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無效回復原狀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契約無效回復原狀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文瑞寫的 住宅租賃契約:理論與實務教戰手冊(二版) 和黃靖媛的 用心.顧厝-不動產研究-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契約給付之返還關係: 契約法之現代化VI | 誠品線上也說明:契約給付之返還關係: 契約法之現代化VI:,契約無效、被撤銷,已為之給付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契約被解除,發生回復原狀關係。返還目的若均為回復到契約未履行之狀態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翰蘆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葉啟洲、林國彬所指導 吳承軒的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2021),提出契約無效回復原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核保期間、暫時性保險、人壽保險、防疫保險、締約上過失、交涉過程三分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陳奕澄的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2021),提出因為有 國際商港、船舶油污染、公共信託理論、污染損害、責任限制、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重點而找出了 契約無效回復原狀的解答。

最後網站月旦法學雜誌第235期 - 第 133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一)回復原狀主張契約無效後之回復原狀關係,依通說,區別是否爲物之給付,而分別適用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之規定,此種處理方式產生不公卒的結果。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契約無效回復原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住宅租賃契約:理論與實務教戰手冊(二版)

為了解決契約無效回復原狀的問題,作者楊文瑞 這樣論述: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施行。當年筆者旋以10餘年執業經驗及法律專業背景,於民國108年7月推出本書第一版,隨著租賃住宅市場迅速受到重視,筆者於母校東海大學法律系兼課教學住宅租賃法律課程;以及於臺中市及苗栗縣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訓練班授課。教學經驗跨足理論及實務界。筆者亦同時將過去的經營模式快速轉化為租賃條例時代下可順暢運行的租賃住宅經營模式。     今,本書第二版新增租賃條例施行逾4年所帶來的新市場秩序、教學心得、實務管理技巧,字數新增近萬字。適合房東、房客、租賃住宅服務業、不動產經紀業及法律專業人士閱讀,提供常見的租賃契約解讀及糾紛處理的實務經驗及

法律依據,希望能持續成為租賃住宅市場的實用工具書。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為了解決契約無效回復原狀的問題,作者吳承軒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按多數學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應解為諾成、不要式契約,至於我國現行保險法條文卻有將保險契約解為要式性與要物性之跡象,此一爭議除了會牽涉到保險契約生效時點之認定外,更將造成要保人已經預繳全部或第一期保險費後,在核保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究竟是否需要負擔保險責任之爭議。在人壽保險之情形下,主管機關企圖透過示範條款,以實質影響力強行令保險人對於核保期間內之保險事故一概負責,如此做法不無可議之處。對此,本文先分析整理相關實務判決及學說見解,後借鏡美國法之暫時性保險討論並分析該制度是否為本爭議之最佳解決途徑,並於文末草擬有關暫時性保險之修正條文,期許可以成為未來立法之方向。本篇論

文架構主要有三:一、對本文之核心問題進行通盤介紹,並討論現行法下之缺失,及學說與實務提出之嘗試解決途徑。二、借鏡德國及日本之學說理論,探討締約上過失請求履行利益,亦即相當於保險金損害賠償之可行性。三、詳述美國實務見解對此一爭議問題見解之演進,並以形成之暫時性保險以及美國州法為我國保險法之借鏡。

用心.顧厝-不動產研究-

為了解決契約無效回復原狀的問題,作者黃靖媛 這樣論述:

    用心「起家」、幸福「顧厝」。享有適宜優質的住居環境與住居生活,享有你我尊嚴一生的最基本住居權利保障,一直是著者投入不動產法規範制度研究的最大盼願。   本書共計十二篇不動產研究。其中八篇主要關注日本法規範制度、實務的研究,有:消費契約、住宅品質確保、住宅租賃紛爭、手付金(定金)制度、宅地建物交易補償制度、公寓大廈管理士、司法書士(ADR)、消費紛爭行政型ADR處理機制課題;以及四篇探討臺灣的用益物權(日文)、地政士法律適用、不實廣告(日文)、不動產仲介業者行政罰責任(日文)課題。   唯有用心擁有實際的不動產知識方能踏實築夢保障權益,著者才疏學淺,祈望藉由本書用心研究的臺日不動產專

業知識,可以讓更多的夢想家可以踏實跨域地擁有守護長遠幸福人生的「起家厝」! 作者簡介 黃靖媛   現職   .崑山科技大學房地產開發與管理系(所)專任助理教授   學歷   .日本國立新潟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高雄區法律研究所學分班兼任助理教授   .南榮技術學院應用外語科專任助理教授兼科主任   著作   .生活與法律   .黃靖媛,「凶宅」裁判之動向與評析:以出賣人瑕疵擔保為中心   專長   .不動產法學   .民事法規   .不動產經紀法規 日本平成十二年「消費者契約法」簡介 壹、前言 貳、總則 參、消費者契

約之要約與承諾意思表示之撤銷 肆、消費者契約條款之無效 伍、雜則 陸、附則 柒、結語   日本「促進住宅品質確保法」簡介 壹、前言 貳、條文構造 參、特徵 肆、重要內容之介紹 伍、結論   淺釋「東京住宅租賃紛爭防止條例」 壹、前言 貳、條例制定背景 參、條例及施行細則內容 肆、條例內容重點 伍、東京都簽訂租賃住宅契約之流程及注意事項 陸、重要事項說明 柒、住宅租賃契約之基本關係 捌、回復原狀、修繕特約之問題 玖、結論   論地政士法地政士加入公會後始得執業之規定-以最高行政法院95年判字第872號判決為中心 壹、前言 貳、判決事實與要旨 參、日本司法書士加入公會之規定 肆、結論   日本之手

付金等保全措施與手付金保證制度 壹、前言 貳、手付金等保全措施 參、手付金保證制度(媒介物件) 肆、手付金保證制度與手付金等保管制度之比較 伍、結語   日本房地仲介實務-宅地建物交易主任者賠償責任補償制度 壹、前言 貳、宅地建物交易主任者業務之補償對象 參、支付保險金相關說明 肆、小結   2010年台湾民法物権編「用益物権」の改正について-The amendment to「usufructuary right」of Taiwan’s Civil Code Rights in Rem at 2010 1.     はじめに 2.     台湾物権法の発展 3.     物権編「用益物権」改正

の目的 4.     物権編「用益物権」改正の特色 5.     物権編「用益物権」改正の重点と理由-資料の整理と紹介 6.     結びに代えて   日本公寓大廈管理士簡介 壹、前言 貳、日本公寓大廈之歷史沿革 參、促進公寓大廈管理適正法之概要 肆、日本公寓大廈管理士之制度 伍、日本公寓大廈管理士實務之現況 陸、小結與建議   日本司法書士實踐裁判外紛爭解決程序(ADR)-以神奈川縣司法書士會調停中心為例 壹、前言 貳、ADR的意義與ADR法的制定 參、ADR法的概述 肆、司法書士會ADR之現況 伍、神奈川縣司法書士會ADR之執行 陸、結語   日本消費者紛爭之行政型ADR處理機制與現況 壹

、前言 貳、ADR法之概要 參、消費者ADR政策與國民生活中心、消費生活中心 肆、獨立行政法人國民生活中心、消費生活中心 伍、消費者紛爭與行政型ADR 陸、我國消費爭議之處理機制概要 柒、結語   台湾不動産不実広告の研究-消費者保護法を中心として 1.     はじめに 2.     広告の定義 3.     広告内容の「十分かつ正確」 4.     「不実広告」の不確定性 5.     不動産不実広告の類型と判断基準 6.     広告と契約の効力 7.     賠償責任と行政処分・行政処罰 8.     結びに代えて   不動産取引業は第三者の不実広告補助執行に対して行政責任を負うべき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3年度簡上字第174号を中心として 1.     はじめに 2.     不動産取引業管理条例-広告規範 3.     事実の概要 4.     解説 5.     結論 序   人一生中有機會可以從事不動產教學與研究創作,是一件幸福的事。尤其是在年輕時曾長期留學日本,深感當地居住環境方式與臺灣極有所不同,開啟作者對不動產法規範制度研究的興趣。   在臺灣不動產法學一直都不是主流焦點,但是卻對我們的居家生活人生大事—「住宅」影響最深最遠…!我們一般人滿滿心思都在期待長長久久的安居樂業,享有適宜、優質的居住環境與生活品質。   著者認為,要回應這一切的住居基

本盼望,最最根本的關鍵思路,在於我們要立下什麼樣的不動產法規範制度?我們以什麼樣的心力與人生態度,守護我們的不動產法規範制度,形成價值共識守護我們的「家」、「厝」,實現用心「起家」、幸福「顧厝」的基本住居盼望。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為了解決契約無效回復原狀的問題,作者陳奕澄 這樣論述:

臺灣規範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的主要法源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簡稱海污法),經比較法的觀察,與1969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之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1992)存在下列差異:例如地理要件、船的要件、油的要件、責任主體、排他條款、免責事由、污染損害的定義、強制保險及直接訴權、時效、管轄權及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等,此等差異皆是海污法未來修法所需注意之事項。國際商港之客體性質為公共信託財產,屬於民事客體,可為物權之客體。商港水域所有權在實質上屬於全體國民,名義上為國家所有;透過制定法之授權,將商港水域經營權轉化為港務公司私有,並課予公共信託義務之限制。海污法修法時應明確污染損害之定義,包含清除油污

染、復原及預防措施費用、財產損害、環境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及懲罰性賠償。至於非財產損害應非海污法污染損害之求償範圍,如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宜引入「觸碰法則」而限制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制度設計考量從一開始鼓勵航海之特權,轉變成為務實考量-部分賠償優於完全無法受償。因此,有必要將限責基金之設立作為行使責任限制之要件。此外,宜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定期檢討限責金額。強制責任保險之直接請求權應定性為被害人的特別權利,其行使要件、抗辯事由及時效等,有待立法補充。此外,縱使CLC1992明列抗辦事由,但妨訴抗辯是否屬於CLC1992所列抗辯事由仍有爭議,海污法修法時應特別釐清。CLC1969、C

LC1992及燃油公約,對於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均以自動承認為原則。相較而言,臺灣非公約締約國,臺灣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判決在外國之承認與執行將遭遇較多的法律實務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