基於此目的與從屬性而生的法條,有些於民法普通民事保證人章節中有明文規定,而於民法一般抵押權之章節卻無明文,相反的,也有於民法一般抵押權章節有明文規定,而於民法普通民事保證人章節卻無明文,

然而在這兩種擔保制度間,實務上卻有出現可類推適用之判例。 除上述,再從兩者所負擔之責任的角度來觀察,普通民事保證人對於債權人是負擔保證債務,是幫主債務人負擔代負履行責任,而一般抵押權中之抵押人對於債權人並未負擔任何債務,僅是於債權清償期屆致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得對抵押人實行抵押權,兩者所負擔之責任與權利義務的行使的方向又好像不同,但從其目的角度來看,均是由擔保人提供自己之財產為主債務人作擔保,並且債權人於主債務人無法獲得清償時,均需由擔保人所供之財產來滿足債權人之債權,兩種擔保制度間,猶如腳撲朔眼迷離的兩隻兔子。 故本文將從這兩種看似不相同,卻又有相當程度關聯的擔保制度,研究兩者間

是否有可類推適用之餘地,希望能辨別出兩者間之雄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