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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保成法學苑寫的 攻略商事法與智慧財產權法-27版-2023法律法典工具書(保成) 和林育智的 實務 不動產(利用)法典-202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15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101年年報 - 台灣銀行也說明:地址:10007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 五、 前一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發生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 和一品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郭大維所指導 蔡麗鳳的 重大影響股票價格消息與內線交易之關聯─以財務預測為中心 (2017),提出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資訊揭露、前瞻性陳述、內線交易、重大性、法律經濟分析。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洪秀芬所指導 簡兆翌的 證券市場管理之研究-以財務預測揭露為中心 (2013),提出因為有 財務預測、重大性、理性投資人、機率及影響程度法則、自願揭露、行政責任、安全港、暫停交易的重點而找出了 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的解答。

最後網站分科測驗》公民與社會時事題爆多!教團:難易適中 - 中國時報則補充:今年分科測驗公民與社會考科,薯條缺貨、半導體缺工、原住民族姓氏, ... 第36題:學生須選取基本工資調整未符合理論的預期的經濟圖形,並且加以說明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攻略商事法與智慧財產權法-27版-2023法律法典工具書(保成)

為了解決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的問題,作者保成法學苑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國考考生、在校生     使用功效   除查考法規外,並兼具學習功效。     改版差異   配合111年8月公布之法規修正;並配合讀者對於前版的寶貴建議予以精心的檢討與修訂   書籍特色     ◎十二大重點讓您好用、好讀、好吸收!     一、立法沿革:歷次增修清晰標示,易於瞭解法規沿革;另於條文後附有草案者,併予詳列其立院議案字號或其公告日期,以利讀者掌握立法進度時程。     二、立法條文:重要法規之文字加框呈現,以利查閱。項次以羅馬數字Ⅰ、Ⅱ……標明。     三、條文要旨:於條次後,依條文內容予以相應簡明之法概念。     四、命題紀錄:於條文要旨之後,例示歷

年國家考試紀錄。     五、相關條文:相關法規一次掌握。     六、修正或立法理由:擇要選錄重要立法理由於條文後,以利精確掌握條文旨趣;另附註有立法日期,另收錄學者對新修正條文的立法批評。     七、重要法規修正草案暨說明:鑑於修正草案多係學說或現行實務論旨之明文化,頗具參考價值,爰以虛框標示,列明公告日期。     八、名詞解釋:就各該條相關法律名詞或基本概念,以簡明精鍊的文字為闡述,並註明相關論著出處,以便讀者參閱原典。     九、實務見解:本書收錄有司法院解釋、判例、判決、決議、法律問題,擇取其中具參考價值者,或予全文或節錄方式。     十、概念釐清比較表:將重要考點之較難理解

或較易混淆之法律概念以圖表比較呈現,使學習更能融會貫通並提升思辨能力。     十一、大法官解釋:本書收錄大法官解釋解釋爭點、解釋文全文,並精心設計大法官解釋體系表。係以法典出發,或與坊間論著略有不同,僅供讀者參考。     十二、索引表:書末附有法規名稱暨簡稱索引表,並附有解釋、判例、裁判、決議、法律問題之索引表,依年代先後排序,以利檢索。

重大影響股票價格消息與內線交易之關聯─以財務預測為中心

為了解決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的問題,作者蔡麗鳳 這樣論述:

甲案例為甲上市公司固定於每年度11月份會召開跨部門經營檢討會議,會議中除檢討本年度各部門經營績效外,並要求各部門提出下一年度財務收支計畫,且由財會部門作最後統合,編列公司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包含營業計畫書、各部門收入及支出預算表、資本支出計畫表、資金預算表、預計損益表、預計資產負債表、預計現金流量表等等,提報次月董事會決議通過預算計畫。甲公司於105年初預測本年度公司每股盈餘為5元,但期中發現預算無法達成,105年每股盈餘將降為-5元,若內部人知悉盈餘調降後出脫部分持股,有違反內線交易?甲公司發現預算無法達成時有無更新義務?若甲公司並未公開財務預測,其結果是否不同?  其次,我國並無類

似美國預測性財務資訊安全港規定,則我國有無設置之可能,以降低公司法律責任風險?我國內線交易未設置行政處罰是否產生規範漏洞?不具擔保性質之財務預測為什麼會構成內線交易罪?為什麼同一財務預測卻因資訊揭露與不揭露而有不同法效果?不具擔保性質財務預測消息重大性判斷標準,是否應有別於具擔保性質之歷史性資訊,或尚未確定但已著手進行且成功機率大之資訊(例如,併購案)?有關因為財務預測消息而涉內線交易之司法審查判斷為何?流動性財務預測有無可能建立一套多階段性的消息重大性判斷標準?  基上所述,進行本論文之研究。本論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為緒論,旨在說明本論文之研究背景及動機、範圍、方法、架構。第二章為證券交易法之

資訊揭露,首先介紹證券交易法資訊揭露規範目的與原則,其次介紹美國上市公司資訊揭露相關規定,最後介紹我國上市公司資訊揭露相關規定。第三章為前瞻性陳述之預測性財務資訊,首先介紹美國前瞻性陳述之預測性財務資訊揭露歷史沿革、美國證管會對財務預測及財務專案預測行政指導、前瞻性陳述安全港規則及條例、司法體系審查;其次介紹我國前瞻性陳述,包含我國財務預測歷史沿革、現行財務預測制度;最後就我國與美國前瞻性陳述作比較。第四章為禁止內線交易一般性規定,首先介紹我國與美國內線交易之歷史沿革,其次介紹美國內線交易保護規範理論,最後介紹我國內線交易規範及不同內線交易規範目的會有不同構成要件。第五章為財務預測與內線交易關

聯,首先介紹法律經濟基本概念,包含法律經濟分析思想源起、發展、經濟分析基本運用工具;其次介紹財務預測與內線交易之法律關聯,包含我國實務對財務預測更新資訊構成內線交易之司法審查、預測性財務資訊重大性判斷參考指標、建構預測性財務資訊多階段審查判斷流程、預測性財務資訊各階段重大性判準;最後介紹資訊揭露與內線交易之法律經濟分析,包含資訊揭露之法律經濟分析、預測警語及安全港之法律經濟分析、增設內線交易行政罰之法律經濟分析、統一國內禁止內線交易規範目的之法律經濟分析。第六章為本文之結論與建議,本文透過前述研究試圖為甲案例尋找較適解答,並就現行預測性財務資訊與內線交易經研究後,發現之問題提出看法與建議。

實務 不動產(利用)法典-202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15版)

為了解決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的問題,作者林育智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1.欲直接報考公務人員高考、地方政府三等與四等特考、不動產經紀人地政相關科目的讀者。   2.未來有加入公職報效國家的熱血同胞們。   使用功效   完整收錄最新制定或修正之法規,確實吸收最新訊息不漏接!   改版差異   更新法規。 本書特色   法規修正‧全國最新   完整收錄最新制定或修正之法規,讓讀者方便查閱記憶。列舉如下: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111.05.23)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111.05.13)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111.05.12)   □建築法(111.05.1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11.05.11)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111.05.0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11.04.20修正草案)   □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111.04.13)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111.04.07)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111.03.17)   □產業創新條例(111.02.18)   □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111.02.15)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111.02.10)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111.02.10)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

細則(111.01.28)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111.01.13)   □住宅法施行細則(110.12.30)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110.12.28)   □稅捐稽徵法(110.12.17)   □行政訴訟法(110.12.08)   □民事訴訟法(110.12.08)   □土地法(110.12.08)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110.11.23)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110.10.15)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110.09.28)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110.09.23)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110.07.15)   □

土地登記規則(110.07.13)   □土地稅法(110.06.23)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10.06.21)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110.06.21)

證券市場管理之研究-以財務預測揭露為中心

為了解決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的問題,作者簡兆翌 這樣論述:

財務預測與資產評估及合併磋商同屬軟性資訊之範疇,乃企業對未來營運成果之預估及展望,我國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係明定揭露財務預測資訊係屬「重大」財務業務行為,然而在實務操作上,軟性資訊通常將包含主觀判斷成份且具有不確性,其重大性如何判斷,是否應建立一量化標準,仍是眾說紛云,没衷一是,考量一項消息是否重大將牽動投資人投資決策之判斷,且重大性判斷標準,往往是訴訟案件檢辯雙方或當事人間爭執之焦點,本論文透過文獻及比較法學分析後,認為消息重大性之判斷,不宜過度依賴量化標準,應以是否影響理性投資人之決策為斷,且軟性資訊皆應有機率及影響程度法則適用之空間。另自1993年起,我國強制企業於特定情形下,應揭露

財務預測資訊,然而接二連三爆發之不法案件,致使社會輿論直指其為操縱股價及內線交易之幫兇,而嚴峻之刑事及民事責任,已然形成寒蟬效應,從2004年改採自願揭露後,發布財務預測公司家數大幅減少情形即可見一斑,為免財務預測資訊之降低資訊不對稱及價格發現功能形同具文,本論文建議證券主管機關對於財務預測資訊揭露之行政管理,應可思考採行多元方式以為財務預測資訊之揭露,並以免除頻繁更新義務為原則,以強化發行人自願揭露之動機,此外,對於發行人揭露財務預測資訊後,所衍生之行為責任,本論文認為我國現行法制及實務作業規範容有調整空間,在刑事責任部分,其構成要件應以行為人有故意為限,並應考量依違法情節課以行政或刑事責任

,以取代單一刑事處罰之可能,在證券交易相關法令之民事責任部分,宜對於具備合理基礎之善意揭露提供安全港,而在證券上市契約之民事責任部分,則可增訂股票暫停交易及漆黑期機制,透過提供重大訊息沈澱時間及管理內部人股份交易時點,降低外界對於公司內部人從事內線交易之疑慮,以維繫市場對交易公平性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