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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配偶財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周易寫的 周易的刑法爭點好好看 和曾勝珍的 圖解智慧財產權(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如何查配偶名下財產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小文青生活也說明:2、以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線上查調」功能,查詢「財產資料」及「 ...夫妻可以查询配偶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吗? - 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五南所出版 。

嶺東科技大學 企業管理系碩士班 林永森、朱曉萍所指導 陳薇薇的 國軍公餘進修人員的學習動機與職涯規劃之研究 -以馬祖南竿地區為例 (2021),提出查配偶財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餘進修、學習動機、職涯規劃。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戴瑀如所指導 陳頡宇的 夫妻共同收養與終止收養爭議問題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收養、共同收養、終止收養、普通收養制度、特別收養制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查配偶財產的解答。

最後網站107 年度公職人員財產定期申報授權查調財產說明 - 彰化縣政府則補充:如配偶使用紙本授權,則本人及配偶應填寫紙本授權書後,於授權書正. 本親自簽名蓋章,送交受理申報政風機構登打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基本資. 料,始完成授權。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查配偶財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周易的刑法爭點好好看

為了解決查配偶財產的問題,作者周易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書?   這是一本為刑法考試而生的「抱佛腳」書籍。   目標很明確:濃縮爭點,快速複習,提升即戰力!  

查配偶財產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上禮拜審查軍人年改時,有國民黨委員質疑行政院版本中所規定的離婚配偶請求權,當時國防部嚴部長和退輔會邱主委竟表示同意這樣的看法,我相當驚訝。今天質詢國防部長時,我要求後續協商若遭遇國民黨類似質疑,部長應堅持院版的主張。

一個家庭的責任,無論是工作或是家務,本來就都是夫妻共同承擔、互相扶持的成果。台灣民法早就有離婚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以及許多判例,去年我們在立法院審公教年改的時候,也早就通過相關條文。世界上諸如美、日、德等國家也都有類似的規定。

我們在討論軍人眷屬的福利時,常討論到因為軍人工作的特殊性,配偶與家屬往往也必須犧牲生活來配合,因此應有針對家屬的福利優惠與補助。但討論到年金時,卻又忽視配偶的付出,主張這財產是軍人自己的,這不是矛盾嗎?

國軍公餘進修人員的學習動機與職涯規劃之研究 -以馬祖南竿地區為例

為了解決查配偶財產的問題,作者陳薇薇 這樣論述:

國軍近年來推動募兵制度,強化軍士官招募與留營誘因,鼓勵優秀現役人員長留久任而提出進修等相關福利。因此本研究目的在探討國軍公餘進修人員的個人背景變項:單位、兵科類別、職務、從軍管道、教育程度及幕僚年資,在學習動機與職涯規劃之關係。以馬祖地區陸軍公餘進修人員為研究樣本,共計116人,所使用的工具包括「國軍公餘進修人員學習動機量表」及「國軍公餘進修人員職涯規劃量表」。資料分析方法包括:描述性統計、項目分析(t檢定及相關分析)、信度分析、變異數分析及迴歸分析。透過文獻回顧與相關理論提出研究假設,彙整所收集之資料檢驗本研究。研究結果發現:(一) 「不同服務單位」之馬祖地區公餘進修人員的學習動機變數在「

學習誘因」因素構面有顯著差異;(二) 「不同服務單位」之馬祖地區國軍人員公餘進修的職涯規劃變數,在「專業分流」因素構面有顯著差異;學習動機與職涯規劃之迴歸分析模式中,「學習動機」對「職涯規劃」有顯著正向影響,模式解釋力為55%。在學習動機的「單位認同」及「自我效能」構面對職涯規劃變數之「轉換職場」有正向影響。最後,藉由本研究結果可提供國防部辦理國軍公餘進修上之建議參考。

圖解智慧財產權(四版)

為了解決查配偶財產的問題,作者曾勝珍 這樣論述:

  知識經濟時代來臨,國力強盛與否的指標,取決於對智慧財產的創造、保護、管理與應用之綜合表現,智慧財產是國家對於人類精神活動成果保護之權益總稱,本書詳實說明我國智慧財產基礎理論與實務,配合圖解深入淺出說明以下內容:一、將均衡創作者的權利與使用者之社會公共利益,讓創作能因共享而綿延不斷,增進人類文化之發展的著作權法。二、透過完善的法規授予專利權保護,建立制度鼓勵創造與發明,調和私益保護與公共利益,刺激經濟或產業之發展的專利法。三、賦予商標與標章權人專屬及排他的權利,藉以保障消費者利益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商標法。

夫妻共同收養與終止收養爭議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查配偶財產的問題,作者陳頡宇 這樣論述:

我國民法第1074條明定:「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此即夫妻共同收養原則,惟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養父母與養子女間共成立幾個收養契約?我國民法對此並無明文,學說上素有一體收養說與個別收養說之討論,而區別此二說之目的,係為解決夫妻共同收養與終止收養之爭議問題,本論文即以此二說之差異出發就爭議問題為討論。查我國夫妻共同收養原則之母國法,為日本明治民法第841條(現行法第795條),在日本法之普通收養上,亦有一體收養說與個別收養說之討論,以解決因夫妻共同收養原則而生之爭議問題,然日本法與我國法不同,除普通收養制度外,尚存在特別收養制度,而在特別收養亦有類似問題,就我國與日本之收養制度為比較

後,得知進行比較法研究時,應注意普通收養與特別收養之規定。本論文所探討者,為我國夫妻共同收養與終止收養之爭議問題,透過文獻分析與比較法研究,以了解相關問題在我國與日本之討論情形,綜合分析後得出以下五點:一、夫妻之一方不能表示意思時,他方配偶單獨收養之效力及於該一方配偶。二、違反夫妻共同收養原則之收養,於冒用他方配偶名義之情形效力應及於他方。三、僅夫妻之一方與養子女間有收養無效或撤銷事由時,效力亦及於他方。四、夫妻得例外單獨終止收養之效力,應區分終止事由且終止收養之效力應及於他方。五、違反夫妻共同合意終止收養之終止收養效力,於冒用他方養父母名義之情形效力應及於他方。藉由本論文之分析與檢討,期望能

解決實務上所遇見之困境,並就未來民法收養規定之修法提供參考,以更符合養子女利益之現代收養法指導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