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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運行作業條件下船舶機艙逸散污染物之研究

為了解決新北市一般護理之家清冊的問題,作者趙云瑄 這樣論述:

船舶排放廢氣主要致癌物質為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許多研究證實船舶廢氣造成的沿岸區域長期空氣品質不良和影響居民健康,然而船員所面臨暴露船舶廢氣之健康風險應不下於沿岸居民,惟鮮有相關研究之探討。本研究之目的為初步探討船員暴露船舶廢氣之健康風險,藉由選定負責港口浚挖作業船隻A、B船進行船舶機艙內作業環境測定,分別檢測A船內可能的PAHs及VOCs,以及B船內可能的VOCs之成份及濃度,調查船員作業環境、作息時間,依長時間待海上及每日上下班船員的不同作業時間,分別設定暴露情境一、情境二及情境三共三種暴露情境,評估船舶機艙廢氣對作業船員健康風險,並分析可能污染來源

,以作為未來船員作業環境改善及健康保護之參考。PAHs檢測的結果表明,共測得10種PAHs,濃度介於0.526~160ng/m3之間,其中有6種為二、三環的PAHs(Nap、AcPy、Acp、Flu、PA、Ant),4種為四環的PAHs(Fl、Pyr、BaA、CHR)。PAHs健康風險評估結果表明,暴露情境一的工作者風險值最大,其PAHs及VOCs總致癌風險為3.7×10-3,暴露情境三的工作者風險值次之,其PAHs及VOCs總致癌風險為8.6×10-5,三種暴露情境風險值估算均大於10-6;PAHs的總危害指標HI在暴露情境一時為2.4 ×10-6

未成年監護制度之實證研究

為了解決新北市一般護理之家清冊的問題,作者邱綉棋 這樣論述:

未成年監護制度為保護無父母可行使親權之未成年人,並配合成年監護之改革,在民國97年為全面性修正,調整監護人種類、增設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在修法後參酌離婚後酌定親權應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將「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作為最高指導原則。然實務適用法規範是否落實良善的立法意旨?最佳利益的評估是否有其判斷標準?本文網羅1,844則裁判,包含2,492名未成年人,作為研究樣本,以量化研究方法探討法律規範與實務運作的落差,並分析「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此一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內涵,期冀研究成果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首先,本文探討未成年監護的開始,觀察「監護開始之事由」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發現實務過度擴大解釋

父母不能行使親權之情況,可能侵害父母親權,亦致法定監護是否已經開始不甚安定;此外,並未明確區分監護人類型,使區辨監護人類型的詳細規範淪為具文;未確實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亦未確認其實質監督之可能等。其次,再藉由實務裁判觀察監護事件的特徵,發現:北部法院重視監護人生活狀況與其經濟,南部法院著重於監護人年齡及健康,兩者考量因素略有不同;受監護人由同性別監護人行監護職務之比例較高;家事調查官與程序監理人的提出報告供法官參考者仍為少數…等裁判趨勢。最後,本文以「決策樹研究法」及「邏輯斯迴歸模型」,分析法院在判斷「受監護人最佳利益」時最重視「受監護人之意願」、「親權人同意與否」及「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是否

同居」三項因素。另外再探討實務多少程度落實「父母優先原則」、「尊重子女意思原則」及「照護繼續性原則」等,以及尚存問題為何。基於上述觀察結論,本文建議將所有涉及未成年監護制度之法律規範統整於監護章,刪除不必要的監護人種類,使法院不再困惑,可以更專注於「受監護人最佳利益」的保障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