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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016 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從來使用之證明 ...也說明:所稱「農業設施得為從來使用之證明文件」一節,本會前已函貴府等請依內政部82年函釋規定辦理在案,該函釋內容略以:「...可由縣市政府主動查證或由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詹氏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廖義銘所指導 陳聖允的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2020),提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函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湄洲里大溝頂、土地徵收、徵收補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農業經濟學研究所 陳郁蕙所指導 陳冠睿的 影響農地價格與價值比率之因素—以宜蘭縣與雲林縣為例 (2016),提出因為有 農地價格、農地價值、地理資訊系統、分量迴歸模型、影響因素的重點而找出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函釋的解答。

最後網站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疑義案,復請查照。則補充:文號農企字第1020239395號發布日期102/12/17 案由摘要農業用地上施設有農業設施,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疑義案。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農業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函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小六法

為了解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函釋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本書共有十二類,收錄298種法規,並蒐集稅務相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至第804號解釋文。   ◎依領域區分為稅法總則編、內地稅法編、國境稅法編等三大類。其中內地稅法編下又分為所得稅類、財產稅類、交易稅類、消費稅類、稅捐優惠(例示)、其他重要法規等六類;國境稅法編下則有關稅徵免類、關務行政類、關務管理類、制裁規範類、其他規範類等。   ◎適合研習稅務相關法律者,特別是法律系學生及稅務從業人員使用。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為了解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函釋的問題,作者陳聖允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係指國家因公益需要,為興辦公共事業,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之制定,係為整合分岐不一的土地徵收法規,並統一徵收程序與補償標準。因此,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條第3項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惟土地徵收程序屬於行政程序,如個別行政法規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對當事人之權益保障較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還不充分者,此時行政程序法即

有補充適用之餘地。本文試圖檢視土地徵收程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意旨。關於土地徵收之法律關係,則以徵收處分與補償處分為核心,討論土地徵收之程序爭議問題。本文認為,土地徵收條例於民國101年修正後,仍有下列之處須再加以檢討改進:1. 內政部於審核徵收處分時,應明文規範給予被徵收人以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聽證程序來達到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聽取徵收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機會之意旨。2.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並未規範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係重大立法疏漏,應再修法於第1項明定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並將原第1項之內容調整至第6項。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條第2項對徵收價額不服之救濟,將異議、復議程序從必要先行程序修改為任意先行程序,係不當之修正,應再修法予以改正。4. 被徵收人主張徵收失效之救濟,現行法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本文認為應提昇至母法規範且更改為被徵收人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由內政部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營建法令輯要94年度合訂本

為了解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函釋的問題,作者詹氏書局編輯部 這樣論述:

  將94年度建築相關法律修正、新增與刪除部分,加以編輯和匯整,適合常需查詢相關法令者使用。

影響農地價格與價值比率之因素—以宜蘭縣與雲林縣為例

為了解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函釋的問題,作者陳冠睿 這樣論述:

農地作為農業生產的重要因素,其市場價格的高低將直接攸關著農民是否有能力購買農地從事農業生產,更進階的影響著臺灣整體的農業經營生態與發展前景,因此市場價格是否呈現合理反映農業產值的樣貌是個值得討論的議題。本研究運用多種類型的資料庫綜合分析農地價格與農地價值,處理方式以「兩者相除之比率」做為分析農地交易點位之價格價值扭曲程度之依據,且選定受都市化衝擊的「宜蘭縣」與傳統農業為主的「雲林縣」兩個地區進行比較。資料來源包括以不動產實際交易登錄資訊選擇農地交易點位與農地市場價格水準,以農林漁牧業普查資料推估各個研究地區之村里農業產值來近似為農地價值。接著參照過往相關文獻選取了農作物適栽性等級、灌溉排水條

件、農作物年價格變化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分區類型、至都市計畫區之距離、至最近道路之路寬、地籍複雜程度與交易當期房貸指數做為自變數,搭配地理資訊系統之應用後,對每個農地交易點的價格價值扭曲程度進行分量迴歸模型之統計,以估算對於宜蘭地區與雲林地區來說,影響兩者的因素是否有相同或相異之處。實證結果發現,兩個研究地區之農地價格價值扭曲程度的分布呈現越靠近都會區差異越大之趨勢。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路寬、至最近溝渠等區位條件對於兩地區均呈顯著。然而,宜蘭地區因距離大臺北都會區較近,除了扭曲程度普遍較雲林地區為高之外,對於土壤的肥沃程度、農作物年價格變化率也有較明顯的影響;反觀雲林地區由於是傳統農業生產地區

,農作物價格年變化率之效果不明顯,土壤越肥沃之農地反而越能弭平扭曲程度,足見兩個研究地區之相同與相異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