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清償塗銷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房貸清償塗銷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南豪寫的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2020年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Re: [問題] 房貸提早還本塗銷與否差別? - bank_service也說明:說不定你根本沒綁XD) 我們家提前清償條款是綁塗銷抵押權,並沒有限制提前 ... 不要每次都抱怨很貴(代書和地政收的) 隨口說個例子今天你房貸1000萬,本 ...

東吳大學 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 蔣成所指導 劉信堅的 信託應用於銀行授信業務之研究 (2018),提出房貸清償塗銷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動產信託、信託與授信、金錢信託、金錢債權信託、預售屋信託、信託受益權與授信架構運用、信託財產強制執行類型、海外應收帳款金錢債權案、擔保授信代償案、不動產開發案融資、授信業務之風險及報酬影響、法律風險評估、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資產證券化、營建業資金需求、不動產信託受益權。

而第二篇論文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郭振恭所指導 李嘉嬴的 不動產拍賣之研究 (2008),提出因為有 不動產拍賣、拍賣價金、拍賣無實益、內覽制度、拍賣不動產所有權取得的重點而找出了 房貸清償塗銷的解答。

最後網站破天荒消基會怒告6銀行房貸鴨霸則補充:... 還給銀行,以便辦理清償證明及塗銷抵押權設定,不料銀行跟他說,他還有60萬元消費性信用貸款未償還,拒絕核發證明,以致他無法把房子過戶給朋友。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房貸清償塗銷,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2020年版)

為了解決房貸清償塗銷的問題,作者王南豪 這樣論述:

  本書係探討銀行業務上所遭遇之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以個案方式呈現,並提示其問題關鍵,根據有關法令、司法判解及學說意見,詳為剖析,期使銀行從業人員瞭解不動產抵押權之各類問題,以裨益其業務進行,並確保銀行之債權。   共臚列九大類不動產抵押權、六十餘道問題,以案例方式呈現,並提示其關鍵問題,根據最新法令、司法見解及學者意見,詳為解析。每一問題均標示其主旨,俾提供了解內容大要,並含有「案例事實」、「問題提示」、「相關法令」、「解析」、「結語」及「註解」等六大架構,其中「案例事實」必須配合「問題提示」,始能窺悉問題全貌,且「結語」僅係簡單扼要之结論,建議讀者不宜僅看結語,應詳讀「

解析」內容,方能知其然,並知其所以然,兼收舉一反三之效。   本書可作為金融機構培訓授信、法務及催收等相關業務人員,以及各大學法律、地政及金融相關科系學生研習法律問題之教材。  

信託應用於銀行授信業務之研究

為了解決房貸清償塗銷的問題,作者劉信堅 這樣論述:

授信是銀行主要的業務及收入來源,但面臨的風險亦因金融市場的瞬息萬變而相對增加。是故,銀行授信政策的訂定對銀行極顯重要。信託一詞在信託法第一條中明確定義: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意即委託人必須與受託人訂立契約,並將財產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給受託人,讓受託人成為信託財產的權利人。受託人必須依照信託契約的內容以及目的來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信託業法上雖明文規定受託人不得以信託財產辦理放款,但卻未規定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不得將授信業務與信託業務相連結。而於實務運作上,更常因配合客戶之便利性,通常授信機構身兼信託機構實為常

態狀況。本研究的目的在於:(一)瞭解信託架構的運用對授信業務風險管控之影響,盼使金融市場上及投資人對於其授信決策提供更多可判斷資訊;(二)期以提供信託架構在授信業務之配合,以維資本市場管控範疇及授信品質。而研究的方法主要為兩項:(一)採用文件分析與比較法,與(二)企業訪談法及產業研討會,透過實際案例來解釋信託如何增強授信品質與降低授信風險。案例包括:不動產開發融資配合金錢不動產信託及起造人三合一信託、信託受益權轉讓權利、擔保授信代償運用金錢信託案、海外應收帳款金錢債權信託、禮券預收款信託與營運週轉金案。另就預收款託對第三方支付之影響、安養信託之運用、保險金信託之償債運用及遺族照料等三項業務進行

研究,及其未來可供之發展方向及影響。最後,本研究的對政府、業者及未來研究此議題者提出不同的建議:(一)對政府的建議在法令修訂上,應更加強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的適用性及保障弱勢人員之受益權利、遺囑信託財產移轉時機。在市場管控中,有許多民事信託,不以受益人之權利為信託目的,僅為確保受託人之債權,亦或是詐害債權之信託,造成眾多之訴訟案,故建請業務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管理。(二)對業者部分在授信業務中,善用信託機制,創造客戶收益,亦為銀行創造收入。注意信託財產之破產隔離特性,有效隔離其他債權人、債務人之干擾,並防止各項繼承所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之風險,以順利完成信託目的,創造財產價值及償還銀行借款。信託專

戶資金的專款專用,可將融資款或為達信託目的之相關資金權利交付信託,具有管理協調之功用,以維資金到位,確保相關交易之安全。電子商務的運用方面,金融機構僅須小幅度更動其資訊系統,即可上線服務,快速切入市場,並依業務規模及市場需求可式,予以客製化,將有助於其電子商務發展。(三)對未來研究建議不動產信託研究,參與人員眾多,且衍生糾紛層出不窮,未來能將信託制度運用進行合併研究,盼能創造良好市場機制。融資銀行對信託架構之設計相當具彈性且多元化,由信託銀行提供專業管理的信託團隊,針對不同信託目的及交易相對人提供量身訂做之客製化信託契約與服務,滿足委託人各類型不動產信託管理需求。未來可將單一業務,多國及多地區

進行研究,並參考其他國家成功經驗,盼能更豐富及完整研究成果。

不動產拍賣之研究

為了解決房貸清償塗銷的問題,作者李嘉嬴 這樣論述:

論文提要 近來金融海嘯撲天蓋地襲捲全球,經濟情勢持續惡化,導致外銷遲滯、內需驟降,緊接著消費緊縮、需求減緩、企業縮編、裁員、倒閉隨之而來,房價下跌,出脫不易,無力繳納房貸之現象持續增加,全台法拍屋之拍賣數量亦持續驟增,勢將造成執行法院另一波的法拍風潮。 然而長期以來絕大多數民眾,對於拍賣不動產均敬而遠之,雖實務上認定拍賣係買賣之一種,適用民法相關規定,但從一般人民情感之角度觀之,鮮少有相同的認知,總認為法拍市場充滿了無數的陷阱,或買到殘缺不全的不動產,或占有人蠻橫不受點交…,加上一般民眾恐懼訟累,更使法院拍賣蒙上一層神秘的面紗。應買人除應嫻熟相關法令及拍賣程序外,縱使拍定後取得所

有權,拍賣公告亦註明點交,則如何迅速取得不動產占有才是拍定人最關注的問題。 強制執行法經過民國85年大幅修正及89年微幅修正後,迄今未再更動,經過實務上運作,是否有修正及改進之空間,值得探討。此外,司法院民事廳,因受經濟因素影響,強制執行事件激增,為提高強制執行績效,確保民眾權益,及期儘速解決當前強制執行制度及實務運作上存在較重大之問題,於91年就當時亟待解決之問題,研擬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包括對於減價拍賣的次數、擴大拍賣不動產點交之範圍,及提供便利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向金融機構申辦融資之管道等未來修法趨勢,對不動產拍賣程序有何影響,均有待深入研究。 再者,民法物權編已於

民國96年3月28日修正公布擔保物權之規定,並於同年9月28日施行,其中關於抵押權實行,土地所有權人或用益權人在設定後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對抵押權有影響時,其「除去權利」或「併付拍賣」,於強制執行程序中之運作方式,須為討論。另上述情況,於修法前已存在,於修法後才為抵押權之實行者,其法律應如何適用,亦有探討之實益。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中,對於不動產之執行,分為三階段,查封、換價、分配 。本文僅就第二階段不動產之換價部分為探討,共分六章,茲就研究大綱初步說明如下:第一章 緒論 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及研究方法與範圍,藉以明瞭本文所欲研究之問題與方向。第二章 不動產拍賣之法律性質

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性質如何,影響至為深遠,須予以說明。有私法說、公法說或折衷說之不同見解。私法說以拍定人為承買人當無異議,惟對誰為出賣人有不同見解,有主張債務人為出賣人說、債權人為出賣人說、執行機關為出賣人說、擔保物所有人為出賣人說等。公法說再細分類似公用徵收處分說、公法契約說、裁判上的形成手續說等。折衷說結合私法說與公法說之特點,分就程序面與實體面加以詮釋拍賣之性質,程序面為公法行為,實體面為私法買賣行為。藉由拍賣法律性質之探究,拍定人究為原始取得或繼受取得、不動產上之負擔是否承受,誤拍第三人之不動產該第三人得否回復所有權等,均源於對拍賣性質見解不同而異其效果,因此後續各章之探討,均

以本章為基石,故先就本章主題加以釐清。第三章 不動產拍賣之程序 不動產拍賣之程序,為拍賣過程務實面的探討,包括拍賣前之準備、無益拍賣之禁止、拍賣之實施與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之執行等。拍賣之準備乃實施不動產拍賣之前置程序,適法妥當的準備有助於拍賣之進行,例如不動產價格之鑑定、拍賣最低價額之核定、保證金多寡、拍賣是否有實益、拍賣公告內容等,均牽動著未來之拍賣實施,為拍賣條件之訂定,決定著買賣雙方之權利義務。另為避免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而造成無益拍賣,亦有相關規定之論述。不動產實施拍賣之準備工作完成後,執行法院隨即於拍賣期日實施拍賣,若順利拍定,拍定人依期限繳

足價金當無問題,若拍定人不繳價金則應如何處理。若未拍定,則進入減價拍賣程序,其程序應如何進行,以減價幾次為宜,債權人得否承受及承受之時點,及對於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之應如何執行等,均藉由本章加以討論。第四章 不動產拍賣之效力 不動產拍賣之效力,因對不動產拍賣之法律性質採私法說、公法說或折衷說,而有不同。實務上雖採私法說,但通說認為強制執行權為隸屬國家之公權力,為國家統治權之一部,債權人僅得請求國家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且其拍賣須依據法定程序為之,故折衷說較為妥當。 依私法說與折衷說,均認為拍賣為買賣之一種,以應買人之應買為要約,法院之拍定為承諾,兩者合致而成立買賣契約,拍定人繼受取

得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有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權、原則上承受拍賣不動產之物上負擔。本文依據上述見解,適用民法關於雙務契約及買賣之規定,論述不動產拍賣之效力,以實務面為主、理論面為輔,佐以學生實際參與法院拍賣之經驗,探討繳足價金繳納之效果、未繳納價金之影響、所有權之取得、危險負擔之時點、不動產上負擔之承受或消滅、不動產之點交、點交後復即被占有、點交不動產上有動產時之處置方式等問題。第五章 拍定第三人所有不動產之問題 法院強制拍賣之不動產,應以債務人或擔保物提供人,已受查封之責任財產為對象,執行債權人於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亦須指定查封之客體。對於執行債權人所指定之特定物,執行法院僅負客觀形式審查

之職權,實體上是否真實為執行債務人所有,依審查程序與執行程序分離之法理,執行法院無權審究。因此債權人所查報之財產難免有失實或錯誤之處,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雖得自行或命書記官調查、傳喚當事人,但實務上法院案件量大,難以逐件細查,因此只須在外形客觀條件上可堪認定即可。拍賣不動產若係屬債務人以外第三人所有時,則拍賣法院所為強制拍賣是否有效?於拍賣程序終結後,拍定人是否取得該拍賣不動產之所有權?若無法取得,則拍定人該向誰主張其損害?以何種權利主張?反之,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賦予該第三人何種程序保障或救濟?於查封後拍定前與拍定後拍賣程序終結前,其所得主張之方式及其結果是否相同?再者,於拍定人取得該不動產所有

權後或拍賣程序終結後,該真正所有權人得否再行爭執?應向何人行使權利?其效果如何?乃本章探討之重點。第六章 結論 綜上各章節所述,作為結論及建議,期能兼顧公平正義與社會經濟發展,妥善解決法院拍賣實務上所衍生之問題,並期待對國內之強制執行實務有所助益,作為目前適用之解釋及日後修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