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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顯不相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日)白川方明寫的 動盪時代 和高培勛,林紘宇的 尋找黑天鵝:加密貨幣時代的散戶生存致富指南(一品)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非法吸金態樣之三- 何謂「與本金顯不相當?」 - 玉鼎法律事務所也說明:按判斷是否有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情形,應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倘行為人向不特定人收受資金,並約定交付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或給付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中信 和一品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古承宗所指導 洪杰的 銀行法違法吸金罪之研究─兼論刑法作為規制金融犯罪之手段 (2021),提出銀行法 顯不相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銀行法、違法吸金、個人財產法益、金融秩序法益、加重條款。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楊岳平所指導 廖文煜的 論台灣法下穩定幣之監理模式 (2021),提出因為有 穩定幣、金融監理、金融穩定、儲備不實、金融消費者保護、電子支付、密碼資產的重點而找出了 銀行法 顯不相當的解答。

最後網站Page 168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則補充:... 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第二十九條之一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 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 以收受存款論。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銀行法 顯不相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動盪時代

為了解決銀行法 顯不相當的問題,作者(日)白川方明 這樣論述:

日本經濟曾因其活力和增長而備受世界羡慕,但在20世紀90年代初的泡沫崩潰後陷入長期低迷,並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期間進一步下滑。白川方明自1972年入職日本央行,2008年到2013年擔任行長,在這39年的央行生涯中,參與或近距離考察了日本高速增長結束後的重大經濟和金融事件,包括20世紀80年代後半期的泡沫經濟、90年代初的泡沫經濟崩潰、2008年金融海嘯、2009年歐洲債務危機、2011年東日本大地震並引發福島核電站核洩露事故,還有圍繞日元升值和通貨緊縮的種種問題。 在這本書中,白川方明帶領我們回顧了那個動盪的時代,站在貨幣政策決策者角度,以全球視野反思日本經濟和貨幣政策,包括如何管理危

機,如何與通貨緊縮、日元升值、經濟低迷做鬥爭,如何與政府、政治家、產業界、媒體等的溝通交流,等等。這些經驗和教訓對於當前中國經濟從容應對不確定性、避免重蹈覆轍具有寶貴的借鑒意義。此外,作為一國央行行長,從更高視角對貨幣、財政政策進行解讀,對於普通人讀懂政策制定路徑,理解大形勢,捕捉新機遇,也具有重要啟發。     (日)白川方明 日本央行第30任行長(2008—2013年),日本經濟學家。 1949年出生,1972年東京大學經濟學部畢業,同年進入日本銀行。1975—1977年由日本銀行公派到芝加哥大學留學,獲得經濟學碩士學位。回日本後歷任日本銀行信貸機構局信貸機構科科長

、計畫局計畫科科長、大分支行行長、審議負責人,2002年就任日本銀行理事。理事任期結束後曾獲聘京都大學公共政策學院教授。2008年3月出任日本銀行副行長,2008年4月—2013年3月任行長,為該行第30任行長。2011—2013年任國際清算銀行(BIS)理事會副主席。2013年9月成為青山學院大學國際政治經濟學部特任教授,2018年9月起至今任青山學院大學國際政治經濟學部特聘教授。 著有《現代貨幣政策:理論與實踐》(日本經濟新聞出版社,2008年)、《泡沫經濟與貨幣政策——日本的經驗與教訓》(合著,日本經濟新聞出版社,2001年)。     譯者序 中文版序 序章 動盪

的5年 第一部分 日本銀行職業生涯的形成期 第1 章 日本銀行職業生涯的起步 1972年入職日本銀行,在這裡度過了我職業生涯中的39年,受到了眾多前輩、同事和後輩的關照,學到了重視經濟理論、注重與實務工作者交流,形成了以銀行業務為出發點的思維方式,並體會到了重視全球關係網絡的重要性。 第2 章 泡沫經濟 過去發生的事件作為集體回憶傳承下來,會對這個國家的經濟政策運行產生重大影響。20世紀80年代後半期的泡沫經濟、其後的泡沫崩潰以及金融危機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發生的此類事件。 第3 章 泡沫經濟崩潰與金融危機 20世紀90年代初,日本泡沫經濟崩潰。起初人們並沒有充分認識到衝擊的嚴重性,但很

快整個經濟和社會都受到了極大影響。90年代後半期又出現了嚴重的金融危機,導致實體經濟衰退。從那時起,以海外學者為中心對日本銀行的貨幣政策展開了猛烈批判。 第4 章 修訂《日本銀行法》 修訂《日本銀行法》的原動力可以說既有對20世紀80年代泡沫形成原因的反思,也是順應了世界範圍內出現的中央銀行獨立性潮流,更重要的是對大藏省權力過度集中的反感。 第5 章 零利率政策與量化寬鬆政策 日本短期利率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事實上已經降至零,但直到1999年2月才正式實施字面上的零利率政策。2000年8月,在意見分歧相當大的情形下,日本放棄了零利率政策,而由於互聯網泡沫崩潰導致了世界性經濟衰退,日本銀行於2

001年3月採取了量化寬鬆政策。 第6 章 “大穩健” 幻象 2004—2007年間出現了全球性經濟繁榮,其特徵是高增長率、物價穩定、低波動性,當時的經濟也被稱為“大穩健”。依託良好的經濟表現,政策當局和經濟學家增強了自身對貨幣政策理論與實踐的自信。最終意識到這是反映世界性泡沫膨脹的虛假繁榮時,已經是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之後。 第二部分 行長時代 第7 章 就任日本銀行行長 2008年3月21日我接受了日本銀行副行長任命,同時就任代理行長,約3周後的4月9日就任行長。從就任代理行長起,作為事實上的行長開始了繁忙工作。很快,同年9月就迎來了暴風雨般的雷曼危機。 第8 章 雷曼兄弟破產 2008年9

月雷曼兄弟破產事件導致世界金融系統一時瀕臨崩潰,由於各國政府和中央銀行及時採取了積極的應對措施,總算避免了最壞事態發生。本章將時鐘暫時回撥到我就任行長之前,從美國房地產泡沫崩潰說起。 第9 章 通貨緊縮輿論的高漲 2009年春季開始全球金融市場狀況發生了變化,金融體系漸漸趨於穩定。與此同時,實體經濟也停止下滑,而回歸到正常增長軌道仍需要時間,其後進入了漫長的“虛幻的黎明”階段。2009年9月,日本國內民主黨政權組閣,11月發佈了“通貨緊縮宣言”。 第10 章 日本經濟面臨的真正問題 隨著日本經濟復蘇,圍繞通貨緊縮的爭論有所平息,但總體上還是呈激化態勢。外界要求日本銀行實施大膽寬鬆貨幣政策的呼聲

與日俱增。日本銀行認為,如果不能搞清楚日本經濟所面臨的真正問題,就很難平息這場要求日本銀行實施大膽貨幣政策來擺脫通貨緊縮的無謂爭論。 第11 章 歐洲債務危機 歐洲債務危機對日本經濟乃至世界經濟都產生了重大影響。危機的起因是希臘大選後新政府公開宣佈前政府的財政收支統計造假。之後危機呈波浪式不斷向周邊國家擴散,而且愈演愈烈。 第12 章 “ 全面寬鬆政策”  2010年10月日本銀行出臺了被稱為“全面寬鬆貨幣政策”的加強版貨幣寬鬆框架,以降低“稍長期”利率水準為目的,不僅購買長期國債,甚至破例地開始購買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等高風險資產。 第13 章 東日本大地震 2011年3月11日下

午2點46分,日本發生了本國地震觀測史上從未有過的大地震。以三陸海岸為震中的東北地區太平洋海岸地震、其後的海嘯以及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面臨的大危機。日本銀行舉全行之力實現了最重要的金融市場穩定並維持了金融系統正常運行。 第14 章 “ 六重苦” 與“ 貨幣戰爭” 我擔任行長的大部分時間裡,日元升值都是重要的政策焦點。雖然外界要求日本銀行採取通貨緊縮對策的壓力很大,不過要求阻止日元升值的政策壓力更大。匯率與貨幣政策的關係問題就像“貨幣戰爭”一詞所顯示的,是國際經濟政策討論中的一個重要主題。 第15 章 財政的可持續性 我剛就任行長時,日本就是發達國家中財政狀況最為嚴峻的國家,

之後隨著全球金融危機導致的經濟活動下滑、老齡化帶來的社會保障相關支出增加,以及東日本大地震引發的巨額財政支出等,財政狀況進一步惡化,國債占GDP比重持續上升。 第16 章 謀求金融體系的穩定 很多人都是在經歷了泡沫經濟和泡沫崩潰後的金融危機才意識到金融體系穩定的重要性。為防範金融危機,或者是預防可能導致金融危機的“金融失衡”,加強金融機構的監管和監督以及出臺適當的金融政策都是必不可少的。 第17 章 政府·日本銀行的共同聲明 2012年12月16日,日本眾議院總選舉,安倍晉三率領的自民黨取得了壓倒性勝利。在選舉戰中安倍強烈要求政府與日本銀行構建協作框架,實施大膽的寬鬆貨幣政策。考慮到這一主張獲

得了國民絕對支持,以及具有獨立性的日本銀行實現貨幣穩定的使命,在極度痛苦地權衡後,我判斷日本銀行不得不與政府聯合發表一個共同檔。 第三部分 中央銀行的使命 第18 章 中央銀行的作用 前文以日本經濟為中心分析了國內外宏觀經濟方面的種種經歷、中央銀行政策的影響及其所發揮的作用。當然,其中有成功也有失敗,這裡想重新思考一下中央銀行的作用是什麼。 第19 章 非傳統貨幣政策 圍繞貨幣政策運作的尖銳意見對立不僅僅出現在我任行長期間,而是貫穿於我在中央銀行的整個職業生涯中。在制定貨幣政策過程中有許多值得研究的問題,特別是在民主社會中中央銀行應該發揮什麼樣的作用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 第20 章 國際貨

幣制度 全球金融危機的經歷表明,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許多地區發生的嚴重經濟動盪,幾乎都與國際資本流動所引發的問題有關。當前,比起大刀闊斧地改革國際貨幣制度,更具有現實性和重要意義的是各國中央銀行之間加強意見溝通,強化銀行業務方面的合作。 第21 章 “ 失去的20 年” 與“ 日本的教訓” 20世紀90年代以後的日本經濟經常被說成“失去的20年”,且從中總結出“日本的教訓”之一就是泡沫經濟崩潰後中央銀行應該迅速採取大膽的政策措施。但是全球金融危機發生後,很多發達國家就是採取了這樣的對策,卻還是遭遇了與日本完全相同的境況,可見有必要重新審視“日本的教訓”。 第22 章 獨立性與問責制 中央銀

行為了適度運作貨幣政策,獨立性與問責制構成的公共治理框架尤為重要。在經濟全球化和資訊通信技術快速發展的背景下,貨幣政策時間跨度短期化的壓力無處不在,有必要深入思考獨立性的真正含義。 第23 章 中央銀行組織 在適當運作貨幣政策方面,中央銀行必須得到社會的信賴,這是必不可少的。如何構建一個值得信任的中央銀行,對於實現貨幣價值穩定,乃至經濟穩定都是十分重要的。 最終章 永不終結的挑戰 後記    

銀行法違法吸金罪之研究─兼論刑法作為規制金融犯罪之手段

為了解決銀行法 顯不相當的問題,作者洪杰 這樣論述:

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違法吸金罪、準違法吸金罪乃是司法實務上甚為常見的金融犯罪,其法定刑亦可謂不低;然而,無論係本罪立法要旨、以及司法實務判決,多未能就本罪保護法益、乃至於更為核心的本罪入刑正當性事由為說明;又雖司法實務上就本罪構成要件已有為數不少的討論,然而在未能釐清本罪保護法益射程範圍之前提下,相關討論是否能切合本罪性質,亦是有待商榷。基此,本文首要聚焦於對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吸金罪其保護法益、刑罰正當性以及構成要件之互動關係進行確認;在確立了「刑罰目的、社會需求創造法益,法益檢驗個別刑罰正當性及刑罰構成要件」以及銀行法第29條之1可罰的不法本質在於「行為人以顯不相當的利息、紅

利影響理性投資人投資決策」的前提後,我們可以發現現行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吸金罪規制模式過於偏重於空泛的「金融秩序法益」層面,而忽略本罪犯行對「個人財產法益」造成實害風險與未能正確認識「金融秩序法益」內涵、亦即其與「個人財產法益」間本應具備溯源關係。再者,本文依序就現行法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其立法體系錯置、以及混淆投資、儲蓄本質差異之謬誤,以及可行之修法方向提出建言;法律貴於實踐,縱使未能釜底抽薪仿效外國立法例將現行法不當之處予以導正,就實務上甚常肇致爭議之「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構成要件,沿襲前揭本罪可罰不法本質、以及保護法益的觀點,本文認為銀行法第29條之

1準違法吸金罪不應以「抽象危險犯」作為解釋方式,且應刪除「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構成要件,或至少將人數以構成要件予以明確化,避免衍生爭議。末者,就實務上另一常見的爭議,亦即銀行法第125條加重條款「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計算方式,誠如上開所述,本罪的可罰不法本質既在於「行為人以顯不相當的利息、紅利影響理性投資人投資決策」,而「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在此所表徵者應為不法的質變而非量變,而該加重條款實則屬「加重不法構成要件」,因此,在歸責的模式選擇上,透過將此質變後的不法總量由數共同正犯,以及對於加重條款有所認識、並利用此條件藉此遂行犯罪結果的相續共同正犯一同承擔,方可傳達本罪欲禁止、誡

命的不法本質。

尋找黑天鵝:加密貨幣時代的散戶生存致富指南(一品)

為了解決銀行法 顯不相當的問題,作者高培勛,林紘宇 這樣論述:

  這是市面上第一本,結合科普(區塊鏈科技應用為何得以成功)、法普(舊世界法規制度如何被顛覆)以及投資思維的加密貨幣書籍。希望能幫助你擴張認知邊界,指引出一條行動方針。   除去花俏的行銷熱詞,比特幣之所以有價值的關鍵,在於它是一項「抗審查」的科技。   學習抗審查科技的最佳方法,除了猜測科技與法律在本質上的衝突,也應該親眼見證兩者磨合的現況。科技無法顛覆法律,不管在哪個國家,人們都會另闢蹊徑,找到方式不違法地使用新科技。最終,能被禁止的科技會被禁止,無法被禁止的科技會找到方式存活,而法律會隨著人們採用而做出調整。兩者的磨合,就是抗審查科技被採用的過程。   不管你是

想認識區塊鏈,或是投資,都可以從這個概念開始:思考「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有什麼不同?」,而不是將加密貨幣視為一個整體。   如果你是初學者,這本書將幫助你專注在最重要的概念,建立穩固的基礎,並以全新視角看待世界。如果你對加密貨幣非常有經驗,這本書會讓你用更嚴格的標準,重新檢視自己的投資組合。   這就是為什麼你應該看這本書。

論台灣法下穩定幣之監理模式

為了解決銀行法 顯不相當的問題,作者廖文煜 這樣論述:

自2014年以來穩定幣出現後,穩定幣此一產品即呈現穩定成長之狀況,並逐漸在密碼資產世界成為最為重要的金融工具之一。但或許係因2020年疫情爆發前穩定幣皆未在主流金融圈中佔據重要地位,因此各國對穩定幣監管皆採取較為放任之態度,亦尚未對其有明確之監管架構,也變相造成穩定幣對金融穩定、金融消費者保護等產生了一定程度之風險,如過去曾發生之USDT與USDC儲備不實案件等,即為此類風險之體現。台灣與其他國家相似,現階段針對密碼資產之監管討論僅停留在證券性質密碼資產(STO)監管的階段,而尚未對包含穩定幣之其他密碼資產有更進一步之監管策略或發想。有鑒於此,本文希望於穩定幣對台灣金融穩定產生巨大風險前,藉

由比較法研究之方式,分析各國目前規劃中之監理思考、手段及策略,並分析台灣現行法制下,包括銀行法、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與投顧法以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是否可能成為台灣監管穩定幣之法制基礎,並探討相對應的合適修正方向,以因應穩定幣此一有別於其他金融工具的特殊金融產品。本文研究發現,除美國因有聯邦與州之間的監管權限分配問題,導致聯邦因而傾向採用銀行之監管模式外,英國與歐盟目前之監管方向皆採用類似台灣電子支付機構之監管架構,並針對穩定幣之去中心化特性做出對應之法規調整。是以本文建議台灣或可考慮使用現行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作為基礎,並於資本額、資產隔離、責任分配等層面做出相對應之調整,以作

為台灣穩定幣監管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