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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106_1 財3A 債各期中考試題(林信和)1061116/0810-1000 ...也說明:所謂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係指法律效果準. 用,不以出賣人有可歸責事由為要件。 2. 本題,縱乙係明知其債權早已因清償而不存在,丙仍得依民法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鄒熙華的 營建工程契約解除與終止之研究- 以建立重大事由之終止權為核心 (2021),提出債務不履行之法律效果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承攬契約、繼續性契約終止權、重大事由終止權、重新招標之差額損害、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游進發所指導 宮雪的 給付遲延損害之法律問題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給付遲延、遲延損害、損害賠償、契約解除的重點而找出了 債務不履行之法律效果的解答。

最後網站債務不履行法的變遷—違約責任與損害賠償(下) - Semantic ...則補充:二、在解釋論及立法論上如何認定債務人期前拒絕履行,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 並分就各個類型規定不同的請求權基礎,明定其成立要件及法律效果。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債務不履行之法律效果,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債務不履行之法律效果

為了解決債務不履行之法律效果的問題,作者游進發 這樣論述:

  債務不履行法不僅是教學與研究之重點,亦是人民於日常法律生活中所關心者。債務不履行法有兩大方向之法律效果,即解除權與替補賠償請求權。文獻上關於這兩大項法律效果之深入研究,並不多見。本書以頗多篇幅,詳細且深入分析這兩大項法律效果。   本書亦以債務不履行法法律效果之案例教學為內容。此間所指的案例教學,乃以請求權之方法提出問題,並以之解決案例。此間所選擇的案例,以實務上重要且常見之事實為內容。對掌握債務不履行法體系,以及善用請求權方法解決案例而言,本書因此亦有參考價值。

營建工程契約解除與終止之研究- 以建立重大事由之終止權為核心

為了解決債務不履行之法律效果的問題,作者鄒熙華 這樣論述:

營建工程契約原則上應適用我國民法承攬之規定,而雖承攬係屬一時性契約,理論上契約之解消應以解除為之,但基於工程契約之特性,若當事人僅得解約並將已完成部分拆除以回復原狀,事實上並不具可行性。惟有鑑於我國承攬僅定有定作人解除之規定,故實有建立承攬終止權之必要。然基於當事人之終止權係屬形成權而以法定為必要,我國於理論上尚根本未建立契約終止之一般原則,故本文以德國民法繼續性契約及承攬契約重大事由終止權之立法進成為參考,試從我國繼續性契約之一般終止原則開始建立,以作為承攬重大事由終止權發生之基礎。而對於契約解消後之法律效果,我國係採履行利益賠償主義,債務人應使債權人之財產狀態回復至如同契約已履行時應有之

狀態,故一切與債務人義務違反有相當因果關係之損害皆應賠償。因此若定作人有因重新招標而增加費用之支出,或承攬人有因此無法取得工作未完成部分之利潤者,皆應屬典型因債務人不履行而生之損害,債權人應得請求賠償。最後,參酌工程會所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對於契約解消要件之約定,原則上皆以具有重大性為前提,而符合承攬之重大終止原則。故比起我國現行民法,契約範本毋寧為一更貼近現行工程實務之契約原則。惟仍應認為,民法既為工程契約之基礎,最終仍有賴民法重大事由終止權之建立,以為承攬終止權之基礎。

給付遲延損害之法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債務不履行之法律效果的問題,作者宮雪 這樣論述:

民法第 230 條與第 231 條規定是債務不履行法裡舉證責任分配之典範,對債務不履行法相關規定之新增與修正相當具有參考價值。遲延損害隨著時間經過可能越多。任何因給付遲延所生之財產上不利益,原則上均是遲延損害,均在應予以賠償之列。同時履行抗辯權發生本身,即自始讓債務人並不陷於遲延之責任。例如給付遲延後之市場價格跌落。這項價格跌落原則並非給付遲延所造成,而是原應由債權人所承擔之市場風險。債務不履行法裡,可歸責的對象乃債務不履行,而無須及於損害。立法論上亦應將替補賠償作為給付遲延原則、固有之法律效果。立法論應允許債權人於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即得解除契約。依民法第 260 條規定,解除契約得與債務不

履行損害賠償並存。但該條規定無論如何並非信賴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立法論上為解決債權人支付費用的徒勞無益之問題,應是參考外國立法例之規定,允許債權人得就替補賠償請求權與徒勞費用賠償請求權,從兩者中選擇其一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