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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查詢教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台大醫院總務室團隊寫的 《解碼政府採購系列》開審決大白話 和楊智傑的 個人資料保護法論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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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白象文化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南華大學 國際事務與企業學系亞太研究碩士班 劉華宗所指導 洪偉城的 由香港反送中運動反思臺灣警察常年訓練之研究:以保一總隊為例 (2021),提出判決書查詢教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警察、常年訓練、反送中運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正根所指導 蘇于菁的 校園性別法制之研究-以行政法院重要判決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正當法律程序、性別事件調查處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判決書查詢教學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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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判決書查詢教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解碼政府採購系列》開審決大白話

為了解決判決書查詢教學的問題,作者台大醫院總務室團隊 這樣論述:

  神救援!開標現場一本通!   地表最強採購實務名師梁靜媛教你採購!     採購人寫採購事     在開標現場任何的採購狀況發生、開標主持人的採購決定,面臨重大異常關聯、廠商現場的質疑與事後異議、申訴的處理,對機關與採購人員,都是一種壓力!「師父領進門,修行在個人」,採購人員取得證照後,面對上述採購實務充滿無法言語描述的迷惘、未能及時尋得最適法規的煎熬,心中感到「書到用時方恨少」的宭境,殷切期盼能有一盞明燈,成為採購人員腳前的燈、路上的光,引導採購人員平安、穩妥的完成每一次採購案。     沒有高深的採購策略,只有紮實的採購技術     本書由專業又具備豐富實務經驗的臺大醫院梁靜媛主任

帶領總務室編緝團隊透過採購過程有關「開標」、「審標」、「決標」及「爭議處理」等篇章,編彙實務上常見問題及參考解析、相關函釋,殷盼透過本書縮短讀者適用法規投石問路的過程,期盼培養更多採購專業人員。

由香港反送中運動反思臺灣警察常年訓練之研究:以保一總隊為例

為了解決判決書查詢教學的問題,作者洪偉城 這樣論述:

  2019年警政署推動常訓改革政策,廣結各警察機關、相關專家學者意見,改革重點圍繞「提升執勤安全」。同一年,香港開啟了歷來規模最大、時間最長的一場政治運動。不同種類的抗爭活動每天在發生,令警方疲於奔命,也破壞社會安寧,伴隨而來的損失傷亡,迫使警方實施強制力。本研究在探討近年來警察常年訓練之重點變革,其次為參酌香港警察在反送中運動,如何運用有限資源促成局勢穩定,並反思臺灣警察常年訓練現況,另以保一警察為研究對象,訪談關於常年訓練與香港反送中運動警方處置之議題,對未來提昇常年訓練參與度方向提出意見作為參考。筆者經蒐集整理相關文獻,以及訪談6位不同年齡、不同職位保安警察同仁,將訪談重點分為「常年

訓練之態樣、意涵及重點演變」、「反送中運動反思」、「提昇參與動機」三大面向,統整後研究發現,在警察常年訓練改革的整體方向受到普遍認同,惟多元化體能與勤務貼近感受度仍不高。反送中運動反思方面,將國外陳抗勤務案例帶入常年訓練抱持正面看法,另對於保安裝備的優化重視程度更甚於訓練。提昇參與動機方面,充實教官及訓練課程內容的看法比例最高。

個人資料保護法論

為了解決判決書查詢教學的問題,作者楊智傑 這樣論述:

  本書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教科書,將《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內容,區分各章節單元,輔以實務案例,進行詳細討論。為呈現《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特色與問題,採取比較法的方式,主要比較歐盟2016年《通用個資保護規章》(GDPR)此一全新世代的法制,以及歐盟重要案例,以清楚看出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特色與問題所在。因此,此書可作為學習《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教科書,也可作為理解歐盟GDPR之教科書。此外,本書也在若干地方比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美國《一九九六年健康保險可攜性和責任法》下之《隱私規則》與《資安規則》。

校園性別法制之研究-以行政法院重要判決為例

為了解決判決書查詢教學的問題,作者蘇于菁 這樣論述:

為營造友善校園,讓每個莘莘學子能安心就學,教育部於2004年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除了學校課程、教材與教學須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學校須建構友善學習環境與資源,凡各級校園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以下統稱性平事件)處理依循教育部所規定之處理機制、行政程序及救濟程序。查2021年4月29日 行政院性別統計報表顯示,2020年依各大專校院、高中職、國中小及特殊教育發生校園性平事件,學校進行校安通報後,依性平法處理且調查屬實之事件中性騷擾案件共1,762案,性侵害共291案。由此可知,各級學校依然繼續存在性平事件發生,需依循現行性平法處理,包含通報機制、調查小組組織適

法性、調查小組公正、客觀及專業進行訪談調查、調查小組適法之事實認定等,經調訪談後,由調查小組作成性平事件調查報告書,提送性平會決議,凡經調查涉性別事件行為屬實,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學校須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懲處、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之懲處。惟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處分結果不服,得依法提起救濟,因為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是憲法賦予的權利。本研究主要分兩層面,第一部分法理部分,介紹憲法基本權保障,性平法的發展歷程及性平事件處理程序,探討校園之性平會具有高度判斷餘地,其法定程序是否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另對於調查報告不服可申請救濟程序,甚至行政爭訟等保障自己權益。

第二部份,探討性平調查報告雖非行政處分,對於後階段行政處分具有實質拘束力。換言之,教評會或學生獎懲委員會依據性平會所決議之性平調查報告,作出懲處。學校以機關名義發函通知之結果具有規制,當事人可依行政處分作為救濟訴訟。本文最後,以分析實務判決的基礎理論。雖然性平法第30條明文規定性平會調查小組「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究竟有多少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尋求救濟。本研究將整理司法網站公布之有關性別平等教育判決書,透過司法院判決書資料檢索,查詢性別平等教育關鍵字,裁判日期統計至2022年3月31日止,查詢各級法院之案件共668個案號,將進行基本分類,其中最高行政法院共113案號,將各判決書,連結歷審

裁判整理同一事件歸成同1案,共85案。將針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分類,觀察法院對於性平法之正當法律程序的審查、證據取捨等研析、見解。法院除對正當法律程序踐行之審查外,從早期認為性平調查委員具有高度屬人性、專業性而採低密度審查見解,近期法院認定性平法第35條所指應審酌而非受拘束,法院就應全面審查定查報告。而法院以何理由撤銷原行政法院判決案件,將進行評析,是否調查報告中未行踐行程序正義,抑或實體法之事實認定有違誤。最後,將針對性平法分析性平法於校園內之推動及可能面臨之困境,提出本文觀點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