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場登記申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畜牧場登記申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段兆麟寫的 休閒農業規劃與體驗設計 和法律出版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最新修正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土地登記─法規與實務 - 第 235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3)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當地農業發展情況及所申請之類目、經營利用計畫等因素為核准 ... 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農發§3 1~10) (1)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法律所出版 。

逢甲大學 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劉曜華所指導 林倩如的 農業用地已辦竣畜牧場登記證之繼承個案流程合理性探討 (2021),提出畜牧場登記申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繼承、農業用地、農業設施、畜牧場登記證。

而第二篇論文弘光科技大學 食品科技研究所 林麗雲所指導 卓奕汝的 真空滾筒滾揉醃漬時間對舒肥雞胸肉品質及感官特性之影響 (2021),提出因為有 雞胸肉、辛香料、真空滾筒、舒肥烹調的重點而找出了 畜牧場登記申請的解答。

最後網站集集綠色隧道附近要蓋雞舍緊鄰民宅地方抗議- 生活 - 自由時報則補充:... 惟有民眾在附近申請蓋雞舍獲得核准,以致緊鄰的居民反彈,並拉白布條抗議,南投縣政府農業處指出,業者申請通過係在南投縣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新法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畜牧場登記申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休閒農業規劃與體驗設計

為了解決畜牧場登記申請的問題,作者段兆麟 這樣論述:

  本書內容涵蓋休閒農業的規劃與體驗活動設計二大部分,特色有四:   一、原理與實務並重。闡明原理在先,然後舉述實例。規劃個案並有思路評析。   二、規劃個案跨越海峽兩岸及海外。臺灣舉2個休閒農業區,5個休閒農場;中國大陸個案有11個;印尼有1個案。個案規劃後綜結思路解析。   三、體驗設計以農業六級化為基礎,發揮體驗經濟的效益。農產體驗活動設計涵括農林漁牧產業主題。體驗設計融合農業一二三產。   四、規劃與體驗設計的思路成熟,方案具有可行性。   本書適用下列對象:   一、大專校院休閒觀光旅遊及農業系所的教師與學生。   二、休閒農場、休閒農業區,及鄉村旅遊的經營管理

人員。   三、休閒農業、農村發展、地方創生、鄉村振興事業的規劃設計人員。   四、農村、農業、旅遊部門的公務行政人員,與農民組織的輔導人員。  

畜牧場登記申請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曹啟鴻今(18)日於台東農改場召開「尼伯特颱風災後復耕復建相關措施說明會」,劉櫂豪委員應邀參加,該會議對於目前尼伯特颱風造成的農損以及後續辦理的復建情形,特向外界做一個說明,釐清農民的一些疑慮,以利後續災損補助及復建的工作加速進行。

劉櫂豪表示,曹啟鴻主委在尼伯特颱風侵台過後,恢復交通的第一時間,在7月9日即陪同林全院長來台東勘災,後續劉櫂豪也持續與主委電話聯繫,溝通災後復建的相關問題,直至目前相關救災工作告一段落,而農民關心的災損補助與協助復耕復建的措施,有些尚未明確,因此特邀請曹啟鴻主委來台東,說明此次尼伯特風災的受損情形及復建措施。


劉櫂豪說明,此次尼伯特颱風造成農林漁牧的損失約計11億4975萬元,而台東的受損最嚴重,約計8億4051萬元,因此農委會7月9日公告台東縣為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受災區,除作物現金救助外,另辦理產業專案輔導措施,針對台東縣現金救助戶補助種苗及有機質肥料經費:(一) 補助1次新植種苗費,每公頃最高補助5萬元,及有機質肥料每公頃最高9,000元。(二)第2及第3年度若無天然災害,仍申辦每年有機質肥料每公頃9,000元。(三)第2或第3年度,倘又發生天然災害時,仍可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申請救助及上開第(一)項補助。另外,低率貸款的部分,果樹(釋迦、火龍果、香蕉等)每公頃75萬元、荖葉(需辦妥專案種植登記)每公頃37.5萬元,貸款利率1.04%,針對農企業或農民團體,貸款利率1.29%,額度從農林漁1000萬元至畜牧5000萬元不等。


劉櫂豪強調由於第一線的公所人力有限,許多農民擔心申請截止日19日前未能完成相關作業,會議中農委會特說明,只要申請截止日前農民前往申請,至於後續的查估、現勘等在非限期範圍,請農民不必擔心。另外,對於蘭嶼、綠島的災後復建,曹啟鴻主委也指示漁業署儘速派員實地瞭解後,並向農委會說明,以茲後續協助辦理。最後,為災後林木補植及綠美化,林務局亦備妥70萬株苗木供民眾、社區、地主透過公所或縣府逕向林管處申請。

農業用地已辦竣畜牧場登記證之繼承個案流程合理性探討

為了解決畜牧場登記申請的問題,作者林倩如 這樣論述:

  民法是私法規範國人社會生活的基本制度,繼承則規定於民法第五篇,該篇完整的規定繼承生效時間、繼承人得順位、繼承比例、繼承方式….等;當繼承發生時會涉及之相關法規為遺產及贈與稅法、農業發展條例、土地登記規則;農業用地使用屬土地利用計畫,就陳明燦教授於土地利用計畫法導論一書中提及土地利用計畫(法)之本質屬行政計畫(法)該乃為公法是政府依其法律規範人民依法使用其土地,從書中了解到計畫機關之裁量權以及計畫法規之確定性、合理性及客觀性拿捏,著實不易,主要是土地利用類所涉法律相當的多;在【土地利用類】須經常跨領域與其他相關技師配合,例如都市計畫技師、環保技師、結構技師、建築師、獸醫師…等方能完成其案件

,十幾年來以策略聯盟方式協助客戶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及非農用之容許後。  農業用地上有其建築物,不管是否合法申請,均可以辦理土地及地上建築物繼承登記案件;但已核定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後完成建築後,須另行申請核發登記證的只有水產養殖登記證及畜牧場登記證二種;而幾年前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畜牧)設施且辦竣畜牧場登記證案件,因繼承需辦理畜牧場變更登記之案件情狀況分二種:一、土地現況與畜牧場登記證內容一致所檢附文件與不動產繼承文件相似,因此沒有特別注意畜牧場變更登記流程是否合理。二、辦理繼承畜牧場登記證內容與土地現況與不一致時,發現辦理流程與前者不一致外,且辦理時間冗長影響繼承人的

權益;讓研究生對於同為畜牧場登記證因繼承發生而須辦理畜牧場(繼承)變更登記流程卻完全不一樣。  研究生認為農業用地上之建物並非全然是違規工廠,有可能是農業設施尚未辦理農地容許程序,基於此原因,希望透過實際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個案流程合理性探討,期許行政機關得以就土地使用之行政程序中能參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依各個農業用地容許使用項目斟酌其適法性後,正視行政程序違規與實質違規之處理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最新修正版)

為了解決畜牧場登記申請的問題,作者法律出版社 這樣論述:

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 (二)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合併,作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三)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合併,作為第十三條,修改為:“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

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四)將第十九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土地利用總體

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落實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嚴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佔用農用地; “(三)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準; “(四)統籌安排城鄉生產、生活、生態用地,滿足鄉村產業和基礎設施用地合理需求,促進城鄉融合發展; “(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六)佔用耕地與開發複墾耕地數量平衡、品質相當。”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可持續發展,科學有序統籌安排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佈局,提升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的品質和效率。 “經依

法批准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六)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應當對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編制審批程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式相同,一經審批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七)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進行土地統計調查,定期發佈土地統

計資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報、遲報,不得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資料。 “統計機構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共同發佈的土地面積統計資料是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 (八)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品質不降低。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品質相當的耕地;耕地品質降低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整治。新開墾和整治的耕地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驗收。 “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

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易地開墾數量和品質相當的耕地。” (九)將第三十四條款、第二款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為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 “(一)經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糖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畫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和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

劃為基本農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一般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實際情況規定。” (十)將第三十四條第三款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基本農田劃定以鄉(鎮)為單位進行,由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基本農田應當落實到地塊,納入國家基本農田資料庫嚴格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的位置、範圍向社會公告,並設立保護標誌。”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專案選

址確實難以避讓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的審批。” (十二)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引導因地制宜輪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維護排灌工程設施,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十三)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八條,刪去第三款。 (十四)刪去第四十三條。 (十五)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為:“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

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最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最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

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

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並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十七)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六條,刪去第二款中的“並報國務院備案”。 (十八)將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合併,作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

關係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定;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十九)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

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準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

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十)將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

有關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批准。” (二十一)將第五十八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二十二)將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

第四款修改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基本農田,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並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

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二十三)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

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四條:“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十五)將第六十五條改為第六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十六)將第六十六條改為第六十七條,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適用本法關於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規定。” (二十七)將第七十條改為第七十一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自己無權處理的,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處理。” (二十八)將第七十四條改為第七十五條,其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 (二十九)將第七十七條改為第七十八條,其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三十)將第八十一條改為第八十二條,修改為:“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於非農業建設,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三十一)刪去第八十二條。 (三十二)將第八十四條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三十三)將第八十五條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的,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六條:“在根據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前,經依法批准的土地

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繼續執行。” (三十五)將有關條款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基本農田”修改為“基本農田”,“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法律出版社創建於1954年。60餘年來,法律出版社秉持“為人民傳播法律”的主旨,以“傳播法律資訊,推動法制進步,積累法律文化、弘揚法治精神”為職責,與中國的法制建設同行並進,完整記錄了中國法制建設發展的全過程。創建至今總出書品種已逾萬種,教育培養了幾代法律人才隊伍,推動了法學研究和法律思想的普及,為廣大立法、司法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提供了資訊、知識與工具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三十二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真空滾筒滾揉醃漬時間對舒肥雞胸肉品質及感官特性之影響

為了解決畜牧場登記申請的問題,作者卓奕汝 這樣論述:

肉類是生活中必需品之一,雖然蔬食及無肉飲食風氣盛行,但全球的總肉品消費量卻是逐年增長,尤其近年來,全球健身風氣興起,飲食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環。含有高蛋白質、低脂肪的雞胸肉,口感乾澀為其最大缺點。舒肥料理方式可以改善雞胸肉口感,但低溫料理方式調味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為此種料理方式無法透過高溫使肉品在烹調時產生梅納反應,若無醃漬,製成的產品動物性氣味較為強烈,會導致消費者接受度不高。本研究透過不同時長的真空滾筒滾揉醃漬(0、20、40及60分鐘)製作舒肥雞胸肉,分析其理化性、微生物和感官特性的變化影響。研究結果顯示,在63°C 1小時烹調條件下,搭配真空滾筒滾揉醃漬的咖哩優格舒肥雞胸肉於水分含量

、產出率、醃漬增重率皆比靜置醃漬的咖哩優格舒肥雞胸肉來得好,也因醃漬吸收率的提升,灰分、鈉含量、總糖含量皆有較高的數據。質地部分,硬度與滾揉時間有負相關影響,並在滾揉60分鐘達到最低數值;真空滾揉醃漬的咖哩優格舒肥雞胸肉因外觀附著的醃料較高,使得 L值數據低,a及b值數據高,經過七天的冷藏置放後,外觀及滲出液紅值測定並沒有明顯差異。硫巴比妥酸價數據顯示,真空滾揉時間較久的咖哩優格醃漬舒肥雞胸肉數據較低,除了辛香料本身的抗氧化性外,真空冷藏的保存方式同樣有助於減緩脂質氧化,而總生菌數經過舒肥烹調後約減少2個D值,冷藏7天的舒肥雞胸肉在生菌數上是不增反減狀況。感官品評方面,經過咖哩優格醃漬的舒肥雞

胸肉感官分數皆高於無醃漬的舒肥雞胸肉,而有經滾揉的舒肥雞胸肉皆比靜置的分數還高,尤其是經滾揉40分鐘的產品,在外觀、口感、味道及整體喜好度都高於其它咖哩優格醃漬舒肥雞胸肉,但所有7天冷藏儲存的舒肥雞胸肉在各方面分數皆降低。綜合所有研究結果,以63°C 、1小時舒肥溫度時間搭配是可以有效降低生菌數,而40分鐘的真空滾揉醃漬舒肥雞胸肉在各方面皆有良好數據,但基於醃漬溫度對於食品安全的考量,降低醃漬環境溫度或是將醃漬的時間介於20~40分鐘內,會是較佳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