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證券轉型與業務發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統一證券轉型與業務發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潘秀菊寫的 公司法(11版) 和馮邦彥的 香港地產史1841-2020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拼了,各大券商纷纷抢占这一“高地” - 36氪也說明:随着金融科技浪潮席卷资本市场,数字化转型已成为券商未来发展的全新战略 ... 有部分券商积极推出自身的数字化服务平台,比如针对机构业务,华泰证券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三聯所出版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陳春山所指導 吳鍾淇的 企業導入ESG應用RegTech監理科技進行數位治理- 以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為例 (2021),提出統一證券轉型與業務發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ESG、數位轉型、RegTech監理科技、智慧財產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陳彥良所指導 黃建智的 私募股權基金之受任人義務建構-以有限合夥組織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私募股權基金、有限合夥、有限合夥法、有限合夥契約、受任人義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統一證券轉型與業務發展的解答。

最後網站組織業務介紹 - 關於統一證券則補充:歷經多年發展,已茁壯成為統一證券事業群。統一證券事業群旗下有統一期貨、統一投顧、統一投信、統一香港、統一保代、統証創投等公司, 在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統一證券轉型與業務發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司法(11版)

為了解決統一證券轉型與業務發展的問題,作者潘秀菊 這樣論述:

  本書係以公司法為論述對象,體例上採取教科書之方式撰寫,並針對具體爭議性之問題,分別就學說、實務見解逐一分析,並於相關章節中輔以案例及相關之國家考試歷屆試題說明,俾利讀者了解問題重心及說理之所在。     另分別於每一章或每一節之開始,附上該章或該節之大綱圖表,其不僅有利於讀者課前了解內容,且能讓讀者更容易為準備與記憶。並在每一章結束後,附有習題及參考答案之出處。

企業導入ESG應用RegTech監理科技進行數位治理- 以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為例

為了解決統一證券轉型與業務發展的問題,作者吳鍾淇 這樣論述:

因應全球經濟與環境快速變遷,ESG—環境(Environment)、社會(Social)、治理(Governance)成為國際間企業永續發展的重要指標,讓企業除了營運外,同時也對社會與環境保護的責任納入經營評估;且在科技發展蓬勃的現今數位轉型亦行之有年,希望透過創新數位科技有效提高企業公司治理以及法遵監管機制,能夠確保企業的永續經營效益與穩定獲利成長。而在我國民國109年台灣證券交易所發布修訂「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中第37條之2,已明確將建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列入治理評鑑指標之中,並在同年「公司治理評鑑指標」增設智慧財產管理指標,目的亦是在推動企業全面落實智慧財產管理,完善公司治理架構,

透過增強技術研發保護及提升產品國際競爭力,減少侵權訴訟對經營的傷害,與ESG倡導永續發展相互呼應。藉此,研究將藉由探討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監理科技技術,以增進公司/企業對於導入ESG數位治理的可行性,協助企業制訂與營運策略有關之智慧財產管理政策與流程制度與內部管控其智慧財產之取得、保護和維護可以被有效管理,進而可以觀測其管理風險並積極採取因應措施,創造企業價值。

香港地產史1841-2020

為了解決統一證券轉型與業務發展的問題,作者馮邦彥 這樣論述:

  香港地產業的歷史,最早可追溯到香港開埠初期的土地拍賣及地權制度與土地批租制度的確立。二次大戰後,以吳多泰、霍英東為代表的新興地產發展商,先後提出「分層出售,分期付款」的售樓方式,推動了地產經營方式變革,從供應和需求兩個方面,促進現代地產業的起步發展。     70年代初,隨著香港股票市場的崛興,以長江實業、新鴻基地產、合和實業、恒隆等為代表的新興地產發展商,相繼掛牌上市,並充份發揮股市功能,籌集大量資金發展業務,推動了地產業的快速發展。到90年代中後期,地產業已成為香港經濟的重要產業支柱,被稱為「香港經濟的寒暑表」。     2003年以後,在種種內外部、主客觀因素推動下,香港地產市道

展開長達16年的週期性大升浪。這一時期,由於土地、房屋供求嚴重失衡所導致的「高地價」、「高樓價」和「高租金」,對香港經濟發展和社會民生造成了負面影響,並成為香港經濟社會諸多問題的一個深層次因素。     本書以作者於2001年撰寫出版的《香港地產業百年》為基礎,將時空延伸至2020年,試圖在香港經濟發展、轉型和人口增長的宏觀背景下,揭示地產業從萌芽、起步發展到成熟的整個歷史軌跡,從中發現香港地產業的基本特性及發展規律,它在整體經濟和社會民生中的地位、作用及影響。與此同時,也深入研究了各主要地產集團成功的經營投資策略與挫折、失敗的教訓,以作借鑑。

私募股權基金之受任人義務建構-以有限合夥組織為中心

為了解決統一證券轉型與業務發展的問題,作者黃建智 這樣論述:

2022年歷經COVID-19疫情籠罩全球已近3年,對於社會、經濟帶來衝擊,造成諸多產業、供應鏈遭受破壞,產生百業待興之局勢,此時則需仰賴高度且專業之資本投入,以精準的投資模式,使資金與需求能夠準確媒合,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即有此種特性,因此扮演著資本市場新秩序之關鍵角色,而私募股權基金欲茁壯成長,健全之法制乃根本要務,於立法設計上,應抱持興利防弊同時兼顧之思維,其中,經營與所有分離產生之代理成本(Agency Costs)問題,即如何要求經營者們善盡受任人義務(Fiduciary Duty),此尤應正視,以免導致市場投資意願降低、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止步之弊端

。本文以私募股權基金組織型態上最常見之有限合夥制作為研究對象,本論文共分為六個章節,第一章說明本文研究動機、範圍、方法、論文架構,第二章先針對組織法層面,以有限合夥法受任人義務進行研究,介紹美國有限合夥法對於受任人義務規範之內容,以及相關案例,進而分析討論我國現行法下有限合夥中受任人義務之定位是否妥當,如果要真正落實其人合性,應有何種新樣貌。第三章介紹私募股權基金之定義、運作模式、具備之優勢與隱憂,在監理法制部分介紹美國、歐盟、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國相關制度,第四章進一步以受任人義務管制之問題深入探討,從私募股權基金內部有限合夥契約出發、組織法規如何管制、比較法上特別規範的情形,以及我國現階段的

問題,第五章則提出改善之處,以契約條款、法制建構為主軸,於前者,本文參考美國學理、實務界之建議,提供針對各契約條款可改善之方向,同時亦提出其他非法制層面之機制作為參考;後者,本文分別以受任人義務管制主體、行為態樣、防範程序等作為建構基礎,並歸納比較法制上之借鑑,提出未來完善我國立法之建議。結論上,第一層面作為組織法之有限合夥法,對於受任人義務之管制,本文提出未來應有之立法樣貌,第二層面,對於私募股權基金之領域,如何透過法制與非法制機制加以健全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環境,以供我國未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