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33條利害關係人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銀行法33條利害關係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宏典文化銀行招考對策研究小組寫的 2015全新試題詳解!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綜合科目四合一) 和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的 理財規劃顧問CFP實用法典(IV) - 投資規劃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也說明:一、所稱授信限額,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中對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宏典文化 和宏典文化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朱德芳所指導 李國任的 特別股收回之研究-以董事受任人義務與債權人保護為核心 (2021),提出銀行法33條利害關係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特別股收回、董事受任人義務、債權人保護、償付能力測試。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莊永丞所指導 馬康玲的 銀行內控與吹哨者制度 (2021),提出因為有 吹哨者保護、內部通報機制、吹哨獎勵制度、企業舞弊、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銀行法33條利害關係人的解答。

最後網站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 第 27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四、其他限制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對該負責人為負責人的企業為無擔保授信,其為擔保授信應依第 33 條規定辦理(銀行法 33-2);利害關係人亦不得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銀行法33條利害關係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15全新試題詳解!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綜合科目四合一)

為了解決銀行法33條利害關係人的問題,作者宏典文化銀行招考對策研究小組 這樣論述:

  最新「2015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綜合科目四合一)」完整收錄「103年13大公民營行庫最新試題,總計4科1268題」→題題詳盡解析100%製作完成,絕不打馬虎眼→有效助您「專注命題取向,讀到真正的重點!」相信宏典,相信銀行招考題庫,相信自己→「一次考上」你也做得到!   2015最新銀行招考命題趨勢   1. 會計學(概要)【試題總數:408】:IFRS「真的來了」!出題數「爆增」導致更難拿分,考生千萬不可輕忽......!   由本書整理出詳細之103年度會計學(概要)的命題落點,與101及102兩年度的考題交叉比對後,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個結論:   (1)

傳統的命題重點:包含「存貨」、「廠房及設備資產」、「長期負債」、「股東權益」、「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表分析」。這幾個單元連續3年都有相當高的出題比率。   (2) 103年新的命題重點:「內部控制(尤其是銀行調節表)」與「股東權益(尤其愛考每股盈餘)」這兩個單元在103年相當頻出。   (3)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與國際會計準則(IAS)相關考題:讀者請注意!此部分為103年度會計學考題最大的亮點!。可以預料到的就是:未來會計學考題,與IFRS/IAS的關連性只會愈來愈高!這點請讀者務必要體察,並從平時即開始加強準備。(★筆者特別於前言中提示考生現階段備戰IFRS/IAS考題之準

備方式,絕對可以有效提升備考效率,相當具有參考價值,請讀者務必詳讀)   2. 貨幣銀行學(概要)【試題總數:410】:出題數增加,難度維持適中,各單元試題落點分配穩定,仍為最好搶高分科目。   由本書精心整理101~103三年之命題落點統計數字可以發現,103年貨幣銀行學概要之命題總數比起往年呈現「大幅增加」,但由於一直以來本科就屬相對命題範圍固定,比較少出現超出命題範圍太多的題型;因此對考生而言,也算得上是個好消息。而筆者五年來即不斷提醒考生,貨幣銀行學概要算是銀行招考中最 好拿分的一科,對於有貨銀基礎的考生,甚至這科光靠拼命做題目就可以考到90分以上~可謂「兵家必爭」的一科。 而由近

3年的落點分析表就可以看出,貨銀各單元的配分比重相當穩定,3年來幾乎沒有什麼意外,準備重點相對容易預測:   1. 銀行業之業務與經營。   2. 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工具。   3. 外匯與匯率。   4. 利率基本概念與利率的決定。   5. 貨幣政策工具。   6. 存款貨幣的創造與貨幣供給。   7. 貨幣需求理論。   8. 利率的期限結構理論。   以上八大單元合計已涵蓋超過60%的命題,投資報酬率極高,也一直都是傳統以來貨銀考科的重點!所以不管您有沒有相關學科的背景。瞄準重點,多在以上單元下工夫,然後勤做考古題,真的很有機會考出連自己也嚇一跳得好分數!   3. 票據法(概要

)【試題總數:340】:試題難度仍高,惟全新題型比重低→多做考古題投資報酬率最佳!   「票據法(概要)」一科,其難度自102年起突然大幅提升;此趨勢延續至103年:大抵該科主要命題題型與配分比重係呈現以下的分佈:   1. 票據法條文題(一)【配分比重約40%】:此即一般所謂的「送分題」,問題與選項均直接引用條文內容,條文背熟就有分數!   2. 票據法條文題(二)【配分比重約30%】:此種題型一般稱為「找碴題」,也就是會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錯誤)」的題型。這類題型一直以來就是考生比較怕遇到的出題型態,而且103年本科「找碴題」難度還有再更增加的趨勢……今年有不少題,選項裡頭的「魔鬼」

都是圍繞在法條中的「應」與「得」、「得」與「不得」、「一部」與「全部」,或是「發票人」與「背書人」……這種一兩個字的判斷,過去選項敘述明顯錯誤的題目比重變少了。要答對這種題型,光把票據法背熟還不一定都拿得到分數,必須對票據法法令的規定有相當理解,才有辦法在一長串的選項敘述中挑出其中不合理之處。   3. 「敘述性考題」【配分比重約20%】:這是比「找碴題」難度還更高的題型!基本上就是題目會出現多達5-6個票據關係人,接著以一大串文字描述各關係人之票據行為,最後問相關人之票據責任;此類題目不僅「題目長」,連「各選項說明文字都很長」!筆者知道:遇到這種考題大概有一半以上的考生會直接放棄或用猜的!能

靜下心來,從各關係人之票據行為對照票據法規定,抽絲剝繭找出正確答案者可能不到10%。   4. 「票據實務性考題」【配分比重約<10%】:此類考題的問題與選項「完全無法從票據法找到」!也就是即使票據法已可倒背如流,也不一定能答對這種題型。大致上這類考題會從(1).《票據法施行細則》、(2).《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3). 銀行票據實務,以及(4). 法院判例中出現。此種題型若非平時就有固定涉獵票據實務文章,可能連用猜的都很難猜到正確答案!   4. 銀行法(概要)【試題總數:110】:難度開始提升!惟超出範圍題型極少,仍然相對最好準備。   103年我們發現,銀行法這科考題的難度大幅提

升!(主考官難道有看本書?)「銀行法=分數大補丸」的好康可能要被拿回去了…。而如果從考題分析,則可發現其難度之提升主要在於以下兩種題型開始頻繁出現(類似票據法):   1. 「找碴題」出題數大增:也就是會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錯誤)」的題型。而今年的找碴題也是同票據法,出的非常的細→好幾題都是圍繞在法條中的「得」與「不得」一兩個字的判斷、或是在數字上做手腳,例如:「董事會出席同意比率」、「各種百分比」,要從長長一串的敘述中挑出錯誤難度確實很高。   2. 「跨法條考題」出題數大增:此種題型比起「找碴題」難度更高!而如從今年考題分析,則會發現其範圍通常會圍繞在以下主題:   (1) 第32條+

第91條→先考「主要股東」、再考業務限制;   (2) 第32條+第33條→當然就是問選項哪些人(不)得為(無)擔保授信;   (3) 第33-1條+第75條→先考銀行行員利害關係人、再考投資限制;   (4) 第4條+第32條→金控下轄公司可否為無擔保授信;   (5) 第25條+第25-1條→銀行股票關係人(同一人or同一關係人)持有銀行股票數量之限制與例外情形。   以上兩種題型在今年110題的銀行法考題中占了超過20題,比率不可謂不高!惟好消息是本科相對票據法(概要),其「超出範圍」的實務題型比重仍維持相當低(約2-3題),也就是本科只要背熟銀行法177條條文,大概有機會把95%以上

的題目都答對!所以即使103年考題難度提升,但由於其相對其他三科仍然較好準備,所以104年筆者仍願再推薦考生:銀行法這科「投資報酬率最高」,「有考銀行法的行庫一定要報考」。   再次提醒考生,所有銀行招考上榜者在分享準備秘訣時,惟一共同的致勝方法就是「多做題目」→因為銀行招考題型多為「選擇題」,此種考試最需要考生大量演練考古題,再加上銀行招考已經行之有年,已經累積出屬於該考試專有之題庫。所以透過勤做考古題,時時檢視自己的程度,了解哪些地方還不熟悉需要加強者,是戰勝銀行招考的不二法門!   「機會只留給準備好的人」!備戰銀行招考,紮實基礎能力的養成是必須的,而本書「2015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

略」最大功用就是能在短時間內增強你的專業能力,帶你快速進入狀況,而有足夠實力與來自全國的考生上考場一分高下!如果考試就像打仗,那麼首先利用上述各科落點分析精準規畫你的作戰策略,其次搭配本書作為你強大的作戰武器,最後若能堅持腳踏實地全心付出→「貫徹執行」你的作戰計畫,相信2015年就會是你開啟亮麗職涯的轉捩點。

特別股收回之研究-以董事受任人義務與債權人保護為核心

為了解決銀行法33條利害關係人的問題,作者李國任 這樣論述:

公司收回特別股,會減少公司整體資產,使資產由公司流向特別股股東,對公司、股東及債權人利益產生影響。公司法中原對特別股收回設有限制,惟嗣後立法者認為此事項應交由各該公司自行決定並記載於章程中,爰刪除法規限制。透過實證研究之方式,在制度修正已逾10年之今日,檢驗立法者所想要達成的效果是否出現。本文以110年4月14日之上市公司、107年11月1日後完成設立登記至110年6月25日為止仍存續之非公開發行公司為研究對象,檢視千餘間公司章程中,有關特別股收回權利義務事項之規定後,發現上市公司大部分皆於章程中有完整記載,但非公開發行公司大部分並未於章程中記載。在我國特別股收回法制未臻完善之情況下,當公司

未於章程中記載特別股收回相關事項,即會產生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之權利應如何保護之問題。參酌我國特別股收回相關案例、英國法及美國法對特別股收回相關規定與案例,發現外國對特別股收回皆存有限制,並以償付能力測試作為保護公司及債權人利益之方法。因此本文於我國法下以董事受任人義務及債權人保護之角度,提出相關問題之解決方法,以及完善我國特別股收回法制之修正建議。

理財規劃顧問CFP實用法典(IV) - 投資規劃

為了解決銀行法33條利害關係人的問題,作者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 這樣論述:

  「實用法典」初版上市以來,每每看到讀者見到整套(五本)法典當下的震撼表情-財富管理業務下,有那麼多相關法條(母法與子法),亦即依本法點之開數,計有近3000頁數,那份驚訝-”有夠專業”的反應,應是對本法典未來發展主要動能的關鍵。

銀行內控與吹哨者制度

為了解決銀行法33條利害關係人的問題,作者馬康玲 這樣論述:

本文先以2017年永豐銀違法放貸遭金管會重大裁罰案為檢討案例,分析為何在銀行業內部控制制度已施行多年且十分完善之際,銀行之大股東仍可繞過內部規範及層層的內部控制制度,將銀行資金違法的放貸給利害關係人使用,且事件爆發之原因,亦非憑藉金融檢查或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運作下主動發現,反而是因為內部人士的吹哨才使弊案曝光。儘管在事件爆發後,2018年金管會增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34-2條,強制銀行業須建立檢舉制度,希望藉由銀行業檢舉制度之建立以補強現行內控制度之不足,但該條規定仍屬一般性及架構性條文,實際上吹哨者制度是否能夠有效運作,吹哨者勇於揭弊的心態至關重要,要真正鼓

勵揭弊,適當的配套措施,包括建立明確的吹哨規範及程序、有效的吹哨者保護機制,進而達到勇於吹哨、安心吹哨的防弊目標。我國政府擬訂定了第一部涵蓋公私部門的吹哨者保護法,並將犯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信託業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用合作社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罪納入揭弊範圍,想藉由推動揭弊者保護法案,將吹哨者保護機制中有關受理揭弊機關、揭弊程序、禁止不利措施原則、救濟內容與程序、舉證責任分配、報復行為人責任、身分保密等重要性及原則性之事項訂定規範,提供安心吹哨之保護措施、型塑吹哨者正面形象之價值觀。為避免未來現行我國吹哨者制度最終在執行上流於形式,考量美國之吹哨者制度已實施多年

,也因特定事件之發生而歷經多次修正,故本文希望可透過對美國吹哨者之法制設計及實務運作經驗之探討,作為我國銀行業未來應如何建立有效檢舉制度之方向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