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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判決書查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台大醫院總務室團隊寫的 《解碼政府採購系列》開審決大白話 和楊智傑的 個人資料保護法論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一般人如何查詢判決 - 恩典法律事務所也說明:近來常有當事人或網友詢問要如何才能查詢判決,法院的判決依照法院組織法規定,必須公開提供公眾查詢,司法院因此建置「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將判決、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白象文化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中央警察大學 外事警察研究所 江世雄所指導 汪家勵的 漁船跨境毒品販運防制之研究 —以環境犯罪學觀點為基礎 (2021),提出法學判決書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毒品犯罪、漁船走私、跨境運輸毒品犯罪、環境犯罪學、情境犯罪預防。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羅俊瑋、林德瑞所指導 許嘉竣的 公平待客原則於投資型保險契約適用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公平待客原則、原則性指導、保險、保險契約、投資型保險契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學判決書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查詢教學大綱與進度則補充:法學 概論,顧名思義是在介紹法律原理,以啟發學生法學研究的興趣。 ... 竊盜案的二審判決書) 第4週:自己的權利自己保障(電影:不能沒有妳) 第5週: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學判決書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解碼政府採購系列》開審決大白話

為了解決法學判決書查詢的問題,作者台大醫院總務室團隊 這樣論述:

  神救援!開標現場一本通!   地表最強採購實務名師梁靜媛教你採購!     採購人寫採購事     在開標現場任何的採購狀況發生、開標主持人的採購決定,面臨重大異常關聯、廠商現場的質疑與事後異議、申訴的處理,對機關與採購人員,都是一種壓力!「師父領進門,修行在個人」,採購人員取得證照後,面對上述採購實務充滿無法言語描述的迷惘、未能及時尋得最適法規的煎熬,心中感到「書到用時方恨少」的宭境,殷切期盼能有一盞明燈,成為採購人員腳前的燈、路上的光,引導採購人員平安、穩妥的完成每一次採購案。     沒有高深的採購策略,只有紮實的採購技術     本書由專業又具備豐富實務經驗的臺大醫院梁靜媛主任

帶領總務室編緝團隊透過採購過程有關「開標」、「審標」、「決標」及「爭議處理」等篇章,編彙實務上常見問題及參考解析、相關函釋,殷盼透過本書縮短讀者適用法規投石問路的過程,期盼培養更多採購專業人員。

漁船跨境毒品販運防制之研究 —以環境犯罪學觀點為基礎

為了解決法學判決書查詢的問題,作者汪家勵 這樣論述:

我國毒品查緝量快速上升,然而毒品均自境外藉由海運、空運途徑走私入境,而走私犯罪者利用漁船做為跨境運輸毒品犯罪工具的案件層出不斷,犯罪者充足利用漁船運輸量大、海上監管困難的特性,穿梭於國境之間。本研究目的係探討國際間毒品走私之現況與趨勢,以及我國利用漁船進行毒品走私的犯罪手法及環境因素,並以環境犯罪學作為理論依據。本研究從文獻分析國際海上毒品販運執法狀況及趨勢,試圖了解國際現況;另外蒐集我國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各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有罪之毒品跨境運輸案件判決書,彙整出785件作為研究母體,再從當中篩選出31件利用漁船進行毒品走私之案件作為研究樣本,以次數分配及交叉比對進行

官方文件內容分析。從我國利用漁船走私毒品犯罪歷程分析顯示,毒品主要來源國為中國大陸,但仍有近四成的案件來源國不明,足見這類型的案件向上溯源不易;毒品交易地點大多聚集在臺灣海峽,與來源國主要為中國大陸有正相關;運輸手法主要係於海上以子母船轉運之分段接駁,並以多種運輸手法層轉接駁毒品上岸;藏匿毒品手法主要為暗(密)艙藏匿、置於船艙;進港時段集中於18時至24時,入境縣市則以屏東縣為最多。本研究從日常生活理論、犯罪型態理論及理性選擇理論分析、解讀利用漁船走私毒品的犯罪成因,並從情境犯罪預防理論提出相對應的防制策略。研究建議應持續關注國際毒品犯罪趨勢、法規制(訂)定與時俱進的檢討、增設與運用科技設備以

提升監控量能、藉由環境營造移除適合犯罪的環境機會、輔導漁業轉型以降低犯罪動機,以及促成跨部門及國際緝毒執法合作,在犯罪發生之前阻止潛在犯罪者著手進行利用漁船跨境運輸毒品的犯罪發生。

個人資料保護法論

為了解決法學判決書查詢的問題,作者楊智傑 這樣論述:

  本書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教科書,將《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內容,區分各章節單元,輔以實務案例,進行詳細討論。為呈現《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特色與問題,採取比較法的方式,主要比較歐盟2016年《通用個資保護規章》(GDPR)此一全新世代的法制,以及歐盟重要案例,以清楚看出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特色與問題所在。因此,此書可作為學習《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教科書,也可作為理解歐盟GDPR之教科書。此外,本書也在若干地方比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美國《一九九六年健康保險可攜性和責任法》下之《隱私規則》與《資安規則》。

公平待客原則於投資型保險契約適用之研究

為了解決法學判決書查詢的問題,作者許嘉竣 這樣論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公平待客原則」之意旨,就是希望可以藉由「原則性指導」讓公司組織,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大原則範疇下,由各公司自行檢視後,自訂相關程序藉以實施,其強調金融服務業自我監理能力,讓公司參於金融監理不在是因為金融監理規範所為,係因公司內部文化衍生公平與合理對待金融消費者的自我監理能力。我國目前對於保險業之監理,仍採取「實體監督主義」之嚴格監理,而我國監理機關在實體監理環境下,藉以原則指導之「公平待客原則」,對於「投資型保險契約」這一保險商品,在管理及銷售上有何顯著之差異。本文首先探討以「規則」為基礎之監理措施與以「原則」為基礎之監理措施之差異;其次,探討「公平待客原則」的緣起

與發展,並檢視我國推行「公平待客原則」之現況,加以說明及介紹;最後檢視我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對於「投資型保險契約」之爭議處置,其實務運作與「公平待客原則」核心精神發展之運用。總結而論,「公平待客原則」對於保險業者係為原則性指導,並無強制效力,但本文探討之「投資型保險契約」,保險業者於銷售或提供相關服務時,亦須遵循保險法規、投資型保險商品相關法規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法令規範,在這層層法令規範中,保險業者在制定自身公司「公平待客原則」時,是否依據公司內部特性而制定,將會影響「公平待客原則」之發展及可否深植公司員工內心,進而成為銷售之正確價值觀,鑑此,保險業者在嚴格監理體制中,要如何制定及

發展「公平待客原則」,實有賴身兼監理者與輔導者之金融監理機關,制定一套有效之執行規範,並使金融監理機關在這保險金融商品推陳出新及日新月異的環境下,可以更適切去監督及管理保險業者對於「公平待客原則」之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