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書查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法院判決書查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智傑寫的 個人資料保護法論 和姜世明的 法袍的背影:美、台法官懲戒案例選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也說明:成交1,600萬登錄3,200萬實價作假、買賣方均判刑:嘉義市一名江姓地主出售一塊土地,與買方以1,600萬成交,但買方要求以2倍價格3,200萬登錄, 108年5月法院判決觸犯刑法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新學林所出版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海洋事務與產業管理研究所 高瑞鍾所指導 施晧偉的 《海岸巡防法》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研究-以岸巡隊勤務為例 (2021),提出法院判決書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海域執法、海岸巡防法、海巡署、警察職權行使法、岸巡隊、即時強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會計學系 陳明進所指導 王翠妤的 新興稅務犯罪與洗錢之關聯及態樣 (2021),提出因為有 洗錢罪、逃漏稅捐罪、稅務洗錢罪、積極、紙上公司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院判決書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股臨會通過遠亞併遭判撤銷亞太電:依法上訴 - 中央社則補充:亞太電信先前股臨會通過「遠亞併」,小股東認為程序有瑕疵告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院判決「決議應予撤銷」。亞太電今天回應,一切程序合法合規,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院判決書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個人資料保護法論

為了解決法院判決書查詢的問題,作者楊智傑 這樣論述:

  本書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教科書,將《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內容,區分各章節單元,輔以實務案例,進行詳細討論。為呈現《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特色與問題,採取比較法的方式,主要比較歐盟2016年《通用個資保護規章》(GDPR)此一全新世代的法制,以及歐盟重要案例,以清楚看出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特色與問題所在。因此,此書可作為學習《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教科書,也可作為理解歐盟GDPR之教科書。此外,本書也在若干地方比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美國《一九九六年健康保險可攜性和責任法》下之《隱私規則》與《資安規則》。

《海岸巡防法》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研究-以岸巡隊勤務為例

為了解決法院判決書查詢的問題,作者施晧偉 這樣論述:

海岸巡防法作為海岸巡防機關之執法作用法,具有重大及深遠之執法依據,本法自2019年第二次修法後大幅提升職權之行使,尤以本法第五條新增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第二章及第四章,藉以提升海岸巡防機關於身分查驗、人民救濟途徑中做出憲法第23條、第24條之憲法保障,大幅提升海巡機關之執法權與人民之權益保障。海巡署在機關內可區分「岸巡隊」、「海巡隊」以及「查緝隊」,本研究將評析岸巡隊執行之勤務及所遇罅隙進行討論,端視海岸巡防法第五條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效益、法制面探討及建議,藉以提出是類整合與盤點警察與海巡構面之觀點,媾和現行海岸巡防法做出權宜之建議與具體修法意見,建議應創立海岸巡防機關職權行使法作結,作為

未來海巡職權向上提升之建議。本研究透過文獻蒐集與歷史研析法了解我國海巡法、警職法及即時強制法案立法歷程及修法途徑,藉以透過政府文書、論文及期刊內容揭櫫出海岸巡防機關勤務之良窳與法制之探討,提出是類具體建議,使海岸巡防機關執法有據、依法行政、Due process of law。本篇研究結論為創立「海岸巡防機關職權行使法」,藉以提升海巡署職權行使與人民權益之保障。

法袍的背影:美、台法官懲戒案例選

為了解決法院判決書查詢的問題,作者姜世明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本書係精選美國的法官倫理懲戒案例,摘錄要旨、區分類型,並對照台灣案例,佐以說明或批判,期使讀者對美、台法官倫理之規範及實踐能有較鮮明深刻之體會。且盼令國人閱讀本書後,得平衡面對各國均存在的倫理困境。法官得藉此知悉美國法上之高度自律,而改革者則得獲建設性之啟發,不再視法官如寇讎,而得與法官共同協力於法治建設大業。  

新興稅務犯罪與洗錢之關聯及態樣

為了解決法院判決書查詢的問題,作者王翠妤 這樣論述:

  我國於民國105年將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列為洗錢罪之前置犯罪,實務上如何認定稅務洗錢罪之成立,稅務犯罪與洗錢行為間將如何產生關聯,執法當中又會遇上那些挑戰及見解差異,本文之研究目的即為探討這些議題,俾供未來實務應用之參考。  本文以四種稅務洗錢態樣進行介紹,說明如何運用洗錢之手法將逃漏稅捐之犯罪所得加以移轉變更、掩飾隱匿及收受持有。另外,我國目前實務上最常構成洗錢罪之類型為行為人出借金融帳戶與詐欺集團使用,對此類型案件之爭議,我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大法庭作出裁定,並闡釋洗錢罪之成立不以特定犯罪已發生或特定犯罪所得已產生為必要,僅

需行為人所為之洗錢行為於後續因果歷程當中得以實現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效果即可成罪。此外,本文亦以二件發生於106年洗錢防制法修正施行前之個案,討論若該案件於洗錢防制法施行後發生,是否有涉及洗錢罪之疑慮。  108年大法庭之見解與目前實務上依洗錢防制法第二條所要求之特定犯罪與洗錢行為間須滿足之時間先後要件不同,這是否會成為未來實務上認定稅務洗錢罪之趨勢,仍有待觀察。於我國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中,可以發現於此二年內,我國未有同時成立逃漏稅及洗錢罪之判決,可見稅務洗錢罪於我國實務應用上仍存在一段差距。面對此落差,我國應檢討逃漏稅捐罪及洗錢罪之立法方式,並加強稅務調查工作,同時期待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盡速通過,減少此類案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