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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塗銷意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唐浩寫的 物權法題型破解(10版) 和陳椿鶯的 2022一次考上地政士專業證照(專業科目+國文):逐條釋義標示必背重點!(地政士)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為什麼要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效有多久?進行抵押權塗銷前必看!也說明:凡已登記之抵押權,因權利之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判決等,使抵押權消滅時,應由抵押權人或原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千華數位文化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從周所指導 何奕萱的 基地租賃優先承買權之研究 (2019),提出抵押權塗銷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基地租賃優先承買權、物權效力優先承買權、優先購買權、民法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 陳立夫所指導 李志殷的 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之再檢視 (2018),提出因為有 不動產登記制度、權利登記制度、物的編成主義、登記主義、實質審查主義、土地登記之公信力的重點而找出了 抵押權塗銷意思的解答。

最後網站抵押權設定自己辦?房子是否被設定要怎麼查詢?則補充:備妥屋主身分證+印章、房貸清償證明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塗銷同意 ... 購屋貸款、原屋融資、二胎房貸都是房屋抵押貸款,意思是將房屋抵押給銀行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抵押權塗銷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物權法題型破解(10版)

為了解決抵押權塗銷意思的問題,作者唐浩 這樣論述:

  《題型破解》完整收錄重要題型,以體系化的編排方式呈現,以擬真的版面、字數作答,輔以關鍵字句提醒,陪您一起破解難題,找到打開國考大門的鑰匙。     準備國考,每一科的讀書時間分配都至關重大,讀者考生欲上榜,需要棒棒擊出安打,而不是單科全壘打,效率左右您的勝負。     本書收錄最新司法官、律師、法研所物權考題。針對物權法體系,以爭點式安排考題,綜覽民法物權編各重要考點,有系統學習,免於一知半解。每題均以完整三段論法呈現,以判決式寫法答題,格式清楚,取分快速。

基地租賃優先承買權之研究

為了解決抵押權塗銷意思的問題,作者何奕萱 這樣論述:

基地租賃優先承買權為實務上爭議繁多之問題,然學說上之討論多廣泛就多種優先承買權為探討,而未聚焦於基地租賃優先承買權討論,對基地租賃優先承買權衍生之相關爭議亦缺乏系統性之整理。故本文透過對最高法院判決進行實證研究與分析,爬梳出重要之法律爭點,並就各個爭議要件中,對照我國學說見解進行整理,並參考德國法及瑞士法上之文獻進行討論。本文於第二章中先就基地租賃優先承買權之基本理論為介紹。其中就優先承買權之制度目的,我國向來之學說實務均認為此在促進經濟效率。本文就此參考美國法上之經濟分析文獻,認為優先承買權無助於達成經濟最有效之配置。又在我國民法第425條及民法第426條之1已足以保障房屋對基地之占有權源

下,此制度之經濟效益應僅限於消除房地使用關係之交易成本,然此不必然大於其對買賣市場造成之效率損失,總體而言是否能促進經濟效率仍有疑問。故於基地租賃優先承買權之解釋適用上應採較限縮之基本態度。又優先承買權之權利性質應為債權物權化之一種,故亦須合於物權公示性原則,以具備基地上確實建有房屋為公示外觀為必要。本文第三章在處理基地租賃優先承買權之構成要件。本文認為,於基地為多人共有而部分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該基地上之基地租賃契約原則上不存有優先承買權。又基地上之房屋基於使用借貸契約占有基地時,原則上得類推適用基地優先承買權之規定。就此制度中之「房屋」一要件,本文認為係指「固定於土地上具有頂蓋、樑柱或牆

壁之構造物」,且於房屋不具相當價值或為違章建築時排除之。針對得使優先承買權除斥期間起算之合法通知,本文認為應以載有重要契約條件且附有權利行使教示之書面為之,且得由出賣人或買受標的之第三買受人發出。最後,本文亦認為基地租賃優先承買權得由權利人意定拋棄,且此拋棄不以權利人知悉買賣條件為前提。而於基地出賣時,不得一概認為承租人僅主張買賣不破租賃或仍繼續繳交租金係默示放棄權利。本文第四章則在處理基地租賃優先承買權之法律效果。本文認為,出賣標的為「同樣條件」之範疇,應要求優先承買權人對出賣人所出賣之全部標的為承買。又「同樣條件」不能單以約定之數額為標準,於物價飆漲之案型中應可調整價金數額。而優先承買權人

行使權利後,方發生出賣人與第三買受人間所有權移轉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之效果,權利人此時並得本於優先承買權之規定請求塗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然而第三買受人再將所有權移轉與轉得人時,轉得人有善意取得所有權之可能,惟須以轉得人有向出賣人或優先承買權人詢問是否已有放棄優先承買權之情事以判斷轉得人是否為善意。又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不影響出賣人與買受人間之契約效力,故於出賣人與買受人間未約定以優先承買權行使為解除條件時,可能有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之責任。最後,優先承買權亦有適用權利失效之可能。於判斷上,不以優先承買權人已知買賣條件為必要,惟其是否創造出其已知悉該等條件則得作為判斷信賴及狀況要素之一環,亦影響時間

要素之長短。且第三買受人雖非此權利之義務人,然其亦受權利行使之影響,故亦應自第三人之角度觀察有無具備權利失效之相關要素。

2022一次考上地政士專業證照(專業科目+國文):逐條釋義標示必背重點!(地政士)

為了解決抵押權塗銷意思的問題,作者陳椿鶯 這樣論述:

  「專業的你,取得證照一定需要這本!」   ◎主題分類架構知識體系,掌握學習方向   內容依主題式條列編寫,並逐條解析條文,標示必背重點,以口語方式說明條文規定,幫助迅速理解條文結構與邏輯。各條文之下穿插與條文相關的歷屆試題,便於時時檢視學習成果,輕鬆抓到要訣。   ◎逐條釋義標示必背重點,有效理解記憶   另外,地政士考試需要對法規分熟悉,而法規多又龐雜,常常讓人抓不到重點來記憶,因此作者不僅精心針對重要考試條文作解釋外,同時將繁雜的條文內容編寫成系統化的內容,加上「條文解析」,幫助你快速理解記憶,並用「老師叮嚀」特別需要注意的事項,依照內容編排進行閱讀,留意時事,

相信高分上榜並非難事!   ◎歷年試題提供作答範本,增強答題思路   所有的大型考試,除了平日的認真準備,關切地政士等相關新聞或議題之外,練習歷屆試題也是十分重要的,唯有練習歷屆考題才能清楚的掌握考試脈絡,有助於自己在考場上能臨危不亂,增加得分的機會。因此本書收錄近年考試試題,題題均有「破題分析」讓你在寫申論題前先能掌握要點,一書在手便能完整掌握所有考情趨勢。在邁向地政士專業的路上,可獲得事半功倍之效。   ****   有疑問想要諮詢嗎?歡迎在「LINE首頁」搜尋「千華」官方帳號,並按下加入好友,無論是考試日期、教材推薦、解題疑問等,都能得到滿意的服務。我們提供專人諮詢互動,更能時時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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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之再檢視

為了解決抵押權塗銷意思的問題,作者李志殷 這樣論述:

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係植基於民法物權編暨其施行法上,並以土地法暨其施行法及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構成制度整體。其主要是以權利登記制度下之要素為建構藍本,因而形成具體規範;故於學說通說上認為,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係採權利登記制度,即具有權利登記制度之基本要素。儘管如此,由於許多因素交錯影響下,使得實務做法上與登記制度整體間,產生扞格,並致進退失據,議論不斷,終於導致登記問題叢生。對於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上爭議問題之研究,本文藉由我國登記法制所具有權利登記制之要素,即物的編成主義、登記主義、實質審查主義、土地登記之公信力等要素,作為貫穿全文之主軸,並利用其框起相關登記之問題。至於,研究方法上,主要是採文獻

分析法並兼採比較法,以釋明相關問題,並提出建構整體制度之看法,以健全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根據本論文研究成果顯示,要言之,第一、關於「物的編成主義」方面。我國不僅對於物的編成主義之基礎,即一個「獨立物」之判斷標準,也就是得為不動產登記權利客體之界定,其要件內容眾說紛紜,間有見解反覆,亦對物的編成主義之核心,即所謂「一不動產一登記用紙原則」,未有認知,進而使不動產登記簿之編製基準,悖於物的編成主義下應有之原理原則。對此,日本之登記法規範及登記實務之操作,似得供我國參酌改進。第二、關於「登記主義」方面。我國實務上對於個別不動產上新舊間之物權變動登記,有以登記連續性原則稱之;惟無論是詮釋其意涵或有關做

法,相當多歧。觀諸外國(德國與日本)不動產登記之立法例與實務,無論是採登記主義或意思主義者,均有登記連續性之適用,以達強化登記公示之正確性及確保交易安全之目的。至於,其概念之意涵,係指與不動產變動有關之權利登記,於新舊登記間必具實體法上之關聯,惟不包含標示登記等屬事實關係之登記。然為因應事實上之需要,得為省略登記,但僅限於有法律上之依據者,以免破壞登記公示制度之信用。至於,我國現行實務上之見解與做法,與前述外國立法例或實務所採用登記之原理、原則不符者,所在多有,是有諸多值得改進之處。第三、關於「實質審查主義」方面。我國學說通說上,對於我國登記機關之審查權限,向來係採所謂權利登記制度應採實質審查

主義,契據登記應採形式審查主義之觀點,而我國既採權利登記制度故應採實質審查。然對於各個主義概念之內涵,眾說紛紜,且實務上對我國究採何種審查制度,相關見解及做法分歧。事實上,前述觀點係繼受自日本學說,惟其早已被推翻,於日本現行學說通說上,認為無論採權利或契據登記制度,就其實質言,僅得謂採形式審查,但我們現在仍前仆後繼地援用過去既有學說。若此,就我國言,亦僅得謂採形式審查主義,惟此形式審查主義並非我國傳統學說上之看法,而是就審查對象上言,不僅及於登記法令上對登記申請所定之形式要件,亦及於實體法上不動產權利關係如何等實體要件,另就審查方法言,主要是採消極性、書面審查之方法。重要者是,關於我國登記機關

之審查權限,法無明文,惟事涉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亟待儘速檢討改正。第四、關於「土地登記之公信力」方面。現行學說上認為其應具備「須登記名義人與第三人間具有效之法律行為」之要件,而對此,實務上認為倘涉及不融通物之物權變動登記,即便存在善意第三人,相關法律行為及登記均無效,故無土地登記公信力之適用。然此等見解,將對現行登記公示制度產生衝擊,進而使我國既有公信力制度產生破口。事實上,此等見解係不符司法院院字第1919號、第1956號解釋、土地法第四十三條及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真正意旨。另關於「第三人之取得須為善意」之要件,於學說上大多認為,第三人具有重大過失而不知登記不真正者,仍屬善意。如此

見解,是有其理論依據。然若此,基於我國既有法律對於靜的安全(持有者現狀利用)保護不週之情形下,易使同樣透過登記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之真正權利人,其既得權益遭受危害,又將導致現行訴訟繫屬登記之制度,無法達成排除第三人善意取得之立法目的。在針對不動產靜的安全之各種保全手段予以檢討並修法強化前,容或能將善意之認定標準,排除第三人具有重大過失而不知登記不真正者,以使不動產靜的安全與動的安全(交易安全)兩者間獲得衡平。總之,從我國相關學說與實務見解及既有法令規定以觀,鮮有從當初所建構權利登記制度之要素出發,以思考如何形成見解、訂修法規或立法,使符合登記制度整體規範。無論如何,不動產登記對於國家、人民而言,是

為重要制度,且與憲法財產權保障有密切關係;故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之整體,是有儘速重整、強化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