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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洪家殷所指導 林璧緣的 Uber在臺營運相關法律問題之探討 -以公路運輸管制規範及裁罰為中心 (2020),提出地政事務所營業時間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Uber、共享經濟、管轄、行為數。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鈺光所指導 連恭賢的 不動產拍賣關於除去租賃關係及聲請點交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除去租賃關係、點交、不點交、法院拍賣性質、不動產拍賣、買賣不破租賃的重點而找出了 地政事務所營業時間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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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地政事務所營業時間,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更新條例要義

為了解決地政事務所營業時間的問題,作者許献進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條例涉及許多相關領域知識,包括法律、建築、地政及估價等,而法律部分則涉及地方與中央主管機關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頗多,更同時兼具公法及私法領域專業,與一般傳統之法律科目並不相同。本書首先以「導讀」介紹都市更新條例常見的名詞及程序,讓法律人、都更從業人或一般民眾可以短時間即瞭解都市更新條例之名詞及程序梗概,再依照都市更新條例法條之順序,分成「更新地區之劃定」、「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更新事業實施方式」及「附論」四章,分析都市更新條例之內容,並提出部分重要法條之實務上爭點,佐以行政機關之解釋或法院之判決,以資讀者參酌。

Uber在臺營運相關法律問題之探討 -以公路運輸管制規範及裁罰為中心

為了解決地政事務所營業時間的問題,作者林璧緣 這樣論述:

Uber起源與多數科技新創事業相同,來自「使用者的需求」,已在全球700多座城市提供乘車服務,範圍遍及全球63個國家或地區。創辦人葛瑞·坎普(Garrett Camp)與崔維斯·卡蘭尼克(Travis Kalanick)來自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舊金山,因許久招不到計程車而產生Uber構想,隨後成立Uber Technologies Inc.,以開發行動應用程式Uber APP、建立網路資訊平台連結乘客與司機,甫推出即快速地擴展至世界各大城市,為小客車載客市場帶來了變化,首當其衝受影響者乃計程車相關產業,導致Uber所到之處皆引發當地既有計程車業者強烈反彈,我國也不例外。惟Uber似乎藉由

這些抗爭活動而打響名號,其不畏當地政府之警告或處罰,堅持以網路平台服務業者之角色,持續經營小客車載客市場,並不斷地擴張版圖與推出新服務項目,招募更多的民眾加入Uber,成為眾所皆知的運輸服務業者;又以共享經濟為號召,尋求民眾的支持,讓使用Uber、認同Uber的民眾為其發聲,藉此與政府抗衡。Uber於我國即曾經陷入違規經營、主管機關舉發、裁罰、行政救濟等輪迴,以及政府、既有業者、Uber與其支持者等三方關係之角力。 不論是Uber來臺營運初期以招募自用車與一般駕駛人加入Uber搭載乘客之營運模式,或者後期與小客車租賃業者合作之營運模式,皆存有是否適用我國公路運輸管制規範之疑慮,因其新穎之

經營方式並非相關公路運輸管制規範制定當時所得預見,爰本研究先予釐清Uber之營運模式,比較其與既有業者不同之處,並認為其應有現行公路法相關規範之適用,尚無需另訂專法或另增訂新服務業別以之納管;又對於Uber與自用車司機合作時期所涉及之處罰管轄機關、行為數認定等行政裁罰爭議,由於學說、行政法院與實務作業上,仍有不同之意見,將於本研究詳加討論,期對於日後主管機關在管制方式與手段選擇上,能夠更加合法、適時、有效率地處理問題,以因應平台時代的來臨。同時也期待Uber或日後與其相似之平台業者衍生之爭議能夠及時且圓滿地獲得解決,避免行政、司法、社會資源的耗費,並且在合法的前提下,與未來科技、技術作結合,如

無人車、自動駕駛等,使交通運輸產業整體得以正向發展,民眾能夠更加「行」的安全與便利。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3版)

為了解決地政事務所營業時間的問題,作者蔡志雄 這樣論述:

  本書架構說明   《應急小偏方》臨時抱佛腳專用   如果有人把法條用不同的方式整理成有趣的內容,最好像是漫畫或是小說,讓人看得欲罷不能,也許就不會這樣枯燥。   為了讓大多數人不要一看到法律就倒退三步,過於恐懼以致不敢靠近,   於是作者從說故事開始,用大家比較容易閱讀的方式,   將艱澀的法律簡單呈現,如果真的沒有時間,至少看看故事也可以上考場。   《正統保健室》強身健體,加強訓練   正統保健室裡頭將法條作體系化的整理、解說、比較,還有解題關鍵字,申論題改題都是看有沒有寫到幾個重點就給多少分數,熟記關鍵字對於申論題型的解題有幫助,把關鍵字寫上去,就可以多爭取一

點分數。   《重點法條摘要及歷屆試題總匯整》簡單好記   考場如戰場,不能光說不練,條文前方均彙整標註自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以來總共考過幾次,重點條文一清二楚,事半功倍!另外,歷屆試題選擇題部分,把不是正確答案的另外三個去掉,直接看正確答案就好,這樣可以加強記憶,達到速成的目的。   《應急小偏方》不用看書,只要看故事   《正統保健室》法條體系化,熟記關鍵字   《重點摘要及歷屆試題》熟記考古題,直覺反應

不動產拍賣關於除去租賃關係及聲請點交之研究

為了解決地政事務所營業時間的問題,作者連恭賢 這樣論述:

強制執行法之拍賣,乃指查封之標的物,以公開競價之方式,出賣與出價最高之應買人,債權人取得價金,以供清償債權之執行程序。不動產拍賣之法律關係及法律效果因其性質採私法說、公法說、折衷說而有所不同。法院拍賣不動產,應買人自執行法院發與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經地政事務所登記後,取得該拍賣不動產之所有權。惟應買人未必能順利自債務人交付該不動產並取得該不動產之占有,如該不動產有租賃關係存續中而為承租人占有,則應買人須承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繼受該不動產之物上負擔;如拍賣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則必須仰賴執行法院解除該不動產之占有,令應買人取得該不動產之占有。當債權人聲請法院強

制執行拍賣債務人名下所擁有之不動產時,實務上時常發生債務人或第三人『臨時』向法院陳報執行查封之不動產存有租賃契約或是查封時為第三人占有中,表明該查封標的物現有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存在。此時,執行法院會因不動產設有租約與第三人占有中,而在拍賣公告載明本件建物抵押權設定前有租賃關係等,拍定後不點交。使得該不動產因公告不點交而致拍賣至三拍或特拍才由第三人替債務人出手買回,造成債權人受償金額減少,又時常因債務人已無其他可供執行之標的,致使債權人權益受損。由於強制執行法上拍賣之性質影響債權人、債務人及執行標的占有人甚鉅。故本文透過法院拍賣性質之研究,進而解析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下租賃契約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與

法院拍賣之點交程序,探討在何種情況下得向法院聲請除去租賃關係或是應該聲請點交,以維護債權人與應買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