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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自由強制罪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月寫的 刑法爭點即時通 和張麗卿的 新刑法探索(七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2 關於妨害自由罪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將乙關在狗籠中也說明:2 關於妨害自由罪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將乙關在狗籠中,同時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與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應優先宣告刑法第304條之罪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中央警察大學 行政管理研究所 孫義雄所指導 蕭曲涵的 以警政策略防處無差別殺傷犯罪之探討 (2021),提出妨害自由強制罪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隨機攻擊、無差別殺傷、警政策略。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警察政策研究所 許福生所指導 楊承遠的 警察查緝街頭毒品案件合法性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行政檢查、盤查、路檢、搜索、無令狀搜索、尿液採驗的重點而找出了 妨害自由強制罪的解答。

最後網站什麼是妨害自由罪及妨害自由的構成要件 - 免費法律諮詢則補充:以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之行動自由為妨害自由罪構成要件,所謂非法方法,包括強暴、脅迫、恐嚇等足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情形在內。 ... 妨害自由罪2:強制罪: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妨害自由強制罪,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爭點即時通

為了解決妨害自由強制罪的問題,作者吳月 這樣論述:

  ◎重要爭點一把抓:迷失在茫茫書海中,還要跟時間賽跑?本書去蕪存菁,將爭點一次整理給你,考前就看這一本!   ◎架構建立與爭點解構:先圖解刑法架構,爭點一目瞭然!再解構題目,輕輕鬆鬆掌握答題重點!   ◎實務見解、學者評釋帶你看:小孩子才做選擇,爭點、實務見解、學者評釋通通有~   ◎實戰解題:爭點看完還不夠,馬上實戰一波檢驗學習成果!

妨害自由強制罪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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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警政策略防處無差別殺傷犯罪之探討

為了解決妨害自由強制罪的問題,作者蕭曲涵 這樣論述:

摘 要 無差別殺傷犯罪為近十年間之新興犯罪型態,國內外皆然,個別案例間出現模仿效應,發生週期縮短、殺傷規模擴大,社會上壟罩不安氛圍,人心惶惶,深恐自身成為下一個受害者。警政工作肩負治安重責,與民眾生活密不可分,為使民眾安居樂業,警政單位應研擬良好對策。本論文先進行文獻分析,透過個案研究法、歷史研究法、內容分析法,初探無差別殺傷事件之成因;後結合標準模式警政、問題導向警政、社區警政、第三方警政、電腦統計警政,預防抗制犯罪的特性,期望藉由警政策略防處無差別殺傷犯罪。 無差別殺傷犯罪是社會的傷痛,人們該致力於讓瘡疤癒合且不再復發,然2014年臺北捷運襲擊事件,衍伸扭曲的英雄模仿效應;

2008年秋葉原殺人事件,迫使兇嫌家屬不容於社會而自殺,均與本論文防處無差別殺傷的宗旨背道而馳。是以,本論文所舉個案採代號書寫兇嫌姓名,希望藉此形式上的除名,讓往後討論無差別殺傷犯罪的他人,能著眼於犯罪對策的思考,不再宣揚傳遞兇嫌的惡行,讓無差別殺傷犯罪從社會根除就此止息。關鍵字 : 隨機攻擊、無差別殺傷、警政策略

新刑法探索(七版)

為了解決妨害自由強制罪的問題,作者張麗卿 這樣論述:

  本書與時俱進,探索社會發展中,刑法所面臨的各種問題,舉凡犯罪論、刑罰論與各個犯罪類型的議題。本書的內容有些較為平實,有些則相對繁複,但都值得探討。較為平實的討論,有助於學子思考國家考試作答;較為繁複的研析,則有助於研究者的研讀。本次改版,針對近年的熱門話題,如監護、假釋、累犯及沒收新制等所作的修正與補充,使內容更能與時代接軌,方便讀者閱覽。本書的若干文章已對實務判決或立法方向發生影響,諸如衛爾康大火的廢弛職務致釀災害,酒醉駕車罪、以及食品安全的相關問題等,均屬值得一再詳讀的作品。

警察查緝街頭毒品案件合法性之研究

為了解決妨害自由強制罪的問題,作者楊承遠 這樣論述:

本文以員警在街頭執行勤務,從行政檢查中發現犯罪線索,如何轉變成為刑事偵查,進而發動無令狀搜索,以蒐集犯罪事證,首先介紹警察執行攔檢、路檢之規範及標準作業程序(SOP),接著切入搜索之理論概說,敘述搜索之定義與性質,以及強制處分之基本原則、令狀主義等,並闡述各項無令狀搜索之基本要件、法條規範及執行限制,並介紹搜索之執行程序,再者論述如何由攔檢、路檢轉換為刑事司法調查,行政手段轉換為犯罪偵查之時機等,並蒐集法院實務判決,探討實務之觀點。接著論述刑事訴訟法規範之附帶搜索、逕行搜索、緊急搜索及同意搜索等4項無令狀搜索之法條內容、基本要件,再蒐集法院對於警察偵辦毒品案件執行之無令狀搜索之判決,探討各項

實務情境爭點內容,並區分、綜整法院認定合法或違法之無令狀搜索之主要理由。另查緝街頭毒品案件,尿液採驗亦為一重要課題,本文探討現行尿液採驗各項規範及立法目的、執行程序等,亦蒐集法院實務之判決內容,探討相關問題。  本文發現警察在附帶搜索之實施「對象」與「時機」較容易對法令產生誤解或誤用。實施逕行搜索,最容易發生疑義之處在於「對象」,搜索之對象在於「人」而非「物」其中,只要搜索對象屬「物」,則均屬違法搜索。緊急搜索最容易發生疑義之處在於「時間」及「情況急迫」之認定。在同意搜索及同意採尿方面,所謂受搜索人、犯嫌是否「真摯同意受搜索」,並非在於是否簽署「同意書」,應將如何徵得犯嫌同意之過程全程錄影音,

方能提出相關證明予法院審查。另若將刑訴法第130條與第131條第1項均同視為「附帶搜索」,似可避免警察執法時,陷入該搜索對象究係對「人」或對「物」之困境。最後並提出下列建議:落實程序正義,先合法再論方法;加強法治教育訓練,結合實境模擬;同意搜索(採尿)務必全程錄影蒐證;警察應擁有偵查權以發動緊急搜索。期本文能對每位員警執行警察工作時,能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