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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書泉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王皇玉所指導 范馨元的 家庭暴力防治法與違反保護令罪之研究 (2014),提出非告訴乃論可以自訴嗎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家庭暴力防治法、違反保護令罪、民事保護令、受虐婦女症候群、能動性、非告訴乃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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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非告訴乃論可以自訴嗎,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好看!四等總複習:2022司法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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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與違反保護令罪之研究

為了解決非告訴乃論可以自訴嗎的問題,作者范馨元 這樣論述:

家庭暴力防治法自民國88年施行以來,已超過15年。家暴法在實務上之適用,主要為核發民事保護令,以制止加害人為特定行為或要求接受處遇計畫之方式介入家庭領域,並於同法第61條規定違反保護令行為之相關刑責,藉以提升保護令的實際效用。然而國家以強制力介入家庭,對於違反保護令之行為人,以類似藐視法庭、侵害國家法益之非告訴乃論罪,不經被害人意願而起訴、審判,是否真的對家庭暴力的減緩或解決具有效益呢? 本文由此觀點出發,先以文獻回顧的方式簡述家庭暴力的定義、成因、制定家暴法的理由,兼及論述現行家暴法關於保護令之聲請、發放等程序、違反保護令罪的構成要件等。進而以統計分析實務判決之方法,回顧過去

判決,了解到違反保護令罪雖為非告訴乃論罪,但於實務上判刑刑度低,多達77%以上的案例判決刑度在2個月以下(包含無自由刑、緩刑、或拘役天數不滿60天者),刑度超過6個月以上僅佔1%;且若被害人明顯無追訴意願,亦明顯降低判決刑度及提高獲判緩刑機率。本文認為,違反保護令罪所侵害的法益主要為個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個人法益,雖然亦包含國家司法權正當行使之國家法益,但主要保護法益仍為個人法益。 由於家庭暴力發生隱密、加害人與被害人身分關係緊密、及受虐婦女症候群等因素,家暴法規定保護令事件不得聲請和解或調解,並將違反保護令罪規定為非告訴乃論罪,意圖以國家強制介入的方法解決家庭暴力的重複發生。然而

,家庭暴力的發生種類及形式多樣,國家不區分被害人的年齡、精神狀態等「是否具有決定追訴與否的能力」,而一律以非告訴乃論罪強制介入家庭間,其實是剝奪被害人依其意願自主決定之權力,對於已獲宥恕的加害人一律以刑事處罰相繩,亦破壞家庭重新修復的可能性。本文認為,違反保護另罪主要既係在保護被害人個人法益,被害人亦可能有積極不追訴的利益,故本罪原則上應為告訴乃論罪,僅在被害人為未成年人或雙方當事人權控關係失衡時,因被害人無自主決定是否追訴之能力,例外存在追訴犯罪之公共利益,而例外賦予檢察官職權,採取非告訴乃論罪。

刑事訴訟Q&A

為了解決非告訴乃論可以自訴嗎的問題,作者蕭崴仁,林柏男,周逸濱,蘇忠聖,蔡佑明 這樣論述:

  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   與過程中需注意的大小問題,   這本書通通告訴你!     只要報警就等於進入刑事訴訟流程了?   成為被告後就一定會留下前科?   上訴到第三審後就再也無法救濟?     謬論一 因為採三級三審制,所以無論是什麼罪都能上訴到第三審?   A:錯。不是所有類型的案件都可以上訴第三審,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的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謬論二 羈押就一定會判有罪?   A:錯。羈押僅是在法定情形下先限制被告自由,並非確定判決有罪。     謬論三 同案被告一定要委任相同律師?   A:錯。如果同案被告之間,主張矛盾,則應該委任不同律師,以免

無法兼顧個別被告的權利。     謬論四 受刑人住所不在戶籍地,一定要到原戶籍地報到嗎?   A:不用。可以具狀向原地檢署聲請囑託執行。     謬論五 上訴時可以只以量刑過重為理由嗎?   A:不可以。被告提起上訴必須「具體的」說明他不服判決的理由,明確指出他認為判決中的哪個部分不當或是違法。     如果可以我們都不希望成為刑事訴訟當事人(無論是原告或被告),但若真的不幸需參與刑事訴訟,這本書將會為您解答各種疑難雜症。無論是刑事訴訟的基本流程,或是在訴訟中會遇到的疑惑,甚至是各種救濟途徑,本書將這些複雜的問題轉變為簡單易懂的文字,讓讀者快速了解爭點所在,並學會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