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地 既成道路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另外網站既成道路-地主放了簡易路障僅限小車通行,以致垃圾車也說明:既成道路 -地主放了簡易路障僅限小車通行,以致垃圾車、消防車等無法進入 ... 應該使用私有地作為道路,向屏東地方法院提出訴訟要求還地,並且要求道路 ...

國立成功大學 都市計劃學系 張秀慈所指導 徐千祐的 公用地役關係認定對都市計畫地區非計畫道路周邊土地開發權益之影響 (2020),提出私有地 既成道路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用地役關係、現有巷道、建築線、土地開發權益、政策移轉。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謝哲勝所指導 王寳貴的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法律問題探討 (2018),提出因為有 公共設施保留地、準徵收、容積移轉、解編、競價收購、捐地抵稅的重點而找出了 私有地 既成道路的解答。

最後網站私人土地上的公有設施 - 一起讀判決則補充:爭點一:洪先生的土地是否屬於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巷道? · 依照釋字400號解釋,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的要件有三:. 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私有地 既成道路,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私有地 既成道路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農地重劃納入公有地農塘規劃,截流挹注水資源

本日地政局業務報告,森堡質詢重點如下:

1. 「尚義區段徵收專案讓售台電」案件進度落後,請地政局加緊腳步。

2. 金寧鄉西山段面積約58公頃,主要辦理目的是推動農地重劃、改善農業環境,但西北半島並無大型湖庫及儲水農塘,農民用水困難、放流只有湖尾溪段,森堡要求地政局整合建設處、工務處等單位,研議於重劃區內西山蝕溝或靶場,尋覓合適公有地闢建儲水湖庫埤塘,以利農業發展,挹注地下水資源。

3. 地籍清整可配合舊有空照圖來做,中研院有取得1944年的美軍空照圖,地政局可向中研院請求授權使用這批原始檔案,或許可以做為地政局與民眾舉證的重要依據,森堡過去受理過陳情,也曾協助民眾提供部份照片截圖資料作為舉證之用。

4. 縣府過去的公共建設常因私有地眾多、不願配合重劃徵收而導致施行不易,之前森堡一直建議縣府應該要系統性收購既成或計劃道路用地,或許可以從土地平權基金或城鄉發展基金編列預算,逐年價購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或參考台北市於93年度起推動的「既成道路標案」方式,每年編列固定預算,採投標的方式吸引地主販售道路私有地或計畫道路私有地。

▶️ 本次會期提案內容:
考量本縣都市計畫與發展規劃,逐年編列預算購回既成道路私有地或計畫道路私有地,以免地價攀升或地主坐地起價,導致營造成本增加、重大建設延宕。

公用地役關係認定對都市計畫地區非計畫道路周邊土地開發權益之影響

為了解決私有地 既成道路的問題,作者徐千祐 這樣論述:

在全球化和都市化背景下,國際社會開始關注全球南方城市因政策移轉所引發的複雜政策互動現象,並呼籲對此進行深入調查。受早期政策移轉所產生之都市計畫道路劃設方式影響,臺灣的建築基地常因臨接非計畫道路,而難以指定建築線進行開發利用。非計畫道路於指定建築線時所使用之名詞應已有所定義,惟公眾仍常有混淆;作為現有巷道來源之最的既成道路,其公用地役關係之從嚴認定傾向,將對毗鄰建築基地開發權益,產生難以開發利用之影響。本研究以文本分析、專家訪談、田野調查及GIS空間分析,探討非計畫道路於指定建築線時,令公眾產生名詞混淆之原因;何種型態之建築基地與道路關係,較難以指定建築線開發利用;透過空間面向分析公用地役關係

認定,對於非計畫道路周邊建築基地開發權益之影響。本研究為全球南方城市之政策移轉研究,提供了臺南市都市計畫道路規劃方式與土地開發利用之影響情形案例,以作為對政策移轉所導致的複雜現象進行檢視。指定建築線時所使用之非計畫道路名詞,因透過法規沿革而逐漸形成其定義,故公眾容易產生混淆;當前有於法規修正現有巷道、既成道路及私設通路之舊時稱呼,並明確定義名詞之必要。建築基地臨接全數計入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或臨接涉及公用地役關係認定之通路,因難以直接指定建築線,於開發利用時須特別注意,而後者為政府得以進行改善之開發利用困境。透過空間化分析顯示,公用地役關係認定對於毗鄰建築基地開發權益之影響,高於對通路之影響,

惟以往較常僅關注於通路本身權益;政府應儘速提供令公眾查詢現有巷道空間資訊之平台,使公眾得直觀地了解都市內總體及累積之現有巷道資訊;應可透過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使都市計畫道路能依循既有發展紋理進行劃設與開闢,進而避免大尺度街廓產生,並由源頭改善建築基地未能臨接都市計畫道路所衍生之難以指定建築線問題。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法律問題探討

為了解決私有地 既成道路的問題,作者王寳貴 這樣論述:

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法律爭議不斷,依內政部統計全國尚未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約2萬餘公頃,所需徵購費用計約7兆餘元,造成政府巨大之潛藏債務與法律問題。本文藉五種法律制度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問題,即是以「準徵收理論」、「捐地抵稅」、「競價收購」、「容積移轉」與「解編」,但經本文研究發現,「捐地抵稅」、「競價收購」、「容積移轉」與「解編」四種制度皆有其缺點,「捐地抵稅」已無法繼續使用;「競價收購」迫使人民地價低價賣出而有損人民財產權;「容積移轉」法律尚未明文訂定,建議增訂;「解編」則使人民處於被動狀態,人民無法主動請求解編,「準徵收理論」在釋字第七四七號作成後將成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一條新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