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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陳報狀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熙寫的 實務最前線 刑法X刑訴(2版) 和unknow的 刑事政策:概念的形塑(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催收達人?私房書iii: 催收常用書狀105例 - 第 188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私房書III催收常用書狀105例(10)陳報─異議狀別:民事陳報狀案號:九十年度執字 ... 轉法務分機305 住同右為陳報事:緣陳報人與債務人○○○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業經鈞院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吳俊毅所指導 陳仙宜的 刑事扣押理論與實務之研究 (2021),提出強制執行陳報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扣押、沒收、追徵、刑事假扣押、刑事保全證據、強制執行。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黃朝義所指導 林妍汝的 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論另案監聽 (2020),提出因為有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另案監聽的重點而找出了 強制執行陳報狀的解答。

最後網站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表格 - Athlet則補充: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 民事陳報債權計算書狀. 案號: 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元. 債權人陳男年月日生身分證字號: . 住址: 縣市. 電話:(03)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強制執行陳報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實務最前線 刑法X刑訴(2版)

為了解決強制執行陳報狀的問題,作者林熙 這樣論述:

  本書詳盡蒐錄近期最高法院具有參考價值之刑事裁判,並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與刑事大法庭裁定均一併納入,讓讀者能在考前的黃金期間速覽近期實務見解之趨勢要點,而有助於讀者精確掌握考試脈動。   【廣泛蒐錄實務見解】   本書主要蒐錄近三年對於考試上有正相關之實務見解,並輔以五年內具有重要性的刑事裁判,將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之相關實務現況,完整呈現予讀者而不會掛一漏萬。   【橫向聯繫裁判要旨】   本書全面性篩選近期重要的刑事裁判,並統合相類似之爭點而以章節性、主題式之樣貌呈現,藉此凸顯刑事法中必讀的實務要點,使讀者得以有系統地獲悉相關實務趨勢脈動。   【縱向

建構思維邏輯】   本書蒐錄的最新實務見解,除有節錄裁判要旨外,並適度整理裁判之論理內涵,讓讀者能清楚瞭解實務見解背後的思維邏輯,以培養迅速的臨場反應而得應付詭譎多變的考試題型。   精選實務   沒收犯罪所得二層次思維案、發生交通事故逃逸案、性自主權內涵及同意效力範圍案、對肇事駕駛人強制採驗體內酒精濃度值案、 抗告權人範圍準用案……

刑事扣押理論與實務之研究

為了解決強制執行陳報狀的問題,作者陳仙宜 這樣論述:

本論文研究之目的係就目前我國刑事扣押制度於實務上運作所產生之問題提出解決方法,我國刑事訴訟法上之扣押制度,原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然為因應大統混油案、頂新摻偽假油案,而增訂了保全追徵執行之扣押,規範保全追徵執行之目的、要件、執行標的、執行方式,其目的在於避免被告於判決確定前處分或移轉財產所有權,造成國家機關於判決確定後,無從沒收其犯罪不法所得,被害人亦無從就被告犯罪所得中請求損害賠償。為期能提出最佳的解決方式,本文亦介紹國外現行的規定,藉由分析比較外國與我國的制度,就我國制度不足之處,找出替代方案。扣押既屬強制處分之一種,侵害人民的財產權,自應受到憲法的規範,並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比例原則的要求,是以,為保全追徵執行之扣押標的,亦應符合上開要求,而畢竟此為新的制度,於實務運作上,仍顯有不足,為達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及保障扣押標的之相對人之債權人權益,相對人的債權人如為抵押權人,應有較國家追徵所得優先受償之權利,在此情形下,如何兼顧兩者之利益,本文亦有探討。最後就我國刑事扣押制度提出檢討與建議。

刑事政策:概念的形塑(三版)

為了解決強制執行陳報狀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本書主要兼顧基礎與延伸之學理探討,並聚焦於刑事政策之基礎中心問題進行以下目的:其一、刑事政策基礎概念釐清與重整;其二、因應「其一」,並針對基礎概念進行延伸性之探討。希冀從此種基礎性兼延伸性之邏輯探討中,將我國現代刑事政策形成一個重要之體系,此亦是本書撰寫之最終意義與目的。

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論另案監聽

為了解決強制執行陳報狀的問題,作者林妍汝 這樣論述:

強制處分做為偵查機關或法院發現或保全證據之手段,其種類包含刑事訴訟法中之拘提、逮捕、羈押、搜索及扣押等,但隨著科技的進步及生活型態的改變,犯罪手法也不斷隨之變動,故偵查也需導入高科技的手段,例如:通訊監察、GPS追蹤、空拍機、高倍率望遠鏡等「新型態之強制處分」。其中通訊監察直接侵害到我國憲法第12條所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故我國於1999年制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立法明文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1999年制定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全文共34條,其內容包括通訊監察之目的、原則、範圍、要件、期間、使用及銷毀等,其後歷經兩次大幅度修正,而最近一次導因於國會2013年9月發生「監聽風暴」,修法後將

「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以及「另案監聽」明文予以規定,前者為一開創性的立法,後者則為實務及學說上長久以來爭議之明文。惟另案監聽的立法規範內容,是否能真正導正濫權監聽的現象,並貫徹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依然有檢討之空間;同時,另案監聽修法後之實務執行面是如何執行該法條,更是重要議題。本篇文章將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立法沿革說起,討論規範之制定及重大修法歷程,並將重心擺在修法後「另案監聽」條文之修正評析,同時檢視分析修法後之實務運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