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財政局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健彰寫的 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總論 和黃健彰的 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政府對企業整合單一服務入口網 - 經濟部也說明:新北市政府 勞工局. 共3項計畫資源.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共3項計畫資源. 花蓮縣政府 ... 南投縣政府財政處. 共1項計畫資源. 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 共1項計畫資源. 苗栗縣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 和元照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蘇彩足所指導 劉亦軒的 公共債務資訊透明度之研究:以財政部網站為例 (2020),提出新北市政府財政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財政透明、公共債務、資訊揭露。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賴宗裕所指導 洪靜瑩的 閒置公共設施活化再利用之研究--以新北市高齡者需求為例 (2019),提出因為有 閒置公共設施、活化再利用、高齡化、高齡者、社會福利設施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的解答。

最後網站產籍管理專區則補充:颱風外圍環流沉降影響,明(25)日白天桃園市地區為橙色燈號,有38度極端高溫出現的機率;基隆市地區、新北市地區、屏東縣地區為橙色燈號,有連續出現36度高溫的機率,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北市政府財政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總論

為了解決新北市政府財政局的問題,作者黃健彰 這樣論述:

  作者近年常在學界、司法實務界與地政實務界演講「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總論」議題,本書為作者長期研究此議題的成果,為台灣第一本關於此議題的專書,將近年相關各家學說及實務見解、2017年修正的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等最新修正規定,以及內政部2017年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部分納入探討。本書以台灣法為中心,於相關處尚一併論及美國、德國、瑞士、日本、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法制,並提出不少解釋論與立法論上的新觀點,對學術界與實務界均有極高的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黃健彰   現 職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教學發展中心主任   ‧新竹縣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

會委員   ‧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常務理事   ‧財團法人台灣法學基金會都市更新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學 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主要經歷   ‧公務人員高考法制類科及格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處科員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博士後研究人員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助理教授、副教授   ‧靜宜大學法律學系、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律師考試、司法官考試、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命題委員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105年傑出系友   ‧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諮詢委員   ‧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澳洲墨爾本大學及雪梨大

學、日本北海道大學及京都大學等法學院訪問學者   ‧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律經濟學暑期學校課程結業   ‧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法學院研究   主要得獎紀錄   ‧社團法人台灣法學會博士論文獎   ‧財團法人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博士論文獎   ‧科技部103~106年度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   ‧國立臺北大學100~103、105~107年度學術研究獎   ‧國立臺北大學103、104學年度教學績優教師   ‧國立臺北大學101、105學年度績優導師   主要著作   ‧承攬人抵押權   ‧法定優先受償權   ‧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總論   ‧共有不動產處分與優先購買權   ‧不動

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   ‧法定優先權制度研究──兩岸物權法修正草案芻議(博士論文)   ‧法律經濟學(合著)   ‧中國民法(合著)   ‧不動產登記法律與政策(合著)   ‧共有案例類型之探究(合著)   ‧地上權法制之研究(合著)   ‧單一作者TSSCI期刊論文21篇   研究方向   ‧民法、不動產法 自 序 作者簡介 第一章 導 論  第一節 不動產先買權的規定、類型/1  第二節 不動產先買權的基本法律關係/3   壹、先買權人與出賣人的法律關係/4   貳、先買權人與原承買人的法律關係/5   參、出賣人與原承買人的法律關係/6  第三節 不動產先買

權與契約自由/8  第四節 不動產先買權與選擇權法理論──補償法則的運用/9 第二章 不動產先買權的共通要件  第一節 出賣不動產/15   壹、是否以有效出賣於第三人為前提/15   貳、是否包含贈與或半買半送/31   參、是否包含法院因執行金錢請求權而強制拍賣/32   肆、出賣於同順位或先順位先買權人的情形/37  第二節 以同樣條件行使/38   壹、引 言/38   貳、以同樣條件行使先買權的理由及基本認定/39   參、依物價指數等調整價金的可能性/55   肆、流抵契約與先買權同樣條件的認定/62   伍、與其他客體一併出賣/70   陸、主張先買權之人指定第三人為權利取得人

/87   柒、小 結/90  第三節 第三人未提高價金/91 第三章 不動產先買權的效力  第一節 債權效力/95   壹、引 言/95   貳、原承買人請求移轉登記/96   參、先買權人請求損害賠償/109   肆、先買權人依民法第二四四條訴請塗銷登記/119   伍、先買權人聲請假處分/126  第二節 物權效力/128   壹、引 言/128   貳、先買權「相對」物權效力的分析、檢討/130   參、第三人將標的物移轉於原出賣人的特殊情形/151   肆、請求塗銷登記是否基於代位權/163   伍、得否聲請假處分/164 第四章 登記機關就不動產先買權的審查  第一節 引 言/

169  第二節 登記機關的審查權限、審查能力/171   壹、我國實務與學說就審查權限、審查能力見解的整理/172   貳、外國審查權限、審查能力見解的整理──以日本為主/176   參、本書分析/177  第三節 現行規定中登記機關審查先買權的相關問題/184   壹、登記機關審查先買權的原則性分析/184   貳、登記機關就單獨申請登記時之先買權審查的特殊問題/190   參、相關行政爭訟與民事爭訟問題/199  第四節 現行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七條前二項區別的檢討/208   壹、「視為放棄先買權」、「出賣人已通知先買權人」區別的檢討/208   貳、「檢附證明文件」區別的檢討/211

 第五節 小 結/214 第五章 不動產先買權的預告登記/217 第六章 結 論/223 參考文獻/227 索 引/249 自序   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的制度運作是理論與實務上的重要問題,不過,過去相關研究仍有不足。筆者近年受邀至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台南律師公會、新北市公務人員訓練班、花蓮地方法院、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政治大學公企中心、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台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崑山科技大學房地產開發與管理系(以上依演講時間順序排列)演講不動產優先購買權議題,受邀至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針對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優先購買權的法律疑義表示意見,並發表十多篇關於

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的論文,該等論文多為筆者執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現科技部)三年期計畫「優先購買權之研究」(NSC 102-2410-H-305-036-MY3)的成果。   筆者現將該等研究成果大幅改寫、調整結構、配合法規(例如2016年修正的文化資產保存法、2017年修正的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及修正草案(例如內政部2017年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調整內容而重新彙整成有體系專書。由於篇幅較多,並希望保留未來如有機會改版時增補的空間,故預定出版三本,分別是「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總論」、「共有不動產處分與優先購買權」與「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筆者的研究向來結合民法與土地法規

,本書「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總論」為台灣第一本探討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總論的專書,可供法律界與不動產界參考。   本書第一章第一節主要改寫自黃健彰,「優先購買權爭議問題研究」,財產法暨經濟法,第50期,頁4,2017年12月;黃健彰,「債權效力不動產優先購買權之法律效果」,世新法學,第9卷第1期,頁146,2015年12月;黃健彰,「行使具物權效力不動產優先購買權之法律效果」,輔仁法學,第50期,頁46,2015年12月(TSSCI)。第二節主要改寫自黃健彰,「債權效力不動產優先購買權之法律效果」,世新法學,第9卷第1期,頁148-152,2015年12月。第三節主要改寫自黃健彰,「土地法第三十四條

之一他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之競合-兼評內政部土地法修正草案相關規定」,東吳法律學報,第28卷第2期,頁65-66,2016年10月(TSSCI)。第四節主要改寫自黃健彰,「農育權人之優先購買權」,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106期,頁13-15,2018年6月(TSSCI)。   第二章第一節主要改寫自黃健彰,「優先購買權爭議問題研究」,財產法暨經濟法,第50期,頁4-18,2017年12月;黃健彰,「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承認與建構」,政大法學評論,第128期,頁13-14,2012年8月(TSSCI);黃健彰,「農育權人之優先購買權」,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106期,頁23-26,2018年6月(T

SSCI);黃健彰,「論多數共有人得否因出賣而處分不動產於共有人之一」,東吳法律學報,第29卷第4期,頁20,2018年4月(TSSCI)。第二節主要改寫自黃健彰,「不動產先買權『同樣條件』之研究」,中原財經法學,第38期,頁205-273,2017年6月(TSSCI)。第三節主要改寫自黃健彰,「農育權人之優先購買權」,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106期,頁26-28,2018年6月(TSSCI)。   第三章第一節主要改寫自黃健彰,「債權效力不動產優先購買權之法律效果」,世新法學,第9卷第1期,頁143-190,2015年12月;黃健彰,「不動產登記機關就法定優先購買權之審查」,中原財經法學,第

40期,頁40-42,2018年6月(TSSCI)。第二節主要改寫自黃健彰,「行使具物權效力不動產優先購買權之法律效果」,輔仁法學,第50期,頁41-90,2015年12月(TSSCI);黃健彰,「優先購買權爭議問題研究」,財產法暨經濟法,第50期,頁18-22,2017年12月。   第四章主要改寫自黃健彰,「不動產登記機關就法定優先購買權之審查」,中原財經法學,第40期,頁1-59,2018年6月(TSSCI)。   第五章主要改寫自黃健彰,「不動產登記的客體」,謝哲勝編,不動產登記法律與政策,頁135-139、141、146,2016年2月(台灣法學基金會2016年健全不動產市場法制

研究論文獎第1名)。   本書以台灣法為中心,於相關處尚一併論及美國、德國、瑞士、日本、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法制。本書對既有的學說與實務見解(含2018年最新文獻與判決)予以回應,並提出解釋論與立法論上的建議,希望既能合理實現優先購買權的意旨,又能顧及先買權人、出賣人與第三人的利益。本書酌採法律經濟分析方法,強調法規範功能與相關人的利益衡量,內容深入而豐富。書末尚有索引,以方便讀者依關鍵詞查找本書內容。本書全文在出版前尚經二位匿名學者專家審查,獲推薦而出版發行,並已斟酌審查意見修改與回應。   筆者研究優先購買權,感謝謝哲勝老師的啟迪;這幾年從事學術研究,還受到相當多老師們的提拔,以及近期助

理林伯威、楊博為、廖啓彣等博碩士生的幫忙、元照公司協助出版敝人數本專書,在此一併致謝。   黃健彰 2018年9月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公共債務資訊透明度之研究:以財政部網站為例

為了解決新北市政府財政局的問題,作者劉亦軒 這樣論述:

本研究係以一般人民角度探討財政部網站所提供的公共債務資訊是否有符合財政資訊「即時」、「正確」及「容易理解」(即可讀性)的核心要件,並想了解公共債務資訊的透明是否能與課責產生連結。本研究係文獻分析法及半結構式訪談法來檢視,確認網頁資訊是否均依照法令規定公開、是否有根據既有文獻的建議進行調整,又民眾閱覽的過程中是否覺得資訊容易搜尋、是否夠完整、容易理解,並依據檢視及訪談結果,整理出現網站上有關公共債務資訊公開的問題。研究發現,在「即時」的面向,資訊公告時點有依法公開,但細節可再改善;資訊可近性的部分,資訊搜尋仍有改善空間,如網頁之間無介接、資訊路徑過長、關鍵字搜尋及網頁機器人功能待加強等。其次,

在「正確」的面向,將網頁與既有文獻比較後發現,在資訊完整性的部分仍有問題留存,且受訪者認為,有一些資訊是想了解而沒有看到的,或是雖然有提供,但不夠完整。再來是「可讀性」的面向,發現政府網站仍未按既有文獻的建議來改善,且受訪者遭遇最大的困難處是看不懂網頁上資訊,原因是這些資訊大多為數據且專有名詞太多,但卻沒有任何相關解釋。最後是與「課責」的關聯性,發現有一定比例的受訪者表示未來會繼續關心相關資訊,並可能會影響到投票結果,意即公共債務資訊的公開有機會能透過選舉的方式來達到課責的目的。

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

為了解決新北市政府財政局的問題,作者黃健彰 這樣論述:

  作者近年常在學界、司法實務界與地政實務界演講「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議題,本書為作者長期研究此議題的成果,為台灣第一本關於此議題的專書,將近年相關各家學說及實務見解、最新修正規定及修正草案相關部分納入探討。本書以台灣法為中心,於相關處尚一併論及英國、美國、德國、瑞士、日本、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法制,並提出不少解釋論與立法論上的新觀點,對學術界與實務界均有極高的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黃健彰   現 職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教學發展中心主任   ‧新竹縣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委員   ‧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常務理事   ‧財團法人台

灣法學基金會都市更新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學 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主要經歷   ‧公務人員高考法制類科及格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處科員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博士後研究人員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助理教授、副教授   ‧靜宜大學法律學系、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律師考試、司法官考試、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命題委員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105年傑出系友   ‧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諮詢委員   ‧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澳洲墨爾本大學及雪梨大學、日本北海道大學及京都大學等法學院訪問學者   ‧美國芝加哥大學

法律經濟學暑期學校課程結業   ‧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法學院研究   主要得獎紀錄   ‧社團法人台灣法學會博士論文獎   ‧財團法人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博士論文獎   ‧科技部103~106年度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   ‧國立臺北大學100~103、105~107年度學術研究獎   ‧國立臺北大學103、104學年度教學績優教師   ‧國立臺北大學101、105學年度績優導師   主要著作   ‧承攬人抵押權   ‧法定優先受償權   ‧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總論   ‧共有不動產處分與優先購買權   ‧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   ‧法定優先權制度研究──兩岸物權法修

正草案芻議(博士論文)   ‧法律經濟學(合著)   ‧中國民法(合著)   ‧不動產登記法律與政策(合著)   ‧共有案例類型之探究(合著)   ‧地上權法制之研究(合著)   ‧單一作者TSSCI期刊論文21篇   研究方向   ‧民法、不動產法 自 序 作者簡介 第一章 導 論——土地用益權人先買權在立法與解釋上的基礎理論  第一節 基本國策與基本權保障/1  第二節 選擇權法理論——補償法則的運用/3 第二章 土地法第一○四條與民法第四二六條之二的先買權  第一節 要件的爭議問題/9   壹、建築物存在/11   貳、推定租賃、法定租賃契約承擔、法定地上權/3

1   參、基地承租人出賣其預售屋/41   肆、地上權人將基地出租/44   伍、主張買賣不破租賃與默示拋棄先買權/50  第二節 效力的爭議問題:已行使先買權而尚未取得基地所有權的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後有無占有權源/56 第三章 基地所有人於地上權人或典權人將房屋與權源出賣時之先買權——以該先買權之有無及客體為中心  第一節 引 言/61  第二節 地上物與權源一體處分的規範意旨與適用上應注意之處/63   壹、地上物與權源一體處分的規範意旨/64   貳、地上物與權源一體處分適用上應注意之處/65  第三節 基地所有人先買權的規範意旨與適用上應注意之處/72   壹、基地所有人先買權的規

範意旨/73   貳、基地所有人先買權適用上應注意之處/74  第四節 基地地上權人或典權人將其房屋連同權源出賣時,基地所有人先買權的有無/75  第五節 基地地上權人或典權人將其房屋連同權源出賣時,基地所有人先買權的客體/77   壹、實務、學說見解/78   貳、本書分析/80  第六節 小 結/84 第四章 基地、耕地承租人先買權的通知——民法與土地法規的扞格  第一節 引 言/87  第二節 代表案例/92   壹、案例事實與訴訟過程/93   貳、法院見解/94  第三節 本書分析/97   壹、法定先買權的效益與成本/97   貳、現行法關於先買權通知方式的規定/100   參、

書面通知規定的立法意旨與違反時之效力/101   肆、通知的內容/116   伍、若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先買權人,先買權人得否行使權利/121   陸、通知義務人/126   柒、誠信原則/132   捌、民法與土地法的適用關係/136 第五章 農育權人的先買權  第一節 引 言/145  第二節 既有的不同見解/147   壹、修法時的討論/147   貳、修法施行後的實務與學說見解/150  第三節 本書分析/153   壹、採肯定見解的理由/153   貳、該先買權應具物權效力/174   參、現行法下採肯定見解的法學方法/177   肆、立法論上的明文規定方式/178 第六章 房屋承

租人的先買權  第一節 引 言/183  第二節 承認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理由/187   壹、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效益顯著/187   貳、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成本有限/191   參、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符合體系正義/194   肆、房屋承租人先買權有立法例可循/197  第三節 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建構/206   壹、承認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模式/206   貳、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通知/212   參、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效力/214   肆、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主體是否包括同居人與次承租人/221   伍、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客體是否及於土地/227   陸、房屋承租人先買權與其他先買權規定的競合/22

7 第七章 結 論   壹、土地法第一○四條與民法第四二六條之二的先買權/233   貳、基地、耕地承租人先買權的通知/236   參、農育權人的先買權/238   肆、房屋承租人的先買權/239 參考文獻/243 索 引/265 自序   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的制度運作是理論與實務上的重要問題,不過,過去相關研究仍有不足。筆者近年受邀至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台南律師公會、新北市公務人員訓練班、花蓮地方法院、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政治大學公企中心、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台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崑山科技大學房地產開發與管理系(以上依演講時間順序排列)演講不動

產優先購買權議題,受邀至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針對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優先購買權的法律疑義表示意見,並發表十多篇關於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的論文,該等論文多為筆者執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現科技部)三年期計畫「優先購買權之研究」(NSC 102-2410-H-305-036-MY3)的成果。   筆者現將該等研究成果大幅改寫、調整結構、配合法規(例如2016年修正的文化資產保存法、2017年修正的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及修正草案等調整內容而重新彙整成有體系專書。由於篇幅較多,並希望保留未來如有機會改版時增補的空間,故預定出版三本,分別是「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總論」、「共有不動產處分與優先購買權」與「不動

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筆者的研究向來結合民法與土地法規,本書「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為台灣第一本探討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的專書,可供法律界與不動產界參考。   本書第一章主要改寫自黃健彰,「農育權人之優先購買權」,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106期,頁11-15,2018年6月(TSSCI)。   第二章第一節主要改寫自黃健彰,「以『建築物存在』作為基地地上權人、承租人先買權要件的探討」,財產法暨經濟法,第41期,頁1-27,2015年3月;黃健彰,「土地法第一○四條與民法第四二六條之二先買權要件之爭議問題研究」,中正法學集刊,第52期,頁221-258,2016年7月(T

SSCI)。第二節主要改寫自黃健彰,「優先購買權爭議問題研究」,財產法暨經濟法,第50期,頁22-24,2017年12月。   第三章主要改寫自黃健彰,「基地所有人於地上權人或典權人將房屋與權源出賣時之先買權──以該先買權之有無及客體為中心」,台灣土地研究,第19卷第2期,頁79-100,2016年11月(TSSCI)。   第四章主要改寫自黃健彰,「基地、耕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通知:民法與土地法規的扞格」,台大法學論叢,第44卷第1期,頁163-221,2015年3月(TSSCI)。   第五章主要改寫自黃健彰,「農育權人之優先購買權」,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106期,頁1-10、15-

48,2018年6月(TSSCI)。   第六章主要改寫自黃健彰,「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承認與建構」,政大法學評論,第128期,頁79-142,2012年8月(TSSCI)。   本書以台灣法為中心,於相關處尚一併論及英國、美國、德國、瑞士、日本、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法制。本書對既有的學說與實務見解予以回應,並提出解釋論與立法論上的建議,希望既能合理實現優先購買權的意旨,又能顧及先買權人、出賣人與第三人的利益。本書酌採法律經濟分析方法,強調法規範功能與相關人的利益衡量,內容深入而豐富。書末尚有索引,以方便讀者依關鍵詞查找本書內容。本書全文在出版前尚經二位匿名學者專家審查,獲推薦而出版發行,

並已斟酌審查意見修改與回應。   筆者研究優先購買權,感謝謝哲勝老師的啟迪;這幾年從事學術研究,還受到相當多老師們的提拔,以及近期助理林伯威、楊博為、廖啓彣等博碩士生的幫忙、元照公司協助出版敝人數本專書,在此一併致謝。   黃健彰 2018年9月

閒置公共設施活化再利用之研究--以新北市高齡者需求為例

為了解決新北市政府財政局的問題,作者洪靜瑩 這樣論述:

全台灣充斥著許多公共設施低度利用甚至閒置之情形,嚴重影響各地區的都市環境發展,形成社會治安之隱憂。當吾人正思索著如何將閒置公共設施妥適活化再利用之際,適逢台灣正面臨著嚴重的人口結構變遷問題,高齡社會影響高齡者休閒活動空間上之需求。因此,尋求適當空間規劃建置適合高齡者的社會福利設施,以滿足高齡者休閒活動空間上的需求,係各政府有關單位應該審慎關注的重要社會議題。現階段新北市政府將閒置公共設施活化再利用之規劃,僅少數案例係針對高齡者的實際需求進行設計,本研究結果顯示出新北市閒置公共設施的資料揭露並不透明,無法完整呈現出實際閒置公共設施的數量與使用現況,各級單位對於閒置公共設施在認定標準上過於鬆散,

活化再利用之辦法無統一操作模式可供執行遵守。現行無統一法令規範閒置公共設施應何去何從,中央政府部門也無統一窗口進行媒合活化再利用之作業。本研究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出新北市高齡者普遍感到現有休閒活動空間不足,對於現有規劃之社會福利設施無法滿足高齡者需求導致使用率偏低。因此如何將閒置公共設施活化再利用,並規劃出適合高齡者的休閒活動項目,係本研究著重之研究目的。本研究針對新北市現有16處閒置的公共設施進行活化再利用之可行性評選,在問卷調查結果中發現,導致其使用率偏低之主要原因係現有社會福利設施的活動使用空間不足與交通區位不便利,因此本研究將現有閒置公共設施依其「建物及土地基地現況」、「地理區位及交通可及

性」、「原使用用途」、「社區地方資源及周圍環境」等四項因素進行活化再利用之可行性評估,最後篩選出7處適合活化再利用予滿足高齡者需求之閒置公共設施。針對本研究所篩選出新北市7處的閒置公共設施,就各上述因素分析後,個別建議其適合活化再利用的執行策略與配套措施,期盼能有效地落實減少既存閒置公共設施之數量,促進地方都市環境景觀發展,閒置公共設施有效地活化再利用後以滿足高齡者休閒活動空間上之需求,並結合社區各項地方資源,以提供專屬於高齡者之社會福利設施,使閒置公共設施再利用能夠達到最大活化效益與永續經營之環保精神,進而鼓勵高齡者在地健康活躍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