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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錯誤意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聰富寫的 民法總則(四版) 和周易的 周易的刑法爭點好好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欠缺「不法意識」與「構成要件故意」之混淆誤認 - Legal Works也說明:包攝錯誤指行為人對法規範之要件有誤解(專家錯誤)。 ... 又所謂該當構成要件故意,乃指行為人對於其行為事實之「自然意義」與「社會意義」具有完整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從周所指導 邱逸先的 我國法上「債權準占有人」制度之再構成 (2021),提出構成要件錯誤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信賴保護、權利外觀理論、民法第310條第2款、債權準占有人、清償、表見代理、存款交易。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鄭冠宇所指導 陳冠宇的 權利外觀理論於我國法上之實踐 (2021),提出因為有 權利外觀理論、Gewere、與因原則、信賴責任論、危險支配理論、危險領域理論、積極信賴保護、消極信賴保護、禁反言原則、民法第113條的重點而找出了 構成要件錯誤意思的解答。

最後網站構成要件該當性 - 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則補充:關鍵字: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阻卻違法事由(正當化事由);主觀阻卻違法要素;不法故意; ... 關鍵字:競合;罪數;意思說;行為說;法益說;構成要件說;綜合說;行為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構成要件錯誤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法總則(四版)

為了解決構成要件錯誤意思的問題,作者陳聰富 這樣論述:

  希望藉由法院實務判決的案例,闡釋法律概念的精義,演繹實際案例的應用,期使讀者得以了解民法總則規定的體系架構與重要觀念。為節省篇幅,放棄鉅細靡遺的教科書書寫方式,對於實務上極少應用的名詞解釋,及理論上不具重要性的概念,一概略而不論。在章節編排上,本書注意到文本前後敘述的流暢性,力求減少讀者閱讀上的障礙。     以法院裁判的實務案例為主要素材,兼採歐洲民法新近發佈文件(如DCFR及PECL)的規定,展現臺灣法院及外國法制的最新發展趨勢。因資料繁多,案例豐富,本書內容密度較高,需要讀者慢讀、細讀、慎思而明辨之。     本次修訂,增加甚多篇幅,包含案例分析、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的意義與作用、

債權物權化、法律行為的原因、無因債權契約、單方錯誤與雙方錯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消滅時效、及當事人進行協商的時效不完成等,以饗讀者。

我國法上「債權準占有人」制度之再構成

為了解決構成要件錯誤意思的問題,作者邱逸先 這樣論述:

關於我國民法第310條第2款之「債權準占有人」概念,實務與教科書多認為是由民法第966條之「準占有」概念所延伸而來,惟民法第310條第2款之規範意旨無疑是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保護善意之債務人,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分配第三人冒領風險之規定,與民法第966條保護準占有人之旨趣大相逕庭,則關於「債權準占有人」概念,即有必要透過信賴保護原則所延伸出來的權利外觀理論加以理解並重構。我國民法第310條第2款乃繼受自日本民法第478條,恰逢日本令和民法對第478條有重大修正,故本文以日本法作為比較法,借鏡日本民法第478條「債權準占有人」概念之演變,與日本學說對於債權人可歸責性之相關討論,反思我國民法第310條

第2款。依照權利外觀理論的三大要件「相對人主觀上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客觀上有一可供相對人信賴之權利外觀」、「原權利人對前開權利外觀之創造具有一定可歸責性」,我國民法第310條第2款有關債權人之可歸責要件明顯付之闕如,故本文參考同為權利外觀理論一環之表見代理制度,分析應如何將債權人之可歸責性納入我國民法第310條第2款中一併評價。本文認為基於清償之特殊性,債務人之地位較為弱勢,僅須於判斷債務人清償是否有正當理由時,將債權人之可歸責事由一併納入評價即可,於此模式下可針對不同類型之清償,對債權人可歸責性之內涵做出適當的調整,特別是存款交易案型,由於大量交易之特性,若讓銀行於每個個案中均須確認債權人

之可歸責性,恐將延滯交易,故將最高法院73年度第1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見解以債權人可歸責性之方式重新理解,並融入上開模式中,始得兼顧存款交易案型之特殊性。

周易的刑法爭點好好看

為了解決構成要件錯誤意思的問題,作者周易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書?   這是一本為刑法考試而生的「抱佛腳」書籍。   目標很明確:濃縮爭點,快速複習,提升即戰力!  

權利外觀理論於我國法上之實踐

為了解決構成要件錯誤意思的問題,作者陳冠宇 這樣論述:

權利外觀理論乃起源於德國學界,是以解釋民事法,甚至是商事領域中,基於真正權利人(行為人)對不實外觀之創造與容任具有可歸責性,而為保障交易市場中之動態安全以及對善意第三人(相對人)之信賴保護,使真正權利人(行為人)負擔法律上不利益之規定,是一種橫跨多個領域之學說。 本文為探討權利外觀理論於法律繼受國之我國法中的實踐情況,勢必得先以德國法上之發展為基石,首先,自權利外觀理論之緣起開始,即從日耳曼法中的Gewere理論開始到1930年代成形之「古典權利外觀理論」時期之學說發展介紹;次之,乃從1930年代開始自1970年代權利外觀理論到「信賴責任論」之轉變,即本文稱之「權利外觀理論之現代化」。

又因權利外觀理論發展之時,即與英美法中之禁反言原則有所牽連,就信賴保護層面二者又多有可比性,為求論述之完整,本文亦對禁反言原則有所介紹,與對二者作比較法分析。 觀察我國學說有關權利外觀理論之介紹,可發現我國法上學者明示權利外觀理論有所適用之領域,在於表見代理以及性質相近之領域(如代表、債權準占有人之清償等)、意思表示錯誤論之解釋、物權法上之善意取得規範及票據法上獨立於票據善意取得外之直接應用,且我國對於權利外觀理論現代化發展而成之信賴責任論亦有所討論。最後,基於時空背景關聯性與具體構成要件分析,本文認為我國民法113條係受古典權利外觀理論所影響之立法例,而具備「外觀要件」、「與因歸責」與

「相對人之善意信賴無過失」為其構成要件,民法113條實為具有我國特色之友實際意義之立法,而非贅文。並且為避免現行民法113條爭議,本文也提出以存續為前提的立法論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