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錯誤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構成要件錯誤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邱忠義寫的 刑法通則新論(五版) 和吳月的 刑法爭點即時通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記錯檢疫時間被開罰?談行政罰法上的「錯誤」也說明:構成要件錯誤 ,指的是行為人主觀上認知到的事實,與客觀上發生的事實並不一致,而且該客觀上的事實是法律所禁止的。這種情況下,雖可確定該行為人不具備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所出版 。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友鋒所指導 周冠君的 警務人員使用槍械之適法性研究 (2021),提出構成要件錯誤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用槍時機判斷、誤想防衛、客觀歸責理論、在職教育訓練。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友鋒所指導 陳林傑的 論構成要件錯誤之罪與責 (2019),提出因為有 等價客體錯誤、打擊錯誤、結果延後發生、法秩序一致性、同一性錯誤、限縮解釋、共犯從屬性、間接代理、加重結果犯的重點而找出了 構成要件錯誤的解答。

最後網站刑法3 錯誤(客觀構成要件錯誤) | 唐大綬 - WordPress.com則補充:刑法3 Page 40 上次已經講述了: 故意既遂犯T構成要件該當客觀構成要件(抓出刑法分則中的要素) | (構成要件)故意(簡稱故意) | 過失§13I(知) (構成要件)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構成要件錯誤,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通則新論(五版)

為了解決構成要件錯誤的問題,作者邱忠義 這樣論述:

  刑法可謂實質之憲法,本書乃注入正當法律程序、雙重危險、比例原則等概念,並將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相連結,使修習刑法者進一步了解刑法在實質及程序正義上之重要角色,俾助於「罪與罰」論證過程中之論證方向正確性。   又本書結合傳統教科書及坊間講義之優點,定位為實用的「工具書」,以圖文並茂方式提綱挈領地呈現關於罪與罰之各家學說、實務及立法之最新趨勢,同時亦針對新興議題加以介紹,去蕪存菁,並適時輔以表格、體系圖等以解析各項論點,且於各爭議問題後舉以實例,幫助讀者吸收且融會貫通,即使再複雜之爭議性問題,亦能一目瞭然,迎刃而解,並能有效節省讀者於時間、精力與勞費上不必要之虛耗。是一本極適

合入門導讀與進階深究之教科書,相當符合在學、準備國家考試或實際訴訟需求者所需。   研讀本書後,對於刑事實體法乃至於程序法的觀念,將有啟發性的全新思考。作者基於數十年擔任檢察官、法官及教學的經驗,也將實務操作的「know how」注入書中,提供了實際打官司時應如何主張及抗辯的關鍵性指引,即使讀者並非法律人,也能輕鬆瞭解並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訴訟耽誤。

警務人員使用槍械之適法性研究

為了解決構成要件錯誤的問題,作者周冠君 這樣論述:

目前實務界對於警務人員使用槍械時機判斷討論與研究很少,本文藉由分析司法判決,就我國法院判決與警務人員用槍案例分析,並以警械使用條例之實證研究,找出歷年警務人員為何要使用槍械?判決中警務人員用槍判斷依據之類型?犯罪現場用槍前舉證重要性?警械使用條例有關用槍判斷之規定,實有予以探討之必要,未來有必要改進,並充實教育訓練,以提高警務人員用槍的準確度,及出庭應訊之技巧,始能符合警務人員應勤需要及百姓期待,讓警務人員使用槍械之適法性更為完善,上述議題,均屬值得思考及探討之課題。故,本研究焦點,不在於警務人員使用槍械適法性辯證,而是期盼對開槍前,在警務人員心理上的腹案,提供正確方法。研究方法,主要從歷年

司法判決中,解析使用槍械前,基於何理由判斷要用開槍,對於開槍判斷心理動作,建立起說服力,如此情形,即可得知法官審理警務人員使用槍械之關鍵何在?進而從司法判決中分析常見之使用槍械判斷類型後,如何界定現場舉證的作為的重要性,提出建議

刑法爭點即時通

為了解決構成要件錯誤的問題,作者吳月 這樣論述:

  ◎重要爭點一把抓:迷失在茫茫書海中,還要跟時間賽跑?本書去蕪存菁,將爭點一次整理給你,考前就看這一本!   ◎架構建立與爭點解構:先圖解刑法架構,爭點一目瞭然!再解構題目,輕輕鬆鬆掌握答題重點!   ◎實務見解、學者評釋帶你看:小孩子才做選擇,爭點、實務見解、學者評釋通通有~   ◎實戰解題:爭點看完還不夠,馬上實戰一波檢驗學習成果!

論構成要件錯誤之罪與責

為了解決構成要件錯誤的問題,作者陳林傑 這樣論述:

摘 要 有關構成要件錯誤之相關議題,諸如等價客體錯誤、打擊錯誤及因果歷程錯誤等錯誤問題,依通說對該錯誤之處罰,總令人質疑其處罰之妥當性。 本文嘗試從多元角度來探討等價客體錯誤相關評價問題,首先從法律一致性來探索民法同一性錯誤與刑法等價客體錯誤,兩者應形成何種評價關係;次從等價客體錯誤之主觀本質,來解析等價客體錯誤處罰之合理性;另從不法構成要件論等價客體錯誤,並對通說所採法定符合說暨學說上所提之對應原則,來論處該錯誤,提出其缺失之處;又從預防犯罪暨保護被害人角度,探究通說對於行為人所為之等價客體錯誤處罰之妥當性;再從刑法解釋思索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等價客體錯誤,宜採限縮解釋來評價

該錯誤;最後探討被教唆者發生等價客體錯誤,教唆者應如何處罰,關於此議題,本文認為不論從刑法之共犯從屬性或民法間接代理之角度觀察,教唆者皆不需為教唆者所為之等價客體錯誤負責。 另關於打擊錯誤,本文認為宜從行為人與預定標的及意外標的之三面關係,作一具體且動態分析,即當行為人對預定標的及意外標的均具有侵害可能,才有討論是否適用打擊錯誤之空間。又學說上對於結果延後發生之因果歷程錯誤之處罰,呈現出過當或不及之處罰現象,本文將該錯誤之行為結構與加重結果犯作一對比,認為該二者間之行為結構具有相類性,故建議對於該錯誤之處罰,日後可參考加重結果犯之評價方式,改訂其法律上之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