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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誠二所指導 劉芳蘭的 長照機構委託養護契約之研究--以私立小型養護型機構為中心 (2020),提出連帶保證人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小型養護機構、委託養護契約、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廖蕙玟所指導 馬孟鄰的 詐害債權行為態樣之研究--以實務常見之信託為中心 (2018),提出因為有 詐害債權、債權債務、信託、強制執行、非訟程序、執行名義的重點而找出了 連帶保證人意思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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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連帶保證人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周易的刑法爭點好好看

為了解決連帶保證人意思的問題,作者周易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書?   這是一本為刑法考試而生的「抱佛腳」書籍。   目標很明確:濃縮爭點,快速複習,提升即戰力!  

長照機構委託養護契約之研究--以私立小型養護型機構為中心

為了解決連帶保證人意思的問題,作者劉芳蘭 這樣論述:

本研究以「委託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未定期限)範本」為主要探討內容,希提醒相關當事人於契約關係中應注意之契約規範與責任。委託養護契約雖具定型化契約特性,仍允許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存在,且效力優於定型化契約條款;此外,未記載於委託養護契約條款之辦法、規範,只要養護機構能舉證已明示內容並經委託人或受照顧者理解、同意,亦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分。而委託養護契約具有教育與示範作用,故本文建議契約條款應更為具體、明確,讓消費者更清楚入住養護機構所能接受的服務內容為何;對於故意毀損機構設備或物品情節重大者或發生嚴重爭執或干擾他人者,應在養護機構評估有足以引發公共安全或其他重大維安之虞,即可終

止契約,且此規範對象應涵括委託人,以維其他受照顧者及工作人員之權益,保障機構環境安全。由於委託養護契約具第三人利益契約性質,養護機構與委託人應尊重受照顧者之意思表示,而吾人尚未老化、失能前,亦應做好相關規劃,除經濟財物之安排外,亦可考慮意定監護或預立醫療決定相關事宜,為自己的老年生活負責。而養護機構的照顧服務非專屬一對一照顧,委託人與受照顧者亦應有所體認,須與機構相互合作,始能降低機構生活可能引發之風險。養護機構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按消保法第7條,提供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之服務,且工作人員為養護機構之履行輔助人,當其違反契約義務並造成損害時,養護機構亦須負連帶責任;惟消保法第51條懲罰性賠償

金損害額,養護機構之財源是否足以因應亦是一大議題,研究者建議未來應考量責任保險之規劃,以維消費者之權益。

陳介中老師開講:刑法 律師.司法官.國考各類科(保成)(七版)

為了解決連帶保證人意思的問題,作者陳介中 這樣論述:

  刑法抽象難懂,基本概念唸再久還是讀得嘸煞煞,怎麼辦?   這時,運用大量生活案例舉例、用更具體的方式講解到讓你懂的《老師開講刑法》就是您的最佳選擇!   刑法要背的東西那麼龐雜,要是在考前看不完怎麼辦?   觀念、學說、實務見解……好多啊……   記不住那麼多內容怎麼辦?如何把讀過的內容轉換成有條理的申論作答?選擇題選項看起來都好像,如何提升作答速度和準確度呢?   到底該怎麼做才能夠得到高分呢?解套方法在哪?   本書內容為配合最新修法所編纂,已更新到最新的法條說明,並做相關內容的調整。   有限時間吸收最多考試重點   適用對象   1.想要報考司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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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本書寫作的初衷就是要讓讀者「看得完」,而不是買來供在書架上的。   ★捨棄傳統逐條釋義,體系分章統整架構   ★新增「案例思考」,用實例加強觀念   本書在多數單元的前面都有「案例思考」,引導讀者以實例來思考單元中的法律概念,同時也附上了重要的國考題目,供讀者一併參考。   ★內附影音導讀影片   ★附贈精美《刑法總則體系表》一張  

詐害債權行為態樣之研究--以實務常見之信託為中心

為了解決連帶保證人意思的問題,作者馬孟鄰 這樣論述:

「詐害債權」依照《說文解字》所作之解釋,債,即負債也;權,則係因人為因素所產生的力量與利益。債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法律上權利(作為或不作為)。屬權利、義務相對原則,債權者為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相對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義務。 信託,乃行為本於權利移轉之真實效果意思,且有權利移轉之表示行為,應依其意思表示,發生權利移轉之效力;且為保障真正權利及交易安全,信託關係中因而賦予信託財產之獨立性;雖信託財產是獨立的,並且與受託人自己的財產和其他信託的信託財產不同。此目的是在受託人自己的財產和信託財產之間建立基金的防火牆,由於受託人沒有無資金或破產,導致受託人的債權人向其追索,導

致信託的目的無法實現。強制執行係指國家執行機關(主體)基於統治關係,在債務人不履行一定義務時,經債權人依據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利用國家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或確保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私法權利上請求權之民事非訟程序。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係為了保護信託財產及達成信託目的。 是以,本文藉肯認信託財產為一權利主體,甚至得為法人,使信託財產得為強制執行之理,如此,可杜絕現行信託法另設例外之規定所造成之紛亂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