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土地所有權人查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新北市土地所有權人查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白宗益寫的 不動產租賃暨社會住宅相關法規彙編 和陳冠融的 房地產買賣Q&A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第十區管理處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查詢申請(一區)也說明:二、請檢附相關資料、電子檔俾利查詢。 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代理人(非土地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書泉所出版 。

南臺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羅承宗所指導 陳正南的 預售屋履約擔保制度之探討 (2021),提出新北市土地所有權人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同業連帶擔保、續建機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楊智傑所指導 鐘淑滿的 我國土地徵收補償機制之探討 (2021),提出因為有 土地徵收補償、公告土地現值、市價補償、地價評議委員會、協議價購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北市土地所有權人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不動產租賃暨社會住宅相關法規彙編 - 讀冊則補充:本書特色雖然上網查詢各項法規不難,但若要隨時查詢並對照類似法規的內容, ... 新北市興辦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北市土地所有權人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動產租賃暨社會住宅相關法規彙編

為了解決新北市土地所有權人查詢的問題,作者白宗益 這樣論述:

  雖然上網查詢各項法規不難,但若要隨時查詢並對照類似法規的內容,就需要一本可以隨時翻閱並標註重點的法規彙編。本書蒐羅所有不動產租賃以及社會住宅相關的各項法規,這是從事實務工作的您不可或缺的工具書。

新北市土地所有權人查詢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50225民視 特殊交易 1元買民生社區公寓
影片網址→http://youtu.be/NbeCs0u6qRM

感謝記者 許敬柔、許猛捷的採訪:

1.特殊交易,實價登錄都會註明。
2.其中包含親友間的贈與,例如夫妻,或者是父子間。
3.董事長/自然人轉賣給公司/法人。
4.瑕疵物件的交易,海砂、輻射等不太能住人的房子。
5.債務人轉賣給債權人之間的債務債權相互消抵償的買賣。
6.風俗民情,例如台灣許多廟宇的房子/土地所有權人竟然是神明,導致每年房屋稅、地價稅政府都徵收不到,也讓廟宇天天有免稅的香油錢可以拿,還可以無成本養地,於是政府近幾年規定廟宇要趕緊過戶給自然人,否則將強制徵收,於是才會產生「神明」用極低的價格賣給「信徒」。

不過,用超便宜的價格買到房子,屬於先樂後苦的做法,假設你用1萬元買房子,將來用1000萬賣掉,代表政府認定你賺了999萬元,未來要繳的稅是非常可怕的。

以下是新聞報導……↓

敲敲鍵盤,不少人會上網查詢區域行情,自從實價登錄上路後,房屋交易價格無奇不有,除了履創新高,現在還出現超低銅板價。

記者 許敬柔:位在松山區這裡有一間40年的老舊公寓,總坪數27.8坪在2013年以總價1塊錢成交。

無獨有偶,中正區也有間屋齡62年2廳1衛的透天厝面積不到1坪,總價3420元。

民眾直呼太誇張,台北市寸土寸金,竟然有人只花一塊錢就買到民生社區價值上千萬的公寓,究竟是什麼原因?點開實價登錄網站的交易明細,寫的是「親友、員工或其他特殊關係交易,民情風俗因素等交易」

也就是說像夫妻贈與、直系親屬買賣,個人董事長轉給公司法人,還有人說因為祖先托夢才便宜賣,理由千奇百怪,但房仲業有不同解讀。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可能是債主跟債務人買了這個房子,債務債權互相抵消;另外,像台灣有上千座廟宇,有很多是土地公神明所擁有的房子跟土地,導致政府長年以來都課不到廟宇的房屋稅跟地價稅,政府就是有規定說不管,如果再沒有過戶的話,政府就要直接強制徵收,所以才會有這種神明象徵性用1塊錢賣給廟宇主委。

專家也提醒,低價買到這種物件可別以為撿到便宜,未來如果要轉手賣出,所得稅更重,不過實價登錄以來,房地產交易的狀況透明化,也讓各種交易行為通通攤在陽光下。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86615255

預售屋履約擔保制度之探討

為了解決新北市土地所有權人查詢的問題,作者陳正南 這樣論述:

預售屋的商業模式可溯源於民國六十年十月,由台北房屋所成立,銷售位於敦南SOGO附近之宜家大廈,此為台灣當時預售屋銷售之首例,締造七天完銷的傳奇,而在宜家大廈這個案子更早之前,華美建設創辦人張克東就曾採用「預付訂金」的方式銷售房屋,後來芝麻酒店一案利用大眾集資方式,過於取巧的高槓桿模式終究以失敗收場,至今芝麻酒店因產權複雜,雖然不乏開發商試圖整合規劃,然而在2020年中旬,所有權人提出撤銷同意,都更計畫卡關,雖然當時的臺北市政府更新處要求實施者妥予溝通協調,但是談了1年還是走向分手,都更案正式破局,直至目前為止仍是一棟荒廢的大樓。據此可見,預售屋的買賣模式所存在之問題與風險,最終可能導致之後果

,並非短期之內可以妥善處理。我國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屢經多次修正,目前將「履約保證機制」名稱修正為「履約擔保機制」,以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然實務上是否能對開發商或建商更進一步約束其預售屋之銷售方式,並且有效保障預售屋買受人之權益,似乎仍待時間檢視。本文研究目的在探討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所涉及之問題,首先對其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發展沿革,透過先進之文章進行歸納整理,其次為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以及保證契約、擔保契約之區分加以說明,再以該機制現行各項規範、相關問題及續建機制之實務進行研究,最後為結論與建議,希冀本文對實務問題之探索,在未來消費者於購買預售屋時能有所助益,以確實保

障消費者之購屋權益,進而符合社會經濟效益與法制之完整性。

房地產買賣Q&A

為了解決新北市土地所有權人查詢的問題,作者陳冠融 這樣論述:

房地產買賣的相關問題, 與繼承房地產應該注意的細節, 這本書通通告訴你!   購買預售屋提早過戶,難道真的對買方比較有保障?   父子之間不能買賣房屋?   繼承得到的房子反而還要多繳稅,所以最好都不要繼承?   謬論一 單憑房屋權狀就可證明賣方為屋主,並與之簽訂買賣契約?   A:錯。因房屋權狀有可能偽造,簽約前應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謄本,確認所有權人及產權狀況,以確保權益。   謬論二 房東售屋時,承租人可以向其主張優先購買權?   A:不可以。依法承租人無優先購買權,僅能依民法第425條規定,向新屋主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此即為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謬論三 承買人可以將買

進後尚未完成移轉登記的房子,再出售予他人?   A:不可以。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者,會被科處罰鍰。   謬論四 房子已設定有抵押權,承買人能主張產權不清而解除契約?   A:不行。因所有權與抵押權是各為獨立的物權,抵押權的存在,不影響所有權的移轉。   謬論五 已登記之不動產,登記機關可以自行塗銷?   A:不可以。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   是否覺得房屋買賣離您很遙遠?但事實上房地產除了買賣還會因為很多原因跟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這本書囊括了關於不動產的登記、買賣、移轉、繼承、稅賦等問題,試圖將這些複雜的問題轉化成淺顯易懂的文字

,讓讀者能快速瞭解並獲得解決方法。  

我國土地徵收補償機制之探討

為了解決新北市土地所有權人查詢的問題,作者鐘淑滿 這樣論述:

國家為公益需要,興辦公共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土地徵收乃以公權力強制取得私有土地權利,而人民似乎能默默接受,而國家應如何彌補土地所有權人之特別犧牲。我國土地徵收補償《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於2012年1月4日公布修正,結束三十多年來以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徵收地價,改以市價補償徵收地價,朝土地正義之目標邁進。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371號判決:「需用土地人於辦理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公共事業所需土地時,自應確實踐行協議之精神,不得徒具以形式上開會協議,而無實質之協議內容。...」協議價購為徵收先行程序,協議不成者才得啟動徵收程序。協議價購之價格通常困擾著需用機關,而需用機關是否確實進

行協議價購,如不同意協議價購即依土地徵收規定進行徵收程序,未落實協議價購之精神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協議。協議價購該如何落實進行,才能免於流於形式,是當前需檢討之問題所在。我國土地徵收補償地價,修法前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參考2012年修法理由「現行徵收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方式各方指教意見甚多,目前無論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或民間反應,均不乏主張採市價補償,使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得以在同一地段買回性質相同及面積之土地,較為公平合理,亦可排除徵收之阻力,故於第一項規定以市價補償其地價。」 然土地徵

收補償市價查估,地價評議委員會是否真能如行政法院,多以尊重地價評議委員會專業能力而賦予判斷餘地,是本論文研究所探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