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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葉大學 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黃怡芬所指導 周仕晃的 老人活動風險評估之研究-以弘道老人福利基金會相關活動為例 (2016),提出建管處諮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弘道老人福利基金會、長者、安全程序、風險管理、活動安全評核表、安全檢核。

而第二篇論文高苑科技大學 經營管理研究所 林錦郎所指導 余潮駿的 民眾增建違章建築行為意向模式之研究─以高雄市為例 (2009),提出因為有 違章建築、計畫行為理論、理性行動理論的重點而找出了 建管處諮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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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建管處諮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66張圖讀懂法律通識課:不花錢找律師,職場、租屋、消費……等 50個疑難雜症都能自己搞定!

為了解決建管處諮詢的問題,作者優渥客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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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費並沒有公定的標準,依案件的複雜程度,會有不同的收費。 名人推薦   勞動部認證勞資爭議調解人 張宏彬

建管處諮詢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黃珊珊 #海砂屋 #海砂屋認定程序 
陽台都塌了 海砂屋認定還卡關

海砂屋重建 市府速度還要加快

珊珊在上午的專案報告中已經先提過這案子,

下午再利用工務部門質詢把整個海砂屋更新流程如何再加快提出一些意見.

4月5日,社區四樓陽台無預警崩落,樓下陽台以及馬路上都是不斷掉落的瓦礫石塊,最大的石塊都快比一個人高,幸好當時沒有人經過,否則後果不堪設想。住戶們也想走都更,也開始走都更程序,但光是走一個海砂屋認定程序,走了好幾個月,到現在還沒認定,如果連這麼清楚,顯然有立即危險的海砂屋,光是認定都這麼困難,住戶怎麼相信市府有誠意想要解決海砂屋都更的問題。

黃珊珊議員表示,北市府為了協助「須拆除重建」的海砂屋社區盡快更新重建,106年成立「海砂屋都更專業輔導團」,到社區進行蹲點服務,積極協助專業諮詢並輔導拆除重建。據建管處資料顯示,106年度專案輔導10案,有1案已取得建照,2案進入都更程序,2案申請建照中。107年度專案輔導7案,1案進入都更程序,2案申請進入都更程序中。

但是現在海砂屋更新有2個程序需要克服,一個是海砂屋認定程序冗長,一個是迅行劃定需要再走一次認定。

黃珊珊議員指出,像這件案子,他們在107年6月4日就送件進行海砂屋認定,到現在整整快一年,連海砂屋認定這個第一關都還沒跑完,要讓住戶怎麼相信市政府協助海砂屋更新的決心。住戶去年6月掛件,因為當時正好建管處打算修正認定方法,把原先由建管處根據鑑定報告直接認定,改由審議會認定,因此就把案子擱著。

去年9月審議會成立後,卻還是等了四個月,才在今年1月14日舉辦第一次審議會,審議未過,然後又等3個月,4月22日第二次審議會,鑑定技師無法出席流會,5月9日第三次審議會,結果又沒過。到底這個流程出了什麼問題?開一次會要隔3-4個月,然後鑑定報告改了又改最後還是過不了?

黃珊珊議員表示,哪些公會或單位能辦理海砂屋鑑定出具鑑定報告書,建管處都有公告,海砂屋的鑑定也有原則手冊,裡面對於鑑定報告書要含括哪些內容摘要也都詳加說明,如果負責辦理鑑定的單位按照這個原則手冊製作鑑定報告書,為何審議會還會有意見?如果是鑑定單位沒按照原則手冊出具報告書,導致讓審議會一再修正,那就取消該單位鑑定資格,免得浪費住戶時間。

以這件為例,107年6月4日掛件,然後發生什麼事呢?
建管處報告書審核需補正修正補告書原審查單位檢視三大公會審閱核准。
函送委員初審審議會要求再修正。(前面建管處、三大公會審假的?)
修正後再排審議會審議會再要求修正。(13點修正內容,難道前面程序都沒看出來,需要修正的不能一次說清楚嗎?)

最後黃珊珊議員要求海砂屋認定,應比照168專案精神,必須在3個月內完成,加速更新進度。另外,經海砂屋認定後,如果社區申請迅行劃定,應簡化程序,直接採用建管處的認定,而不要再依危老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與第二款,再走一次認定,讓整個更新重建程序再加快。

老人活動風險評估之研究-以弘道老人福利基金會相關活動為例

為了解決建管處諮詢的問題,作者周仕晃 這樣論述:

本研究主要是以弘道老人福利基金會4個長者活動為案例(包含室內、戶外、小型及中型活動),討論辦理長者活動時遇到的意外狀況與現場風險項目的關聯性。透過4個活動項目進行分析及調查,瞭解4項活動的相關內容,進而探討長者參與此類型的室內及戶外活動的安全考量及風險管理。經過分析及討論後,歸納出與安全程序相關的活動安全評核表,將做為未來活動辦理時的標準作業程序及安全控管的參考資料,並具體建立一套活動安全機制,不只可供未來老人活動安全程序之參考,亦可適用於其他各類大中小型活動的活動安全檢核。

民眾增建違章建築行為意向模式之研究─以高雄市為例

為了解決建管處諮詢的問題,作者余潮駿 這樣論述:

高雄市為南台灣首善之都,在邁入世界先進都市之際,完備之都市計畫與市容之美化,乃作為一國家門戶所必需,始能予人井然有序之感;違章建築為都市之瘤,不但有礙市容觀瞻,亦影響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這是不爭的事實,違建形成有多重原因,包括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法律、景觀、城市意象、建築與都市計劃等多元面向。台灣都市化程度高,地狹人稠,土地資源有限,各都會區房價高昂,一般認為民眾為滿足空間需求,最經濟之方式則以搭建違章建築方式解決。而在台灣對於違章建築的管理方式僅以查報及拆除方式作為消極式的防堵,在相對經費及拆除人力不足之因素下,所以違章建築成長速度遠大於拆除速度,造成大環境之不協調與對公共安全之威脅。

本研究整理違章建築等相關文獻之影響因素,並運用「計畫行為理論」(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與及Amos、SPSS統計軟體分析民眾增建違章建築行為意向,從客觀的角度來衡量並透過問卷調查之方式,探討民眾在從事興建行為之因素,並採用計畫行為理論為基礎,提出「違建行為意向模式」理論模型,從「態度」、「主觀規範」以及「知覺行為控制」三面向,分析違建行為影響因素,及瞭解影響違建行為因素的程度,探討如何影響其違建行為。另外根據研究之結果可以瞭解民眾在決策違建行為的思考向度,可做為政府未來解決違建議題之方針參考。研究結果顯示,民眾興建違章建築之「態度」、「主觀規範」、「知覺行為控制

」等信念因素中,以「態度」最為顯著,也就是民眾興建違建之動機態度認為是有益的、重要的,但影響「自我能力」對「知覺行為控制」構面因素具有顯著影響不成立外;其餘構面因素均有顯著的影響。也就是民眾在決定興建違建時,會依從那些對其行為決策具有影響力的關係人且對民眾是否興建違建的行為意向所產生的正向影響力,及民眾知覺行為控制愈強,其能擁有的資源與能力愈多,他們就會有很強的意圖去執行該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