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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從周所指導 董建廷的 權利濫用之具體化:以拆屋還地案件為中心 (2021),提出主張契約無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權利濫用、公共利益、誠信原則、拆屋還地、利益衡量、債權物權化、民法第148條、民法第767條。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明昕所指導 魯忠翰的 競爭者訴訟之研究以經濟行政法上之補貼為例 (2015),提出因為有 補貼、競爭者訴訟、無因性、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訴訟參加、暫時權利保護、行政程序法第140條、民法第71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的重點而找出了 主張契約無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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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主張契約無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好看!四等總複習:2022司法特考

為了解決主張契約無效的問題,作者讀享編輯團隊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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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濫用之具體化:以拆屋還地案件為中心

為了解決主張契約無效的問題,作者董建廷 這樣論述:

按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為我國禁止權利濫用之明文化,以防止過度極端的權利行使為目的,在實務上時常作為被告引為訴訟上抗辯的最後一道防線,總共累積了近三萬筆判決,其中拆屋還地相關的案件即一萬多筆,法院在判斷原告之訴訟上主張是否構成權利濫用時,如何操作權利濫用的規定進行具體化,值得研究整理。第二章先由權利濫用的基礎理論出發,探討同為民法第148條的誠信原則以及公共利益,與權利濫用間的相互關係為何,分別以我國立法史、比較法上發展、各規定之功能的角度觀察,比較法主要以我國立法時曾參考的德、日立法例為研究對象,本文認為權利濫用應為誠信原則的下

位概念,並且與公共利益是互相獨立而平等的規定。第三章及第四章則是具體化的觀察,第三章先從比較法出發,考察德國及日本在實務上如何操作權利濫用,以及發展出何種類型,可以供我國參考。第四章觀察我國實務上發展,以適用權利濫用的拆屋還地案件為中心,整理法院如何進行權利濫用的審查,最後整理出七種類型:越界建築、借地建屋、合建契約、利用第三人請求返還、買受被無權占有土地請求返還、妒嫉建築、行政機關請求人民拆屋還地,在判斷上,重視主客觀要件的比重會隨著請求權人及被請求人的法律上關係緊密程度改變,有契約關係的當事人間,較重視主觀要件判斷,沒有契約關係者,則較重視客觀要件判斷。最後,也整理我國實務對於公共利益判斷

的具體化,主要以利益衡量為判斷方式,並且適用上非常限縮,在判斷上常與權利濫用一起進行,並沒有明確區分。

物權法題型破解(10版)

為了解決主張契約無效的問題,作者唐浩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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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者訴訟之研究以經濟行政法上之補貼為例

為了解決主張契約無效的問題,作者魯忠翰 這樣論述:

當國家以補貼達成行政任務時,因為行為形式選擇自由,國家可能於單一的補貼關係中透過公法、私法、甚至混合公私法手段完成補貼。在我國行政法學之法展中,對於補貼之討論,多集中於補貼申請人(相對人)被否准時如何提起救濟,進而有行政私法理論與雙階理論產生。換句話說,過去在討論補貼時,國內文獻少有以競爭者角度討論補貼。其次,對於競爭者訴訟之討論,也多集中在公務人員法、政府採購法、促參法之訴訟權能與訴訟類型,惟對於因為補貼而產生之競爭關係卻少有討論。故本文之主軸,即討論補貼與競爭者訴訟之交集,並類型化不同補貼關係、不同訴訟目的下,競爭者應如何選擇訴訟類型、如何選定參加類型、如何進行暫時權利保護。就單一行為所

形成之補貼關係,例如以單一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給予補貼,競爭者對於他人之受益處分提起訴訟較無爭議,惟競爭者對於他人之行政契約提起救濟,則會牽涉到行政程序法第140條以及能否以基本權利作為民法第71條禁止規定之問題。其次,以複數行為形成補貼關係,例如透過前階段行政處分後階段私法契約給予補貼,前後階段之行為將涉及有因性與無因性之不同見解,也會連帶地影響訴訟類型選擇。採取有因說之見解,前階段行為遭廢棄,連帶影響後階段行為之效力,救濟上較為單純。反之,在無因性之觀點下,廢棄前階段行政處分則不影響後階段私法契約之效力,那麼競爭者對於後階段之私法契約,將產生第三人對他人私法契約救濟之難題。就訴訟參加而言,因

為我國行政訴訟參加之立法過度仰賴民事訴訟,特別是專門處理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之必要參加,其法律依據便有行政訴訟法第41條、或是第42條之爭議。就參加人之權限而言,完全準用民事訴訟法,便無法反映出行政訴訟參加制度之特殊性。就暫時權利保護制度而言,較有爭議者為假處分。假處分依照現行法可分為保全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然而兩種假處分並非互斥概念,故在個案適用上將可能無法明確切割。以上種種問題,階有賴逐一討論,抽絲剝繭,以排列出各種可能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