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父母名下財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如何查父母名下財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寫的 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十五版) 和ConorO’Clery的 天堂裡用不到錢 查克.菲尼人生故事:一場散盡家財的神祕布局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債務人真的沒有財產了嗎?我該怎麼查呢? - 金貝殼也說明:有執行名義,才有資格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 查財產清單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 但如果查詢之後發現對方名下居然真的沒有財產,有可能是因為對方脫產導致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早安財經所出版 。

東海大學 公共事務碩士在職專班 鄭昆山、歐信宏所指導 洪嘉懋的 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以滯欠稅捐執行為例 (2010),提出如何查父母名下財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名義、欠稅執行、強制執行、限制出境、拘提管收、執行期間、聲明異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 尹章華所指導 郭素禎的 信託制度之研究--兼論我國遺產繼承與贈與制度 (2003),提出因為有 信託、贈與、繼承、遺贈的重點而找出了 如何查父母名下財產的解答。

最後網站財產證明申請則補充:財產 證明: 即名下資產,屬於申貸時的加分項目,藉由這些資料有機會爭取到更好的貸款條件。 2. 收入/財力證明有哪些?如何申請? 3. 財力證明的有效期限.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如何查父母名下財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十五版)

為了解決如何查父母名下財產的問題,作者李永然 這樣論述:

  民眾在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和解、保證時,就等於有了契約行為,每一種契約都有其特點,有其法律規定,訂定時應注意的重點也不同,稍有不慎如同簽下賣身契,常造成莫大損失,況且經濟社會許多商業行為是在商家提供單向的定型化契約下完成,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剝削常見,故具有相關的法律意識及擬訂一保障自我權益的契約,一般人都應具備的。   本書對民眾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契約書加以整理分類為:買賣、國際貿易、互易、租賃、借貸、贈與、借名與信託、委任、承攬、公寓大廈、合作、勞動、和解、保證、婚姻等契約書,共數十種契約範例及其法律重點,供民眾於實務運用時參考。  

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以滯欠稅捐執行為例

為了解決如何查父母名下財產的問題,作者洪嘉懋 這樣論述:

按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制度,係指人民基於特定原因,國家課予人民以金錢給付為內容之負擔,若人民故意不遵守或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則賦予行政機關以非常手段或強制方法促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之事實狀態,以達行政目的。 在權責區分上,民事債權債務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簡稱公法債權由專責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行政執行,學理上稱為拍賣二元制度,或強制執行二元化。緣於義務人財產為全體債權人之共同擔保,基於公平原則,不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與民事上強制執行,採不再查封主義,於查封競合之處理,先查

封機關就義務人同一標的物查封者,其處分權即受限制,後執行機關應併案執行。 我國行政執行法於1998年11月11日完成修法程序,並於2001年1月1日施行,新法增訂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程序,將原處分機關移送地方法院財務法庭強制執行之案件,改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專責執行。關於執行程序,行政執行法第26條規定,「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此種概括式準用立法方式,衍生下列矛盾,亟待解決:1、準用範圍太過廣泛,處於不明確狀態,影響法律安定性及人民對於法律可預測性,並非完善之立法。2、行政執行要屬行政權之作用,輾轉準用民事訴訟法不合法理,二者性質不同,

不宜準用。導致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結合處分權主義,理論及實務上甚多扞格不合之處,致執行上糾葛不清,摩擦不斷,正本清源之途應採澈底職權進行主義。 行政執行係屬兩面關係,行政執行處在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中為執行機關之定位,負責各項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移送機關則係代表國家或其所屬地方自治團體立於債權人之地位,就執行程序之進行為一定之協力行為,使其公法上之金錢債權獲得實現,基於全國行政機關「行政一體」,移送機關應負「租稅協力義務」,是以行政執行處與協力機關之關係為何?將一併討論。 行政程序中怎樣之程序設計,才能認定屬於合理、正當,具備程序保障之要求?行政程序法之規範,應具備「公正作為義務」、「受告

知權」、「聽證權」及「說明理由義務」等四點作為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涵。由於行政執行法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程序,係採取行政處分之作成與執行機關分離之制度,行政處分之送達,屬於正當行政程序之受告知權,亦即執行名義是否合法送達不僅涉及義務人在實體上是否負擔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在程序上,關係到義務人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之訴訟權保障問題,實值得吾人加以重視。而有關移送機關已移送執行案件是否有撤回權的爭議,實務見解分歧,容待未來修法明確規定。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基本上干預人民財產權及人身自由甚鉅,1998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行政執行法中,關於第17條及第19條規定拘提、管收各款事由

,是否合憲,產生不少爭議,為符合憲法第8條對人身自由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乃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之聲請,經大法官於2005年1月28日作出釋字第588號解釋,宣告行政執行法第17條及第19條部分條文違憲。經立法院於2005年5月27日三讀通過行政執行法第17條及第19條之修正條文,同年6月22日公佈施行。 行政上「強制執行」之目的在強迫義務人實現義務之內容,而不在非難過去之行為,故行政上強制執行之方法,不是「行政罰」,而為行政執行法第7條所定之「執行問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所規範者為公法上請求權關係;與行政罰法第27條規範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有別,蓋於裁處前行使前,尚不發生公法上請求權

,因行政機關作成裁處(行政處分)始發生法律關係,乃產生人民行政法上義務,故裁處權為形成權關係,不是公法上請求權,三者間互不衝突,各有其適用範圍,其適用關係並非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關係,亦非法規競合,並無擇一適用問題,實務上適用常混淆不清,應予釐清。 其次,新法施行後,實務上處理執行案件問題陸續浮現,譬如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種類及範圍界定困難;限定繼承部分之修法後所產生之相關遺產稅問題;一人公司負責人死亡或公司人頭負責人所形成的欠稅問題;法拍物課徵營業稅未受清償,又不許拍定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違憲;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制定後,關於義務人財產資料取得更顯困難,債權確定至執行期過長導致脫產問題無法

避免;對聲明異議之救濟機能未盡完善之處,其理非明,對聲明異議決定得否聲明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問題,事涉訴訟權保障之核心領域,不容剝奪,宜於未來修法時明確規定。又如何簡化小額案件執行程序,不動產作價承受問題、遺產稅代辦繼承登記、人力資源不足等問題,實有賴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相關規定通盤檢討必要。 而實務上關於執行案件之處理,仍有諸多問題亟待解決,本研究藉由執行力理論探討影響執行力因素,從制度、溝通、資源、官僚結構及執行者意向等面向,深入探討關於滯欠稅捐執行過程中有那些因素阻礙行政執行之執行力,影響執行績效,謀求解決之道。

天堂裡用不到錢 查克.菲尼人生故事:一場散盡家財的神祕布局

為了解決如何查父母名下財產的問題,作者ConorO’Clery 這樣論述:

比爾.蓋茲、巴菲特大力推崇!《經濟學人》、《彭博商業周刊》年度好書! 查克.菲尼:我不需要很多錢, 因為我不打算過那種需要很多錢的生活。   我們這些上班族,終日為錢而憂,總覺得財富越多,可以讓我們活得更安心。   但其實我們很少真正安心,因為錢,從來沒有足夠的一天。我們總是有各種未滿足的渴望,總想像著,如果能賺更多錢就好了。   《天堂裡用不到錢》講的,是一個發人深省的故事。一個跟你我一樣,來自普通中產階級家庭的孩子,長大後賺了很多錢。可是有了錢之後,他並沒有像一般人那樣,追求更高檔的生活。相反的,他決定讓自己過得更簡單──就像小時候那樣,擠公車、穿平價的衣服、吃簡單的食物。  

 我們常說,懷念小時候那種簡單卻快樂的生活,但實際上往往當存到錢或領到獎金,卻急著想擺脫過去,想買更多更新的東西。然後當東西越買越多,家裡越來越亂,心情也越來越糟。何苦呢?   菲尼發現,當他不想過那種需要花很多錢的生活,心靈從此獲得解放。他不再需要把人生花在滿足自己的慾望上,而是開始能關心他人、幫助他人。所以只要生意上賺到錢,他就拿出來捐給學校、教會、弱勢團體。   奇妙的是,隨著他幫的人越多,生意也越做越大,最後大到讓他成為富比世排行榜上的人物。而他不改初衷,照樣把一生賺來的兩千多億台幣,全部捐出來做善事。   Why? 因為──他說──天堂裡用不到錢。   菲尼的善行,以及DFS

成功的精采故事,外界得知甚少,直到本書出版,世人才得以一窺DFS零售王國的創建歷程,以及菲尼為了低調捐款,所採取的神秘布局。   這部獲得高度肯定的傳記,也是一個精采的商戰故事,從菲尼如何白手起家、環繞全世界追逐商機、搭上經濟起飛的浪頭、搶貨源、拓展據點,到用盡心機與對手爭奪專賣權、股東因不合而內鬥,甚至還有如何在公司最有價值時獲利脫手的第一手內幕,每一個篇章都是商業史上的經典研究教案。   布拉格修女為他禱告,數以萬計窮孩子終身受惠!   不煩惱這一生賺多少錢才夠,當下解放你的心靈!   康乃爾大學、哥倫比亞大學等名校共同推崇的人生典範 名人推薦   菲尼是真正了不起的聖人……世界各

地的大學校長每天都該感謝上帝賜給他們查克。──康乃爾大學榮譽校長 法蘭克.若茲   他一生中讓幾百萬人的生活更美好,因而如果任何人臨死前可以說自己有菲尼百分之一的成就,那麼他就是個非常特別的人。──前澳洲駐越南大使 曼恩   我覺得他瘋了,神經病,但這跟他的慈善行為很一致;我愛查克,他是個大好人。──好朋友 厄尼.史騰   「大西洋基金會」在愛爾蘭……開創了一個新紀元……這歸功於一個無私、克己自制的人,那就是查克.菲尼。──諾貝爾文學獎得主 薛慕斯.希尼   查克.菲尼不但在教育與研究領域中做出重大、獨特、極度慷慨的奉獻,造就了愛爾蘭的種種發展,同時也協助促進北愛爾蘭的和平進程。──愛

爾蘭前首相 貝提.艾亨

信託制度之研究--兼論我國遺產繼承與贈與制度

為了解決如何查父母名下財產的問題,作者郭素禎 這樣論述:

摘要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我國信託法草案歷經長時間的醞釀與研議後,終於在民國八十五年公佈實施。然而在傳統大陸法系的法律制度下,如何建構我國信託法制,並正確地掌握信託的本質與功能,來解釋適用信託法條文與相關法令,以求得理論與實務的一貫,即成為重要而因難之課題。前青果大王陳查某,生前留下巨款,但其死後子孫為其家財,連番爭吵還至對博公庭,而其身後落得不能下葬,雖然富甲一方但死後卻無法入土為安,不知其一生所求為何?若其將巨額財產予以「信託」,註明往後子孫如何使

用收益,有誰擔當受託人,那亦不至那些財產變成禍延子孫的工具。而前些時日;報載有一位老國大狀告女兒,指明其女兒名下財產乃係其為節稅,乃用贈與方式,而將名下存款和房子等,登記在其女兒名下,實際出資的金主,乃係其本人,甚至舉證其女兒名下財產是由何時何種方式過繼予她,而向台北地院訴請請求歸還原財物,若今日那位老先生在處理那些財產時,有一位仁兄,向其言明,可將其財產和房子「信託」起來,而最終的受益人亦可指定為其女兒,而中間那些財物有使用收益權等相關利益,仍然應歸老國大所有,此舉一來亦可節稅(省略最終的大筆遺產稅),亦可兼顧其至老年這段歲月所需開銷,無須昐望任何人於己奉養。九二一大地震,震倒許多家庭的天倫

之夢,當時全台大家共同發動有錢捐錢有力出力的大愛精神,屆時捐款如雪片般飛往各個愛心捐款帳戶,而中間亦發生有人假借愛心之名行詐財之實,甚至地方父母官都有中飽私曩之實際案例發生,因此政府針對九二一地震所留下的遺孤、禁治產人,特別扮發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九二一地震災區禁治產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民國 89 年 07 月 24 日 公發布),其上記載非常詳細監護人的權責,政府對九二一的重建策略中,利用「信託」將那些大筆愛心捐款,放入在那些需要幫助的人身上,將「信託」精神發揮至極點。就信託之定義,蒐集分析探討國內學說及實務之見,從信託立法

的曲折過程,到歷經的草案內容,到民國八十五年扮佈實行至今的各種成效,比較分析這歷年來,各個信託案例多寡,執行內容如何?真正落實程度有到多少百分比,而這中間受託人違約程度和內容各自為何?原因何在?是否可在下次修法時,先行預見而增列排除條款等預防措施,本文擬就其相關法規適用之情形及相關法規間之關係比較研究。一、 再就信託與贈與之間關係,多做比較分析,探討信託視同贈與價值的估定,而現在最流行買一張巨額保險,而最終受益人為其贈與對象,而這中間使用收益者—即購買巨額保險人,而這中間發生一個有趣現象,就我國稅法規定,贈與他人於每年規定上限中,是可以免稅的。而繳交的保險費,每年在一定的比例中亦可減免賦

稅,而最後亦是最重要的,那即是保險的受益額是可以免繳遺產稅,而且照現行法規『信託財產』是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那這種現象,是否會造成富人避稅避債的天堂,使賦稅基制立於不公平原則之處,使善良的債權人求償無門,而污衊「信託」的美意,因此就其利弊,做出分析比較和提出建言。二、 兩岸交流來往頻繁,現很多事物己無法立於彈丸之地做出井底之蛙的思想了,因此多加探討對岸的信託立法精神和其內容,再回頭比較兩岸之間信託法的差異點,方可取人之長補己之短,做為日後修法的考量點。最後再研討美英日等國,信託法的概要和其立法精神,而其實行案例亦較我國為多,再就其案例發生內容多加研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