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無效事由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契約無效事由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蕭文生寫的 行政事件裁判研究與評析Ⅱ 和葉啟洲的 保險法判決案例研析(二)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債法總論(第二冊)也說明:契約 之無效如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一方,該方對於他方所受信賴利益之損害便有賠償義務。所以契約之無效往往被規定為損害賠償之債的發生事由,仍可引起法定的效力。是故,無效之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吳志光所指導 林彥志的 基於合意之事件處理程序—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八條為中心 (2021),提出契約無效事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政契約、和解契約、高通案、承諾程序、排除措施計畫、中止調查。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許登科所指導 黃彥華的 國家對藝文補助之法制建構與法律關係形塑 —以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為執行主體之探討 (2020),提出因為有 藝文補助、多元文化、文化經濟學、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擔保國家、法律關係、權利救濟、藝術自由、補充性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契約無效事由的解答。

最後網站民法第71、72 - 法源法律網則補充:契約 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契約無效事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政事件裁判研究與評析Ⅱ

為了解決契約無效事由的問題,作者蕭文生 這樣論述:

  行政法院之裁判近年來日益豐富多元,逐漸成為研究行政法重要之素材,也使得行政法不再抽象難懂而是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本書第一章以「公法與私法之糾纏」一文,作為開端,詳細整理司法院釋字與行政法院裁判之見解,並提出看法。     此外,本書收錄作者近幾年來研究有關裁量萎縮至零與怠於執行職務、公權力概念、行政契約、年終考績丙等之救濟、專業(家)委員會與判斷餘地、行政機關之認定與TSSCI業務、土地現值公告之法律性質、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小組之組織爭議、職權調查與探求當事人真意、陳述意見之機會、限期追繳審計機關剔除事項之救濟途徑等行政事件之訴願決定及行政法院裁判之論文。針對實務上常見之拖吊違停車

輛產生之損害賠償責任以及稅務案件原處分與復查決定之關聯性亦提出個人研究心得。本書依當前法制與司法實務,做適當之重新整理、修正、調整與補充,使讀者能夠確切掌握相關議題之最新發展,並提供學術界與實務界處理相關問題時之參考。

基於合意之事件處理程序—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八條為中心

為了解決契約無效事由的問題,作者林彥志 這樣論述:

高通公司居於行動通訊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地位所為之特殊商業運作模式深受世界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注目,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亦曾作成行政處分認定高通公司行使專利權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惟於高通公司不服前開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中,公平交易委員會竟與其達成訴訟上之和解,此舉引起各界議論。本文遂以高通案為背景,釐清公平交易委員會與高通公司之和解性質為何,並審查其合法性,同時指出目前以締結行政契約作為公平交易法上基於合意之事件處理程序有所不足。因此,擬以日本獨占禁止法上之承諾程序為觀察對象,比較其與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和解程序之異同,再於此基礎上,提出公平交易法之修法建議。

保險法判決案例研析(二)

為了解決契約無效事由的問題,作者葉啟洲 這樣論述:

  .本書以各級法院最新保險法判決為研究對象,協助讀者掌握保險爭議的裁判動態。   .以具體保險法判決為主題,輔以理論說明與分析。   .所收錄者大部分是短篇裁判簡評,協助讀者快速掌握案件事實、爭點與研析要點。   .按保險法章節及險種將文章分門別類,讀者可按議題快速查詢所需要的相關案件評析。

國家對藝文補助之法制建構與法律關係形塑 —以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為執行主體之探討

為了解決契約無效事由的問題,作者黃彥華 這樣論述:

本研究聚焦於藝文補助此廣闊之議題下,因藝術之本 質具有其原創性、實驗性乃至於反動之性質,在臺灣絕多 數群眾仍非普遍接受之情況下,常為國家政治權力、意識 形態所左右甚至掌舵,易使帶有與國家政權相左之藝術內 涵受到打壓,故此現象下,藝術之發展亟需特別賦予其獨 立性,而為確保藝文補助與國家得以保持適當之距離,落 實臂距原則,本文分別聚焦於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 會之組織性質、設置目的、國家退居藝文補助之擔保者角 色任務、並透過兩起實務案例來釐清各主體間基於法規範 所產生之法律關係,接以考察國藝會相對於整體藝文補助 制度之權利保護與救濟機制,最後則就實際數據分析統計 之方式,證成國藝會執行藝文補助

之資源現況進而探究文 化部與國藝會並列提供藝文補助之補助內容重疊而造成資 源配置不均之問題,提出相對應之法制重塑與建議為解決 之方,以憲法之保障為本,作為國家權力遂行之依據。 第二章首先說明就保護藝術獨立發展之內涵下,本文 以法哲學家Ronald Dworkin之研究考察路徑為國家補助文 化藝術為骨幹,再分別以哲學、美學、文化人類學、文化 經濟學等跨領域觀點,考察文化與藝術連結與肌里,由內 而外思索國家對於藝文補助之正當性,並以國家憲法應負 有保障多元文化結構之憲法正當性意涵、以促進文化與人 之主體間,平等共享藝術自由之權利,作為銜接法律領域 之橋樑,其次再以基本國策諭示言論自由所衍生之藝術自

由保障功能內涵,發掘釋憲者已然指引出藝術自由之輪廓,且核有與前述其他學科領域之探討互為呼應,國家之 藝文補助義務,因此應運而生。 第三章銜接第二章之基本國策指引與藝術自由中客觀 法功能內涵中之保障完善適切之組織,來帶出本文所欲探 討之於藝文補助整體生態中,最具指標性之政府捐助「財 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為分析主體,就此藝文補助 中介組織之組織定位、國家此時雖居於藝文補助之補充性 地位,其仍負有擔保國家任務遂行之法規範指引。第四章部分,則透過釐清國家與國藝會之間、國藝會 與人民間基於法規範所形成之法律關係後,進一步釐清各 主體法律關係與行為屬性,同時探究申請補助者之權利救

濟途徑依循及爭議解決方式,希冀透過相關救濟途徑之建 構與釐清,能及時有效地確保各主體之權利救濟實益;最 後再回頭檢視就法規範下,此組織設立之本質目的,充實 藝術本質之實驗性、原創性、前瞻性之補助目的,依此目 的內涵下,以實務數據之考證研究其於實際執行藝文補助 任務時所存有之困境,並就此些困境重塑相關法制之配置 及建議,將理論知識、文獻分析與國藝會組織之實務做整 合,期待得以法學之研究為基底與其他領域知識進行對 話,為臺灣藝文補助制度乃至於藝文補助制度之法律配置上,匯集至更多可相互考究參酌、集思廣益之活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