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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利害關係人無擔保授信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宏典文化銀行招考對策研究小組寫的 2015全新試題詳解!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綜合科目四合一)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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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楊岳平所指導 鄭仰博的 論金融控股公司集團內關係人交易法制之研究 (2020),提出銀行法利害關係人無擔保授信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金融控股公司、關係人交易、金融集團、跨業經營、集團性監管。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陳惠馨所指導 洪啟超的 從法制史觀點論戰後台灣的銀行法 (2018),提出因為有 銀行法、法制史的重點而找出了 銀行法利害關係人無擔保授信的解答。

最後網站擔保人風險- 2023則補充:這是因為一般的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對投保人直接的無任何阻隔的賠償,而履約保證一、現行銀行法第33條規定就銀行對其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有嚴格之監督管理規範,其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銀行法利害關係人無擔保授信,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15全新試題詳解!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綜合科目四合一)

為了解決銀行法利害關係人無擔保授信的問題,作者宏典文化銀行招考對策研究小組 這樣論述:

  最新「2015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綜合科目四合一)」完整收錄「103年13大公民營行庫最新試題,總計4科1268題」→題題詳盡解析100%製作完成,絕不打馬虎眼→有效助您「專注命題取向,讀到真正的重點!」相信宏典,相信銀行招考題庫,相信自己→「一次考上」你也做得到!   2015最新銀行招考命題趨勢   1. 會計學(概要)【試題總數:408】:IFRS「真的來了」!出題數「爆增」導致更難拿分,考生千萬不可輕忽......!   由本書整理出詳細之103年度會計學(概要)的命題落點,與101及102兩年度的考題交叉比對後,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個結論:   (1)

傳統的命題重點:包含「存貨」、「廠房及設備資產」、「長期負債」、「股東權益」、「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表分析」。這幾個單元連續3年都有相當高的出題比率。   (2) 103年新的命題重點:「內部控制(尤其是銀行調節表)」與「股東權益(尤其愛考每股盈餘)」這兩個單元在103年相當頻出。   (3)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與國際會計準則(IAS)相關考題:讀者請注意!此部分為103年度會計學考題最大的亮點!。可以預料到的就是:未來會計學考題,與IFRS/IAS的關連性只會愈來愈高!這點請讀者務必要體察,並從平時即開始加強準備。(★筆者特別於前言中提示考生現階段備戰IFRS/IAS考題之準

備方式,絕對可以有效提升備考效率,相當具有參考價值,請讀者務必詳讀)   2. 貨幣銀行學(概要)【試題總數:410】:出題數增加,難度維持適中,各單元試題落點分配穩定,仍為最好搶高分科目。   由本書精心整理101~103三年之命題落點統計數字可以發現,103年貨幣銀行學概要之命題總數比起往年呈現「大幅增加」,但由於一直以來本科就屬相對命題範圍固定,比較少出現超出命題範圍太多的題型;因此對考生而言,也算得上是個好消息。而筆者五年來即不斷提醒考生,貨幣銀行學概要算是銀行招考中最 好拿分的一科,對於有貨銀基礎的考生,甚至這科光靠拼命做題目就可以考到90分以上~可謂「兵家必爭」的一科。 而由近

3年的落點分析表就可以看出,貨銀各單元的配分比重相當穩定,3年來幾乎沒有什麼意外,準備重點相對容易預測:   1. 銀行業之業務與經營。   2. 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工具。   3. 外匯與匯率。   4. 利率基本概念與利率的決定。   5. 貨幣政策工具。   6. 存款貨幣的創造與貨幣供給。   7. 貨幣需求理論。   8. 利率的期限結構理論。   以上八大單元合計已涵蓋超過60%的命題,投資報酬率極高,也一直都是傳統以來貨銀考科的重點!所以不管您有沒有相關學科的背景。瞄準重點,多在以上單元下工夫,然後勤做考古題,真的很有機會考出連自己也嚇一跳得好分數!   3. 票據法(概要

)【試題總數:340】:試題難度仍高,惟全新題型比重低→多做考古題投資報酬率最佳!   「票據法(概要)」一科,其難度自102年起突然大幅提升;此趨勢延續至103年:大抵該科主要命題題型與配分比重係呈現以下的分佈:   1. 票據法條文題(一)【配分比重約40%】:此即一般所謂的「送分題」,問題與選項均直接引用條文內容,條文背熟就有分數!   2. 票據法條文題(二)【配分比重約30%】:此種題型一般稱為「找碴題」,也就是會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錯誤)」的題型。這類題型一直以來就是考生比較怕遇到的出題型態,而且103年本科「找碴題」難度還有再更增加的趨勢……今年有不少題,選項裡頭的「魔鬼」

都是圍繞在法條中的「應」與「得」、「得」與「不得」、「一部」與「全部」,或是「發票人」與「背書人」……這種一兩個字的判斷,過去選項敘述明顯錯誤的題目比重變少了。要答對這種題型,光把票據法背熟還不一定都拿得到分數,必須對票據法法令的規定有相當理解,才有辦法在一長串的選項敘述中挑出其中不合理之處。   3. 「敘述性考題」【配分比重約20%】:這是比「找碴題」難度還更高的題型!基本上就是題目會出現多達5-6個票據關係人,接著以一大串文字描述各關係人之票據行為,最後問相關人之票據責任;此類題目不僅「題目長」,連「各選項說明文字都很長」!筆者知道:遇到這種考題大概有一半以上的考生會直接放棄或用猜的!能

靜下心來,從各關係人之票據行為對照票據法規定,抽絲剝繭找出正確答案者可能不到10%。   4. 「票據實務性考題」【配分比重約<10%】:此類考題的問題與選項「完全無法從票據法找到」!也就是即使票據法已可倒背如流,也不一定能答對這種題型。大致上這類考題會從(1).《票據法施行細則》、(2).《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3). 銀行票據實務,以及(4). 法院判例中出現。此種題型若非平時就有固定涉獵票據實務文章,可能連用猜的都很難猜到正確答案!   4. 銀行法(概要)【試題總數:110】:難度開始提升!惟超出範圍題型極少,仍然相對最好準備。   103年我們發現,銀行法這科考題的難度大幅提

升!(主考官難道有看本書?)「銀行法=分數大補丸」的好康可能要被拿回去了…。而如果從考題分析,則可發現其難度之提升主要在於以下兩種題型開始頻繁出現(類似票據法):   1. 「找碴題」出題數大增:也就是會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錯誤)」的題型。而今年的找碴題也是同票據法,出的非常的細→好幾題都是圍繞在法條中的「得」與「不得」一兩個字的判斷、或是在數字上做手腳,例如:「董事會出席同意比率」、「各種百分比」,要從長長一串的敘述中挑出錯誤難度確實很高。   2. 「跨法條考題」出題數大增:此種題型比起「找碴題」難度更高!而如從今年考題分析,則會發現其範圍通常會圍繞在以下主題:   (1) 第32條+

第91條→先考「主要股東」、再考業務限制;   (2) 第32條+第33條→當然就是問選項哪些人(不)得為(無)擔保授信;   (3) 第33-1條+第75條→先考銀行行員利害關係人、再考投資限制;   (4) 第4條+第32條→金控下轄公司可否為無擔保授信;   (5) 第25條+第25-1條→銀行股票關係人(同一人or同一關係人)持有銀行股票數量之限制與例外情形。   以上兩種題型在今年110題的銀行法考題中占了超過20題,比率不可謂不高!惟好消息是本科相對票據法(概要),其「超出範圍」的實務題型比重仍維持相當低(約2-3題),也就是本科只要背熟銀行法177條條文,大概有機會把95%以上

的題目都答對!所以即使103年考題難度提升,但由於其相對其他三科仍然較好準備,所以104年筆者仍願再推薦考生:銀行法這科「投資報酬率最高」,「有考銀行法的行庫一定要報考」。   再次提醒考生,所有銀行招考上榜者在分享準備秘訣時,惟一共同的致勝方法就是「多做題目」→因為銀行招考題型多為「選擇題」,此種考試最需要考生大量演練考古題,再加上銀行招考已經行之有年,已經累積出屬於該考試專有之題庫。所以透過勤做考古題,時時檢視自己的程度,了解哪些地方還不熟悉需要加強者,是戰勝銀行招考的不二法門!   「機會只留給準備好的人」!備戰銀行招考,紮實基礎能力的養成是必須的,而本書「2015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

略」最大功用就是能在短時間內增強你的專業能力,帶你快速進入狀況,而有足夠實力與來自全國的考生上考場一分高下!如果考試就像打仗,那麼首先利用上述各科落點分析精準規畫你的作戰策略,其次搭配本書作為你強大的作戰武器,最後若能堅持腳踏實地全心付出→「貫徹執行」你的作戰計畫,相信2015年就會是你開啟亮麗職涯的轉捩點。

論金融控股公司集團內關係人交易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銀行法利害關係人無擔保授信的問題,作者鄭仰博 這樣論述:

金融機構例如銀行以收受存款為業,負債比相對較高,有高槓桿以及以短支長、期限錯置之特性,特別需要防止金融機構造成之各種金融風險,因此金融機構的關係人交易除適用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規定以外,金控法或是銀行法均有針對關係人交易為加重之規定。但金控集團內母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的交易,利益並未流出集團,尤其是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的情形,是否仍需要受嚴格的關係人交易法制束縛,應有討論空間,因此本文從此出發討論金控集團內關係人交易之法制是否需要加以調整。 本文從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從事跨業經營的角度著手,指出金控雖然以法人隔離不同金融業務,但是本質上卻有部門化之特性,法制設計上亦有許多調和機制,例如

連結稅制或是金融母公司之救助義務,並非完全將金控內的子公司視為完全獨立的法人組織體。故本文於參考比較法例如美國法與歐盟法的規定後,認為我國法對金控集團內的關係人交易可採取放寬的管制,特別是金控與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之金融子公司間、以及此類子公司彼此間之交易,應可豁免適用部分現行金控法與銀行法下的關係人交易規定,並輔以加強此類子公司彼此間的救助義務以保護債權人之風險,蓋於此法制設計下,上述公司較不致有誘因為不利於公司之關係人交易。此外,雖然免除部分銀行法與金控法之規定,上述關係人交易仍有其他法律規範需要加以遵守,例如除非有公司法第369條之4控制公司可例外先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外,仍須

合於常規交易;另外亦須遵守公開發行公司取處準則之相關規定,以及利用金控與銀行法下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自我監管金控集團內的關係人交易。

從法制史觀點論戰後台灣的銀行法

為了解決銀行法利害關係人無擔保授信的問題,作者洪啟超 這樣論述:

本論文探討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迄本論文完成前之2018年底,台灣的銀行法之法制史發展。考察銀行法歷年修法歷程並參酌法律與社會之互動,本研究將戰後銀行法之法制史分為三個階段,於國府統治初期 (1946~1975) 係沿襲日制採取嚴格金融管制;於國府統治中期 (1975~1989) 本論文稱之為銀行法的台灣化,特徵包括去除具有傳統金融特色的錢莊、反映國家行局在台復業情況、從日治時期無盡會社轉型合會儲蓄公司改制為中小企業銀行、同時反映信託投資公司存在現況以及因應十信金融危機;而於當代時期 (1989~2018) 的特徵是金融自由化與金融監理的循環。在分析從1946年到2018年長達72年的法

制史,銀行法的變動與政經社會互動的過程中,本研究發現銀行法處於開放–管制兩端擺盪的修法循環,如1971年開放信託投資公司設立,卻於1985年發生十信金融風暴;1989年起開放新銀行設立,後續發生本土型金融風暴與雙卡危機,導致銀行法修正朝向加強監管的方向。本論文建議未來研究者可延伸時間軸探討戰前銀行法於清末、北洋政府與國民政府時期的發展;或針對其他金融法規範如證券、保險等探討其法制史的沿革。銀行對東亞國家是從西方移植的現代產物,戰後台灣所處的特殊歷史境遇,接收日治時期依據日本帝國銀行法規範設立的金融機構,實施1947年於南京制定的銀行法,因此凸顯了在不同的法制史階段理解法律與政經社會互動的重要性

,如此也才有機會發展出一套真正適合社會的銀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