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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名下沒財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倍齊律師寫的 講這麼多,證據咧?—跟著律師合法蒐證、有效舉證 和呂秋遠的 呂律師寫給你的生活法律書【雙書版:幸福了,然後呢?+ 預見熟年後的自己】(贈:暖心叮嚀書籤組)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顏清標被爆欠7千多萬不還前沙鹿鎮長:脫產給顏寬恒 - 民視新聞也說明:政論節目主持人周玉蔻,翻出台中地方法院的債權憑證,清楚載明顏清標,應該付給債權人7000多萬,但名下卻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當初被欠錢的,就是前沙鹿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FUN學 和三采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林鈺雄所指導 賴昭彤的 洗錢罪之解釋與判決研究 (2017),提出欠錢不還名下沒財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洗錢、法益、不動產洗錢、構成要件、Cuellar、競合。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公共事務碩士在職專班 鄭昆山、歐信宏所指導 洪嘉懋的 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以滯欠稅捐執行為例 (2010),提出因為有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名義、欠稅執行、強制執行、限制出境、拘提管收、執行期間、聲明異議的重點而找出了 欠錢不還名下沒財產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律Q&A - 雋理法律事務所則補充:欠錢不還 ,又奈何? 債務人欠錢不還,債權人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後(譬如:法院確定判決或本票裁定等執行名義後),向法院聲請查扣債務人名下財產,但經查無財產可供執行。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欠錢不還名下沒財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講這麼多,證據咧?—跟著律師合法蒐證、有效舉證

為了解決欠錢不還名下沒財產的問題,作者張倍齊律師 這樣論述:

為何告人反被告? 辛苦蒐集證據卻是白忙一場? 隨時可能下架的網頁資料如何蒐證? 證據在第三方怎麼辦? 我能用測謊證明清白嗎?   這是市面上第一本以「證據」為核心的生活法律書   20個真實判決改編的案例   從事前蒐證到事後舉證   不講解太多複雜的法律條文   只提供最實用的行動指南   讓你在面對糾紛時   ◆ 搶先站穩第一步 ◆ 專業推薦   苗博雅 臺北市議員   杜怡靜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律學院院長   陳俊元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李秉錡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劉欣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洗錢罪之解釋與判決研究

為了解決欠錢不還名下沒財產的問題,作者賴昭彤 這樣論述:

2016年底的洗錢防制法修正是本論文研究的契機,面對大幅度的修正,我們必須了解其構成要件如何解釋才能正確適用新法,但在進入構成要件的研究前,必須先對洗錢罪的發展歷史、保護法益及外國法有所認識,才能確保對洗錢罪的理解是正確的。 洗錢罪從起源到今天不過30年,學者對其是否應入罪化及保護法益為何爭論還是很大,所以本論文先簡述洗錢罪的發展歷史,接著再探討本罪所保護法益為何,藉由法益的確定以輔助思考構成要件的解釋方向。 因為新法大量援引公約內容,所以本論文從維也納及巴勒摩公約的洗錢罪談起,接著再將觸角伸到英國及美國的洗錢罪,特別是主觀要件如何解釋,希望藉由比較公約及外國法了解我國法的構成要

件應如何解釋,在解釋完構成要件之後緊接著討論洗錢罪與其他罪如何競合。 除了構成要件的解釋之外,適用法條以解決現實案例也是很重要的,本論文透過大量的英國及美國判決檢視我國實務適用法條與外國有何不同,在論文的最後探討三則台灣的不動產洗錢案例,而會選擇不動產洗錢的原因為這是較難認定是否成罪的洗錢態樣,研究方式為篩選類似的外國案例以比較外國法院的心證與我國是否相同,如有不同應如何解釋。由於新法上路後還沒有不動產洗錢的判決,所以本論文討論的判決是修法前之判決,先討論法院的心證是否合理,再用新法討論應如何裁判。 本次修法是改變舊見解以符合國際標準的契機,希望從人民到實務都能更勇敢的適用新法,跟

上國際反洗錢的浪潮,讓髒錢無所遁逃。

呂律師寫給你的生活法律書【雙書版:幸福了,然後呢?+ 預見熟年後的自己】(贈:暖心叮嚀書籤組)

為了解決欠錢不還名下沒財產的問題,作者呂秋遠 這樣論述:

這些人生難題,絕對都可能發生...... 760,000人FB有感追蹤,全台最會說故事的律師 呂秋遠 從婚姻問題、親子關係到熟齡生活, 將帶給你 情 · 理 · 法全解答! 呂律師寫給你的生活法律雙書套組 《幸福了,然後呢?:你該知道的家事法律》 《預見熟年的自己:老後自在的生活法律》 《呂律師跟你說的暖心叮嚀書籤》組 一次擁有滿滿的生活法律故事與解說, 以及四張暖心叮嚀的律師形象照書籤!   ────1.《幸福了,然後呢?:你該知道的家事法律》────   感情、健康與金錢都類似,   你不該急著去獲得,而是要經年累月的平衡。   婚姻與家庭是社會中重要的基石

,   但往往發現最親近的人可能帶來更深的傷害。   如何與伴侶、家人相處,是一生都必須面對的課題。   本書主題根據民法中的家事法,是每個人都可能遇到的人生法律難題,   呂律師將用他最擅長的方式,寫出人人有感易懂並深思的一本生活法律書。   【內容簡介】   愛,不該以任何暴力與控制的形式存在     當關係尚未破裂,我們該如何在陷入困境中,更有智慧的面對伴侶、家人之間相處的難題。   本書有關於婚姻、親情、財產對應的法律問題共30大篇,   每篇從故事、呂律師觀點到QA答問,這些問題也有可能是你將面對的問題。   那些被網友們喻為「家庭鬼故事」的家庭關係百態,   請看從呂律師的視角

如何解讀這些家庭與婚姻中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   【關於婚姻,呂律師說】   * 面對婚姻的困境,可以不必忍受,困難的點在於要不要決定改變。   * 婚姻的本質是信任,騙得到的人,都是最相信你的人。擔心錢會被分走,那就乾脆不要結婚,其實也是一種選擇。   * 在離婚訴訟裡,並不是先提離婚就先贏。什麼是贏?當然是得到你要的東西才叫做贏。   * 時間到了,所以要結婚,時間到了,也會想離婚。   ★ 這些法律你要懂→ 侵害配偶權、剩餘財產分配、免除分配額、家庭生活費用、保護令、離婚協議……     【關於親情,呂律師說】   * 這個世界裡,沒有天生的父愛或母愛,因為不是每個人都適合當父母。你不

必體諒這一點,但是你得體會這件事。   * 人跟人之間,不會有無緣無故地愛與恨,不要被血緣綁架了自己。特別是談到錢的時候,優先照顧自己才是真的。為了別人,毀了自己,一點也不值得。   * 跟家人的物質界線,永遠都是在自己能力範圍內,給予家人「即使不還也不會犧牲自己生活品質」的錢,超過這個限度,不能給也不該給。   * 久病床前無孝子,並不是罵人的話,而是血淋淋的事實,這種責任真的太累,不是一般人可以承受的。   ★ 這些法律你要懂→ 監護權、扶養義務、改姓、探視權、借名登記、跟蹤防制、監護宣告、撤銷贈與……   【關於財產,呂律師說】   * 感情、健康與金錢都類似,你不該急著去獲得,而是要

經年累月的平衡。   * 人生最怕的不是死,而是沒死,但不能由自己決定事情   * 許多人在爭取遺產,要的並不是錢,而是愛。   * 遺產沒有公平可言,因為在遺產之前,叫做親情。   * 錢這種東西,沒用完的叫做遺產,用完的叫做財產。     ★ 這些法律你要懂→ 遺產分配、拋棄繼承、自書遺囑、特留分、分割遺產、偽造、侵占、意定監護……   本書特色   1. 人人都需要一本了解自身權益、不讓家庭失和的生活法律書。   2. 從故事到呂律師法律觀點,再到QA法律問答,多重呈現各種婚姻家事難題。   ────2.《預見熟年的自己:老後自在的生活法律》────   當法律只能保護懂法律的人時.

.....這些法律問題,別再說與我無關!   未來是老年化社會,許多與老年相關的法律問題將會越來越受重視,   儘管老後充滿未知,但我們到底該怎麼過生活才能自在舒心?   遇到生活問題、生病問題、親子問題、財務問題、遺產問題時,又該如何面對與處理?   以故事為起點,輔以呂律師法律觀點解析,   呂律師將未來的老後生活可能狀況,化為一篇篇值得細細思考的人生法律問題,   40篇與熟年有關的自我、婚姻、親子家庭關係、財務規劃、繼承等法律思考,   給現在的父母,未來的自己,一本最實用的熟年生活法律指南。   【內容簡介】   留下自己的愛,才是最好的方式,但是,愛不等於錢!   關於 熟年

的自己   ☆ 我該離婚嗎?伴侶生病了我該怎麼辦?與同居伴侶分手財務怎麼分?我無婚無伴,該寫遺書嗎?我生病了可以指定監護人嗎?   關於 熟年的親子關係   ☆ 我想再婚孩子卻關心財產?我的兒子成年了住在家裡卻不工作該怎麼辦?為何我辛苦拉拔長大的孩子會不聽我的話?我的孩子被地下錢莊威脅、我打了媳婦她要告我、我生了一個跨性別的孩子……   關於 熟年的財務規劃   ☆  伴侶在外欠債跟我有關嗎我需要代他償還嗎?我未婚但有孩子,我的財產以後有可能被孩子的生父拿走嗎?房子借名登記給孩子,我想要回來可以嗎?離婚後的財產到底該如何協議?過戶給媳婦的房子可以要回來嗎?   關於 熟年的死亡問題   

☆  繼承人有負債時該如何處理?拋棄繼承也有無效的時候?兒子太不孝,該如何剝奪他的繼承權?我的孩子去世了,我跟他的未亡人要怎麼分遺產?我該怎麼寫遺囑?我可以決定我過世後要如何安葬嗎?   本書特色   1.故事:40篇故事代表著可能發生在許多家庭中的熟年生活困境,值得大家思考並預習老後的法律問題。   2.呂律師聊天室:呂秋遠律師用一貫幽默的口吻,解析難懂的法律,也因處理過太多親人間的官司,讓身為律師的他有許多的感悟並提出建議。   【套書限定《呂律師跟你說的暖心叮嚀書籤》組】     尺寸:5×15cm   紙張:凝雪映畫 240g   數量:一組共四張   印刷:全彩  

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以滯欠稅捐執行為例

為了解決欠錢不還名下沒財產的問題,作者洪嘉懋 這樣論述:

按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制度,係指人民基於特定原因,國家課予人民以金錢給付為內容之負擔,若人民故意不遵守或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則賦予行政機關以非常手段或強制方法促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之事實狀態,以達行政目的。 在權責區分上,民事債權債務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簡稱公法債權由專責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行政執行,學理上稱為拍賣二元制度,或強制執行二元化。緣於義務人財產為全體債權人之共同擔保,基於公平原則,不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與民事上強制執行,採不再查封主義,於查封競合之處理,先查

封機關就義務人同一標的物查封者,其處分權即受限制,後執行機關應併案執行。 我國行政執行法於1998年11月11日完成修法程序,並於2001年1月1日施行,新法增訂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程序,將原處分機關移送地方法院財務法庭強制執行之案件,改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專責執行。關於執行程序,行政執行法第26條規定,「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此種概括式準用立法方式,衍生下列矛盾,亟待解決:1、準用範圍太過廣泛,處於不明確狀態,影響法律安定性及人民對於法律可預測性,並非完善之立法。2、行政執行要屬行政權之作用,輾轉準用民事訴訟法不合法理,二者性質不同,

不宜準用。導致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結合處分權主義,理論及實務上甚多扞格不合之處,致執行上糾葛不清,摩擦不斷,正本清源之途應採澈底職權進行主義。 行政執行係屬兩面關係,行政執行處在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中為執行機關之定位,負責各項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移送機關則係代表國家或其所屬地方自治團體立於債權人之地位,就執行程序之進行為一定之協力行為,使其公法上之金錢債權獲得實現,基於全國行政機關「行政一體」,移送機關應負「租稅協力義務」,是以行政執行處與協力機關之關係為何?將一併討論。 行政程序中怎樣之程序設計,才能認定屬於合理、正當,具備程序保障之要求?行政程序法之規範,應具備「公正作為義務」、「受告

知權」、「聽證權」及「說明理由義務」等四點作為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涵。由於行政執行法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程序,係採取行政處分之作成與執行機關分離之制度,行政處分之送達,屬於正當行政程序之受告知權,亦即執行名義是否合法送達不僅涉及義務人在實體上是否負擔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在程序上,關係到義務人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之訴訟權保障問題,實值得吾人加以重視。而有關移送機關已移送執行案件是否有撤回權的爭議,實務見解分歧,容待未來修法明確規定。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基本上干預人民財產權及人身自由甚鉅,1998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行政執行法中,關於第17條及第19條規定拘提、管收各款事由

,是否合憲,產生不少爭議,為符合憲法第8條對人身自由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乃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之聲請,經大法官於2005年1月28日作出釋字第588號解釋,宣告行政執行法第17條及第19條部分條文違憲。經立法院於2005年5月27日三讀通過行政執行法第17條及第19條之修正條文,同年6月22日公佈施行。 行政上「強制執行」之目的在強迫義務人實現義務之內容,而不在非難過去之行為,故行政上強制執行之方法,不是「行政罰」,而為行政執行法第7條所定之「執行問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所規範者為公法上請求權關係;與行政罰法第27條規範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有別,蓋於裁處前行使前,尚不發生公法上請求權

,因行政機關作成裁處(行政處分)始發生法律關係,乃產生人民行政法上義務,故裁處權為形成權關係,不是公法上請求權,三者間互不衝突,各有其適用範圍,其適用關係並非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關係,亦非法規競合,並無擇一適用問題,實務上適用常混淆不清,應予釐清。 其次,新法施行後,實務上處理執行案件問題陸續浮現,譬如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種類及範圍界定困難;限定繼承部分之修法後所產生之相關遺產稅問題;一人公司負責人死亡或公司人頭負責人所形成的欠稅問題;法拍物課徵營業稅未受清償,又不許拍定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違憲;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制定後,關於義務人財產資料取得更顯困難,債權確定至執行期過長導致脫產問題無法

避免;對聲明異議之救濟機能未盡完善之處,其理非明,對聲明異議決定得否聲明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問題,事涉訴訟權保障之核心領域,不容剝奪,宜於未來修法時明確規定。又如何簡化小額案件執行程序,不動產作價承受問題、遺產稅代辦繼承登記、人力資源不足等問題,實有賴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相關規定通盤檢討必要。 而實務上關於執行案件之處理,仍有諸多問題亟待解決,本研究藉由執行力理論探討影響執行力因素,從制度、溝通、資源、官僚結構及執行者意向等面向,深入探討關於滯欠稅捐執行過程中有那些因素阻礙行政執行之執行力,影響執行績效,謀求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