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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001.民事案件Archives | 建律法律事務所也說明:001.民事案件. 分享本所律師辦理民事訴訟案件的成功案例。 【民事】妨害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何一民的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民事糾紛案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驗收、工程保固、保固期、保固保證金、FIDIC契約條款。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盧映潔所指導 蔡依婷的 醫療糾紛事件訴訟前紛爭解決機制中鑑定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醫療過失、訴訟前紛爭解決機制、醫療鑑定、訴訟前鑑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事糾紛案例的解答。

最後網站咖啡店合夥糾紛訴請給付合夥利益勝訴,被告應給付30萬元則補充:民事 債權債務-咖啡店合夥糾紛訴請給付合夥利益勝訴,被告應給付30萬元. 案例事實. 委託人, 合夥人之一(原告). 案件結果, 勝訴,被告應給付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事糾紛案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民事糾紛案例解析

為了解決民事糾紛案例的問題,作者北京註冊會計師協會 這樣論述:

民事糾紛案例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今天我們要跟大家討論的題目就是渣男,這是一個在行銷圈很紅的事件,我簡單分享一下事件經過!最近出現一則廣告內容是一名叫做志明的『渣男』,詳細買廣告的人是誰並不清楚,但可以從廣告內容得知應該是嚴重傷害投放廣告的當事人,我們叫她春嬌好了,才會讓春嬌憤而買下網站的Google廣告,還幫志明製作一個完整網頁清楚揭露他的「渣男事蹟』。

而且這個廣告網頁還買了諧音的XXX.靠北.wtf,內文寫春嬌跟渣男志明相戀的起始,後續不愉快的過程,甚至在一起時的平均花費,都一一揭露,而且這個網告還有「廣告走期」、「網址自動標記」、網頁裡還埋有「GA追蹤碼」,看起來是具有一定基礎的廣告相關專業人士投放的。

很多行銷圈的人都說,這是值得分享的數位行銷案例,更說要成立一個這樣的「揭露工作室」,組團隊,從網頁架設、設計、文案、排版到投放,就像徵信社接案一樣,專門做這種揭露渣男渣女的委託!

這種方式雖然聽起來很大快人心,不過大家真的覺得ok嗎?尤其感情問題本來就很複雜,真正發生的事實,外人都難以得知全貌,多半大家談這件事都還是仰賴主觀好惡,把自己的需求,價值觀投入在評價這件事情上,這種說法可能會偏離事實,給雙方帶來難以預期的傷害。尤其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根本就沒有給志明一個公平為自己辯護的機會,非常不符合Due process. 就是正當程序。社群上的討論也可能成為第二面刃,這種事也很難確認真假,又不是當事人,大家都各說各話,只會給兩邊帶來二次傷害,一旦換成恐怖情人的惡意報復,利用網路來替他折磨對方,就會覺得沒品跟低級,這樣就變成網路公審了!

畢竟「公審」也要符合公眾利益才對,沒有涉及到#Metoo或是性侵這些法律問題,感情糾紛基本上都屬於私領域,而且今天還加上用廣告投放,這些都是我們講的「數位足跡」,這些討論內容可能會影響一個人的求職跟往後的一生耶,到死都會跟著你進棺材!而且用『渣男』罵一個人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妨礙名譽是至少的,法院又不可能建構一個有ABCD行為=渣男的標準,所以認定是人格貶損的機率非常高!我個人是反對妨害名譽刑事化,覺得過份箝制言論自由,如果有名譽貶損這種事,還是走民事就好。

其實仔細想想,連身邊朋友的感情問題,常常也只能因好友關係站在男方或女方那邊安慰,重點不是評斷是非,而是陪伴療傷,同歸於盡是有點太激進了啦!除非真的就是危害到公共安全,或是嚴重到觸犯法律問題,這種時候就每天跟身邊真正信任、親近的人一起私下罵到爆罵到爽就好,學會處理分手後的課題,比又花一堆時間在渣男身上來得重要!

事情公開的傷害是永遠不能修補的,而這些八卦也會跟著一生。如果今天有個人分手之後,選擇在網路上公開前任的惡形惡狀,你是會勸導他用其他方式解決,還是跟他一起拍手叫好?歡迎一起來跟我們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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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民事糾紛案例的問題,作者何一民 這樣論述:

近年來,國內雖以高科技工業如半導體產業為經濟發展核心,以往的工業火車頭「建築、營造工業」成長動能已日漸趨緩,然而,政府意識到前瞻建設計畫之運行、社會住宅及都更危老改建需求仍仰賴於營造工業,遂逐步採取許多改革措施諸如政策性擴張投資、協助技術創新與轉型、完善營造法制環境等,以期帶動營造產業之復甦。其中關於法制現況,工程履約流程中最為常見的議題,除承包商應如期完工外,莫過於工程瑕疵衍生之爭端,此殊值業主與承包商重視。事實上,民法與工程相關法令雖有瑕疵救濟規範,卻不足以因應實務上變化多端之瑕疵紛爭,因此,本論文擬以工程產生瑕疵時應如何救濟作為研究目標。工程生命週期中產生瑕疵並受業主發現的時點,區分為

承商施工期間、業主驗收程序與業主使用階段,雙方就上述三個階段產生之瑕疵該如何處理並界定法律關係?本論文主軸承商之保固責任究係上述三項階段中之哪一階段?為何民法承攬針對工作物瑕疵已存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還需另行創設保固制度?此兩制度之關聯性何在?應如何精準操作?均為本論文所關切之議題。正因我國工程保固法制諸多概念沿襲英美工程契約所慣用條款,並逐步發展成工程慣例,法律人員在無法正確理解保固制度發展脈絡之情況下,時常誤解法律關係進而錯誤適用法律。職此,誠有必要釐清工程保固制度之基本架構與其性質所屬,方能重新認識工程保固制度並定紛止爭工程瑕疵之疑慮。此外,業主若藉定型化契約之手,針對工程瑕疵設計出風險

分配不甚公平、合理的保固條款,承商該如何應對?保固條款若有所缺漏,應如何進行契約漏洞之填補?此時,民法承攬之瑕疵擔保規範與FIDIC國際營建工程契約又扮演著何種要角?工程裁判實務上針對瑕疵之重要爭議又該如何精確地解決?亦為本論文研究方向。以下,本論文將陸續梳理上述爭議並提出一己之見,希冀能夠勾勒出一套完整的工程瑕疵救濟制度,創造美好的工程法制環境。

醫療糾紛事件訴訟前紛爭解決機制中鑑定之研究

為了解決民事糾紛案例的問題,作者蔡依婷 這樣論述:

  醫療行為由於自然生物體上本身具高度不確定性、人類個體與疾病間的反應及差異,成就了醫療行為不可能具一致性之結果。我國司法實務人員因我國教育制度而大多未曾接受醫學訓練,故通常情況下司法人並無相關醫學專業足以合理判斷案件內涵,卻因職責與職權所在,必須在醫療糾紛發生後介入醫病間,若日後醫療糾紛產生訴訟繫屬,案件審理過程中之舉證、鑑定直至審判等訴訟時程反覆而冗長,甚至可能因醫學與法學專業上認知甚異,致使判決結果終難以讓人信服。長久下來,不但對司法系統造成行政負擔,亦可能導致醫界、病家及社會大眾方面皆對於司法系統形成負面觀感,更甚使人質疑司法之公正與真實性。  訴訟目的原應為探究真實,然因醫學之專業

性,即使醫療從業人員受醫學專業訓練時仍有其細緻之分科及專攻領域,更遑論未受過醫學專業訓練者,根本難窺醫學之內涵,亦非常人可知悉。醫療行為細緻且繁瑣,為避免醫療糾紛發生時,其中所涉及之醫學及法學專業與當事人既有思維上之結果產生落差,故在進入訴訟程序前,先行專業性之初步鑑定或評析應有其必要性。  2022年5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當中第15條、第16條分別訂有民事訴訟或刑事偵查審理前應先行移付調解,並復於同法第21條規定得提供調解所需之病歷等相關文件、資料為醫療爭議評析。綜觀全球,醫療糾紛訴訟前之強制調解結合與鑑定先行之制度並不普及,然有施行之國家其成效斐然,筆者以

為引於我國之應用,除能釐清爭議問題爭點所在,同時亦能舒緩醫病雙方之訟累,兼顧訴訟經濟,也避免司法淪為以刑逼民,甚或用以圖利之工具,更能避免濫訟之情事。  故本研究將探討目前我國醫療糾紛產生時解決之實務流程,佐以具有醫療初步鑑定及醫療糾紛處理方式之醫學先進國家為比較,以證明訴訟前強制調解與鑑定先行之制度對於我國醫療糾紛事件解決上之必要性及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