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未塗銷過戶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抵押權未塗銷過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冠融寫的 房地產買賣Q&A 和趙坤麟的 不動產疑難雜症解析(增訂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記得一定要及早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 - 嘉義市政府也說明:有不少債務人在借款還清後,卻忽略了要再拿債務清償證明文件,到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結果一旦年代久遠相關文件遺失,又找不到原先的債權人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馥林文化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商學組 陳家麟所指導 陳美如的 「以房養老」逆向抵押貸款商業模式之探討 (2019),提出抵押權未塗銷過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以房養老、逆向抵押貸款、關鍵成功因素。

而第二篇論文開南大學 公共事務管理學系 黃榮源所指導 邱麗燕的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財產管理系統建置之研究-電子化政府概念的應用 (2009),提出因為有 財產管理、財產管理系統、電子化政府的重點而找出了 抵押權未塗銷過戶的解答。

最後網站謄本QA(系列4-4)付了錢卻交不了屋!就因「這點」未確認則補充:陳俊宏也提醒消費者,若交易價格遠低於抵押設定金額,預防屋主不補足餘額, ... 塗銷,債務將連同房屋一起過戶到買方名下,且在法律上抵押權優先其他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抵押權未塗銷過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房地產買賣Q&A

為了解決抵押權未塗銷過戶的問題,作者陳冠融 這樣論述:

房地產買賣的相關問題, 與繼承房地產應該注意的細節, 這本書通通告訴你!   購買預售屋提早過戶,難道真的對買方比較有保障?   父子之間不能買賣房屋?   繼承得到的房子反而還要多繳稅,所以最好都不要繼承?   謬論一 單憑房屋權狀就可證明賣方為屋主,並與之簽訂買賣契約?   A:錯。因房屋權狀有可能偽造,簽約前應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謄本,確認所有權人及產權狀況,以確保權益。   謬論二 房東售屋時,承租人可以向其主張優先購買權?   A:不可以。依法承租人無優先購買權,僅能依民法第425條規定,向新屋主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此即為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謬論三 承買人可以將買

進後尚未完成移轉登記的房子,再出售予他人?   A:不可以。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者,會被科處罰鍰。   謬論四 房子已設定有抵押權,承買人能主張產權不清而解除契約?   A:不行。因所有權與抵押權是各為獨立的物權,抵押權的存在,不影響所有權的移轉。   謬論五 已登記之不動產,登記機關可以自行塗銷?   A:不可以。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   是否覺得房屋買賣離您很遙遠?但事實上房地產除了買賣還會因為很多原因跟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這本書囊括了關於不動產的登記、買賣、移轉、繼承、稅賦等問題,試圖將這些複雜的問題轉化成淺顯易懂的文字

,讓讀者能快速瞭解並獲得解決方法。  

抵押權未塗銷過戶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90218東森 賣家未塗銷抵押 花2900萬買蛋黃區房被法拍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Macil6RZe8U

建物位在仁愛路二段巷弄內的房屋,一共有7層,屋齡也還不到3年,每一間都有大片的落地窗,嶄新的設計在週邊屋齡較久的房屋建物中,顯得特別顯眼。

記者 蒲世芸、何孟哲 採訪報導……↓

附近鄰近捷運站,還有公車站牌,小吃店、便利超商林立,生活機能相當方便,但是有民眾購買以後住沒多久,房子竟然被法拍。

記者蒲世芸:「當時這名簡姓男子在2016年的時候,斥資花費了2900萬,買下位在台北市蛋黃區上的這間建物,想要買給父母居住,但這住才不到1年的時間就遭到法拍。」

簡姓男子2016年11月,為了讓年邁的父母能夠有一個安心居住的地方,因此找了小時候居住的附近,花費2900萬買下房子,2016年12月03日簽約後,簡姓男子1個月內付清所有款項,賣主將房屋過戶。

中間賣主接獲地政士事務所通知,簡姓男子房屋的抵押權還沒塗銷,但賣主卻以「會自行處理」來作回應。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跟銀行的債務關係根本還沒塗銷掉,然後就隱瞞這件事情,就過給他,買方把錢過給建商之外,他同時又把這個房屋,欠銀行的債務同時也過了買家。」

原來賣家在2017年8月開始就沒有償還本息,積欠了2億4千多萬,其中簡姓男子,房子抵押權2600萬遭到查封,才驚覺高額買下的孝親房已經淪為法拍屋,因此控告賣方詐欺。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一樣還是要做履約保證,你至少就是說,我希望有一個“雙代書”的制度。」

專家提醒買賣房屋過戶時,雙方最好採取雙代書制,並且仔細確認相關合約內容,以免再有類似狀況發生。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9/02/190218-2900.html

「以房養老」逆向抵押貸款商業模式之探討

為了解決抵押權未塗銷過戶的問題,作者陳美如 這樣論述:

依內政部推估,台灣65歲以上人口所占比例,將於民國106年達14%,達到聯合國所稱「高齡社會」的標準,預估於民國114年,老年人口比例將達20.1%,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為了解決越來越多老人在經濟安全上的需求,內政部從民國102年起,開始推辦所謂的「不動產逆向抵押制度」試辦方案,也就是俗稱的「以房養老」。面對少子化及老年化社會,國人該思考的問題:老年人的現金流規劃,首要應放在健康照護,而不是支援兒女,及早擬定退休生活的財富規劃,如何開源節流,為了不影響兒女的人生,老一輩需要有自己的財富規劃,而資產配置當中最有價值的即為不動產,宜思考善用不動產的相對保值特性,以挹注自己的退休金,維持一定的退休

生活品質。為老年人提供2~6成的退休所得替代率。早在十七世紀,「以房養老」的思想就已經在地處歐洲的荷蘭萌芽。當時出現了類似於目前的房屋逆向抵押貸款(Reverse Mortgage)契約書。其大致內容為,投資者購買銀髮族自有產權的房屋,並允許銀髮族在其中居住,直至銀髮族去世之後,投資者再收回房屋。此種協定方式,有效地解決了銀髮族養老的資金問題和居住問題,同時減輕了政府的養老負擔。在該產品推出之後,雖然其進展的程度相當緩慢,但是此種新型養老商業模式的提出,受到了許多國家的注意,並在不斷地創新與實務之中,逐漸地在各先進國家之中推廣。其中,尤其以美國的「以房養老」商業模式最為完備和成熟。另方面,台灣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即金融機構合併法之「公正第三人」)的公正第三人拍賣業務,自公司成立十多年來一直因為無法逕予塗銷假扣押辦理過戶登記而難以推動發展,而「以房養老」業務的債權債務單純,發生假扣押機率甚微,認為是公正第三人拍賣業務未來可努力的方向,「以房養老」業務若欲長久穩定發展,勢必必須重視擔保品處分管道是否順暢,若是按照目前實務,拍賣遺產有所謂「代辦繼承」的問題。公正第三人拍賣業務若想要順利推廣此部分業務,應設法請政府相關單位協力排除問題障礙。 本文亦蒐集近年來執行以房養老商業模式比較成熟的幾個代表性國家,對各個國家不同經驗的研究和學習,歸納出適用於國內的關鍵成功因素,充分地挖掘其重要啟

示和借鏡功能。在美國、日本及澳洲等已開發國家行之有年,政府則從社會福利角度出發,由政府負擔違約保險,讓申貸人不因通膨影響生活品質,同時也分散金融機構承接不動產跌價風險,老人將名下具完整產權之不動產抵押設定給金融機構,以取得一筆或每月的現金流,供退休生活使用,維持良好生活品質。外國的「以房養老」實務經驗對於國內銀行開辦「以房養老」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為商業模式建構及執行提供寶貴的經驗借鏡。

不動產疑難雜症解析(增訂版)

為了解決抵押權未塗銷過戶的問題,作者趙坤麟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我國目前不動產登記法令繁多,常令一般大眾難窺其全貌以致無所適從,又因時代變遷致有不少不合時宜之法令亟待修改,卻迭有緩不濟急之憾。尤其不動產登記攸關人民財產權益,常受現有法令限制致無法符合時代需求。加以公務人員過分拘泥於依法行政,造成一些個案無法順利依法完成,形成疑難雜症懸案,影響當事人權益至鉅。幸賴作者不畏艱難,秉持豐富的專業知識及實務經驗一一為人民解惑。   本書列舉諸多疑難雜症案例,內涵亦頗為感人,其中部分當事人因規劃錯誤所付出之龐大代價,實令人惋惜。作者在書中諄諄提醒,以免讀者重蹈覆轍,權益受損,用心可貴,洵屬難得。為家庭理財、從業節稅的實用工具書。 作者簡介 趙坤麟

82年國家特考合格土地登記事業代理人 88年普考合格不動產經紀人 經歷: .佳榮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 .全國聯合會地政研究委員兼執行編輯 .台北市地政士公會理事 .全美代書聯誼會會長 .永然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永汀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世潮出版有限公司作者 .馥林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稅務法令雜誌社節稅專欄作者兼顧問 .透明房訊雜誌社地政顧問兼講師 .國立中正紀念堂法律常識班講師 .台北市中山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台北市信義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台北市松山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著作: .不動產產權調查DIY .遺產稅DIY .贈與稅DIY .抵押權實務解析 .如何辦妥產權登記

與過戶 .如何辦理繼承與規劃遺產稅、贈與稅(CD光碟片同步發行) .生活法律百科──贈與繼承篇 .遺產稅節稅規劃 .贈與稅節稅祕訣 .不動產疑難雜症解析 .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實務解析 榮譽: ◎榮獲前總統李登輝召見嘉勉 ◎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財政部核定公文86年2月15日台財稅第851924523號函釋原請釋代理人 ◎避免徵收補償費,造成領取人不諳稅法被課或罰逃漏贈與稅,財政部86年6月5日台財稅861055728號核准函原請釋代理人 ◎土地所有人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申請一併申報得由任一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受理,財政

部90年3月23日台財稅第0900451813號核准函原請釋代理人 ◎依法應核退五年地價稅加計利息不應再循行政救濟程序擾民,再經財政部91年8月13日台財稅第0910454520號令原請釋代理人 ◎遺產中訂有三七五租約農地,可享全免遺產稅優惠,經作者多次請益,終被財政部採納,業經立法院89年1月26日修法公布 ◎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免再檢附「法院判決書」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財政部94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028號令原請釋代理人 ◎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公司法人,申請抵押權設定或內容變更登記,免再提供法人或其代表人印鑑章,內政部95年2月24日內授

中辦地字第0950724967號函釋原請釋代理人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財產管理系統建置之研究-電子化政府概念的應用

為了解決抵押權未塗銷過戶的問題,作者邱麗燕 這樣論述:

隨著資訊科技快速發展,如何提升行政機關的效率,一直是政府機關所積極努力與永續追求的目標。鑒於消防單位複雜且繁重的財產管理工作,為提升消防機關財產管理行政效率,並配合政府推動電子化政府之政策,本研究乃藉由電子化政府概念的應用,規劃建置一個屬於消防業務的網路化財產管理系統雛形,期對於未來電子化財產管理系統軟體規劃及設計,提出有效的建議。 電子化政府讓公務處理可以藉助現代資訊及網路通信科技大幅改造,革新公務員的辦事方法,身處資訊化社會與全球化時代,人與電腦、網路的關係愈趨緊密,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積極推動財產管理系統網路化作業,即是一項邁向時代潮流的作業方式。為建置完善的電子化財產管理系統,本研

究採用深度訪談分析法,選擇桃園縣政府消防局12個單位財產管理人及桃園縣政府行政處、衛生局及警察局等3個機關的財產管理承辦人進行深度訪談,並以財產管理系統網路作業化之接受度、改善建議及影響成效原因等三個面向為探討主題。 本研究以非結構式訪談大綱作為研究工具,彙整相關資料進行分析,分析結果歸納出主要研究發現,進而做出結論並提出建議,提供未來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及全國消防機關電子化財產管理系統建置之參考。本研究提出的建議包括系統功能設計必須符合需求、建置視訊或掃描讀取裝置進行財產盤點、系統功能需求必需明確、長官的支持及同仁的配合、教育訓練必需落實、建立財產管理人員獎勵制度、呆帳問題先行解決、規劃符

合消防實務需求之財產分類、訂定流程簡化管理機制、落實資料庫管理功能、部分單位先行試用、定期維護系統正常之運作、預算經費必需極力爭取、充足人力資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