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訪視報告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社工訪視報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憶純,郭世豐,顏玉如,張錦麗,彭南元寫的 司法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 和戴世玫,陳至心,王青琬,莊謹鳳,霜毅柔,黃心怡,陳怡青,陳玟如,李明鴻,蔡杰伶,張玉龍的 司法社會工作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如何打贏監護權官司 面對社工訪視應該注意的事項也說明:因為法條對於判定監護權的考量相當模糊,而且法官也不可能親自到當事人家中了解情況,所以實務上法官相當依賴社工出具的訪視報告,這篇文章就帶大家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雙葉書廊 和巨流圖書公司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社會工作研究所 謝美娥所指導 鍾慧紜的 社工在成年監護宣告訪視調查程序中之角色--以失智症者為例 (2019),提出社工訪視報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社工、成年監護宣告、意思能力、失智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姜世明所指導 顏鸝靚的 家事法中未成年子女利益保護之理論與實踐 (2018),提出因為有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家事事件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社工訪視報告的解答。

最後網站離婚的時候,法官要如何決定小孩「監護權」歸誰? - 關鍵評論則補充: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社工訪視報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司法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

為了解決社工訪視報告的問題,作者張憶純,郭世豐,顏玉如,張錦麗,彭南元 這樣論述:

  社工人員在司法領域中提供服務,除需對倫理挑戰有所思辨,也須清楚本身的角色與任務,更應裝備充足的社工專業與法律等相關知能。本書透過對司法社工理論基礎之說明、介紹在法院中的社工專業角色以及與司法相關之社會工作實務,具體呈現社工實務工作內涵,期能引發更多社工夥伴與其他專業人員重視並推展司法社工。     本書作者皆為社工與司法領域之專業人員,基於實務整理相關服務經驗,以提供第一線工作人員參考,亦期待促進司法社工議題之關注與發展。

社工訪視報告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9月內湖安養中心大火,台北市社會局被咎責沒有清查歇業安養機構,因此本次調查結果中老人福利科以及社工科主管被列入懲處名單。我在民政部門質詢表示基層人員有缺失,有可能是訓練不足等等因素造成,然而督導人員的責任更為重要。同時也要求社會局長針對訪視人力作出檢討。

社會局長周榆修表示中央有新增人力給社會局,但同時新增業務也增多,目前的平均每位社工訪視人數為274人,現在有做出三級分流,預計與民政局一起合作,將0-2類的長者於11月底訪視完畢,同時也會再跟中央爭取人力,並檢討怎麼提升訪視人力的工作素質。

我進一部針對內湖安養中心大火事件詢問民政局的行政清查結果。民政局長藍世聰表示只有發生大火的機構沒有被如實訪視,主因是承辦人遺漏此戶,負責督導的課長列入懲處名單。對此我重申督導人員的責任,並且因為此案為跨局處的業務,要求社會局與民政局應協力檢討監督。另外調查報告中提及社工會向長輩宣導利用網路通報非法機構,我對此建議民政局應利用較簡易的方式向長輩宣導,例如利用簡單的數字建立通報專線,通報過程便利,也方便長輩記憶。

社工在成年監護宣告訪視調查程序中之角色--以失智症者為例

為了解決社工訪視報告的問題,作者鍾慧紜 這樣論述:

民法自2008年修法,法院可命訪視調查單位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供法院斟酌的情形已超過十年,但在社會工作領域的學術地圖中尚未有一席之地,因此研究者欲透過「成宣業務」之研究主題進行研究,又,因失智症會因病程與疾病退化的狀況使社工在進行訪視調查過程較具挑戰性,因此研究者選定以失智症者作為社工經驗的案例分享。本研究發展出三個研究目的:第一,探討社工對於自己角色定位與限制;探討社工的工作流程與評估向度;第三,探討社工對應受宣告人財產管理或照顧安排的特別考量。為了理解不同機構會如何影響社工的角色定位與限制,故訪談5名公部門社工與6名民間單位社工,並採用半結構式的深度訪談法。透過訪談及文獻的梳理共有三項研

究發現:第一個研究發現,因成宣業務「錯置」於公部門的結果,造成使維持家庭功能運作為主要任務的社工,如一位英雄身負高強武藝,而未有施展之處;而早已熟悉訪視調查工作模式的私部門社工,在諜對諜的訪視過程、像問卷調查的訪視報告、教育訓練制度的既定框架中,看見角色限制。第二個研究發現,從成宣業務的工作流程來看,受訪社工並不熟悉此制度,且大多數受訪社工亦不了解法定上所稱之意思能力;而公私部門社工在評估向度中,針對不同的角色(失智症者、監護人/輔助人、會同人、關係人、第三人)會有不一樣的評估考量與原則。第三個研究發現為,在失智症者的照顧與財產議題中,社工於前者會尊重家屬對失智症者的照顧安排,後者則因自己僅能

從有限的視角而有所作為,如建議法官核發暫時處分、選任程序監理人與透過共同監護的評估建議相互制衡。成宣業務於我國社會工作領域為新興之領域,有投注心力與資源發展之必要性,本文研究建議乃建構於研究的經驗上,提出三大面向,包含針對兩個機構的建議、實務工作建議以及法定成年監護制度的建議。

司法社會工作

為了解決社工訪視報告的問題,作者戴世玫,陳至心,王青琬,莊謹鳳,霜毅柔,黃心怡,陳怡青,陳玟如,李明鴻,蔡杰伶,張玉龍 這樣論述:

臺灣第一本以司法社會工作為名的專書 社會工作師、司法警政人員必備!   社會工作專業的發展,是人類社會進步的象徵;   司法社會工作的成形,則顯示社會工作專業的跨學科和多元特徵。   本書整合當代司法社會工作的定義,涵括「保護性社會工作」、「法院社會工作」、「矯治社會工作」三個面向,陳述現今重要的相關法令、機制設計、流程與實務操作,具體呈現司法社會工作的脈絡、價值與行動。   這是臺灣第一本以司法社會工作為名的專書,期許幫助臺灣未來司法社會工作的發展,並提供讀者在學術與實務工作上的參考。

家事法中未成年子女利益保護之理論與實踐

為了解決社工訪視報告的問題,作者顏鸝靚 這樣論述:

離婚率從2013年以來呈現逐年增加趨勢,影響之未成年子女人數眾多。在離婚率頗高的今日,未成年子女利益之保障應更加重視,而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在實體法與程序法上皆為重要。夫妻離婚後若需經由法院酌定行使親權人,法院在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負擔之事件中,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係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在實體法上對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列有許多審酌要素,且法院並不限於所列要素,係綜合所有情狀而為酌定,在此即想了解面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法院在審酌時有無特別著重哪一要素。所謂子女最佳利益,在概念上實屬模糊,在實務上落實尤為困難,因不同法官、各當事人生活情況、性別、教育程度、友善程度等等一切因

素皆會影響法院之認定,而非單一因素。在程序上,家事事件法立法目的之一即為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在總則及親子非訟事件中有相關之程序規定,本文就此綜合實體與程序為探討。本文第二章從子女最佳利益談起,從起源與發展至推定原則,並提及國際公約部分,尤以兒童權利公約最為重要。第三章部分談及實體法上有關子女最佳利益的規定、困境以及判斷標準,在眾多的要素之中,歸納出某些類型與原則,此更為第五章搜尋法院裁判之要素基本架構。第四章則提及程序上之問題,於家事事件法總則及親子非訟事件規定中,探討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負擔事件中,產生之相關問題。因調解先行,若能經由調解而共同為未成年子女利益考量,便能圓滿解決。但調解會

產生未成年子女是否參與調解及家庭暴力事件是否適宜調解之問題,於本章討論之。在專業人員協助部分,討論社工人員、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之定位、功能及任務。另外兒童權利公約重視未成年子女之意見表明權,在此討論如何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意見表明權利。第五章則欲透過實務裁判中,了解酌定時之考量要素,及了解未成年子女之意見、專業人員之意見法院採納比率,就291份裁判中統計分析之。最後並於第六章提出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