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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輔考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海洋事務與產業管理研究所 高瑞鍾所指導 施晧偉的 《海岸巡防法》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研究-以岸巡隊勤務為例 (2021),提出司法院判決書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海域執法、海岸巡防法、海巡署、警察職權行使法、岸巡隊、即時強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會計學系 陳明進所指導 王翠妤的 新興稅務犯罪與洗錢之關聯及態樣 (2021),提出因為有 洗錢罪、逃漏稅捐罪、稅務洗錢罪、積極、紙上公司的重點而找出了 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公告查詢-公示送達公告則補充:項次 法院別 案號 國內、國外 文書種類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61號 國內、國外 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期日... 2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年度司執字第74898號 國內 分配期日通知(112年9... 3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潮小字第466號 國內 判決書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司法院判決書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0年民事與刑事訴訟法搶分小法典(含重點標示+精選試題)(上榜生口碑推薦)(五版)

為了解決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的問題,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這樣論述:

  【本書適用】司法特考五等/身心障礙特考五等/原住民族特考五等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是司法特考五等兩大類科–錄事與庭務員都要考的專業科目。依考選部命題大綱,該科目的考試範圍即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2012年家事事件法由民事訴訟法中獨立出來後,自也為該科目命題範圍,只是出題比重較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為低。   本書定位為準備「錄事與庭務員」考試之輔助教材,收錄最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刑事訴訟法三法全文。   別於坊間小六法,精選100-108年相關特考(司法/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五等試題,由三民補習班名師群親自研究這些考古題,再將相同條文考點的試題彙整嵌入

相對應的法條之後,條文中常被命題的關鍵字特別以顯眼「藍色」字體標示,背完條文馬上演練題目,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完整條文+重點標示+精選試題   本書由三民補習班法科名師群精心設計,讓法典除了是查詢法條的工具書外,更結合豐富題庫與重點標示,絕對比小六法更實用。   上考場嫌書太多太重太累的話,帶這本讓你神清氣爽,俐落地將考場的零碎時間化為涓涓入袋的分數。   【最新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    民事訴訟法(107.11.28)   (1)明定判決不論是否經言詞辯論,

均應公告之。又經言詞辯論之判決固應宣示之,然若當事人已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法院即毋庸宣示,爰修正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以杜爭議。   (2)相較於獨任審判之情形,合議審判事件,於辯論終結後,尚需經評議及製作判決書等程序,耗費時間較多;另為因應案情繁雜或特殊情形,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製作判決書,宜放寬宣示期日,爰於增訂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三項。   2.    家事事件法(108.06.19)   因應民法親屬編第四章「監護」增訂第三節「成年人之意定監護」節名及條文,其中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五第三項以及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六第四項所定之事件,非屬原本條所定之監護宣告事件類型,爰配

合於增訂修改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以資適用。   3.    刑事訴訟法(108.07.17)   (1)為確保被告於審判中之訴訟主體地位,如法院認為適當者,在確保卷證安全之前提下,自得許其親自檢閱卷證;惟倘有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或檢閱卷證並非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方式者,法院自得予以限制,爰參考增訂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3)被告對於法院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限制卷證獲知權如有不服者,自應賦予其得提起抗告之權利,俾周妥保障其防禦權,爰增訂第三十三條第四項。   (4)配合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及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併為修正第一百十七條得再執行羈押之事由

。   【三民考生上榜心得】司法特考錄事上榜生:呂沛羽   因為對於寫字有障礙,於是選擇了門檻較低的五等考試,且避開過去排斥的公職類型,投考極有挑戰性的司法特考。根據過去的考試經驗,我發現體力是很大的重點。其實除了平常念書,一整天到下午也是很需要元氣,所以建議平時應該要有適量的運動,可以鍛鍊體力又可使精神充沛!民事與刑事訴訟法我將全部法條從頭到尾先念完一遍,接著做題目,遇到做錯的題目,檢討時再去翻法條。題目做到後面,會大概知道主要考的方向,針對重覆的法條,須將容易混淆、數字或是有一字之差的地方分辨、弄清楚,可以做個重點整理。   【三民考生上榜心得】司法特考錄事上榜生:李羽緁   因為大學

時就讀中文系,對於記憶背誦比較有自信,在經過考情資訊分析和評估後,發現需要大量理解和背誦法條的司法特考滿符合我的需求。而且考慮到法律是一門生活中的實用學科,有基礎後遇到不公義的事件也可以適時的保護自己和家人朋友,因此毅然投入了司法特考五等錄事的考試準備!對於沒有接觸過法律的人,民事與刑事訴訟法繁雜又不好理解。建議除了把法條認真讀熟,在課堂中跟著老師的舉例盡量把法條解釋和情境應用搞懂,外加考古題輔助,就能更快上手。   三民輔考風雲榜www.getit.com.tw/list/3pisgood/power/license.aspx   夢想從三民開始,最新考情資訊詳見三民輔考網站:www.3p

eople.com.tw/   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四編 抗告程序 第五編 再審程序 第五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第六編 督促程序 第七編 保全程序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第九編 (刪除)   家事事件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二編 調解程序 第三編 家事訴訟程序 第四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五編 履行之確保與執行 第六編 附則   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二編 第一審 第三編  上訴 第四編 抗告 第五編 再審 第六編 非常上訴 第七編 簡易程序 第七編之一 協商程序 第七編之二 沒收特別程序 第八編 執行 第九編 附帶民事訴訟

《海岸巡防法》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研究-以岸巡隊勤務為例

為了解決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的問題,作者施晧偉 這樣論述:

海岸巡防法作為海岸巡防機關之執法作用法,具有重大及深遠之執法依據,本法自2019年第二次修法後大幅提升職權之行使,尤以本法第五條新增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第二章及第四章,藉以提升海岸巡防機關於身分查驗、人民救濟途徑中做出憲法第23條、第24條之憲法保障,大幅提升海巡機關之執法權與人民之權益保障。海巡署在機關內可區分「岸巡隊」、「海巡隊」以及「查緝隊」,本研究將評析岸巡隊執行之勤務及所遇罅隙進行討論,端視海岸巡防法第五條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效益、法制面探討及建議,藉以提出是類整合與盤點警察與海巡構面之觀點,媾和現行海岸巡防法做出權宜之建議與具體修法意見,建議應創立海岸巡防機關職權行使法作結,作為

未來海巡職權向上提升之建議。本研究透過文獻蒐集與歷史研析法了解我國海巡法、警職法及即時強制法案立法歷程及修法途徑,藉以透過政府文書、論文及期刊內容揭櫫出海岸巡防機關勤務之良窳與法制之探討,提出是類具體建議,使海岸巡防機關執法有據、依法行政、Due process of law。本篇研究結論為創立「海岸巡防機關職權行使法」,藉以提升海巡署職權行使與人民權益之保障。

臺灣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年鑑 2016

為了解決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的問題,作者張熙懷 這樣論述:

  臺灣刑事程序法則及證據法則,邁向世界刑事訴訟思潮的主流趨勢,人權保障及程序正當衡平,經歷2003年9月大幅度修法施行,為世人所關注。立法者是作者,執法者是讀者,法律的生命在於實踐。觀察最高法院近年來新興的刑事裁判,是察覺臺灣刑事訴訟成長軌跡的最佳渠道。本書將2016年最高法院4,902則裁判大數據(Big Data),透過檢選、篩選、擷取、歸納、整理,梳理出各刑事庭、各法官所著裁判要旨,完備成書。善學者,假人之長以補其短,擁有本書就能輕易全盤掌握臺灣刑事訴訟發展新趨潮流。

新興稅務犯罪與洗錢之關聯及態樣

為了解決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的問題,作者王翠妤 這樣論述:

  我國於民國105年將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列為洗錢罪之前置犯罪,實務上如何認定稅務洗錢罪之成立,稅務犯罪與洗錢行為間將如何產生關聯,執法當中又會遇上那些挑戰及見解差異,本文之研究目的即為探討這些議題,俾供未來實務應用之參考。  本文以四種稅務洗錢態樣進行介紹,說明如何運用洗錢之手法將逃漏稅捐之犯罪所得加以移轉變更、掩飾隱匿及收受持有。另外,我國目前實務上最常構成洗錢罪之類型為行為人出借金融帳戶與詐欺集團使用,對此類型案件之爭議,我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大法庭作出裁定,並闡釋洗錢罪之成立不以特定犯罪已發生或特定犯罪所得已產生為必要,僅

需行為人所為之洗錢行為於後續因果歷程當中得以實現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效果即可成罪。此外,本文亦以二件發生於106年洗錢防制法修正施行前之個案,討論若該案件於洗錢防制法施行後發生,是否有涉及洗錢罪之疑慮。  108年大法庭之見解與目前實務上依洗錢防制法第二條所要求之特定犯罪與洗錢行為間須滿足之時間先後要件不同,這是否會成為未來實務上認定稅務洗錢罪之趨勢,仍有待觀察。於我國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中,可以發現於此二年內,我國未有同時成立逃漏稅及洗錢罪之判決,可見稅務洗錢罪於我國實務應用上仍存在一段差距。面對此落差,我國應檢討逃漏稅捐罪及洗錢罪之立法方式,並加強稅務調查工作,同時期待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盡速通過,減少此類案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