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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協會公證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寫的 兩岸協議紀實:兩岸協議執行前後的整體樣貌,重要七年全記錄 和中共中央台辦國台辦的 中國-台灣問題(涉台幹部讀本)配套資料-從對岸看台灣,國台辦權威文件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海基會海協會公證 - 財經貼文懶人包也說明:文書驗證-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公證處寄送公證書副本至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各該公證協會以公函將公證書副本寄送海基會. 如欲查詢大陸公證書副本已否寄達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崧燁文化 和崧燁文化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歷史學系 鄭梓所指導 張育菖的 一九九二年臺海兩岸會談之歷史分析 (2017),提出海協會公證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一個中國」原則、九二會談、九二共識、兩岸關係、臺灣議題。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吳玉山所指導 陳冠吾的 中共政治繼承對兩岸關係之影響:1989-2012 (2015),提出因為有 兩岸關係、中共、政治繼承、繼承轉型、繼承鞏固的重點而找出了 海協會公證的解答。

最後網站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則補充:團、公證業務參訪團等),相關參訪交流團亦同時邀請各主管機關一同參與,以落實相關兩. 岸業務之推動。 在大陸來臺交流方面,大陸海協會亦籌組參訪團由海基會邀請來臺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海協會公證,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兩岸協議紀實:兩岸協議執行前後的整體樣貌,重要七年全記錄

為了解決海協會公證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海峽兩岸協議(以下簡稱「兩岸協議」)是指海峽兩岸間,經大陸的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簡稱「海協會」)和臺灣的財團法人海峽兩岸交流基金會(簡稱「海基會」)平等協商,簽署的對兩岸均有一定約束力的協議。兩岸協議的實施是指兩岸協議在正式產生法律效力之後,在兩岸域内和兩岸間貫徹和落實的制度的總稱。從兩岸協議的場域而言,兩岸協議的實施包括在兩岸域内的實施和兩岸間的實施。前者是指兩岸協議在各自管轄領域内的實施,目的是透過兩岸協議,對兩岸在制定、修改和解釋相關法律時,產生「緩和的效力」。後者則是指透過和平協議等調整兩岸之間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有關國際事務中相互往來的過程和狀態。   

本書完整收錄1993年以來兩岸協議簽訂的各項內容,並就兩岸協議簽訂的背景、商談、效果、媒體、理論做了多幅的研究報告,是研究兩岸關係不可或缺的珍貴參考資料。  

一九九二年臺海兩岸會談之歷史分析

為了解決海協會公證的問題,作者張育菖 這樣論述:

戰後東亞區域的強權競逐,凸顯臺灣在「第一島鏈」關鍵重要之戰略地位。美、蘇意識形態上的對峙,造就1949年兩岸分裂分治之局。兩岸政府各自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堅持上,以最有資格代表「中國」的姿態,展開二十二年聯合國中國代表權之爭。1971年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出台,世界上唯一承認的中國政府,確定為中共的「一個中國」原則。美中臺三邊關係為此重新調整,奠定46 年以來三方互動的「臺海體制」。 1980年代末期冷戰逐漸結束,臺灣海峽軍事衝突可能性逐漸降低。兩岸民間與社會相互交流的帶動,驅使兩岸政府調整與建置應對的機構。「海基會」與「海協會」成雙方唯一授權,進行對話溝通與交流協商的管道。1992

年兩岸為事務性協商舉行正式會談,結果雙方以「各說各話」與「不歡而散」的方式結束。1993年辜汪會談後,兩岸對「一個中國」原則是否有共識,仍是不同的解讀與認知,致使兩岸關係發展的過程,呈現緊繃多於和緩情況。 2000年臺灣首次發生政黨輪替,民進黨執掌政府領導最高權力。兩岸從原本低盪的「冷和」,走到對抗「零和」的關係。美國與中共依各自國家利益的考量,相互牽制陳水扁政府凸顯「臺灣主體」的兩岸政策。國親在野聯盟則透過盱衡情勢的過程,以所謂的「九二共識」找到與中共完成第三次合作的契機,並得以重回執掌臺灣政府的最高領導權。2008—2016 年臺灣二次政黨輪替後,國共就在「一個中國」框架中,從經貿結

合到政治一致的連結,把所謂的「九二共識」刻意確認成為兩岸難以撼動的「政治絞索」。

中國-台灣問題(涉台幹部讀本)配套資料-從對岸看台灣,國台辦權威文件

為了解決海協會公證的問題,作者中共中央台辦國台辦 這樣論述:

  為了適應廣大幹部群眾在新形勢下關心中國統一大業、學習理解中央對台方針政策和法律規範、熱心參與兩岸交流合作的需要,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組織編寫了《中國臺灣問題(幹部讀本)》(2014年版),同時選編了這本配套資料。   這套資料分四個部分,原則上以時間為序,分別選編「對台工作重要法律文獻」「對台工作方針政策重要文獻」「兩岸協議及共識」「涉台重要國際文獻」。   希望通過這些基本文獻,輔助讀者在閱讀《中國臺灣問題(幹部讀本)》時,進一步瞭解臺灣問題和兩岸關係發展歷程,進一步理解中央對台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進一步為推進中國和平統一而努力。   編者

的話   一、對台工作重要法律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第31條)(1982年12月4日) 反分裂國家法 附:關於《反分裂國家法(草案)》的說明(2005年3月8日)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1991年12月17日國務院令第9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民眾投資保護法 臺灣海峽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民眾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 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2005年6月14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6號) 臺灣學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臺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相關規定 臺灣記者在中國大陸採訪辦法 最高人民法

院――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相關規定 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2010年1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二、對台工作方針政策重要文獻 中國政府關於美國武裝侵略中國領土臺灣的聲明(節錄)(1950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告臺灣民眾書(1958年10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告臺灣民眾書(1958年10月25日) 毛澤東:關於臺灣問題(1959年5月10日) 周恩來概括的「一綱四目」(1960年5月24日) 毛澤東:中國在聯合國只能有一個代表(1961年6月13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告臺灣民眾書

(1979年1月1日) 葉劍英向新華社記者發表的談話(1981年9月30日) 鄧小平:中國大陸與臺和平統一的設想(1983年6月26日) 鄧穎超談「更寄希望於臺灣各族人民」(1984年9月28日) 鄧小平在中央顧問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談話(節錄)(1984年10月22日) 江澤民:為促進中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1995年1月30日) 中央人民政府處理「九七」後,香港涉台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政策 李鵬:完成中國統一大業是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心願(1996年1月30日) 李鵬在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節錄)(1997年3月1日) 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節錄)(1

997年9月12日) 中央人民政府處理「九九」後,澳門涉台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政策 朱鎔基在九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節錄)(2000年3月5日) 錢其琛:早日完成中國統一大業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2001年1月22日) 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節錄)(2002年11月8日) 吳邦國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三次會議閉幕會上的談話(節錄)(2004年12月29日) 賈慶林:堅決遏制「台獨」分裂活動,維護台海地區和平穩定,繼續爭取兩岸關係朝著和平統一的方向發展(2005年1月28日) 胡錦濤提出新形勢下,發展兩岸關係的四點意見(2005年3月4日) 中國共產黨總書記胡錦濤與中

國國民黨主席連戰會談新聞公報(2005年4月29日) 中國共產黨總書記胡錦濤與親民黨主席宋楚瑜會談新聞公報(2005年5月12日) 胡錦濤:和平發展理應成為兩岸關係發展的主題(2006年4月16日) 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節錄)(2007年10月15日) 胡錦濤:攜手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同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2008年12月31日) 溫家寶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所作政府工作報告(節錄)(2009年3月5日) 賈慶林在學習貫徹胡錦濤總書記重要談話座談會上的談話(2009年12月30日)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節錄)(2012年11月8日) 習近平:共同開創中華

民族美好未來(2013年4月8日、10月6日) 習近平:從中華民族整體利益的高度把握兩岸關係大局(2013年6月13日) 俞正聲在第五屆海峽論壇大會上的致辭(2013年6月16日) 習近平:共圓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2014年2月18日) 李克強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所作政府工作報告(節錄)(2014年3月5日) 習近平:擔當起開拓兩岸關係前景、實現民族偉大復興的重任(2014年5月7日) 習近平:國家統一是中華民族走向偉大復興的歷史必然(2014年9月26日) 臺灣問題與中國的統一(1993年8月31日) 一個中國的原則與臺灣問題(2000年2月21日) 中共中央授權台辦負責人就海峽

兩岸關係與和平統一問題,發表談話(1991年6月7日) 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授權就目前兩岸關係問題發表聲明(2004年5月17日) 陳雲林:努力開創對台工作新局面(2007年12月17日) 王毅在「九二共識」20周年座談會上的談話(2012年11月26日) 張志軍談首次訪問臺灣的成果和體會(2014年6月30日) 張志軍:努力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成為不可阻擋的歷史潮流――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對台工作的重要論述(2014年9月11日)   三、兩岸協議及共識 海峽兩岸紅十字組織有關海上遣返協定(《金門協定》)(1990年9月12日) 海協會就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問題商談致函

海基會(1992年11月16日) 汪辜會談共同協定(1993年4月29日) 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協議(2008年6月13日) 海峽兩岸空運協議(2008年11月4日) 海峽兩岸海運協議(2008年11月4日) 海峽兩岸郵政協議(2008年11月4日)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2009年4月26日)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定(2009年4月26日) 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2009年4月26日) 海協會與海基會就大陸企業赴台投資事宜達成共識(2009年4月26日)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2010年6月29日)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定(2010年6月29日) 海峽兩岸投

資保護和促進協定(2012年8月9日)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定(2013年6月21日)   四、涉台重要國際文獻 中美英三國開羅宣言(1943年12月1日) 波茨坦公告(1945年7月26日) 日本投降條款(節錄)(1945年9月2日) 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文(1971年10月25日) 中美聯合公報(節錄)(1972年2月28日) 中日聯合聲明(1972年9月29日)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1978年8月12日) 中美建交公報(1978年12月16日) 中美聯合公報(節錄)(1982年8月17日) 中美聯合聲明(節錄)(1997年10月29日) 中日聯合宣言(節錄)(1998年11月26日) 中美聯

合聲明(節錄)(2009年11月17日) 中美聯合聲明(節錄)(2011年1月19日)         編者的話   2008年5月以來,兩岸關係開創了和平發展的新局面,中央對台工作大政方針豐富發展,指引對台工作不斷取得新進展。   為了適應廣大幹部群眾在新形勢下關心中國統一大業、學習理解中央對台方針政策和法律規範、熱心參與兩岸交流合作的需要,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組織編寫了《中國臺灣問題(幹部讀本)》(2014年版),同時選編了這本配套資料。   這套資料分四個部分,原則上以時間為序,分別選編「對台工作重要法律文獻」「對台工作方針政策重要文獻」「兩岸協議及共識

」「涉台重要國際文獻」。   希望通過這些基本文獻,輔助讀者在閱讀《中國臺灣問題(幹部讀本)》時,進一步瞭解臺灣問題和兩岸關係發展歷程,進一步理解中央對台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進一步為推進中國和平統一而努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第31條)(1982年12月4日)序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一八四〇年以後,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後繼的英勇奮鬥。二十世紀,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偉大歷史變革。一九一一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制,創立了中華

民國。但是,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歷史任務還沒有完成。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鬥爭和其他形式的鬥爭以後,終於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得到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戰勝

了帝國主義、霸權主義的侵略、破壞和武裝挑釁,維護了國家的獨立和安全,增強了國防。經濟建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獨立的、比較完整的社會主義工業體系已經基本形成,農業生產顯著提高。教育、科學、文化等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廣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較大的改善。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

中共政治繼承對兩岸關係之影響:1989-2012

為了解決海協會公證的問題,作者陳冠吾 這樣論述:

本研究以江澤民、胡錦濤執政的二十三年為主要的研究範圍,並選出十九個影響兩岸關係變化的重要事件,從中探討中共領導人繼承制度化後,其權力地位是否會對兩岸關係造成影響,以及造成影響的原因。研究架構上將中共領導人的權力地位設為自變項,並設為「繼承轉型」與「繼承鞏固」二期。而中共對臺灣的回應則為應變項,設定了互動指數表以分類事件的性質,分為「積極呼應」、「消極呼應」、「有限反制」與「強烈反制」四個範圍。準此,本文假設:當領導人位處繼承轉型期時,他對臺回應會採「消極呼應」與「強烈反制」;當他邁入繼承鞏固期後,對臺回應則轉為「積極呼應」和「有限反制」。研究發現,當中共領導人處於繼承轉型期時,因未握有最終決

策權,又亟需取得軍方效忠,故當他接收到臺灣的善意時,只能消極地呼應;接收到臺灣的敵意時,他又必須以強烈動作反制之,以換取軍方的信任。而步入繼承鞏固期的領導人,因大權在握,故當接收到臺灣傳遞的善意時,他會相當積極地呼應,並在對臺政策上有創新的論述以取得歷史定位;而接收到臺灣的敵意時,因為他已取得軍方的效忠,無須再討好軍方並已有能力可整合黨內意見,就會採相對有限的反制。本文除了讓中國研究與兩岸關係研究對話,充實了兩岸關係研究的知識體系外,更可為臺灣在盱衡兩岸關係有更深度的戰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