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設定登記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地上權設定登記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黃振國,黃隆豐等寫的 地上權開發策略與法律實務 和黃志偉的 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之物權法律解析暨登記實務(3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黃國倫爆「藝起發光不是教會!」資深教友怒揭「真正原因」也說明:... 文件、應用程式我的最愛、設定和其他項目與手機、電腦或Xbox 保持同步。 ... 黃國倫爆料「藝起發光」不是教會,一開始是登記有案 ... 隱私權聲明.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五南所出版 。

開南大學 人文社會學院公共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朱武獻所指導 陳兆榮的 不動產無權占有之法律關係研究 (2014),提出地上權設定登記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當得利、時效取得、土地使用權、越界建築。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陳添輝所指導 吳沐珊的 拍賣之法律性質研究 (2012),提出因為有 拍賣、拍賣之法律性質的重點而找出了 地上權設定登記的解答。

最後網站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之物權法律解析暨登記實務則補充:承租人不得要求就租賃土地設定地上權。標租土地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時,租賃關係消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承租人應依本府指定時間,將承租土地回復原狀點交本府。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地上權設定登記,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地上權開發策略與法律實務

為了解決地上權設定登記的問題,作者李永然,黃振國,黃隆豐等 這樣論述:

  地價飆漲,國民所得與不動產價格的差距日益懸殊;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亦復困難重重,使「地上權」的開發案逐漸受到重視。近年來,政府積極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設定地上權方式釋出土地,一方面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另方面也為民間業者帶來商機;但由於社會大眾對地上權制度仍感陌生,在判斷是否投入地上權商品的交易或投資時,常顯得猶豫不決。   本書集結不動產全方位的法律、地政、稅務、估價專家,逐章解析「地上權」開發與實務運用上的箇中要領,冀望一掃投資商與消費者心中的疑慮!

不動產無權占有之法律關係研究

為了解決地上權設定登記的問題,作者陳兆榮 這樣論述:

不動產無權占有之法律關係研究摘要 建築物在臺灣地區會長高、會增胖、會前突、會後翹,自己的地方不足使用,還會跑到別人的土地去“圈地",不管是有權利用、還是無權占用,再加上地方政府的違章建築管理仍是成效不彰,造成「違建全民運動」現象。我國民法於民國九十八年民法物權編修正時,為了「物盡其用」、「保障交易安全」,增修越界建築相關規定,分別為民法第七九六條、第七九六條之一、第七九六條之二,一方面擴張、另一方面縮減被越界之鄰地所有權人要求拆屋還地之權利, 試圖解決日益複雜的越界建築造成「拆屋還地」之法律關係,並追求社會財富極大化之意旨。 對於建築物與其土地間發生無權占有之原因,就行政機關對房

屋基地使用權審查之現況(例如違章查報)予以研究,並就法律行為、以及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行為情形,分別探討。就現行法律規章對於解決房屋與其座落基地所生無權之規定,從預防、延續土地利用權之規定,進而促進房地同主及其他情形等方面,促使社會利益極大化而加以探究討論。 並以「設定抵押權後成立之土地使用權利而遭排除」、「因土地使用借貸後基地異主」,而生之無權占有關係之拆屋還地」等案例分析。並以「時效取得」、「越界建築」等,而生之無權占有關係之拆屋還地之案例分析。 房屋並不能獨立於土地之外而單獨存在, 如自外於土地之建築物,恐非法律上之定著物。對於土地已由「土地所有權」逐漸朝「土地利用權」趨勢發展

,因此,如何確保土地利用人之權能至為重要,但又能兼顧土地所有人之權益,應是建築物與基地間法律關係衡量之圭臬。關鍵詞:即時異議、越界建築、不當得利、時效取得、使用借貸、抵押權之追及效力、土地利用權、越界面積、房屋本體、申報地價。

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之物權法律解析暨登記實務(3版)

為了解決地上權設定登記的問題,作者黃志偉 這樣論述:

  物權與人民生活休戚相關,物權法之研習,自須將法律理論與實務之人間世事相結合並廣泛運用,理論以實務當驗證,實務以理論作基礎,理論與實務如鳥之兩翼、車之四輪相互為用不可偏廢;是以通曉物權法律之規定與其相關解釋判解,實為重要根基,然實務運作之方法亦不可偏廢。法條主義必須與事實結合,讓讀者利用學到的理論知識,從多元角度之實務方向思考及解決各種社會現象及法律問題。 作者簡介 黃志偉 現職:  德霖技術學院不動產經營學系專技副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講師  國立臺北大學進修學士班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講師  私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講師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講師  私立實踐

大學推廣教育部講師  私立華梵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  私立長榮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  台灣金融研訓院講師  考試院國家考試土地組出題及閱卷委員  監察院不動產調查案諮詢委員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講師  教育部各私立大學購置土地審查委員  台北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  新北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  中華郵政公司不動產投資審議委員會諮詢委員  全國農業金庫公司農地銀行仲介法律諮詢小組成員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房屋委員會副召集人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及台北市地政士公會顧問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  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合會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轄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委員  黃志偉地政士事務所所長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地政學系畢業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畢業 經歷: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二屆理事長  台北市地政士公會第二屆理事長  中華民國地政貢獻獎評選委員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革新小組委員  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九二一賑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  桃園縣政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  內政部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講師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講師  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兆豐銀行

、華南銀行等各大金融機構講師  內政部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範本專案小組委員  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公會全國聯合會顧問  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台中縣政府不動產專案講師  經濟部、中華郵政、台灣電力、台灣糖業專業人員訓練中心講師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地政士公會、不動產仲介公會講師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講師

拍賣之法律性質研究

為了解決地上權設定登記的問題,作者吳沐珊 這樣論述:

早期社會貨幣尚未出現之時,人類之交易,以物易物;貨幣發明後,開始懂得使用貨幣來衡量一切物品的交換價值時,才有所謂買賣制度出現。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345條第1項)。買賣係人類最基本、最常見的契約,交易上有不同種類,以民法的規定為區別,可分為一般買賣及特種買賣,前者為買賣契約有效成立後,出賣人負有移轉財產權之義務,買受人負有支付價金之義務;後者契約成立,除需滿足一般買賣之規定外,尚有其他特殊情形。而「拍賣」即為其中之一種,民法規定於買賣一節內。我國最高法院49臺上字第2385號民事判例及49年臺抗字第83號民事判例均認為,執行法院所為之強制執行

拍賣亦為買賣之一種。拍賣,除規定於民法買賣節外,尚規定於強制執行法。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若為私法上買賣之一種,則其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之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換言之,登記是買受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生效要件。然而,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之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因此,依民法第759條之規定,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換言之,登記並非買受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生效要件,而是處分要件。最高法院自31年9月22日民刑庭會議決議至今均認為「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應依通說解為買賣之

一種」。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若為私法上之買賣,則出賣他人之物,債權契約應是有效,物權行為則效力未定;若第三人為善意者,尚可能善意取得其所有權。惟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2203號民事判例:「強制執行中拍賣之不動產為第三人所有者,其拍賣為無效。所有權人於執行終結後,亦得提起回復所有權之訴請求返還,法院判令返還時,原發管業證書當然失其效力,法院自得命其繳銷,業經司法院院字第578號解釋在案。至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係指拍賣之不動產本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物者而言,若不動產屬於第三人所有,而不應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物者,即應依上開解

釋辦理。」然而,依強制執行法所定程序進行拍賣,一般均非出於債務人之自願,與私法上之買賣出於買賣雙方合意不同。強制執行法之拍賣,其性質仍殊多爭論,本文提出各學說之爭點所在,論述拍賣之法律性質,藉分析拍賣之性質,論述法院因債權人指封錯誤拍賣第三人之物時,其拍賣之效力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