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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道路收回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永健寫的 土地徵收與管制之補償:理論與實務 和甘興霸的 憲法爭點地圖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法院判「拆路還民」 住戶無路走 - Tvbs新聞也說明:為了這10坪大的土地,地主劉先生和土城市公所纏訟11年,當初市公所拓寬道路,沒有和地主協調好,私有地成了既成道路,劉先生很氣憤,自己的土地沒辦法使用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正根,張鈺光所指導 黃照惠的 財產權之社會義務與特別犧牲- 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中心 (2021),提出既成道路收回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財產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政治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正根所指導 許辰田的 從居住權、生存權與財產權探討土地徵收 (2021),提出因為有 土地徵收、公共利益、比例原則、適足居住權、最低生存權、財產權、完全補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既成道路收回的解答。

最後網站道路用地貸款分3種!道路用地貸款利率/流程/優缺點總整理!則補充:所有權:既成道路屬於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意思是土地所有權人有提供該私有土地給不特定及多數公眾使用的義務,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但道路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既成道路收回,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土地徵收與管制之補償:理論與實務

為了解決既成道路收回的問題,作者張永健 這樣論述:

  本書運用法釋義學、法經濟分析、法實證研究等方法,探究臺灣的土地徵收與管制的補償問題。本書內容橫跨過去一甲子中,臺灣的三種土地徵收補償體制:1954至1977年的事前地主自報地價體制;1977至2012年的事前政府估價體制;2012年以後的事後政府估價體制。土地徵收補償之經濟理論、憲法解釋、立法解釋、估價實踐、行政訴願、司法爭訟,本書皆有完整剖析。從既成道路到公共設施保留地,各種土地財產權的管制層出不窮,其合憲性也是多號大法官解釋的爭點。本書提出精細、可操作的理論,探討何謂財產權社會義務、特別犧牲,並建構損失補償請求權。   聯合推薦(依姓名筆畫排列)     李念祖/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

律師   永健成熟地運用實證法學,特別是經濟分析的視角,嘗試探索如何求得補償的公平實現,並不是傳統法學所熟悉的門徑,所開拓的場域,也就特別令人驚艷。書中對於多則重要大法官的解釋深具新意,讀來悠然神往,足見功力。     林子儀/前司法院大法官、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兼任研究員   永健利用法律經濟分析、法學實證研究等研究方法,檢討分析土地徵收補償與財產權特別犧牲之基本問題,主題連貫,論述新穎,見解獨到。不僅豐富國內法學研究的內涵,對於司法實務及從事相關研究者,亦有相當的參考價值。     湯德宗/前司法院大法官、東吳大學王紹堉先生講座教授   本書由憲法解釋與法律經濟分析理論出發,靈活運用法學

、經濟學與統計學方法,針對錯綜複雜、爭論不休的徵收補償問題,作了深刻而務實的分析,堪稱張永健博士一鳴驚人之作。     葉俊榮/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徵收補償內含個人財產權保障與政府推動公共效益的緊張關係,充分反應正義與效率以及公與私的分野與磨合。本書超越了傳統的概念與要件探討,左從歷史實證,右從經濟理性切入,提出徵收補償法學的新視野,為新時代法學立下標竿。本次改版新增的十萬字財產權特別犧牲理論,發既有文獻所未見,值得讀者細細品味。

財產權之社會義務與特別犧牲- 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中心

為了解決既成道路收回的問題,作者黃照惠 這樣論述:

我國憲法第15條明文保障財產權,財產權為基本權之一種,其內涵基於自由主義之發展,為自由權之內涵,具有對抗國家對於國家主體之人民的權利,然而財產權具有資源有限性之特徵,社會整體發展需要個人財產之最大化,並且將其利益分配全體國民,此理論脈絡下發展出財產權之社會義務概念。是以,社會發展需藉由個人財產提供公用,對於財產權之保障由存續保障轉型為價值保障,在與個人財產社會義務契合時,得肯定徵收之公益性與必要性,有徵收則應有補償,然此提供公用之過程對於原所有權人而言,即是權利之犧牲,為公益目的而犧牲,與私人間之權利義務違反所造成之權利損失不同,此即為特別犧牲理論,意即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財產權遭受

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應予以合理補償。公共設施保留地為臺灣特有之土地管理制度,依都市計畫法令規範所設,為臺灣都市規劃進入現代之指標,從民國53年起,隨都市計畫區域逐步形成,型塑現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法規範。司法實務上亦有釋字第336號、第742號、第747號等解釋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永久保留、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及徵收地上權爭議問題,然而是否符合財產權之保障,仍有疑義。本文基於基本權保障之觀點認為,財產權仍有對抗國家行為之基本權內涵,則若政府已無法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予以徵收,給予合理之補償,則應解編公共設施保留地,解除對於基本權之限制;若仍有徵收可能的公共設施保

留地則應盡速發放補償金,而非長期不作為方式,以期對於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得以實質落實。在具體的作法上可透過強化民眾參與決策過程、建置審議的合作機制及人民請求解編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司法救濟途徑處理。

憲法爭點地圖

為了解決既成道路收回的問題,作者甘興霸 這樣論述:

  憲法to Go!輕薄短小!方便攜帶!   臨陣磨槍!臨時抱佛腳!讀這本就對了!   爭點層層相疊自然湧現,地圖一目瞭然盡收眼底!   篇幅降至所需最低限度,風馳電掣呈現豐富內容!  

從居住權、生存權與財產權探討土地徵收

為了解決既成道路收回的問題,作者許辰田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乃國家基於公共利益或公用徵收,藉由公權力之行使,強制取得人民財產權,並給予補償之行政行為。長期以來,行政機關多以公共利益為理由,大肆徵收人民私有土地,但是否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卻缺乏審慎考慮。於徵收過程中,人民參與機制不足,土地價值遭嚴重低估,且事後之補償也僅限土地本身,對徵收行為所衍生之其他問題,如人民之居住權、生存權及人性尊嚴等,均未予以考量。 2009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自此兩公約正式成為我國國內法律,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旋即受到兩公約規範所拘束。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號及第七號一般性意見中明白指出,國家應保障人民之享有適足居住權及不被

強制驅離之權利。且基於對人民生存權之維護及人性尊嚴之尊重,國家有義務提供符合人民最低水準生活之經濟協助。 本文從對居住權、生存權與財產權保障出發,探討適足居住權與最低生存權於我國憲法之基礎及司法體系中之地位,導引出當國家徵收人民土地,可能侵害人民之適足居住權、最低生存權與財產權時,應遵守之嚴格法定程序,並保障人民擁有完整參與的權利。對於土地被徵收而受特別犧牲之人民而言,其損失應盡量予以填補,尤其對經濟弱勢者,其補償應涵蓋對生存權及居住權之補償,即應以完全補償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