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文採購契約範本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另外網站資料區|文化藝術採購及著作權專區也說明:文化部藝文採購作業專區.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 陳耀祥所指導 陳亭彣的 文化資產委託經營之法律問題研究 (2016),提出藝文採購契約範本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文化資產、保存再利用、委託經營、公私協力。

而第二篇論文佛光大學 藝術學研究所 林谷芳所指導 汪志芬的 政府採購法對公設表演團體營運利弊之研究─以臺灣國樂團為例 (2015),提出因為有 採購法、藝文採購、文化藝術的重點而找出了 藝文採購契約範本的解答。

最後網站─ 目次─則補充:(五)藝術文化採購案之得標者,如為採購法第3 條所稱. 之機關(例如公立學校),其得標後,因履行契約. Page 11. 21. 20. 藝文採購作業參考手冊. ─ 作業手冊篇─. 需要,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藝文採購契約範本,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文化資產委託經營之法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藝文採購契約範本的問題,作者陳亭彣 這樣論述:

近年來文化意識抬頭,政府開始推行各項政策,如文建會推行之文化公民權運動,文化部制定之文化基本法草案,都可以知道對於保障與人民相關之文化權利,政府不遺餘力。由於文化資產為人民建立文化認同、對地方產生歸屬不可或缺之重要因素,是本篇論文即以文化資產保存再利用一項作為討論重點。有關文化資產保存再利用事項,現行雖有文化資產保存法明文規定,但在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等法令,以及新公共管理政策的制定下,文化資產保存再利用即藉由部份民營化之委託經營,以公私合夥方式,解決政府機關財政困難及技術不足等問題。 然而文化資產委託經營制度推行多年,至今仍有許多有待討論之處,最備受爭議

的莫不是現行文化資產委託經營常以咖啡廳模式營運,除了委託經營模式與文化資產格格不入之外,多數文化資產還因年代久遠消防設施不足,遭受付之一炬風險。 檢討現行制度,首先發現地方公有文化資產委託經營,多以縣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條例為法源依據,並參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政府採購法之程序進行委託經營。然而文化資產屬於公共資產,與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共建設並不相同,一視同仁的委託經營程序是否適用於文化資產有待討論。 又文化資產以受委託經營單位分類可分為委託一般私人企業經營、委託非營利組織經營,及委託公設財團法人經營三者,目前呈現擁有文化資產保存再利用專業之非營利組織者數量稀少且有財源問題,而公

設財團法人由公部門成立、領取公部門補助、接受公部門委任、由政府官員出任董事會成員有在正當性與合法性上產生疑慮,因次大多受委託經營單位以一般私人企業為主。政府在委託經營上,握有相當的決策權力,文化資產交由財團或是企業進行管理固然可以減輕公務負擔,然而公民文化權利與空間正義的保障與落實,政府不能因此而免除責任,而不做任何政策規範、協力模式的再思考,尤其當地方文化資產所託非人,中央應適當的介入代行與監督。 公私協力於文化資產,此等公共服務業務委託比起公私合資事業、公共建設參與等重視政府節省部份興建經費、人民享受良好服務品質之雙贏局面,文化資產委託更重視社會監督及公民參與,強調文化資產委託經營是

為借由民間參與實踐文化權,因而提出文化事務應回歸文化法之建議作為本篇論文之結論。

政府採購法對公設表演團體營運利弊之研究─以臺灣國樂團為例

為了解決藝文採購契約範本的問題,作者汪志芬 這樣論述:

自從政府採購法於民國88年5月實施以來,迄今已屆17年之久,相當程度改善政府採購的環境,建立可遵循的政府採購制度。而政府採購法自頒訂實施以來,除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補充解釋政府採購之外,施行迄今,前後也歷經五次修正。政府採購法適用領域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三項,文化活動與表演藝術節目雖歸屬於勞務採購,然則本法於制定時在招標過程、評審制度及成果驗收等方式較傾向以工程及財物類有形標的之思維做考量設計,「文化」、「藝術」及「創意」等主觀且無形之標的,除在招標時難以評估合適廠商外,驗收時更無清楚標竿可做為參考依據。因此,文化藝術活動是否適用於政府採購法向來是眾所紛爭之問題。本研究以「政府採購法對公設表演團

體營運利弊之研究」為題,透過文獻分析、參與觀察、深度訪談的過程,由深入研究個案問題,延伸至整體藝文採購環境現況及制度問題探討,並根據研究結果尋找改善建議方案,以供有關單位作為來整體制度改進之參考。