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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暫停服務公告@ 談天說地 - 隨意窩也說明: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因資料庫重整作業,於107年1月20日(週六)8:00~21:00暫停地政電子謄本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地政,房地產,買屋,賣屋@ mgland.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三民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建築學系 吳光庭、張鶴齡所指導 潘東俠的 都市住宅空間轉型-公共性重構以台南市兵工配件廠地區為例 (2018),提出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都市更新、期程規劃、違章建築、公共空間、空間轉型。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湯文章的 不動產登記效力之研究 (2017),提出因為有 不動產登記、權利登記制度、托崙斯登記制度、契據登記制度、登記生效主義、登記對抗主義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的解答。

最後網站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04年度新店區地籍圖重測範圍新鮮報!則補充:新店地政事務所 黃美娟主任表示,104年度新店區地籍圖重測範圍經內政部核定土地筆數共2,450筆,面積約143公頃,土地地段包含新店區直潭段屈尺小段、頂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NG土地開發即刻救援:土地買賣真實案例分享

為了解決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的問題,作者王啓圳,陳尚宏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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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業主帶來更大的效益。   「有土斯有財」許多人夢想自己能擁有一塊地,蓋間理想中的房子。本書分享了許多精采絕倫、刀光劍影的土地買賣過程,讓讀者在閱讀故事時,順便建立起在土地買賣時需要的基本概念。自己多少懂一些,當緣分來臨時,就能氣定神閒、有把握地做出最好的判斷。  

都市住宅空間轉型-公共性重構以台南市兵工配件廠地區為例

為了解決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的問題,作者潘東俠 這樣論述:

本論文在都市計畫尺度下,研究在大區域規劃下受影響變動的小區域都市空間,並以都市更新來研究土地在移轉/交換中的過程與策略,借由計算都市更新前、後的公共空間面積、建蔽率與容積率,比較空間移轉的合理性與否,目的是能夠改善原本違章的都市景觀與本身不佳的生活環境,也希望能改善都市更新對於容積獎勵過寬鬆所造成的後果,進而改變都市樣貌。研究部份分為基地上都市更新區域可能性的羅列、土地上的空間轉移策略、住宅單元空間量與質的建構與住宅內部公共性的探討,整體研究規劃設計對於長遠來說,並不是尋找如何提高都市更新效率的方式,而是設計規劃能夠去填補與滿足每個時程,將空間的使用權利拆解成階段性,而最終能夠顧及層面的多數

人。

租事順利:從挑屋、簽約到和平分手,房東與房客都要懂的租屋金律(修訂二版)

為了解決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的問題,作者蔡志雄 這樣論述:

  房客租屋要注意   ˙租屋的時機怎麼看?租屋預算該抓多少?水電瓦斯怎麼算?   ˙好房子怎麼判斷?看屋也要注意良辰吉時?   ˙惡房東怎麼防?3個小提問讓你輕鬆找到好房東!   房東出租要知道   ˙租約範本新上路,該適用哪種租約?   ˙租約公證要怎麼辦理?該準備哪些東西?   ˙出租後房東還可以出入房屋?可否阻止房客報戶籍?   ˙房客欠租怎麼辦?惜命條款可行嗎?如何預防變成不定期租賃?   房客想找到價廉物美的好物件,房東也想找到守約愛屋的有緣人,相逢即是有緣,好聚好散的方法,讓包租公律師通通告訴你! 專業推薦(按姓氏筆畫順序排列)   朱大川/新北市租賃服務公會理事長

  宋金比/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理事長   林瑞成/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陳柏勳/臺北市租賃服務公會理事長   游開雄/基隆律師公會理事長   劉貞君/桃園市租賃服務公會理事長   鄭俊杰/租賃服務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關維忠/桃園律師公會理事長  

不動產登記效力之研究

為了解決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的問題,作者湯文章 這樣論述:

  本論文主要在闡述不動產登記制度與財產權保障之關係。由於憲法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動產為財產權,依法應受保障。但因物權係對於物直接支配的權利,具有優先性及排他性。基於物權這種特性,如果不能從外部察知物權的發生、變更、消滅,必然糾紛不已,難以保證交易的安全。因此物權的變動,就需要有外在的表徵使人知、使人信。但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表徵,須採取契據登記制度以及登記對抗主義,才是不動產財產權保障最有效率之方式。  現行民法物權編及土地法係採取權利登記制度以及登記生效主義,且以不動產登記簿之方式向外公示,進而賦予公示力、推定力及公信力。然而,不動產權利取得、變更、限制及消滅,不同類型之

登記有不同的效力爭議。故本論文聚焦於不動產登記簿以及各種不動產登記效力之探討,闡述登記之效力在財產權保障中所引發的相關爭議,俾使交易糾紛能夠減少發生。  不動產登記的目的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但登記後權利狀態變更、消滅必須辦理變更登記、消滅登記,又會發生登記權利狀態與真正權利不符的情形,由於我國目前登記實務採取權利登記制兼採實質審查主義,應經過實質審查後才能賦予權利,但實際運作係採取書面形式審查,若因審查錯誤導致登記錯誤,應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如登記人員有重大過失,登記機關更可向其行使求償權,並不合理,有加以修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