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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大 林子欽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英彥寫的 不動產大辭典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林子欽- 政大學術集成也說明:Year Class Title▽ 111‑1 大學部 土地經濟學(一) 111‑1 大學部 土地稅 110‑2 大學部 土地經濟學(二)

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林左裕所指導 郭志祥的 農地價格解析-以社子島為例 (2020),提出政大 林子欽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社子島、農地價格、實質選擇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陳汶津所指導 簡硯姝的 論不動產交易所得稅之稅基 (2020),提出因為有 不動產交易所得、稅基、房地合一、土地增值稅、實價登錄的重點而找出了 政大 林子欽的解答。

最後網站「進步城市的房地稅」座談會研究發現以稅制抑制房價效果很有限則補充:引言人之ㄧ、政大地政系教授林子欽以「失焦房地稅改革?」為題指出,綜合各種學理、派系,可歸納出「稅」有五大功能,一、自主永續財源,二、房價抑制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政大 林子欽,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動產大辭典

為了解決政大 林子欽的問題,作者林英彥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本書是由中國地政研究所過去出版之「地政大辭典」修訂增補而成,由本所林英彥所長邀請不動產界之專家學者十數名執筆,歷時三年始完成之鉅著,收錄不動產相關名詞2351則,全書650頁,附名詞英譯,為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土地開發業者、建設公司、法界人士及與不動產相關之各部門人士、學生必備之工具書。 編者簡介 林英彥 主編 職稱:中國地政研究所所長 張梅英 職稱: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副教授 執筆領域:不動產概念 何維信 職稱: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執筆領域:不動產測量 陳銘福 職稱:前土地登記代理人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政治大學地政學系講師 執筆領域:不動產登記 楊松齡 職稱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社會科學院副院長 執筆領域:不動產制度 吳家昌 職稱:立德技術學院財經系主任 執筆領域:國土規劃 邊泰明 職稱: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執筆領域:不動產開發利用 王進祥 職稱:文化大學土地資源學系講師、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執筆領域:不動產稅務 陳奉瑤 職稱: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副教授 執筆領域:不動產估價 林旺根 職稱:地政士工會全國聯合會前理事長 執筆領域:不動產經營管理 吳耿東 職稱: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規劃學系副教授 執筆領域:不動產市場與投資 梁仁旭 職稱:文化大學土地資源學系副教授 執筆領域:不動產金融 林子欽 職稱: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規劃學系副教

授 執筆領域:不動產組織 張元旭 職稱:前內政部地政司司長、中華電腦中心總經理 執筆領域:不動產資訊

農地價格解析-以社子島為例

為了解決政大 林子欽的問題,作者郭志祥 這樣論述:

土地為不動產業最重要的原物料,房價是不動產業最終商品的銷售價格,由於土地位置與數量無法重新複製的特性,形成高房價的地點,大部份價格都是購置土地的成本產生的,造成土地價格成本占整體房屋銷售價格比例徧高。土地市場相較於資本市場與原物料市場屬於相對特殊的產品,土地是國家重要的稀缺資源,因應環境、氣候、水資源、保育國土、經濟成長、與國家糧食安全等基本需求,規劃內容須與時俱進,適宜全體國民食、衣、住、行、育、樂未來的生活空間,包含農村、鄉村與都市。本研究回顧地租理論、台灣農地與社子島農地利用現況、農地利用與農地保護,台灣的農地交易買賣市場已經被轉換成實質資產的投資標的,預計區段徵收前的農地交易買賣標的

,其成交價格遠超過其基本收益價格,表示其成交價格隱含實質選擇權價格,買方期待未來土地轉用與轉換的價值,針對這個選擇權的價值估值,買方願意付出多少比例為實質選擇權價格呢?透過實質選擇權價值比讓投資方了解農地投資的機會與風險。透過Black-Scholes Model、二項式期權定價模型、蒙地卡羅選擇權評價模擬分析,計算出社子島農地實質選擇權價值,當社子島土地實質選擇權占成交價超過40%以上將有土地泡沫的風險,社子島土地實質選擇權占成交價27%以下為合理投資區與較佳的投資點。本文揭開農地市場買賣交易的面紗,讓市場的參與者如投資者、經紀人、地政士、估價師可以合理評估農地買賣的交易風險。

論不動產交易所得稅之稅基

為了解決政大 林子欽的問題,作者簡硯姝 這樣論述:

為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有認為應從不動產交易所得稅著手,故我國自2016年1月1日起改採「房地合一稅制」,將房屋與土地合併課徵交易所得稅,惟同時仍保留土地增值稅,僅於房地合一稅基中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此一立法引起本文研究之興趣:就稅基部分是否完全解決舊制之缺失,抑或產生新的法律問題?現行房地合一稅基就「無償取得」之情形,以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原始取得成本之認定,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下實值原則之要求,此外亦可能產生擬制所得額,而有違客觀淨值原則。惟探究其根本問題,實係在於以「繼承時或受贈時」作為取得時點,將致使對於贈與人或被繼承人取得不動產至其為贈與行為或發生繼承期間之漲價部分形成課稅真

空。在「相關費用」部分,房屋稅、地價稅不得扣除是否合理,又在人民未盡協力義務情形下,以成交價額5%作為類型化規範,違背推計課稅與納稅人之實際所得相當之意旨。另外,「房地合一稅與土地增值稅雙軌並行」,仍存在重複課稅之疑義,因此須進一步思考土地增值稅之存廢。由於稅基乃係稅捐客體經量化後產生之數值,具有彰顯納稅人稅捐負擔能力之指標作用。又適用稅法時,必先認定課稅之原因事實,因而須有稅捐稽徵程序之法律規範,以實現稅捐債務法中之課稅之實體法規範。在我國施行實價登錄制度後,本文認為實價登錄制度似得作為房地合一稅課稅協力義務之一環,二制度配合下應可達到量能課稅下實值原則之要求。是以,本文亦將針對實價登錄制度

進行評析,並且討論房地合一稅配合實價登錄制度之可行性。最後,本文以實務判決作為案例,以本文之主張進行分析及深入探討,並以此反思本條規範與稽徵實況之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