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交易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交易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島田法律事務所寫的 日本債權回收實務 和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的 理財規劃顧問CFP實用法典(IV) - 投資規劃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也說明:... 授信以外之交易,僅下列交易須計入限額:. 1、 不動產買賣、租賃及地上權設定,依 ... 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Top. 無障礙標章. 服務專線:02-23924146 / 傳真專線:02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宏典文化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經營管理碩士學程(EMBA) 彭金隆所指導 張弘杰的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子公司間關係人交易規範之探討 (2018),提出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交易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金融控股公司法、金控子公司、關係人交易。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林建中所指導 林品瑜的 銀行關係人交易與跨業規範:美國、歐盟與台灣之比較 (2017),提出因為有 關係人交易、金融集團、Volcker Rule、系統性風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交易的解答。

最後網站107 年度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則補充:另本公司之負責人、大股東、關係企. 業及利害關係人等授信及授信以外之其他交易行為皆. 不適用. 符合. 符合. Page 2. 2. 評估項目. 運作情形(註). 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交易,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日本債權回收實務

為了解決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交易的問題,作者島田法律事務所 這樣論述:

  如果你在日本經商、與日本企業有生意上往來,你知道該如何確保你的債權?如何設定有效的擔保或保證?如何實現你的擔保權利?如何追討日本債務人的欠款?又應如何參與日本債務人的破產或重整程序嗎?   本書各章對日本法上各種物保及人保的設定、擔保的回收、假扣押程序、期限利益喪失、抵銷的行使、撤銷權的行使及日本法上各種破產及重整程序均有詳細介紹。   作為日本企業的債權人,你知道依日本法可以享有「先取特權」嗎?你知道日本的不動產是採「登記對抗主義」嗎?你知道在日本有多種多樣的「讓與擔保」可以保障你的債權嗎?你知道如何有效調查及查封日本債務人的財產嗎?   關於以上的疑問,你都可

以在本書中找到適當的解答。這是一本由日本律師群根據豐富的實戰經驗所撰寫的債權回收指南,能幫助你快速理解日本法律環境,是你征戰東瀛商界的必備良書。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子公司間關係人交易規範之探討

為了解決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交易的問題,作者張弘杰 這樣論述:

民國九十年六月立法院三讀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金控法),金控法之關係人交易相關規範,其制定原則係參考銀行法關係人交易規範之精神,但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簡稱金控公司)經過多年的運作,深受該規範之束縛而無法發揮經營的綜合效益,其問題癥結在於金控公司與銀行業之經營本質判然有別,卻援引相同之關係人規範標準所致。金控公司屬集團經營性質的企業,旗下涵蓋保險、銀行、證券與投顧投信等跨業別的子公司,透過子公司資源的交互整合與利用,來創造集團的經營綜效,不像銀行機構為個體經營性質的企業,藉由妥善運用本身的資源而創經營績效。因此,金控公司與其子公司間的關係,是創造金控集團經營綜效的重要因素,然而金控法將

金控子公司列為關係人對象,與金控公司的經營特色相互衝突,自然影響金控公司的經營發展。實務上金控公司為發揮集團經營綜效,常見的集團政策為資源共享精神,金控子公司間的需求大多以彼此支援為優先條件,甚至只能使用集團內其他子公司的資源,再加上,在台灣極大多數金控公司為其子公司的一人股東,金控公司為最後風險承擔者,規範金控與其子公司或子公司間交易,如授信交易提供擔保品、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同類對象、子公司董事會重度決議或董事迴避等要求,沒有風險控管之實質意義。本文即以金控法關係人交易規範為研究標的,一方面綜合整理國內金融相關法律如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金控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財務會計準則及國際公認會計準則等

關係人相關規範,另一方面分析金控公司的經營特色,分別從法律面與實務面,探討法律規範對金控公司經營所產生的影響,分析金控法條是否存在規範不適當或不足之處,提出增刪修改的建議,以符合金控公司的需求。

理財規劃顧問CFP實用法典(IV) - 投資規劃

為了解決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交易的問題,作者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 這樣論述:

  「實用法典」初版上市以來,每每看到讀者見到整套(五本)法典當下的震撼表情-財富管理業務下,有那麼多相關法條(母法與子法),亦即依本法點之開數,計有近3000頁數,那份驚訝-”有夠專業”的反應,應是對本法典未來發展主要動能的關鍵。

銀行關係人交易與跨業規範:美國、歐盟與台灣之比較

為了解決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交易的問題,作者林品瑜 這樣論述:

關係人交易產生的問題會隨著其所處的情境而衍生出不同的態樣。在單一公司的組織下會產生代理成本,經營階層或大股東透過關係人交易來竊取公司的資產;在公司與其他公司形成關係企業後,母公司係以整體企業集團的最大利益思考,以對子公司進行利益分配,惟此亦有可能造成對關係企業進行利益輸送。當企業集團移植到金融產業即形成金融集團,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各種金融業別的子公司透過金融集團成為關係人,此種模式可以發揮範疇經濟的優勢,同時也助長金融集團規模的增長,然而,金融集團卻也因為兼營金融業務使其成為各種金融業種風險傳染的渠道。以上在單一公司組織、關係企業及金融集團發生的關係人交易是一個演進的過程,本文透過此

種方式來解析關係人交易的不同面向。在2008年金融危機,美國及歐洲部分的金融集團大到不能倒,銀行跨業使得金融集團內部成為不同金融業種風險傳染的渠道,且金融集團之間具有高度連結性,當這些巨型金融機構發生流動性危機,即引發系統性風險。我國於2001年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揭開大型金融集團時代的序曲,我國現今金融控股集團關係人交易的問題樣貌為何,又我國的金融體系是否有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此為本文所欲探討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