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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終止租約損害賠償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國泰寫的 存證信函必學範本(六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目錄 - 中綱計畫成果資訊網也說明:由於契約內僅有載明乙方(房客)提前終止租約的罰則(違約金為1 個月的租 ... 契約中所規定之義務故而造成債務不履行,則如此則會有損害賠償之問題產生。

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劉姿汝所指導 許家瑋的 從消費者保護法探討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 (2019),提出提前終止租約損害賠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消費關係、消費者保護法、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廖蕙玟所指導 張世玉的 網際網路平台媒介短期租賃契約之研究 (2017),提出因為有 共享經濟、Airbnb的重點而找出了 提前終止租約損害賠償的解答。

最後網站租約減紛爭加註解約條款則補充:專家建議,在簽訂契約前應加註提前解約條款,明列賠償辦法、事前告知義務,若無約定,可以1個月租金作為提前解約的損害賠償。 常見4種房客欲提前解約的情況,分別為房東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提前終止租約損害賠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存證信函必學範本(六版)

為了解決提前終止租約損害賠償的問題,作者林國泰 這樣論述:

  存證信函保存證據的效果佳,並且拜網路發達之賜,可輕鬆的在網路上下載郵局存證信函用紙來撰寫,寄件人只要經由郵局寄發而對方確實收到,無論對方日後如何抵賴,又將來是否對簿公堂,寄件人均已掌握有利的證據。只是如何撰寫?哪些情況下需要祭出存證信函?應掌握哪些重點?本書分門別類,以案例對照範本的模式,教讀者一步一步成為撰函高手!

從消費者保護法探討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

為了解決提前終止租約損害賠償的問題,作者許家瑋 這樣論述:

住宅租賃法制在民國(下同)105年以前,僅有民法及土地法有相關規定,相較於不動產買賣,在過去長期以來是被政府較忽視的一塊。一直到104年惡房東張淑晶事件的新聞報導,其以極不公平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坑殺房客的行徑引發舉國譁然,隨後有關各種惡房東及惡房客的新聞如雨後春筍般接連爆出,住宅租賃的議題開始受到注意。而近年來,都市地區的房價高漲,許多民眾無法負擔買房的成本,住宅租賃的需求日漸增高,居住正義的議題隨之興起,人民迫切希望政府介入住宅租賃市場的呼聲愈來愈高。實務上,住宅租賃契約大多是定型化契約,由出租人單方面擬定或提出。有關定型化契約,我國民法第247條之1及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第二節皆有規範。消費

者保護法第17條更以授權各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方式,建立了一套法律效力極大的行政管制體系,雖然其是否有過度侵害契約自由的疑慮,目前尚無定論,但不可否認的是,消費者保護法透過此套管制機制確實較周全地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是否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涉及住宅租賃關係是否為消費關係。內政部在105年制定公布「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試圖將大部分的住宅租賃關係納入消費者保護法的範圍作規範,以保障承租人權益。惟過去實務上,長期以來較傾向認定住宅租賃關係非屬消費關係,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因此前開規定公布後,住宅租賃關係

在何種情形下是消費關係,可以適用前開規定,演變成實務上爭論不休的議題。又內政部於106年制定公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該條例以是否具消費關係將住宅租賃關係分為二種,具消費關係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非具消費關係者,適用該條授權主管機關另行制定「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惟究竟如何判斷住宅租賃關係是否為消費關係,仍無統一的標準,實務上甚至呈現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幾乎完全相反的見解。故本文主題之一在於探討住宅租賃關係是否為消費關係,透過對實務上行政機關內部資料及司法判決的整理,試圖對此議題提出看法與建議。而因住宅租賃契約大多是以定型化契約的形式呈現,故對於定型化契約的性質與規範亦是本文

討論的重點之一。誠如上述,現行消費者保護法對於定型化契約之行政規制,是否有過度侵害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現行制度是否有可以在改善的地方?本文皆會作詳盡的討論。此外,我國住宅租賃法制,過去僅有民法及土地法的基本規定,但隨著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的介入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制定,各個法規的適用對象不盡相同卻又有彼此重疊之處,我國住宅租賃法制演變得愈來愈複雜。故本文以法令制定的時間線為介紹順序,依序介紹民法、土地法、消費者保護法相關法令(即有關住宅租賃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內容,以期能對我國住宅租賃法制的全貌有相當的了解。最後,筆者統計了105年至108

年我國行政院消費爭議申訴系統中的資料,住宅租賃相關爭議中,有關「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問題」、「租約終止或期滿,出租人未返還全額押金問題」及「修繕問題」類型的爭議,數量為前三名。故針對此三個議題再加上之前所述之住宅租賃關係是否為消費關係的問題,本文將作議題討論與司法案例研析,並對實務上常發生的住宅租賃問題提出相關建議。綜上,本文試圖透過對學說文獻及實務判決的整理與分析,從消費者保護的角度出發,探討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中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並呈現我國目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相關法制上及實務上遇到的問題,對這些問題提出修法建議,以期能使我國住宅租賃法制更加健全,切實保障住宅租賃契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

實現居住正義。

網際網路平台媒介短期租賃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提前終止租約損害賠償的問題,作者張世玉 這樣論述:

Airbnb網路租屋平台是共享經濟下的產物,民眾可透過它來進行房屋短期租賃,看似方便,卻也引起許多爭議。透過Airbnb網路平台締結之短期房屋租賃契約之性質,除了因為時效較短,繼續性契約性質不明顯外,與傳統租賃契約並無差別。在Airbnb網路平台上刊登之物件若係轉租而來,轉租人有轉租之權利時,應有「占有連鎖」之適用,即次承租人對房屋所有人得主張有權占有,房屋所有人不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次承租人返還房屋。但房屋所有人得依民法第443條第2項之規定終止租賃契約,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次承租人返還房屋。 若Airbnb網路平台所出租之房間或房屋係由2人以上所持有,依民法

第820條第1項之規定,若同意出租之人數或應有部分未能符合,則該租賃契約在同意出租之共有人和承租人間有效,但對不同意出租之共有人則不生效力。若該共有之房屋已交付予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之共有人得對承租人主張無權占有,依民法第767條和第821條規定請求返還共有物,並得對同意出租之共有人行使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至於同意出租之共有人對承租人則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Airbnb網路平台上之住宿物件大多以日租套房之短期租賃為主,但卻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21條、第24條第1項及第25條第2項之禁止規定。然依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879號判例要旨和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11

82號判決要旨,日租套房短期租賃契約之出租人縱使未依「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申請核准或登記即出租,日租套房短期租賃契約不因之無效,亦即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並不會影響日租套房短期租賃契約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